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寻租性腐败的原因及其治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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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总第192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1,2009

(Cumulatively,NO.192)

寻租或腐败活动在历史上由来已久,人们对此并不陌生。传统的西方经济学认为,为了纠正市场失灵,实现公共利益,政府在自然垄断、人为垄断以及存在外部性的领域实施一系列政策。这些政策中,有的是为了公共利益,有的是为了特殊利益集团和产业集团的利益,有的是为了政府自身的特殊利益,或者上述三方面兼而有之。而源于各种特殊利益的政府政策,成为政府设租的内生性基础,并最终导致公共权力的异化和政府的失信。

一、寻租性腐败的内涵

在寻租理论的文献中,寻租的定义多种多样。寻租(rent-seeking)一词,是由安妮·克鲁格(1974)在《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一文中提出的。布坎南等人把寻租定义为“人们凭借政府保护进行的寻求财富转移而造成的浪费资源的活动”;塔洛克(Tullock)认为“寻租是指那种利用资源并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权从而构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大于租金获得者收益的行为”。由此可见,寻租是一种权钱交易或权权交易的行为。

“腐败”一词原意是指物质的一种化学运动状态,即物质由原初的纯粹状态到变质或腐烂。《辞海》将“腐败”解释为“腐烂”。《辞源》将“腐败”解释为“溃烂发臭、陈旧迂陋、腐朽败坏,一般用于对食物的描绘。在现代社会中,腐败概念被引申为社会科学特别是政治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范畴,泛指人类的道德行为或社会风气的败坏和堕落。它被广泛应用于各种文献和场合。

对寻租和腐败内涵的理解可以看出,寻租是公共权力的异化,是腐败的一种常见表现形式。寻租性腐败是由寻租活动导致的一种腐败行为。

二、寻租性腐败的危害

(一)阻碍资源的有效配置,浪费社会资源。一方面,寻租者通过寻租获得支配稀缺资源的优先权,取得垄断地位。这样,资源不是由市场配置,而是一定程度上由寻租活动来支配,这必将使市场难以发挥其优越性,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降低了资源的配置效率;另一方面,寻租活动有的采取合法形式(如通过游说、院外活动谋求政府优惠待遇),有的采取非法形式(如行贿受贿),但其共同点都是浪费社会资源。它们本身白白地浪费了社会的经济资源,使本来可以用于生产性活动的资源浪费在这些无益于社会发展的活动上。其中包括利益获得者无效使用资源造成的资源浪费;寻租者进行游说所花费的时间与精力;以及为疏通层层关系而支出的礼品与金钱;政府为对付寻租者的游说与贿赂而进行的反游说、反贿赂所耗费的时间、精力与资源等。

(二)破坏了社会的规范体系,动摇了公众的伦理价值观基础。政府寻租行为包括无意创租、被动创租、主动创租。不论哪种情形,政府经济管制政策的制订与实施都是由政府官员来执行的,政府官员作为经济人有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此某些政府部门为了本部门的私利,会通过制定限制性政策或干扰现行政策的实施等方式达到利益保护的目的。最终导致公共权力的行使与公共利益的目的相背离。政府对企业进行管制,这种寻租行为产生了一个贪污腐化因果联系的恶性循环:政府干预市场→租金产生→寻租者寻租→租金规模扩大→政府再干预。这种恶性循环使正常的社会规范体系遭到了破坏,打破了常规的市场运作;寻租性腐败的存在还对公众的伦理价值观造成了一定的冲击。改革开放前,我国人均收入差距不大,随着改革的推进和经济的不断发展,由财富分配差距拉大等形成的心理失衡加大,而寻租性腐败则扭曲了利益分配机制,致使社会道德准则和社会公正受到质疑,严重恶化人们的道德水准,减少人们相互之间的信任。

(三)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国家财富产出的减少。寻租活动是一种非生产性活动,在资源不足出现的情形下,任何一个集团都想花费较小的寻租代价,为自己获取更多的垄断利益,并且如果任何一方不进行寻租活动,就会因别人的寻租活动而受损。所以不论经济状况,不论是否自愿,各个主体都卷入寻租活动中,不断消耗原本可以用于生产性活动的资源,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寻租就像一个“黑洞”吞噬无数资源,使国家财富的产出大大减少。

三、寻租性腐败的成因

(一)政府对企业的种种管制是产生寻租腐败的根本原因。政府对企业进行的种种管制,大大增强了公职人员对企业进行种种干预的权力,也就是说政府为公职人员设定了种种权力,即设租。政府设租、企业寻租从而形成了行贿受贿的权钱交易循环。在我国现阶段,常见的政府过度干预活动有:价格双轨制、经济特权、进口高关税和进口配额和政府对某些地区和集团的“优惠政策”等。(1)价格双轨制是由于政府过度干预造成的价格扭曲;(2)经济特权是一种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它阻碍生产要素在不同行业和部门间的公平流动和自由竞争,确保了某些企业的垄断地位和权力及其垄断利润的实现;(3)高关税对发展民族工业的有利方面是保护幼稚民族工业免遭国际竞争压力以便得到迅速发展,不利的方面是当该产业要跨越幼稚阶段但有少数几家企业垄断时,这些企业往往会因为高关税保护而放弃改进技术、提高质量和增加市场竞争力的努力,而坐收高额的垄断利润;(4)政府对某些地区和集团的“优惠政策”相当于为这些行业提供了垄断权。可以说,当前中国寻租猖

论寻租性腐败的原因及其治理对策

张文静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100)

[摘要]寻租理论,是西方公共选择领域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寻租性腐败也愈演愈烈,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因此,对寻租性腐败的危害,产生的原因,治理的对策进行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寻租;腐败;寻租性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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獗的根本原因是市场经济体制仍未完善。

(二)监督体系不健全是产生寻租性腐败的现实原因。中国现有监督体系的不健全、监督措施的不完善、监督力量的不到位,给寻租提供了现实土壤。目前的监督制度和措施多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的,显然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尤其是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各种寻租手段更加巧妙,腐败方式更为隐蔽。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国际社会给我们带来了巨额国际资本、先进技术、高水平管理和更多的贸易机会,也给中国的经济、政治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造成了全方位的冲击,而如何加强这些方面的监督,还没有切实有效的方法和措施,有的还基本上处于空白。在政府官员内部管理上,虽然有各种监督措施和制度,但都不是很到位。中国不同地区公职人员的收入大不相同,就是在一个地区、城市、政府级次内,甚至同一个部门,其收入可能有天壤之别。这种差异实际上就是寻租的结果。这种监督的不到位和制度的滞后性,为权力寻租创造了环境,从而成为政府官员权力寻租的现实根源。

(三)经济利益驱动是寻租性腐败产生的内在原因。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初期追求财富和完成私人资本积累是每个“理性经济人”的利益驱动目标。个人无论在经济领域还是在政治领域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于权力执掌者的个人收人与财富目标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因此,他们的需求是以经济效用最大化为满足前提的。在权力执掌者的正常收人无法满足其对经济利益效用的追求时,腐败就是一种永远潜在的威胁。

(四)信息不对称是寻租性腐败产生的外在原因。在交易中拥有信息优势的主体会在自利心的驱使下,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谋取利益。由于这些信息并不为他人所了解,因此寻租活动有其存在的空间,寻租者正是利用这些信息优势来进行寻租。

四、寻租性腐败的治理对策

(一)减少、优化政府干预行为。行政干预行为在实际操作中,公职人员被赋予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无疑成为他们谋取私利的刺激点,租金及寻租活动也随之产生,腐败也自此有滋生空间。因此,需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来减少寻租行为的产生。首先,缩小政府干预的范围。凡是市场调节能较好发挥作用的领域,政府不应干预,凡是市场失灵的领域,则以政府干预为补充。其次,优化政府的干预行为。市场失灵要求某些必要的政府干预,而政策又可能失效,因而,惟一的出路在于尽力改善决策机制,约束政府的不合理行为,保证政策的有效实施,减少或避免寻租活动。

(二)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建立广泛的监督制度。在加大政府职能的转变中,大量审批程序和事项的削减,也能使政府工作人员的寻租机会丧失,减少腐败。层层的审批为官员们得以寻租制造了机会,而在缺少监督的条件下,好人也难以抵挡得住金钱的诱惑,想不腐败都不行。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削减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事项、精简程序、压缩审批环节,实行办事限制加速政府管理经济观念的根本性转变,把部分职能让渡给各类中介组织,不插手经济事务。要逐步对一些企业设置及项目审批实行登记注册制和备案制,对需要保留的部分审批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手段实行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加强监督制约对必须审批的应该建立合理分解,部门相互监督、制约,相关主管人轮岗的效能机制。同时建立广泛的监督制度,包括独立司法监督,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等。通过以上各种制度的约束,把国家权力控制在全体公民手中,最大限度地代表公众的利益,而不为少数寻租者所利用。

(三)加强思想教育,建立舆论机制,营造反寻租的社会氛围。政府应该加强公民的思想教育,用正反两方面的事例去教育和引导政府人员和广大群众。在政府官员中加强道德教育和廉政教育,培养敬业精神、工作责任感、荣誉感等,加强政府官员的素质教育,从道义上提倡官员廉政,增强政府人员抵制金钱等物质诱惑的免疫力,使他们珍惜和合理使用手中的权力。

(四)实施政务公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现信息的透明化。一方面,政府要在那些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优先推行政务公开,让人民群众有知情权、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用权力的现实制约,为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提供有效的载体。另一方面,制定和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建立和规范严格、透明的政府采购程序与监管制度,创立“无贿赂承诺”制度,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法体系,通过对因腐败所获的合同的宣布无效并借助相关法律硬性制裁来打击腐败,从立法上为限制寻租奠定基石同时也鼓励和保证了社会公众的参与积极性和其监督权的实现,以赢得他们最广泛的政治支持。

当然,治理反腐败还有许多措施。比如我们可以借鉴外国廉政法规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与高薪相结合和廉洁相关的公积金制度等等。我们坚信,只要我们在认真学习借鉴西方寻租理论的同时,结合国情,有的放矢,不断完善制度和法规,积极治理寻租,反腐败工作就一定能取得更大的成效。

[参考文献]

[1]布坎南.关于寻租社会的理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3).

[2]杨继亮.腐败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M].1997,(5).

[3]塔洛克.对寻租活动的经济学分析.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7).[4]邓剑秋.刘宝三.反腐败论[M].武汉:武汉出版社,1993,(8).

[5]]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4).

[6]卢现样.寻租经济学导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6).

[作者简介]张文静(1983—),女,山东东营人,中国海洋大学学生,研究方向:廉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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