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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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人都有他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又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导游人员的权利(四种权利) 2.1.1 人格尊严权

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是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监护权、继承权等。人格权与身份权合称人身权。

案例分析:①湖南某旅行社全陪导游王某带团到西双版纳旅游,在计划就餐点就餐时,有一团员对服务小姐进行,被王某制止,结果遭到漫骂和殴打。

②某旅行社组织出境游,到泰国时,有游客要求到色情场所看表演,遭到全陪马小姐的制止,回到宾馆,此几名游客要求马小姐补偿春光损失,让其表演脱衣舞。

③旅行社为导游和领队买保险,也应引起关注。

2.1.2 调整变更计划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经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后,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此权利的实施需满足4 个条件即:

①在旅游活动中(旅游活动前、后不存在此问题);

②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如瘟疫、洪水、雪崩等);

③多数旅游者同意(书面或口头形式)

④立即报告旅行社(得到旅行社的认可)

案例分析:导游能否变更旅游行程?(案例库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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