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董监高管理办法
四川昊昇三农实业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四川昊昇三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促进公司合法、稳健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按照公司三级管控机制,公司总部、区域公司、项目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以下简称各级公司)均是由我方发起、且控股的各类业务单元中独立核算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公司既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又是公司的下属企业,必须服从公司总部的统一管理。
各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部委派,并经工商登记认可,既是直接对公司总部负责的责任人,又是代表各级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独立承担经营责任和民事责任。
(一)各级公司的全部资产属公司股东所有,各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任职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处置各公司重大资产时,必须事前报公司董事会书面批准。
(二)各级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具体经营管理业务由该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独立负责处理。
其他重大事项的处理,按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标准、流程分别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
(三)各级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由公司总部垂直管理,对应公司协助,财务及审计人员由公司总部指派,财务人员工资福利由对应公司承担,审计人员工资福利由总部承担,日常行政管理由对应公司负责。
(四)各级公司要确保企业的资产增值,努力完成公司每年下达的经济指标,同时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
每年的经济责任目标及奖惩办法,由公司总部与各级公司另签年度经济目标责任书确定。
第四条各级公司应确保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和在任期间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拥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各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形的,各级公司董事会应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职,并将相关情况分别报告公司有权单位。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1目的
为提高企业盈利水平,实现董事会与国电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任务指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公司在职高级管理人员月度绩效奖的发放。
退二线高级管理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3考核原则
以分管范围内工作业绩为依据,以实现公司整体工作目标为导向进行月度考核。
4考核方法与管理
4.1 月度绩效奖的计算
月度绩效奖二月度绩效奖金基数义岗级X工作责任与风险系数X 绩效考核得分
其中:
月度绩效奖金基数由公司根据奖金资源状况确定。
工作责任与风险系数由公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确定。
绩效考核得分实行百分制,其中:
总经理、党委书记月度效绩考核得分执行公司各二级部门月度考核平均分。
副总经理级人员月度效绩考核得分由两部分组成:分管部门月度考核平均得分义70%+总经理、党委书记考评分义30%。
4.2 考核管理及绩效奖发放
每月10日前由计划部对高级管理人员月度效绩考核得分进行计算及汇总,由综合管理部计算月度绩效奖并呈报总经理审核。
5本办法中所指奖金基数、工作责任与风险系数均为公司秘密事项,按公司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1 目的为加强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的自律与监管,根据《高管守则》及公司相关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2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经营层的高管。
3 管理职责3.1高管的人事行政关系挂靠在公司行政管理部,由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日常行政、人事方面的管理及后勤服务,如会议通知、文件传递、票务、车辆安排、物品领用等。
其中,第一类高管由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第二类高管由所兼职经营单元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3.2*归口管理“点(*)控线(高管)”的工作流程,部门应设置专人负责高管考勤、周工作记录的收集与汇总,牵头组织高管月度考核。
相关部门提供考核数据,考核结果经*批准后,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薪酬发放。
3.3 高管个人费用的开支标准和预算额度,由财务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行政管理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拟订,报*批准后,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监控。
4 内容4.1 日常管理4.1.1考勤管理①高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注,新劳动合同法定义: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不受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从加强内部沟通和协同管理需要出发,原则上要求上午上班最迟不得晚于9:00,下午上班最迟不得晚于15:00。
② *归口掌握高管的出勤状况。
除请假与出差的情况外,如高管当日不能在上述时间到达工作地点,须向相关工作人员报备(其中,第一类高管由*专职管理员负责记录,第二类高管情况由所在经营单元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记录,并向*专职管理员报备)。
③ 公司行政管理部门、*各工作委员会需要安排公司接待活动或相关会议之前,应到*专职管理员处先行了解高管人员的出勤或请假情况。
当日高管无报备或不报备时,均视同其已到岗,由此引发的公司会议、公司安排接待任务的缺席等问题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
4.1.2 假类管理① 假类的规定按《员工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相关条款执行;② 请假权限及审批人,见附表一:请假人权限审批人备注2天及以下2天以上第一类高管*第二类高管任职经营单元第一负责人的高管*任职经营单元团队成员的高管经营单元第一负责人*由所在经营单元的综合管理部门向*专职管理员报备③ 请假流程:期限在2天及以下的,请假形式不限,短信、电话等方式均可;期限在2天以上的,需用OA方式请假,但突发性的事假、病假,可事后补签;请假人在获得以上相应的权限审批人同意后,需以电话、短信的形式向*专职管理员报备,2天以上的请假获批后,通过OA 流程方式报备;*专职管理员负责如实登记高管人员的请假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促进企业规范运作,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全面、科学地评价公司经营成果和经营者的业绩,最大限度地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XX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特制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薪酬确定遵循的原则(一)坚持绩效考核原则,实现股东价值与经营者价值趋同,经营者利益与公司经营业绩相匹配;(二)坚持激励约束原则,将公司近期效益与长远发展相结合,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三)坚持市场对标原则,经营者薪酬水平及结构与市场相接轨;(四)坚持内部公平原则,经营者薪酬水平与全体员工收入增长相挂钩;(五)坚持依法合规原则,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收入按“先审计、考核,后发放”执行。
第四条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薪酬与考核政策,对完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办法提出建议。
第二章薪酬确定及构成第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总额单列管理,具体额度根据年度公司安全、效益、发展、总额、员工收入情况等研究确定,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员工平均年收入的4-10倍,年薪主要分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年终激励三部分,其中基本年薪为固定部分,绩效年薪和年终激励为浮动部分。
第六条基本年薪是指按月固定平均发放的年度基本收入。
主要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行业市场特点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基本年薪=基薪标准×岗位系数按各自基本年薪岗位系数计算,其中董事长、党委书记1.5,副董事长1.2,总经理1.0,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0.8。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一、背景随着企业的发展,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他们负责制定企业战略、管理团队、招聘人才、制定预算、监督运营等。
而作为公司的重要管理层,对于他们的管理也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
二、管理原则1、明确职责和权利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应该明确规定,使其在公司运营中得到正确的指导和限制。
管理人员应该清楚自己所管辖的部门或责任范围。
2、奖励与惩罚明确奖励和惩罚制度,及时奖励出色表现的高管,对高管失误的行为进行惩罚,以鼓励好的做法并纠正错误。
3、聘用与考核招聘和考核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该设定明确的标准,以免出现失误。
选择经验丰富、能力强的人才,加强培训与管理。
4、设立理性目标在制定企业战略时,应该设立可行和明确的目标,明确高管的责任和方向。
为了实现目标,应该采取实用的方法,并设计监测和反馈机制。
5、设立正常通信渠道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必须建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和他们与下属之间的良好沟通渠道。
这将有助于高级管理人员更好地与其他员工配合,从而更好地完成工作目标。
三、管理办法1、结合企业战略制定管理原则管理办法取决于企业的战略目标。
如果企业主打产品创新,那么重要的管理原则将在于如何提高高级管理人员的创新能力。
2、设立稳定的薪资调整机制股权、期权、股份分红是高管薪酬调整的方式,这也是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一种激励方法。
需要设立公正的薪资体系和激励机制,同时保证奖惩分明,提高人员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3、搭建内外交流平台在公司内部建立正常沟通渠道,搭建内外交流平台,允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各类行业会议和讲座,通过交流和沟通来提高管理能力,改善管理水平。
4、设置差旅管理制度高级管理人员通常需要走访分公司以了解业务,给予较灵活的工作制度会使他们更为愉快和有效地执行任务,同时避免不必要的工作压力,确保能量和干劲的持久。
5、聘用兼具专业知识和管理技能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应该是兼具专业知识和管理技能,既要有相关的经验又要有实用的经验,才能更好地推进企业发展和管理。
公司派出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1
第三条 派出人员受本公司委派或推荐,对派驻公司和本公 司负责。派出人员参与派驻公司的决策时,代表本公司立场,执 行本公司意志,在维护派驻公司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本公司 的 利益。
第四条 为加强对派出人员的统一管理,本公司经营班子有 权在其每一届就任后提出对全体派出人员的集中调整方案,经 本 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董事会认为不宜担任派出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兼任派出董事、监事原则上应低于四家公司,最高 不超过五家,但已经兼任了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的, 不得在超过三家公司担任派出董事、监事。派出高级管理人员原 则上不得兼任其他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本公司董事会决 议 批准的除外。
第三章 派出人员的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向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人
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力,具有相应的管理、法律、财务等专业技 术知识;
三、过去五年内未在所任职的任何机构遭受重大内部纪律处 分,亦未遭受过重大行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
四、在本公司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 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派出人员职责; 六、董事会认为担任派出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程序产生的派出人员,必须具备上款所 列 除第四项以外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派出人员: 一、按公司法相关条款规定不得担任派出人员情形; 二、有证监会或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派出人员情形; 三、与派驻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 情形;
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中高级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张家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中高级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张家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集团公司,下同)中高级领导人员的管理,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推进集团公司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张家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张家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工作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公司中高级领导人员包括:高级领导人员:集团公司总裁、副总裁、三总师,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中级领导人员:集团公司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集团公司团委书记、副书记,集团公司机关行政各部室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纪检监察室主任、副主任,集团公司工会办公室主任,集团公司各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各直属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各直属工会主席,集团公司向参股、控股企业委派或推荐的经营班子成员,集团公司各单位总经理(集团公司机关行政各部室部长或主任)助理,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纪检监察室主任助理。
第三条集团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㈠党管干部与经营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㈡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㈢组织选拔与公开选聘相结合;㈣领导认可与员工认可相结合;㈤激励与约束相结合;㈥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第四条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是集团公司中高级领导人员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按照管理权限协助集团公司党委、总裁做好中高级领导人员的教育培养、选拔任用、考核考察、监督诫勉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管理权限与任免程序第五条对集团公司中高级领导人员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以产权关系和组织关系为纽带,实行分类分层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经苏州城投公司党委审定同意,按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集团公司工会主席经苏州城投公司党委审定、苏州城投公司工会同意后,按法定程序产生。
公司外派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公司外派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外派人员任职资格第四章外派人员的推荐第五章外派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六章外派人员的薪酬、考核与奖惩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股权和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切实保障公司作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向所属参股公司推荐或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财务总监及派驻单位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外派人员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管理总纲》、合资协议、派驻单位公司章程、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赋予外派人员的其它职责和权利,必须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管理机构及职责(一)公司董事会1、审定拟外派人员,审议外派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2、审定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就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派驻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提出的建议。
(二)公司职能部门1、党群工作部:负责与人力资源部共同制定拟外派人员的推荐方案,并由党群工作部按照公司董事会议意见实施。
2、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拟外派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及考核奖惩意见,提交董事会议审议后报公司审批。
3、各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责负责对外派人员的日常业务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外派人员任职资格第五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熟悉公司或派驻单位经营业务。
(三)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
(四)在公司担任业务主管及以上管理职位满两年,或在所属各单位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职位满三年。
(五)身体健康,有民事行为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大全
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大全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开拓进取、勤奋务实、团结坚强、清正廉洁、具有领导现代企业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队伍,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公司助理层人员、机关部门(含矿区事业部机关部门)负责人、直附属单位负责人、所属单位(含矿区事业部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由公司公司党委和公司公司管理的正、副处职领导人员。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 管理权限第四条 公司公司助理层人员,机关部门(含矿区事业部机关部门)及直附属单位、所属单位(含矿区事业部所属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公司党委、公司公司管理。
其中,第三采油厂、井下作业公司下属单位(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公司党委、公司公司统一管理下,由本单位党委、本单位协助管理。
第五条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由公司公司委派或推荐并按有关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由公司公司党委、公司公司管理。
第六条 根据公司公司党委和公司公司的要求,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履行高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等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 选拔任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上级组织的各项决议,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季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季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为了激发工作热情,提升工作业绩,增强公司竞争力,保证公司目标的顺利达成,特制定本绩效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公司所有在职高级管理人员。
二.考核内容和方式:(一)考核时间:季度考核。
(二)季度奖金标准:1.承担业绩指标高管:税前年薪酬40%除以4作为季度绩效考核奖金基数,根据4个季度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年度绩效奖金发放的具体金额,于年终奖金发放日发放。
2、不承担业绩指标高管:税前年薪酬20%除以4作为季度绩效考核奖金基数,根据季度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季度绩效奖金发放具体金额,于次季度第一个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与当季度最末月基本工资一并发放。
(三)考核内容:高管本人季度工作完成情况及综合表现。
(四)考核方式:由高管互评+总经理直接考核两部分组成。
三、考核步骤:由制定工作计划、执行工作计划及工作考核三部分组成,详见图表。
制定工作计划执行工作任务进行绩效考核1、高管制定季度工作计划,交总经理,总经理负责绩效辅导实施,必要时对绩效指标与目标进行修正和调整,双方充分沟通并对计划签字确认。
1.高管自评2、高管互评3、总经理考核,反馈考核结果,与高管进行有效的沟通,提出绩效改进计划。
四、考核结果及奖惩:(一)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以分数确定,最终转换为A、B、C、D四个等级,以总经理最终评定为准。
最终考核分数评定结果绩效奖金发放比例≥90分A100%80≤X<90分B90%70≤X<80分C80%X<70分D0(二)奖惩办法季度考核结果直接与季度绩效奖金的发放挂钩:1.考核结果为A级:绩效奖金按100%发放,2、考核结果为B级:绩效奖金按90%发放。
3、考核结果为C级:绩效奖金按80%发放。
4、考核结果为D级: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考核过程中,当季考核等级为D的,留任原职查看;年度累计达到二次的,降薪30%;年度累计达到三次的,给予解聘或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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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改革步伐,贯彻“人才强企”战略,加强人才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中高层管理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共中央《党纪处分条例》,参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高级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党管人才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4.群众公认、民主集中的原则;5.选拔、培养和使用相结合,重实绩、重发展、重潜力的原则;6.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分类分层、契约化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包括铁道事业部负责人(以下简称省分班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公司总部部门正、副职以上等由公司直接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总部中层)。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工作由公司党委领导,党政共同负责。
第二章任期职数职务第五条省分班子实行任期制。
任期时间三年(与公司董事会任期期限一致)。
党群负责人的任期,按《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任期届满经考核需连任的,重新履行选任手续。
第六条新提拔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七条严格控制省分班子职数。
省分班子职数设5—7人。
铁道事业部负责人职数按公司有关文件执行.第八条省分班子职务设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第九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的职数及职名,按照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选拔任用第十条选拔任用必须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能力,重经历,突出业绩。
依据岗位要求,以人的才干和业绩为考察重点,看主流、看本质、看发展,做到人岗相适,充分发挥人才的潜力和优势。
第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规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勉敬业,团结合作,作风严谨,职业素养好,热爱中国铁通。
(二)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团队精神、市场意识、改革和创新意识。
(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业绩突出。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一定的外语交流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五)担任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层次副职1年以上或下一层次正职2年以上的任职经历;担任副职的,应具有下一层次正职1年以上或下一层次副职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六)一般应具有8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在大中型企业、知名跨国公司高级管理职位任职的经历,或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副处长以上职位2年以上的任职经历。
(七)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省分班子应当符合职位的基本要求:(一)总经理1.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市场应变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依法治企能力。
2.有较强的执行力,能按照上级要求有效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3.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4.能认真履行职责.(二)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1.具有5年以上与拟任职位要求相关的从业背景。
担任总会计师的,应从事财务会计工作8年以上,具备会计师以上任职资格.2.具有较强的执行力,能够积极协助总经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党委负责人1.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
2.精通党群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3.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4.能认真履行职责。
(四)工会主席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水平及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具备现代企业管理、法律法规、社会保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3.密切联系群众,善于表达员工意愿,能够代表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年龄不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
新提拔担任党政正职的,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新提拔担任副职的,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50周岁。
第十四条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经营管理人才.对于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的年轻经营管理人才,可破格选拔任用.第十五条聘任前确定考察对象的方式:(一)选聘省分总经理,由公司领导提名,经征得公司党委同意后确定考察对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由省分总经理提名,同级党委研究后,报上级党委确定考察对象。
拟提拔任职的人员,必须呈报同级党委的请示和《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
(二)选聘总部中层,由主管领导提名,行政人员报总经理审核,党群负责人报党委书记审核,经征得公司党委同意后确定考察对象。
(三)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六条考察对象确定后,由公司主管部门依据任职条件和职位要求,全面准确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工作业绩.第十七条考察、考核的基本程序为:(一)由主管部门牵头组成考核组,拟订考核方案,发出考核预告.(二)任职前的考察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听取述职、查阅资料、实地考察、专项调查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任职后的考核采取召开述职报告会,进行民主测评。
班子成员分别述职,机关中层管理人员和所属单位负责人及员工代表听取述职,并参加民主测评。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应为考察对象上级主管部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职能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三)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报告.公开招聘高级管理人员,考察程序可适当简化。
对已任职人员结合任期经营目标考核结果、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民主测评、推荐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报告及考核等次,提交党委审定。
(四)反馈考核情况,制定整改措施.考核了解的情况,根据需要由公司主管部门向党政主要领导或本人反馈。
第十八条根据有关规定,对考察对象或拟提拔任用人选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期一般为7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对公示人选有署名反映的问题,必须及时进行了解核实。
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和民主选举的人员可不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的任用,要在会前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由公司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行政人员由总经理履行聘任手续,党群负责人由党委履行任用手续。
第二十条任用方式实行委任制、聘任制和选任制相结合。
行政职务采取聘任制,党群职务采用选任制或委任制.第二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后要实行严格的考核.考核内容,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绩效目标为核心,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注重民主测评结果和群众认可度.第二十二条考核方式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
具体操作按公司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考核结果作为实施任免、奖惩的主要依据,并存入个人业绩档案。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由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第二十四条考察、考核工作实行责任制。
考察、考核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察纪律,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确保考察、考核质量,对考察材料负责并签名。
对在考察中徇私舞弊、跑风漏气、失真失实等行为,要追究有关人的责任。
第四章选聘方式第二十五条人才选聘要建立选人用人新机制,坚持集体研究,分层体现,双向反馈,科学决策。
实行职位分析、资格审查、素质测评、专业考试与实地考察、党委审核、签约聘用的新方法。
第二十六条选拔方式主要有直接选聘(任)、内部竞聘、公开招聘、人才引进和依法选举.第二十七条直接选聘(任)一般应进行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应有企业中层及其以上管理人员、员工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
民主推荐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直接从外部交流到本企业任职,其选用程序可适当简化.第二十八条内部竞聘在本单位内部进行,一般应当公布竞聘职位、任职条件、竞聘程序和方法等。
可由本人直接报名参加竞聘,也可通过民主推荐方式产生竞聘人选。
内部竞聘要经过考试程序,考试一般由笔试和演讲答辩两部分组成。
根据笔试、演讲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考察对象。
具体操作仍执行《铁通公司管理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铁通人〔2003〕23号).第二十九条公开招聘面向社会进行。
对拟招聘职位的职责、职位要求、任职资格条件、任期目标、薪酬待遇、考核办法等进行描述,在相关载体上发出招聘信息公布职位,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进行笔试、有关测试和面试。
根据笔试、有关测试和面试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考察对象。
第三十条人才引进一般应当对拟选聘职位的职责、职位要求、任职资格条件、任期目标、薪酬待遇、考核办法等进行规定。
由主管部门与人才中介机构签定委托招聘协议。
人才中介机构按照协议要求推荐人选,并提供所推荐人选的年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主要业绩、职业信用、家庭状况、健康状况等有效证明。
主管部门与人才中介机构对推荐的人选分别进行面试.第三十一条人才选聘、竞聘、招聘、引进在满足以上二十七条至三十条的前提下,执行以下基本程序:(一)组织考察;(二)考察对象公示;(三)提出建议方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四)审批或者审查;(五) 按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二条选举产生负责人的程序,按《党章》、《工会章程》及公司章程规定进行。
第五章薪酬奖励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责任、风险和工作业绩挂钩,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激励机制,逐步实现公司薪酬水平与市场价位接轨。
第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逐步实行年薪制。
年度薪酬由基薪和绩效年薪组成.基薪根据岗位确定,岗变薪变;绩效年薪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绩效年薪的60%当期兑现,其余40%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第三十五条逐步加大中长期激励力度。
中长期激励力度根据省分班子任期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及特殊贡献确定。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公司奖励制度。
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可采用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与一次性物质奖励、通报表扬、推荐优秀人选等办法。
第三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一)超额完成任期经营目标,绩效特别突出的;(二)为国家安全、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做出重大贡献,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三)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四)在关心员工生活,解决企业实际困难,稳定员工队伍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五)因工作需要交流到困难企业任职,绩效突出的;(六)为国家或公司做出其他特别贡献的.第三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领取超出规定以外的薪酬和各种补贴,兼职取酬需报公司批准.第六章监督纪律惩戒第三十九条建立健全公司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