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存量房交易税款计征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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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为个人填写本申明(计征方式的规定详见背面)

存量房交易税款计征申明

本人已明确了解存量房交易税款计征相关规定和计税价格确定方式,现申明如下:

一、因(□无法提供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构成房屋原值相关凭证;□无法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未提供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征收”手续),自愿要求代征单位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核定方式;□核实方式)计征本人本次交易环节的个人所得税。

二、因(□无法提供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构成房屋原值相关凭证;□无法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自愿要求代征单位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核定方式;□核实方式)计征本人本次交易环节的土地增值税。

若故意隐瞒,由本人(本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明人(转让方):年月日

申明人(受让方):年月日

注:

1、个人转让存量房的,须填写本申明:转让存量住房类房产的,只须申明个人所得税计征方式;转让存量非住房类房产的,须申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计征方式。

2、个人所得税或土地增值税采用核实征收方式的,如果只有房产原值凭证,没有相关费用的,直接由登记中心受理并代征相关税款;如果既有房产原值凭证,又有费用凭证的,纳税人应先到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实手续,再持核实通知书由登记中心受理并代征税款。

3、法人团体、企事业单位转让存量房的土地增值税,无论核实征收还是核定征收,纳税人均需在登记中心提交产权登记申请并缴纳其它税费后,再自行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土地增值税,缴纳后持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到登记中心办理产权登记后续事宜。

4、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计征方式和计税价格确定方式详见《存量房交易税(费)一览表》和《办税须知》,请仔细阅读后填写本申明。纳税人对所提交的文件、证件以及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如有虚假内容,由纳税人本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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