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化工装置性能考核与技术标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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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集团有限公司

煤化工装置性能考核与技术标定

管理办法

中国XXXX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XXXX集团有限公司

煤化工装置性能考核与技术标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中国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煤化工装置性能考核与标定工作,确保工作过程规范、有序,结果真实有效,提升集团公司煤化工项目科技创新、工程建设和运行水平,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性能考核是指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后,对装置进行生产能力、工艺指标、环保指标、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消耗定额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全面考核。

化工装置技术标定是指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化工装置生产过程的生产能力、工艺参数、物料质量、技术经济指标进行系统性评定的技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的煤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集团公司职责:

1.组织装置技术标定,会同公司有关部门、企业等共同实施;

2.参与装置性能考核,协助完成考核工作。

第五条企业职责:

1.组织装置性能考核,会同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设计、总

承包或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全面安排考核工作;

2.企业是标定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在集团公司组织下开展装置标定的全面工作。

第三章装置性能考核与技术标定管理

第六条性能考核与装置技术标定的主要内容:

1.装置生产能力;

2.原料、燃料及动力消耗;

3.主要工艺指标;

4.产品质量;

5.自控仪表、在线分析仪表和联锁投用情况;

6.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

7.“三废”排放达标情况;

8.环境噪声强度和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浓度;

9.技术或商务上规定要考核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性能考核应在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装置满负荷或高负荷持续稳定运行一段时间后进行,重点工程项目应在6个月内完成,一般工程项目应在3个月内完成。

第八条标定的目的是为了找到装置瓶颈,发现薄弱环节,或为重大技术调整提供依据。

第九条装置原则上四年标定一次,在以下情况下,必须对装置进行标定:

1.新建装置建成投产1年内;

2.装置重要技术改造前、后;

3.工艺路线及生产方案发生较大变化;

4.重大关键催化剂更换品种。

第十条性能考核或技术标定的连续运行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72小时。

第十一条性能考核或技术标定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编制考核方案,全面安排考核工作;

2.研究和熟悉考核资料,确定考核内容、计算公式及基础数据;

3.查找可能影响考核的隐患和问题;

4.校正监视测量的计量仪表和分析仪器;

5.编制考核记录表格。

第十二条进行性能考核与技术标定时应具备的条件:

1.影响装置标定与性能考核的因素已经得到解决;

2.设备运行正常,备用设备处于良好待机状态;

3.自动控制仪表、在线分析仪表、联锁已经投用;

4.分析化验项目、采样点、分析频次及方法已经确认;

5.原料、燃料、化学药品、润滑油(脂)、备品备件等质量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储备量符合考核的需要;

6.公用工程运行稳定,并符合考核参数要求;

7.上、下游物料衔接已落实;

8.产品、副产品等仓储或销售已落实。

第十三条引进装置的性能考核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中外双方在执行合同的同时还应共同确认计算公式、分析方法、计量仪表、考核时间、记录数据等。

第十四条各煤化工企业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编制次年度装置标定计划,报送集团公司。

第十五条性能考核和装置标定前必须制订详细方案,按权限审批后,在装置标定或考核前一个月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方案摘要;

2.装置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3.主要目的及范围;

4.生产方案(工况);

5.时间;

6.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包括责任单位、责任人;

7.准备工作。包括生产准备、设备维护、仪表仪器校对、DCS系统、物料供给、公用工程系统平衡、分析化验准备、数据的采集准备、技术数据和计量记录、生产操作调整等;

8.内容。包括生产操作指标控制要求、装置物料平衡、物耗及综合能耗、数据的采集、技术数据和计量记录、分析项目及频次等;

9.生产异常情况预防及采取的措施;

10.对外联系。

第十七条装置性能考核与标定过程中必须根据方案按时、准确、完整地采集记录各项生产技术数据,各装置完成性能考核与标定后一个月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由企业编写考核评价报告,参加性能考核与标定的各单位在考核评价报告上签字确认,并按职责权限审批后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八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装置简介与考核目的;

2.组织机构;

3.原辅料情况;

4.处理量;

5.生产负荷控制;

6.产品方案;

7.工艺操作参数;

8.计算方法;

9.考核数据及分析(考核时间、产量、质量、能耗、物耗、“三剂”消耗等);

10.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瓶颈与建议;

11.考核结论;

12.各种原始数据附表。

第十九条性能考核的评价

1.性能考核结果达到设计文件或合同规定的要求,由企业提出考核评价报告,参加性能考核工作的成员单位签署确认;

2.性能考核结果达不到设计文件或合同规定的要求时,应由企业与总承包、设计、科研单位共同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分清责任、协商解决,达成共识,一般不再重新组织考核;若达不成协议时,应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裁决或重新考核,但重新考核以一次为限;

3.引进装置考核达不到合同保证值时,应按合同有关条款执行,并列入考核协议书附件,明确解决办法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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