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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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洛政办〔2010〕186号)精神,现就市本级公益性岗位调整补贴标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1.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2.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72.7元(基本养老保险补贴261.5元、基本医疗保险补贴85元、失业保险补贴26.2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79.2元(基本养老保险补贴261.5元、基本医疗保险补贴91.5元、失业保险补贴26.2元)。

3.执行时限。

调整后的社会保险补贴新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标准按《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洛人社〔2010〕156号)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结束——。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指南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指南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指南导言:在当前经济发展环境下,由于市场的竞争激烈,就业困难人员越来越多。

针对这一群体,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以帮助其更好地实现就业目标。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本文旨在提供一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指南,以助于政府和相关机构更好地进行认定工作。

一、定义: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由于身体残疾、缺少相关技能、受教育程度低或其他原因导致其在就业市场上面临较大困难的人群。

二、认定流程:3.考察调查:为了更准确地了解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可以派员进行考察调查。

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经济状况、教育背景、技能水平、就业历史等方面。

4.综合评估:基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考察调查结果,相关部门应当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评估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综合考虑,权衡各项因素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

5.发放证明:对于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发放相应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以便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三、认定标准:1.身体残疾:申请人应持有有效的残疾鉴定证明,证明其身体残疾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

2.缺少相关技能: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证明其缺少相关技能,无法满足当前就业市场的需求。

3.受教育程度低:申请人应提供最高学历证明,证明其受教育程度较低,导致其在求职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4.其他原因:相关部门可以考虑其他原因,如家庭经济困难、年龄偏大(就业歧视)、因灾害等特殊情况等。

四、认定效力和期限:1.证明的效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由相关部门发放,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应当按照相关政策和法规,为具有认定证明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定的优惠和扶持。

2.证明的期限: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长。

在有效期内,认定证明持有人应当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享受相应的优惠和扶持。

五、认定结果的复查和申诉:1.复查:对于认定结果持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复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20〕1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20〕1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20〕1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进一步做好我省稳就业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一)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

落实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缓、降”政策,将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及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年底,其中,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提高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受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影响的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

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

对企业在疫情期间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疫情期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和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落实受疫情影响企业住房公积金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政策。

2020年3月至5月,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税务局、省政府国资委、省医保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优化企业金融服务。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7.23•【字号】洛人社就业[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洛人社就业〔2013〕15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摸清我市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工作,构建促进就业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洛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就业困难人员的对象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具有本市户籍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且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登记失业状态,且家庭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

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中有1人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对待。

(二)大龄失业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申请认定时,须已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且在登记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指自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之日起,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且在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四)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中毕业两年内仍未实现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五)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致其失去土地或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2.09.27•【文号】人社部发〔2022〕69号•【施行日期】2022.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关系民生底线,关系社会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进一步提升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水平,努力控制失业规模、缩短失业周期、保障基本生活,确保就业大局持续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畅通失业求助渠道。

充分运用多种方式,集中推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登记全国统一服务平台等线上线下求助渠道,广泛公布登记失业办理入口、凭证程序、服务清单等。

及时受理登记失业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以适当方式反馈结果。

要确定专人主动联系,详细了解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就业意愿,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同步标注,建立基础台账,做到人员底数清、基本信息清、服务需求清。

对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超出失业登记年龄但有求职培训需求的,及时办理求职登记。

二、即时精准提供服务。

健全分级分类服务机制,根据登记失业人员就业需求和能力素质,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就业服务。

对有就业意愿的,开展求职技巧指导,组织参加招聘活动,精准匹配岗位信息或零工信息。

对有自主经营意愿的,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等创业服务。

对就业意向尚不清晰的,提供职业指导、心理疏导,组织参加职业体验、就业见习等就业准备活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意见-豫人社规〔2019〕7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意见-豫人社规〔2019〕7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意见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意见豫人社规〔2019〕7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统一规范全省的工伤认定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工伤认定管辖权限。

根据属地原则,工伤认定工作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接办理的工伤认定事项(包括老工伤确认)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不含县(区)]和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二、规范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工伤认定。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提交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材料。

按照“放管服”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尽量简化证明材料,具有替代作用及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取得的其他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三、在工伤认定受理环节中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意见执行:(一)申请工伤认定时,申请人无法提供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出具补正通知书,告知其通过劳动仲裁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关系。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3.09•【字号】•【施行日期】2011.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职称工作服务于非公制经济发展、服务非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力度,为我市福民强市和非公制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充分调动非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省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做好非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延伸职称工作服务领域的政策精神,促进非公制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加强非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现实要求。

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职称工作的开展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目标紧密结合起来,认真调查研究,深入控掘潜力,扎实有效地开展好这项工作。

今年,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将与民间艺人、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开展情况一同作为县(市、区)职称工作年终考评、评先的重要内容,并进行通报。

二、今年要全面提高全市非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各类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数量和质量,努力做到应报尽报,要有较大突破,真正把我市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水平和人才队伍建设水平体现出来,市局将适时组织对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各县(市、区)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摸清非国有单位的分布情况,特别是在国家、省、市、县知名的和专业技术人员集中的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情况。

要转变服务方式,变坐等服务为上门服务,主动建立和加强与非国有单位的联系,积极宣传职称政策,提高单位和个人对职称评审的认识和参与的积极性。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强化失业登记服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1〕175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强化失业登记服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1〕175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强化失业登记服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强化失业登记服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人才交流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子政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中心:为强化全省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切实解决群众办理失业登记过程中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根据国家和我省失业登记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管理服务覆盖面。

各地人社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本辖区内劳动者失业管理服务职能,凡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含港澳台劳动者),均可在常住地、户籍地、参保地、就业地进行失业登记。

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定期通过与工商、社保等相关信息比对的方式核验登记失业人员信息,确属就业状态的,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或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二、按时办结失业登记申请。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通过线下以及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12333小程序、电子社保卡小程序、电子社保卡服务渠道、豫事办、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河南就业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提交失业登记申请。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线下申请的当场办结),杜绝逾期办理情况发生。

对失业登记申请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进行电话回访,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坚决杜绝一拒了之。

三、加大登记失业人员帮扶力度。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服务平台要将登记失业人员作为就业帮扶重点对象,落实联系责任、帮扶责任,将登记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洛阳市青年人才生活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洛阳市青年人才生活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洛阳市青年人才生活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养造就青年人才,鼓励支持更多年轻人特别是符合洛阳重点产业集群用人需求和公共服务等领域急需的青年人才来洛就业创业,根据《洛阳市支持青年人才就业创业若干举措》(洛人才〔2022〕5 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市就业创业或按灵活就业缴纳养老保险,且符合相应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留学回国人员等各类青年人才可享受生活补贴。

第二章适用对象及条件第三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师和技师,首次在洛阳市区的企业、非财政全供单位就业或创业;或者暂未就业或创业,均可申请生活补贴。

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2022年6月1日(含)以后来洛,暂未就业或创业,符合我市十大重点产业集群专业方向,具体专业方向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洛阳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指导目录》中的专业类别为准,在我市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已就业或创业人员在我市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二)高级技师和技师应取得相应的职(执)业资格证书,且应为全日制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及以上毕业;其他人员不受此条限制;(三)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

年龄截止时间以申请人首次在洛阳市缴纳养老保险时间为准。

第四条2022年6月1日(含)以后在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社会组织)、企业工作或创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参照《洛阳市新引进博士研究生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洛人〔2019〕9号)文件申请生活补贴。

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1.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在洛阳市缴纳养老保险;2.取得洛阳市户籍;3.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

年龄截止时间以申请人首次在洛阳市缴纳养老保险时间为准。

第三章补贴标准第五条生活补贴金额,3年内根据养老保险缴纳情况,按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师每月1500元,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技师每月1000元标准发放,最长发放24个月。

洛阳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洛阳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洛阳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促进充分就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和《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以及《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豫人社〔2010〕12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自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法定劳动年龄内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其授权的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就失业登记机构)负责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具体工作以及《河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工作。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公共服务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行政授权的,要及时将授权手续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核准。

第四条全市城乡实行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

《就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状况的载体,是劳动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以及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凭证。

1.劳动者依照有关政策申请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以及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相关部门应查验其《就失业登记证》相关内容,并在相应栏目里标注有关享受记载。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新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对应办理《就失业登记证》人员,应审查其《就失业登记证》相关内容。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持有《就失业登记证》并符合条件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和落实失业保险待遇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依照有关政策申请补贴或税费减免的,应提供已安置人员的《就失业登记证》。

4.符合条件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的,应提供劳动者的《就失业登记证》。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范围的通知-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范围的通知-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范围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范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年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取得了显著成效。

随着行政区域的不断调整、企业用工形势的多样化和区域的扩大,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的一些问题也不断显现,为了防止重复检查和互相推诿扯皮等现象的发生,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树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形象,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一般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对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民政、教育等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实施监察。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实施监察。

城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实施监察。

二、异地用工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管辖(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异地用工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管辖。

用人单位在县(市)登记注册的,临时跨县(市)用工的,用工结束前由用工所在地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用工结束后,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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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贷款篇二养老金也能用来还贷款在养老保障方面,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试点工作,继续完善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高龄老人养老补贴制度,到2022年时实现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

鼓励商业保险企业、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部门建立公益性中介机构,开展“以房养老”(也叫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人将自己的产权房抵押给金融机构,以定期取得一定数额养老金计算方法或接受老年公寓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试点业务,使老年人基本生活有切实可靠的收入保障,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适用:已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年龄但未参保、或已参保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需一次性趸缴的城乡居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根据就业促进法关于“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关于“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的要求,决定在全国建立失业动态监测(企业岗位动态监测,以下称失业动态监测)制度。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的重要性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企业岗位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监测,是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更好地把握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失业的影响,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和调控失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把工作做实做好。

要通过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及时、准确掌握监测企业岗位增减情况,为分析判断监测地区就业失业形势提供信息支持,提高宏观决策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二、认真把握工作要求,扎实开展监测工作各地要按照“突出重点、稳步实施”的要求,在充分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尽快开展监测工作,监测内容和具体操作方法应简便易行,注重实效。

在确定监测企业时,应在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就业总量中有一定代表性的行业中进行选择,监测数据要客观反映所选监测企业岗位变化情况,同时要与其他相关统计数据对比分析,确保质量。

在认真完成规定监测任务的同时,鼓励各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创新工作方法,逐步完善监测内容。

洛阳市创业贷款政策

洛阳市创业贷款政策

洛阳市创业贷款政策洛阳市对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做出调整,小额担保贷款条件进一步放宽,额度进一步提高,新增财政不贴息贷款,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也可申请贷款。

下面店铺带你具体了解洛阳市创业贷款政策。

洛阳市创业贷款政策:毕业生申请贷款年限延长到5年市人社局副局长杨振风介绍,小额担保贷款按对象分为4种类型:一是自主创业(个人创业),二是合伙经营,三是组织起来就业(组织就业),四是劳动密集型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

7类自主创业人员1.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2.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3.持有失地证明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被征地农民。

4.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有转业军人证明或证书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军转干部。

5.持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学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有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或技工学校毕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

6.持有司法部门刑满释放证明且处于自主创业状态的刑释解教人员。

7.持有残疾证且处于自主创业状态的残疾人员。

“针对大学生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市人社部门给予了超大力度的支持。

”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主任孟卫东说,一方面,及时跟进国家鼓励在校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增加了对毕业学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贷款政策,毕业生只需到所在高校学生处开一张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就可到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贷款;另一方面,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年限,由过去的2年延长到现在的5年。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一、概述。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由于身体条件、文化程度、社会关系等原因,导致其就业困难的一类特殊群体。

为了帮助这部分人员顺利就业,需要对其进行认定,并提供相应的帮扶措施。

下面将介绍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

二、认定条件。

1.身体条件,包括残疾、患有严重疾病、特殊健康状况等,影响就业的身体条件。

2.文化程度,指教育程度低,无法胜任一般工作的人员。

3.社会关系,指因家庭困难、社会关系复杂等原因导致就业困难的人员。

三、认定流程。

1.申请材料准备,就业困难人员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残疾证、医疗证明、家庭困难证明等。

2.申请提交,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初步审核。

3.初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条件。

4.面试评估,通过初审的申请人需要接受面试评估,评估人员将根据申请人的身体条件、文化程度、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5.终审,经过面试评估的申请人将进行终审,由专家组成的终审小组对申请人进行最终认定。

6.认定结果,经过终审小组的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将获得认定证书,证明其身份,并享受相应的帮扶政策。

四、帮扶措施。

1.职业培训,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相应的职业培训,提升其就业能力。

2.就业指导,针对不同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指导,帮助其找到适合的工作岗位。

3.岗位安排,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体条件和文化程度,为其安排适合的工作岗位,保障其就业权益。

五、结语。

通过以上流程,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认定,并提供相应的帮扶措施,有利于他们顺利就业,融入社会。

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发挥其潜能,为社会做出贡献。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关注和支持,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包容和温暖的社会环境。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洛人社[2014]1号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洛人社[2014]1号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洛人社〔2014〕1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和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豫人〔2007〕55号)和《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2010〕14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促进我市事业单位管理更加规范、更加完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凡纳入岗位设置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用人单位用编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根据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和空缺情况填报《洛阳市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使用申报表》(附件1)。

2.市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岗位核准并出具《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使用通知单》(附件2)后方可组织实施招录相关工作。

3.公开招聘方案应明确招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类别和数量。

二、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管理1.凡纳入岗位设置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采用人才流动方式补充工作人员的,用人单位用编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根据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和空缺情况填报《洛阳市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使用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11.28•【字号】洛就[2011]4号•【施行日期】2011.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就〔20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现将《洛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您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洛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努力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场所、创业指导、政策扶持等全方位创业服务,提高创业者初次创业成功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大力推动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洛发〔2009〕2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洛政办〔201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创业孵化基地(一)标准与认定条件。

创业孵化基地分为楼宇型、门面型、市场型和加工型四种类型,其标准为:1.楼宇型孵化基地:多层写字楼,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办公场所相对独立,有20个及以上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的创业者入驻,吸纳就业80人以上。

主要用于生产、代理、经销、广告、设计、动漫制作等创业项目。

2.门面型孵化基地:地理位置相对适宜,由10个及以上独立门面集中组成,每个门面不少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每个门面的创业者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吸纳就业80人以上。

主要用于经营、销售、服务类等创业项目。

3.市场型孵化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有30个及以上创业者入驻,各摊位相对独立且有独立的营业执照,有专门的市场管理小组及管理制度,吸纳就业120人以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各类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各类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各类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3.10•【字号】豫人社办〔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各类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19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豫政办﹝2019﹞50号)要求,为进一步提升企业职工素质,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各类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标准、范围及对象(一)评价标准。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技能等级标准或企业制定的技能评价规范。

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但实际上依据行业技能标准或企业技能评价规范开展评价的,企业应保证并承诺行业技能标准或企业技能评价规范不低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二)评价职业(工种)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

准入类职业(工种)不纳入企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

(三)评价对象。

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对象应为本企业和委托企业在岗职工、长期劳务用工。

二、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应具备条件(一)在豫依法设立,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二)具有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相结合制度;(三)按规定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能够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四)具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工作机构;有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有相应的场地、设备、工(量)具和视频监控等硬件设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新增就业实名登记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新增就业实名登记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新增就业实名登记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8.19•【字号】豫人社办〔2018〕90号•【施行日期】2018.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新增就业实名登记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省公务员局,厅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33号)、《关于印发〈2018年河南省重点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办〔2018〕9号)、《关于印发〈河南省2018年重点民生实事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29号)及9部门《关于印发〈落实2018年河南省重点民生实事确保城镇新增就业100万人以上工作方案〉的通知》(豫人社〔2018〕15号)精神,切实提高城镇新增就业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全面完成城镇新增就业目标任务,根据《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新增就业实名登记统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城镇新就业人员实名登记城镇新就业人员是指报告期内新就业的城镇户籍人员、高校毕业生、在城镇居住的居民户籍人员和持有《河南省居住证》人员。

实名登记项目包括城镇新就业人员的“姓名”“学历”“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新就业前人员身份”“新就业时间”“新就业地点”“新就业方式”“新就业产业”共9项,应凭相应信息资料按月全面如实填制《城镇新就业人员实名登记(汇总)表》(附件1)。

(一)“学历”是指城镇新就业人员新就业时已取得的最高学历,包括小学、初中、高中(中专)、专科、本科、研究生以上(含研究生)共6个层次。

(二)“身份证号”共18位数字,为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出生月日的4位数字均用×代替。

洛阳市公益性岗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洛阳市公益性岗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洛阳市公益性岗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的使用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5号)、《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豫政〔20XX〕33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4050”等困难人员就业的通知》(豫人社〔20XX〕16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办社〔20XX〕2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原《洛阳市公益性岗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范围与安置对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一)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所需岗位;(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所需岗位;(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组织的工勤服务岗位;(四)城镇交通秩序协助管理岗位和城镇街道、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岗位;(五)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开发的其他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开发领域应由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公共管理服务、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方面向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基层农业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基层文化科技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基层市政管理、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八大领域拓展。

第四条凡具有我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进行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均可按规定申请公益性岗位。

第五条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一)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050”人员);(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四)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五)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六)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扶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七)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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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洛人社就业[2013]15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07.23
【实施日期】2013.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
(洛人社就业〔2013〕1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摸清我市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工作,构建促进就业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洛阳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对象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具有本市户籍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且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
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登记失业状态,且家庭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

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中有1人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对待。

(二)大龄失业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申请认定时,须已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且在登记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指自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之日起,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且在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四)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中毕业两年内仍未实现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五)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致其失去土地或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

申请人需提供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征用证明及村委会或乡镇(街道)关于征用土地的情况说明等材料。

(六)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员: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进行了失业登记未实现就业或就业转失业的人员。

(七)登记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军人:指退出现役未纳入政府安置计划或就业转失业,并登记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军人。

(八)登记失业的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独立抚养未成年子女上学读书,且登记失业的父亲或母亲。

(九)登记失业的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劳动模范持能证明其劳动模范身份的
有关证件或文件;军属指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配偶或父母);烈属指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子女、配偶或父母),需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十)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按常住地实行属地认定管理,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公示核实、街道(乡镇)审核、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程序进行。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时,应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常住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证明其系就业困难人员身份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申请零就业家庭的人员,社区必须留存其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并逐级上报复印件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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