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 作者:福斯托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联合国前南法庭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联合国前南法庭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于1994年在荷兰海牙正式成立,职能是起诉和审判自1991年以来在前南斯拉夫境内实施了严重违反人道主义法行为的人。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联合国前南法庭的相关司法国际法考点知识。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联合国前南法庭司法国际法考点一联合国前南国际法庭前南国际法庭全称是“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的国际法庭”。
它是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的有关决议,于1993年6月在海牙成立的。
1991年以后,在前南斯拉夫境内发生的武装冲突中,发生了某些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情事,包括蓄意杀人、“种族清洗”、大规模屠杀、严刑拷打、强奸、破坏文化和宗教财产以及任意逮捕等行为。
国际社会反应强烈,要求对此类行为进行控制、追究和惩罚。
在此背景下,安理会通过了附有《前南国际法庭规约》的第827号决议,成立了联合国前南国际法庭。
安理会成立该法庭的法律根据是《联合国宪章》第7章和第29条。
成立前南国际法庭,作为安理会的一个具有司法性质的附属机关,是安理会根据宪章而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执行措施。
前南国际法庭于1994年11月首次开庭,到2007年11月,法庭共起诉161个被告人,其中大部分案件已经审结。
到2013年6月,尚有10余件初审和8件上诉案件仍在进行中。
法庭预计到2017年完成全部工作而结束其使命。
司法国际法考点二联合国卢旺达国际法庭联合国卢旺达国际法庭是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于1994年11月设立的。
卢旺达国际法庭的性质与前南国际法庭相同。
法庭受理的被起诉人,主要是在卢旺达国内武装冲突中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的人,因而“卢旺达国际法庭”将主要适用1949年日内瓦公约第3条和1977年该公约的第二附加议定书,即《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截至2013年6月,法庭已对46名被告作出了终审判决。
法庭将把正在审理中的几项案件审结后,预计于2015年结束全部工作。
国际法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国际法学一、单选题1.被誉为“国际法之父”的法学家是()A.奥本海B.劳特派特C.凯尔逊D.格老秀斯2.最早使用“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这个名称的法学家是()A.边沁B. 格老秀斯C.凯尔逊D.普芬道夫3.对国际法渊源做出权威说明与列举的法律条文是《国际法院规约》()A.第28条B.第38条C.第48条D.第59条4.联合国负责编纂国际法的主要机构是()A.国际法委员会B.国际贸易法委员会C.联大第六委员会D.联合国秘书处5.为近代国际法奠定基础的著作是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的()A.《万国公法》B.《捕获法》C.《战争与和平法》D.《海上自由论》6.为联合国及其会员国规定七项原则的法律条文是《联合国宪章》()A.序言B.第1条C.第2条D.第3条7.与中国、印度首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A.印度尼西亚B.马来西亚C.越南D.缅甸8.首次从政治哲学角度阐述国家主权学说的学者是()A.格老秀斯B.让·博丹C.宾刻舒克D.普芬道夫9.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A.国家B.国际组织C.个人D.民族解放组织10.国家的基本权利不包括()A.独立权B.管辖权C.平等权D.缔约权11.对新政府不做出明示承认而是采取保持或不保持与外国政府的关系的实际行动,这一主张称为()A.正统主义B.艾斯特拉达主义C.托巴主义D.威尔逊主义12.一般应当继承的条约是()A.同盟条约B.友好条约C.边界条约D.共同防御条约13.主张承认是国家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必要条件的学说是()A.构成说B.宣告说C.势力均衡说D.政策定向说14.国家对动产的继承不能单纯以该动产的地理位置为依据,而应以该动产是否与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为依据,这种有关国家财产继承的原则称为()A.转属原则B.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C.关联原则D.动产继承与领土相关原则15.国家的构成要素不包括()A.居民B.领土C. 军队D.政府16.国际刑事法院不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是()A.侵略罪B.战争罪C.危害人类罪D.种族隔离罪17.属于国际损害行为的是()A.贩卖毒品B.工厂废气排入他国领空C.种族隔离D.大规模污染海洋18.免除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情况不包括()A.人道主义干涉B.同意C.自卫D.反措施19.领水不包括()A.领海B.内水C. 毗连区D.群岛水域20.现代国际法已不再认可的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是()A.公民投票B.交换领土C. 添附D.时效21.迄今未与中国签订陆地边界条约的国家是()A.印度B.越南C.俄罗斯D.阿富汗22.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确定航空器国籍的标准是()A.航空公司主要业务地国B.航空器登记国C.航空器生产国D.航空器所有权人国籍国23.首次规定国家对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与排他主权的条约是()A.海牙公约B.芝加哥公约C.巴黎公约D.华沙公约24.被称为“外空宪章”的条约是()A.月球协定B.营救协定C.外空宣言D.外空条约25.历史性海湾属于一国的()A.内海B.领海C.毗连区D.专属经济区2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一国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A.12海里B.24海里C.200海里D.350海里27.有关大陆架的叙述错误的是()A.沿海国享有大陆架自然资源勘探与开发的专属权利B.大陆架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C.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的占领、象征性的占领或明文公告D.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28.中国现行国籍法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取()A.单系血统原则B.双系血统原则C.出生地原则D.血统与出生地相结合原则29.在一国居留的外国人()A.受居留国与国籍国的双重管辖B.仅受居留国的管辖C.仅受国籍国的管辖D.既不受居留国管辖,也不受国籍国管辖30.承认域外庇护的国家是()A.欧洲国家B.美洲国家C.亚洲国家D.非洲国家31.属于第三代人权的是()A.人身权B.财产权C.环境权D.政治权32.下列使馆人员中不具有外交官职位的是()A.使馆馆长B.陆、海、空军武官C.三等秘书D.译员33.《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采取()A.职务需要说与代表说B.治外法权说与代表说C.治外法权说D.职务需要说34.领事官员不包括()A.总领事B.副总领事C.副领事D.领事代理人35.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两国除非另有声明()A.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亦即同意建立领事关系B.同意建立领事关系亦即同意建立外交关系C.断绝外交关系必然自动断绝领事关系D.断绝领事关系必然自动断绝外交关系36.目前组成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非常任理事国是()A.5个B.6个C.10个D.15个37.联合国大会对于重要事项决议的通过,必须由出席并投票的会员国()A.过半数通过B.2/3多数通过C.3/4多数通过D.全体一致通过38.决定联合国安理会表决实行“五大国一致原则”的文件是()A.《雅尔塔协定》B.《华盛顿宣言》C.《德黑兰宣言》D.《莫斯科宣言》39.联合国秘书长的任期是()A.3年B.4年C.5年D.6年40.中国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与重要协定的批准与废除的机关是()A.国家主席B.国务院C.外交部D. 全国人大常委会41.有关条约的保留叙述正确的是()A.保留的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保留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B.无论是双边条约还是多边条约都可以保留C.如果保留为另一缔约国反对,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当然不生效D.对保留的撤回必须经过业已接受保留国家的同意42.布赖恩条约所规定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是()A.国际仲裁B.国际调查C.斡旋与调停D.谈判与协商43.现代国际仲裁制度确立的标志是()A. 1794年《杰伊条约》B.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C. 1907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D. 1914年布赖恩条约44.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弃战争的国际条约是()A.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B.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C.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D.1945年《联合国宪章》45.非法使用武力的情况是()A.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或采取的武力行动B.为争取民族自决权而进行的民族独立与解放运动C.为反对侵略而进行的单独自卫或集体自卫D.交战各方含交战意识的战争二、填空题1.国际法以为主要调整对象。
eastland国际刑法案例
eastland国际刑法案例
那我给你讲个挺有名的国际刑法案例吧。
就说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的案子。
那时候,前南斯拉夫境内发生了好多惨绝人寰的种族屠杀之类的暴行。
比如说在斯雷布雷尼察发生的大屠杀。
塞尔维亚族的军队在那儿对波斯尼亚穆斯林进行了大规模的屠杀,那场面简直不忍直视。
国际社会一看,这不行啊,必须得有人为这些罪行负责。
于是就有了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
这个法庭就像一个超级严格的裁判,专门来追究那些在战争中犯了严重罪行的人的责任,像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反人类罪这些超级严重的罪行。
那些战犯们呢,原本可能以为自己能逍遥法外,毕竟在那种混乱的战争局势下。
但是这个法庭可不管你那些,把一个个战犯都抓起来审判。
其中有些战犯还各种狡辩,就像调皮捣蛋被抓后还不承认错误的小孩似的。
不过法庭证据确凿,他们也没法抵赖。
最后这些战犯有的被判处了很长时间的监禁,这也算是给那些无辜受害者一个交代了。
还有国际刑事法院审理的巴希尔案也挺值得一说的。
巴希尔是苏丹的前总统。
苏丹达尔富尔地区发生了大规模的暴力冲突,有好多平民百姓遭受了巨大的苦难。
国际刑事法院就指控巴希尔犯有战争罪、种族灭绝罪等罪行。
这事儿可就复杂了,苏丹政府当时还不承认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呢,觉得这是干涉他们国家的内政。
但是国际刑事法院觉得这是为了维护国际正义,不能不管。
这就像在一个大社区里,一家出了严重的暴力事件,虽然那家的家长觉得别人管不着,但是社区里其他的人觉得为了整个社区的和谐稳定,必须得按照规则来处理这个事儿。
这个案子到现在还争议不断呢。
值得深思的国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法律案例作为国际法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国际法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国际刑事法院对前南斯拉夫战争的审判为例,探讨国际刑事法院的运作机制、国际刑事司法实践以及国际刑事司法对国际法治的贡献,以期引发对国际刑事司法的深思。
二、前南斯拉夫战争背景及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1. 前南斯拉夫战争背景20世纪90年代初,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解体,随之而来的是前南斯拉夫地区的一系列战争。
这场战争持续了数年,造成了数十万人的死亡和数百万人流离失所。
战争期间,各方涉嫌犯下了严重的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和反人类罪。
2. 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面对前南斯拉夫战争造成的严重后果,国际社会深感震惊。
199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罗马规约》,正式成立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简称ICC)。
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旨在打击国际犯罪,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三、国际刑事法院对前南斯拉夫战争的审判1. 案件受理前南斯拉夫战争期间,联合国安理会多次对战争罪行为进行谴责,并授权国际刑事法庭(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the former Yugoslavia,简称ICTY)对涉嫌犯下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和反人类罪的个人进行调查和审判。
2001年,国际刑事法院正式受理前南斯拉夫战争案件。
2. 审判过程(1)被告起诉国际刑事法院对前南斯拉夫战争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最终确定了数十名涉嫌犯下战争罪的个人。
这些被告包括前南斯拉夫地区的前政治领导人、军队指挥官和地方政府官员。
(2)审判程序国际刑事法院采用三审制,即预审庭、审判庭和上诉庭。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被告的辩护权,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3)判决结果经过长时间的审判,国际刑事法院对多名被告做出了判决。
其中,塞尔维亚总统米洛舍维奇被判处终身监禁,前塞尔维亚民族解放军指挥官拉多万·卡拉季奇被判处40年监禁,前克罗地亚国防部长安特·马尔蒂奇被判处35年监禁。
国际刑法
1.成立: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二战结束时,战胜国根据1945年8月8日签定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规章》成立了欧洲国际军事法庭,专门对德国战犯进行审判。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又称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46年1月19日,远东最高盟国统帅部根据同盟国授权,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宣布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又称东京审判)。
由美国、中国、苏联、英国、法国、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印度和菲律宾这些胜利的同盟国共同任命法官审理。
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1993年5月25日,安理会通过第827号决议设立了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在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简称“前南刑庭”)。
前南刑庭于1994年正式成立。
庭址在荷兰海牙。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庭址在坦桑尼亚阿鲁沙。
1994年11月8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955号决议设立了起诉应对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的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刑事法庭(筒称“卢旺达刑庭”)。
卢旺达刑庭于1995年正式成立。
前四个军事法庭都是临时的,国际刑事法院是常设的。
国际刑事法庭:1946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95(I)号决议》,确认了纽伦堡大审树立的国际法原则,并委托国际法委员会拟定国际刑事法和拟议国际刑事法庭的建立。
国际法委员会于是着手为国际刑法草案和如今成立的国际刑事法庭进行筹备。
1998年6至7月在南斯拉夫纷争与卢旺达事件的背景下,联合国外交大会进一步通过了成立国际刑事法庭的《国际刑事法庭罗马规约》。
2.职能: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起诉和审判二战时日本战犯。
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前南刑庭的职能是起诉和审判自1991年以来在前南斯拉夫境内实施了严重违反人道主义法行为的人。
浅议国际法院和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的司法审查权
浅议国际法院和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的司法审查权亓璇睿蔡浩哲满欣然任泽亮曲耀先李安琪蓝清蔚深圳中学高三(20)班摘要:本文从国际公法和宪法学的视角分析了《国际法院规约》、《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规约》和《联合国宪章》中,国际法院和前南刑庭之司法审查权的法律基础,评析了这两个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对安理会决议等联合国机构决定对合《联合国宪章》性审查的应用,并讨论了国际法院司法审查权未来的可能性。
关键词: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司法审查、关于洛克比空难事件引起的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案、塔迪奇案一、何谓“司法审查”?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通常是各国法律赋予一些国家机构的审议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措施是否符合宪法的权力。
在许多英联邦国家的语境下,前项权力通常称为“违宪审查”(英文字汇相同)。
并且,因为英格兰并无制定的成文宪法,根据宪法惯例(constitutionalconventions),议会主权几乎不受限制,因此“违宪审查”并不存在;因此,在英格兰和英联邦的司法语境下,“司法审查”指的是法院审查行政措施是否符合制定法律的权力。
在本文中,我们把两种情形统一称为“司法审查”,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均指前一种情形(即“违宪审查”)。
为了维持政府三权之间的制约和分立,这项权力是必须的。
因此,绝大多数国家均将司法审查权赋予司法机关。
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如德国、西班牙、台湾地区等均将司法审查权专门赋予特设的宪法法院。
英美法系国家和小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北欧国家),如挪威、美国,以及受美国司法体制影响较大的日本,均不设宪法法院,而将司法审查权完全赋予一般法院。
而另一些国家,如拉美国家和南非,在把司法审查权赋予宪法法院的同时,也将部分司法审查权赋予一般法院。
法国和沿用法国司法体制的意大利,则将司法审查权赋予特设的、具有准司法性质的宪法委员会。
波黑战争法律案例评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波黑战争(1992-1995)是20世纪末欧洲地区一场残酷的冲突,给波黑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
在这场战争中,波黑各民族之间的矛盾激化,导致大规模的屠杀、强奸和迫害。
为了追究战争罪行,国际刑事法庭(ICTY)对波黑战争期间的战争罪犯进行了审判。
本文以塞族领导人拉多万·卡拉季奇案为例,对波黑战争法律案例进行评析。
二、案例背景拉多万·卡拉季奇,波黑塞族共和国总统,波黑战争期间塞族军队的最高指挥官。
他因在波黑战争期间犯有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和反人类罪被国际刑事法庭起诉。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起诉与审判2001年,卡拉季奇在塞尔维亚被捕,并于同年被引渡至海牙国际刑事法庭。
在审判过程中,法庭收集了大量证据,证明卡拉季奇在波黑战争期间犯有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和反人类罪。
2. 证据与证人法庭在审理过程中,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文件、照片、视频等。
证人中,既有受害者,也有卡拉季奇的部下和同僚。
这些证据和证人的证言为法庭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3. 判决与上诉2016年,国际刑事法庭判处卡拉季奇40年监禁。
卡拉季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18年,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四、案例评析1. 证据确凿,审判公正本案中,法庭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文件、照片、视频等,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卡拉季奇在波黑战争期间的罪行。
在审判过程中,法庭严格遵循证据规则,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2. 战争罪与反人类罪的定义本案中,法庭对战争罪和反人类罪进行了明确界定。
战争罪是指在战争期间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反人类罪是指针对平民或特定群体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
本案中,卡拉季奇的罪行符合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的定义。
3. 国际刑事法庭的权威性本案中,国际刑事法庭对卡拉季奇的审判,体现了国际刑事法庭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国际刑事法庭作为一个独立的国际司法机构,有权对战争罪犯进行审判,这对于维护国际人道法和国际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科索沃独立的国际法问题分析
科索沃独立的国际法问题分析引言:2008年2月17日科索沃议会通过独立宣言,宣布脱离塞尔维亚,成立独立的“科索沃共和国”,并获得了69个国家的承认。
联合国五个常任理事国中的美、英、法已明确表示承认,美国甚至已经在科建立大使馆。
而中国的表态是:对此“严重关切”呼吁双方谈判,在国际法框架内解决问题。
即暂时不予承认,亦不考虑何时予以承认或明确表示拒绝承认。
俄罗斯则表示强烈反对,塞尔维亚政府已经宣布绝不放弃科索沃的主权,准备采取多项制裁措施,但保证绝不使用武力阻止科索沃的独立。
科索沃宣布独立对国际社会产生了重大且深远的影响,在其后不久发生的俄格武装冲突及在俄罗斯支持下的南奥塞梯和阿布哈兹事件亦被普遍认为是对美英等北约国家支持科索沃独立的回击。
迄今为止已超过两年时间,其国家地位尚未的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短时间内亦不会被批准加入联合国。
科索沃独立涉及到国际法多个方面的问题,笔者将在本文中予以分析。
正文:一、科索沃独立背景科索沃原为前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共和国的一个自治省,人口的90%为阿尔巴尼亚族人,塞尔维亚族人,克罗地亚族人,土耳其族人和黑山族人不足10%。
科索沃是阿尔巴尼亚族人和塞尔维亚族人共同的发祥地之一,该地区在历史上曾数次易手,成为过多个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最终于1912年,第一次巴尔干战争结束时由奥斯曼帝国划归塞尔维亚。
之后塞尔维亚于1918年加入塞尔维亚人、克罗地亚人和斯洛文尼亚人王国(即后来的南斯拉夫王国)。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轴心国占领了南斯拉夫,科索沃并入了由意大利所控制的阿尔巴尼亚。
战争期间,大量塞族人被阿族武装驱逐出科索沃。
战争结束后,科索沃重归南斯拉夫,铁托政权将科索沃设立为塞尔维亚的自治区(后又改为自治省),并给予当地阿族人地方自治,当地塞族人则认为科索沃所实行的民族政策实际上是对塞族的歧视。
其后,由于民族矛盾激化,塞尔维亚领导人米洛舍维奇对科索沃的强硬政策导致了大规模武装冲突,北约的介入则演化成了科索沃战争,大量阿族人与塞族人在战争中沦为难民。
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
法庭的管辖权
法庭的属时和属地管辖:规约第 条规定 条规定, 法庭的属时和属地管辖:规约第8条规定, “国际法庭的属地管辖权将涵盖前南斯拉夫社 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领土,包括其表土, 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领土,包括其表土,领空 和领水在内。 和领水在内。国际法庭的属时管辖权涵盖自 1991年1月1日起的时期。” 日起的时期。 年 月 日起的时期 法庭的属事管辖权:包括严重违反1949年各 法庭的属事管辖权:包括严重违反 年各 日内瓦公约》的情事、 项《日内瓦公约》的情事、违反战争法和惯例 的行为、灭绝种族和危害人类罪。 的行为、灭绝种族和危害人类罪。 法庭被授权仅适用无疑已经为习惯国际法部分 的国际人道法规则, 的国际人道法规则,无论它们被编纂在哪个国 际文件中, 际文件中,也无论有关国家是否是那些国际文 件的当事国, 件的当事国,是否适当地将那些文件的规定纳
法庭的程序: 法庭的程序:上诉程序
无论是被告还是检察官,均有上诉的权利。 无论是被告还是检察官,均有上诉的权利。 上诉理由:( :(1) 上诉理由:( )使判决无效的法律问题上的 错误;( ;(2)造成误判的事实错误;( ;(3) 错误;( )造成误判的事实错误;( )被 初审分庭为藐视法庭而处以监禁或罚款者得对 该决定上诉。 该决定上诉。
前南刑庭上诉庭在此问题上的实践
1,安理会援引《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权力 ,安理会援引《联合国宪章》 2,第七章设想的办法的范围; ,第七章设想的办法的范围; 3,作为依第七章的办法设立国际法庭 , (1)第七章的哪一条为设立国际法庭的根据? )第七章的哪一条为设立国际法庭的根据? (2)安理会能否设立一个具有司法性质的辅 ) 助机关? 助机关? (3)设立国际法庭是否是一个合适的办法? )设立国际法庭是否是一个合适的办法? (4)设立国际法庭是否违反法庭必须依法确 ) 立的一般原则? 立的一般原则?
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在严重违反制度和个人刑事责任
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在“严重违反”制度和个人刑事责任方面的发展纳塔莉·瓦格纳∗(Natalie Wagner)“(国际刑事)法庭之所以产生,是因为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犯罪行为的发生;现在,这些犯罪行为仍然在世界的许多其它地区继续发生,并有许多新形式和方式。
国际社会只有对现有的国际人道法进行有针对性的合理阐释,才能认真对待这一棘手而又难以捉摸的人类行为。
”1目前,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简称“前南国际刑庭”) 2取得了一个进展,即:为适应《前南国际刑庭规约》的要求,前南国际刑庭扩大了国际人道法的适用范围。
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扩大适用范围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规约》起草者在建立前南国际刑庭时的初衷。
就扩大国际人道法的适用范围而言,前南国际刑庭主要依据现有的国际习惯法原则,对武装冲突法进行了有针对性的阐释。
自1999年前南国际刑庭上诉庭作出塔迪奇(Tadic)案判决以来,前南国际刑庭所采用的这种判决方法,已经使国际人道法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3, 这些进展包括:为了将共同目的理论包括在内,前南国际刑庭放宽了被保护人国籍的要件,并扩展了个人的刑事责任。
前南国际刑庭对阐释现有的国际人道法及其相关法律提供了一个准则和论坛,以期通过完善法律来较合适地处理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新形式和新方式所带来的新问题。
这样,在应对现代国际社会的种族冲突方面,如发生在前南斯拉夫境内的那种冲突,前南国际刑庭所采用的“目的”方法4,既树立了有说服力的权威,又为扩大个人的刑事责任以提供了必要的发展。
本文主要探讨两个重要方面的问题:第一,在裁定国籍所需条件和共同目的理论方面,前南国际刑庭对这些方面所出现的一些问题没有作出回答。
就以国籍条件为例,应如何判断一个国家、一个士兵、或一个人道组织在国际性的敌对冲突中判定一个人或一群人是否仍效忠国家,或是那个人或那群人是否仍受到国家的有效保护。
第二,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共同目的理论在关于被告权利和个人刑事责任这两个概念方面,也会产生一些问题。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 作者:福斯托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作者:福斯托·波卡尔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庭长在席卷前南斯拉夫的冲突中,发生了普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侵犯基本人权的情况。
1992年10月6日,针对有关这一情况的大量报道,安全理事会通过了第780(1992)号决议,要求秘书长设立一个公正的专家委员会,就这些报道提出结论。
1992年期间通过的许多安全理事会决议都已确认了个人必须对其违反国际法的罪行负责这一原则。
在这方面值得注意的有1992年7月13日的第764(1992)号决议和1992年8月13日的第771(1992)号决议。
专家委员会1993年2月9日的第一份中期报告得出结论:设立一个特设国际法庭来审判发生在前南斯拉夫的暴行行为人“将符合其工作方向”。
秘书长的一份报告也传达了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会议联合主席对设立这样一个国际法庭,来处理严重违反人道主义法的行为的支持。
欧洲安全和合作会议指定的报告员及法国和意大利的法学家委员会,随后转交了有关即将设立的特设法庭的几份规约草案建议。
秘书长在这些草案的基础上,于1993年2月22日向安全理事会提交了一份报告。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三十九条确定前南斯拉夫局势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后,安全理事会决定设立一个国际法庭,作为一种有效的措施,以遏止犯罪活动,将责任人绳之以法,促进恢复和维护和平。
安全理事会1993年5月25日第827(1993)号决议根据第七章一致通过了秘书长的报告和所附的《国际法庭规约》(《规约》)。
《规约》起草者明确表示,要避免使之成为自成一体的刑事法典。
相反,他们将一系列定义非常广泛的罪行的管辖权赋予了法庭,而这些罪行的具体内容则要到国际习惯法中去找。
法庭虽然承认具有约束力的条约法也可为其管辖权提供依据,但在实践中却总是认为所涉条约规定也具有习惯法性质。
采用这一办法后,《规约》第2、3、4和5条以非常笼统的方式列出了法庭管辖权范围内的罪名。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真题解析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真题解析03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一)在线练习版[答案与解析分开]:03年司法考试真题(前三卷)在线测试版[答案与解析分开]:list-9-1.html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30题,每题1分,共30分。
1.按照摩尔根和恩格斯的研究,下列有关法的产生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法的产生意味着在社会成员之间财产关系上出现了"我的"、"你的"之类的观念B.最早出现的法是以文字记录的习惯法C.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D.法的产生标志着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答案】B【知识点】法产生的主要标志和法产生的一般规律【详解】在社会成员之间财产关系上出现了"我的"、"你的"之类的观念,即是权利义务观念形成,这是法产生的主要标志之一,A选项正确;以文字记录的习惯法,已经上升到制定法的高度,已经不是单纯的习惯法了,而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法是习惯法,因此B选项不正确,应选;C选项正确;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标志着公力救济代替了私力救济,而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标志着法的产生,因此D选项正确。
2.有的公园规定:"禁止攀枝摘花。
"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
这一解释属于下列哪一项?A.扩大解释B.文法解释C.目的解释D.历史解释【答案】C【知识点】法律解释的种类和方法【详解】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本题中,公园的规定的目的无非是保证公园花木的正常生长,因此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属于目的解释。
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
扩大解释,即扩充解释,这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涵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作出比字面涵义为宽的解释。
在本题,公园的规定只是"禁止攀枝摘花",解释为"不允许无故毁损整株花木",很明显超出了公园规定的字面涵义。
国际法院规约
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规约是国际社会为了维护国际法治、促进国际法的发展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件。
它的作用是规范国际法院的工作程序和司法权力,确保国际法的正确适用,维护国际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国际法院规约最早可追溯至1920年建立的国际法院规程,该规程为国际法院规定了其组织结构、职权和程序规则。
然而,该规程并没有被普遍接受和遵守,国际社会对于建立一个真正有效的国际法院仍然缺乏共识。
随着二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法及其司法机构的重视日益增加,1945年成立的联合国为解决这个问题采取了一系列行动。
最终,1959年通过的《国际法院规约》成为国际社会共识的基础。
《国际法院规约》(又称《国际法院公约》)为国际法院的组织、权力和程序等方面提供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规定了国际法院的组织机构和成员的选举程序,确保了法院的组织结构的公正和合理。
《国际法院规约》还规定了国际法院的司法权力和辖区范围。
根据该规约,国际法院有权处理与国际法有关的争端,包括国家之间的争端,以及国际组织和个人之间的争端。
法院的管辖权是根据当事国提交的声明或契约的约定来确定的。
此外,规约还确立了国际法院的程序规则,包括开庭、证据收集、辩论、休庭和判决等各个环节的具体程序。
这些规则旨在保证争端的公正、透明和有效解决。
作为国际法院的基本法律文件,《国际法院规约》在国际法的发展和适用方面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它的存在和执行可以保证国际社会在各种争端中的公平和正义得以实现。
然而,国际法院规约也存在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一些国家对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持保留态度,仅接受其有关国际法解释的咨询意见,而不接受其诉讼判决。
这对于国际法院的有效运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制约。
其次,一些国际争端的解决仍然存在难度,涉及到的国家利益复杂且纷争不断。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法院的判决并不能很好地得到有关各方的支持和执行。
面对这些挑战,国际社会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国际法和国际法院的认识,加强对于国际法的普及和宣传,以提高国际法院规约的有效执行和国际司法机构的权威性。
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在政治、经济迅猛发展的当代社会,人们相互间的交往不仅仅局限于人与人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也不仅仅在一国与另一国之间,而是在更广泛的范围进行更丰富的交往、联系和合作,在全世界的范围,各国与各国之间进行广泛的合作和交流。
当然,这种合作也自然的体现在司法方面。
本文将就国际范围刑事方面的司法合作,进行一初浅的探讨,以供商榷。
一国际刑法的思想基础可以上溯到奴隶社会,这首先表现在有关实行战争控制与战争合法性的问题。
亚里士多德、西赛罗、圣。
奥斯丁和圣。
托马斯阿奎那的著作都曾试图区别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
我国古代也有许多军事家、政治家提出了同样的问题。
第一次国际刑事诉讼是1268年在那不勒斯进行的对发动非正义战争的起诉。
随着世界政治、经济的迅猛发展,国际犯罪也不仅仅局限于战争方面。
在新的、更广泛的范围的国际犯罪,诸如毒品罪、海盗罪、非法使用邮件罪、危害国际航空罪、盗窃国家珍贵文物罪、国际贬运淫秽出版物罪、国际妨害国家货币罪等等一般的国际刑事犯罪,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以新的姿态出现。
国际刑法规范也不仅仅局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制定的《凡尔赛和约》(1919年)和“检举和惩罚欧洲各轴心国主要战争犯”(1945年)的协定中所规定的有关内容。
国际刑法学的研究在国际犯罪的日益发展和国际刑法的日趋丰富的促进下,在更广泛的领域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研究,产生了诸多争议的问题。
比如在国际刑事诉讼方面,是建立什么样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进行怎样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是通过统一的司法程序,还是规定条约义务由国内立法规定执行办法再由国内司法机关执行?对此,有人提出可以建立统一的国际刑事法院,制定统一的国际刑法典。
我们以为,如果这种观点的实现尚属遥远的话,那么,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方面,制定有关的条约、协定,按照一定的原则,规定相关的义务,由各国内立法规定执行办法再由各国内司法机关执行,在广泛的范围进行充分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还是有着现实的可能性的。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 1992年7月13日,安全理事会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1992年7月13日,安全理事会在谴责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继续战斗的同时,重申冲突各方都必须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特别是《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规定的义务,并且重申任何犯下或命令犯下严重违反《公约》罪行的个人都要对这些违法行为负责(第764(1992)号决议)。
同年8月13日,安全理事会强烈谴责任何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罪行,包括那些在“种族清洗”中的违法行为,并根据《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决定前南斯拉夫问题所有各方和其他相关方以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所有军事力量都必须遵守该决议的规定,否则安理会需要根据《宪章》采取进一步措施。
安理会还呼吁各国和国际人道主义组织向安理会提交其掌握的关于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经证实的信息(第771(1992)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在1992年10月6日第780(1992)号决议中请秘书长设立一个公正的专家委员会,审查和分析第771(1992)号决议中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该委员会通过其自身调查或努力可能获得的这方面的更多信息,以向秘书长提供其关于严重违反《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和其他在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罪行的证据结论。
10月14日,秘书长向安理会提交了一份关于设立五人专家委员会的报告(S/24657)。
该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秘书长于1992年10月26日任命,在1992年11月至1993年1月间举行了前三届会议。
委员会在第三届会议上通过了秘书长于1993年2月9日提交给安全理事会的临时报告(S/25274),其结论是,在前南斯拉夫境内犯下了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等罪行。
委员会指出,如果安全理事会或其他联合国主管机构决定建立特设国际法庭,该法庭应与其工作相一致。
在这种背景下,安全理事会在1993年2月22日第808(1993)号决议中判定,前南斯拉夫的局势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并决定应设立一个国际法庭,对那些自1991年以来在前南斯拉夫境内犯下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罪行的责任人提起诉讼。
国际法
浅析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成立的几个法律问题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以下简称前南刑庭)是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1993年通过决议设立的,旨在起诉对1991年以来在前南斯拉夫境内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负责人的国际法庭。
前南刑庭作为联合国安理会的一个附属机构, 自运作至今,对前南斯拉夫地区的和平发挥了积极作用,其判例对国际刑法的实体和程序法也有深远影响。
这些判例以及刑庭管理如保护证人等的经验,对其后建立的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文仅就前南刑庭成立前后的几个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前南刑法庭成立的背景上世纪90年代初,前南斯拉夫境内发生了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国际性武装冲突。
从1991年9月25日至1992年10月6日,联合国先后通过涉及武器禁运、维和、调查等问题的4个决议(713号、764号、771号和780号)。
1993年2月9日联合国秘书长向安理会主席提交的以著名国际刑法学家巴西奥尼教授为主席的5人委员会调查报告,确认了下列事实:自1991年以来,在前南冲突中、尤其是在波黑,发生了一系列战争罪和反人类罪行,诸如故意杀人、民族清洗、集体屠杀、仟意逮捕、有组织有系统的拘留、酷刑、强奸妇女、抢劫、毁坏公民财产、破坏文化和宗教财产等。
委员会建议由安理会或联合国其他有权机关设立一个有关前南事件的法庭。
1993年 2 月 22 日,安理会通过第 808 号决议,决定正式成立前南刑庭,以审理自 1991 年 1 月 1 日起在前南领土上犯有严重破坏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罪犯。
5月25日,安理会“鉴于在前南斯拉夫发生的形势已经危及到国际的和平与安全”,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采取行动,一致通过第827号决议,通过了《法庭规约》,建立了前南刑庭。
法庭设于荷兰海牙。
根据《法庭规约》的规定,前南刑庭的管辖权是审理自 1991 年以来发生在前南领土的有关犯罪,但没有规定截至的日期。
解决南斯拉夫与它国间在特定问题上之法律规定的冲突的法案(节选)
【法规名称】解决南斯拉夫与它国间在特定问题上之法律规定的冲突的法案(节选)【颁布部门】【效力属性】有效【正文】解决南斯拉夫与它国间在特定问题上之法律规定的冲突的法案(节选)第一章总则第1条1.本法包括解决有关具国际因素的身份、家庭和财产及其他实体法律事项的法律适用问题之规定。
2.本法也包括有关南斯拉夫社会主义共和国法院和其他机构对本法第1款所述事项的管辖权的规定,程序规定,以及有关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2条(略)第3条本法第1条所述事项若受其他联邦共和国法院的承认时才等同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判决,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境内具法律效力。
第四章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一、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第86条1.外国法院判决只有得到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的承认时才等同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判决,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境内具法律效力。
2.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和解(法院和解)也应视为本条第1款所述之外国法院判决。
3.外国其他机构作出的在该国等同于法院判决或法院和解的决定,若解决的是本法第1条所述之事项,亦应视为外国法院判决。
第87条若请求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当事人提供了根据判决作出地国家的法律规定有权对该判决的终局效力作出决定的外国法院或其他机构的确认证明,则该外国法院判决应予承认。
第88条1.若外国法院判决的败诉方就判决的承认提出了异议,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认定其因程序上的不当未能参加诉讼程序,则应拒绝承认该外国法院判决。
2.外国法院判决的败诉方尤其在传票、起诉书或诉讼程序据以开始的裁定未能送达其本人,或根本未曾有过送达其本人的企图的情况下;应被视为未能参加诉讼程序,除非其曾以任何形式参加了初审程序庭审中对争议标的的讨论。
第89条1.若外国法院判决所涉及之争议系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或其他机构享有专属管辖权之争议,则对该外国法院判决不得给予承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作者:福斯托·波卡尔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庭长在席卷前南斯拉夫的冲突中,发生了普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侵犯基本人权的情况。
1992年10月6日,针对有关这一情况的大量报道,安全理事会通过了第780(1992)号决议,要求秘书长设立一个公正的专家委员会,就这些报道提出结论。
1992年期间通过的许多安全理事会决议都已确认了个人必须对其违反国际法的罪行负责这一原则。
在这方面值得注意的有1992年7月13日的第764(1992)号决议和1992年8月13日的第771(1992)号决议。
专家委员会1993年2月9日的第一份中期报告得出结论:设立一个特设国际法庭来审判发生在前南斯拉夫的暴行行为人“将符合其工作方向”。
秘书长的一份报告也传达了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会议联合主席对设立这样一个国际法庭,来处理严重违反人道主义法的行为的支持。
欧洲安全和合作会议指定的报告员及法国和意大利的法学家委员会,随后转交了有关即将设立的特设法庭的几份规约草案建议。
秘书长在这些草案的基础上,于1993年2月22日向安全理事会提交了一份报告。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三十九条确定前南斯拉夫局势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后,安全理事会决定设立一个国际法庭,作为一种有效的措施,以遏止犯罪活动,将责任人绳之以法,促进恢复和维护和平。
安全理事会1993年5月25日第827(1993)号决议根据第七章一致通过了秘书长的报告和所附的《国际法庭规约》(《规约》)。
《规约》起草者明确表示,要避免使之成为自成一体的刑事法典。
相反,他们将一系列定义非常广泛的罪行的管辖权赋予了法庭,而这些罪行的具体内容则要到国际习惯法中去找。
法庭虽然承认具有约束力的条约法也可为其管辖权提供依据,但在实践中却总是认为所涉条约规定也具有习惯法性质。
采用这一办法后,《规约》第2、3、4和5条以非常笼统的方式列出了法庭管辖权范围内的罪名。
第2条授权法庭审判在国际武装冲突中“严重违反”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的人。
第3条赋予了对在国际和非国际武装冲突中严重违反战争法规和习惯的其他行为的管辖权,其中包括违反关于国际冲突的海牙法律的行为,除公约列为“严重违反”行为之外的违反《日内瓦公约》的行为,以及违反适用于国内冲突的某些规则的行为。
《规约》第4条源自1948年《灭绝种族罪公约》,规定了独特的主观要件,即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
第5条赋予了法庭对危害人类罪的管辖权,规定危害人类罪的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构成对平民大规模或有系统攻击的一部分,却犯下该条规定的一起或多起罪行。
《规约》赋予的管辖权仅限于那些在国际和国内武装冲突中犯下的危害人类罪,这与习惯国际法有所不同。
(武装冲突的存在是法庭行使管辖权的一个先决条件。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已通过其判例,细致地阐述了其《规约》规定的犯罪要素,如“严重违反”的概念,危害人类罪的客观和主观因素,灭绝种族罪定义范围内的受保护群体,特定罪行的定义,其中包括对酷刑、消灭、奴役和递解出境的定义。
第6和8条规定了法庭审判犯有上述罪行的个人的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和属时管辖权,授予了对涉嫌1991年1月1日后在前南斯拉夫领土所犯罪行的自然人的管辖权。
尽管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各国国内法院对这些罪行具有并行管辖权,但前南问题国际法庭享有优先权,因而可正式要求国内法院遵从其管辖权。
此外,第29条为各国规定了具有约束力的义务,要求其在调查和起诉中与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合作。
《规约》及使其得以诠释的判例对国际刑法最重要的贡献包括对个人刑事责任要素的说明。
根据《规约》第7条,个人策划、教唆、命令、实施或以其他方式协助及唆使他人策划、筹备或实施犯罪的,无论被控人官职如何,也无论其是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或责任政府官员,均可追究其个人刑事责任。
在下列情况下,罪行由下属所犯的事实并不能免除其上级的刑事责任:(一)上级对下属进行了有效的管理;(二)上级知道或有理由知道,下属即将或已经实施犯罪;以及(三)上级未能采取必要且合理的措施防止犯罪,或在事后惩罚作为其下属的犯罪人。
法庭对第7条规定的责任模式的阐释还包括有关个人刑事责任的共同犯罪活动理论。
根据这一理论,“为了某种共同目的而涉嫌《规约》所规定犯罪的多个共犯”中的个人应单独对犯罪负责(检察官诉Kvoča、Radić、Žigić和 Prcać案, IT-98-30/1-A,第81段)。
事实证明,《规约》对制定法庭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要求也很重要。
虽然《规约》未包括所有程序规则,但确实阐明了公平审判的基本原则,委任常任法官制定一套详细的程序和证据规则(第15条)。
例如,第21条体现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的适当程序的国际公认标准,但《规约》和规则的其他规定已经远远超出了这些最低标准。
一旦程序完成,审判分庭的多数法官会做出判决,且必须同时或随后提交书面的附理由之意见,可随附个别意见或反对意见(第23条)。
但是,《规约》没有统一规定判决、赦免和减刑。
而是由第24条规定惩罚仅限于监禁,并规定法庭在量刑时应考虑前南斯拉夫法庭的一般惯例。
为了避免审判中适用法律不当,《规约》和《程序和证据规则》设立了上诉分庭,负责审理被定罪人或检察官就判决对某一法律问题的误解应使裁判无效或认定事实错误造成误判为由的起诉(第25条第1款(a)项),以及审判期间的中间上诉。
上诉分庭还可审理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并不能使判决无效,但问题本身却具有普遍意义的上诉案件。
安全理事会享有通过决议修正《规约》的专属权力。
此外,安全理事会还可通过决议解决法庭的个别行政问题,而无需正式修正《规约》。
自1993年5月通过以来,《规约》已修正了六次,修正涉及到分庭的组成和法官的人数及职能。
此外,安全理事会还曾经签署延长个别法官任期的决议。
从一开始,《规约》就作为基本文件而独具一格,第一次全面编纂了国际刑法。
从而为《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及如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等越来越多的所谓混合法庭的基础文件的起草者提供了范本。
参考资料A. 法律文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纽约,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条约汇编》,第78卷,第277页。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日内瓦,1949年8月12日,联合国,《条约汇编》,第75卷,第31页。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日内瓦,1949年8月12日,联合国,《条约汇编》,第75卷,第85页。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日内瓦,1949年8月12日,联合国,《条约汇编》,第75卷,第287页。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日内瓦,1949年8月12日,联合国,《条约汇编》,第75卷,第135页。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纽约,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条约汇编》,第999卷,第171页。
《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规约》。
安全理事会1994年11月8日第955(1994)号决议。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罗马,1998年7月17日,联合国,《条约汇编》,第2187卷,第3页。
《联合国和塞拉利昂政府关于设立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的协定》,联合国,《条约汇编》,第2178卷,第137页。
B. 判例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检察官诉Kvoča、Radić、Žigić和 Prcać案,IT-98-30/1-A),上诉分庭2005年2月28日判决。
C. 文件秘书长关于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会议活动的报告,1993年2月2日(S/25221)。
根据安全理事会第780(1992)号决议设立的专家委员会的临时报告,经秘书长1993年2月9日信函(S/25274)转交了安全理事会。
法国常驻联合国代表1993年2月10日致联合国秘书长信函,转发了法国法学家委员会研究设立国际刑事法庭审判在前南斯拉夫所犯罪行的一份报告(S/25266)。
意大利常驻联合国代表1993年2月16日致联合国秘书长信函,转发了意大利法学家委员会起草的审判前南斯拉夫境内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法庭的规约草案(S/25300)。
瑞典常驻联合国代表1993年2月18日致联合国秘书长信函,转发了欧洲安全和合作会议关于设立前南斯拉夫国际战争罪法庭的建议的决定(S/25307)。
安全理事会根据安全理事会第808(1993)号决议第2段提交的报告,1993年5月3日(S/25704)。
根据安全理事会第780(1992)号决议设立的专家委员会的最后报告,1994年5月27日(S/1994/674)。
《程序和证据规则》(于1994年2月11日通过),2008年2月28日(IT/32/Rev.41)。
D. 学术论著G. Aldrich,“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管辖权”,《美国国际法学报》,第90卷(1996年),第64页。
L. Condorelli,“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等的判例”,《Cursos euromediterráneos bancaja de derecho internacional》,1. 1997 (1998),(1. 1997. Castellón de La Plana),第241页。
C. Greenwood,“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对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发展”,《马克斯·普朗克联合国法律年鉴》,第2卷(1998年),第97 页,海德堡,马克斯·普朗克比较公法和国际法研究所。
L. D. Johnson,“遵守国际人权标准、杜绝有罪不罚的同时关闭国际刑事法庭”,《美国国际法学报》,第99卷(2005年),第158页。
T. Meron,“关于国际法庭起诉战争罪的反思”,《美国国际法学报》,第100卷(2006年),第551页。
J. C. O'Brien,“针对在前南斯拉夫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国际法庭”,《美国国际法学报》,第87卷(1993年),第639页。
A. Pellet,“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骗局还是突破?”,《国际公法学报》,第98卷(1994年),第7页。
F. Pocar,“当前国际刑事管辖中的问题”,《Cursos euromediterráneos bancaja de derecho internacional》,7. 2003 (2005),(7. 2003. Castellón de La Plana),第457页。
F. Pocar,“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刑事诉讼”,《国际法院和法庭的法律和惯例》,第5卷,第1期(2006年),第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