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与国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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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原则渊源流传,自国家诞生以来,国与国之间的相处和交流就成为了国际事务的主干,国际交往从最初的强弱分明到文明时代的和平共处,而为国家间平等文明的交流提供基础的就是国家主权原则的确立和实现。

一,国家主权原则的渊源

(一)渊源

主权是伴随着民族国家的建立而产生的。第一个提出主权原则的是法国人让·博丹 ,他在 1576 年所著的《共和国六论》一书中提出 ,一个国家必须有一个君主 ,除了君主政体 ,任何国家组织形式都存在严重缺陷。他认为 ,国家主权是一种永恒的、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力 ,国家只有通过主权才能达到真正的稳定、统一或安宁 ,没有特定的个人(君主)发挥作用 ,主权也难以达到上述目的 ,拥有国家主权的人只对上帝负责。博丹的主权理论是一种君主主权理论 ,只涉及了领土国家内部的最高权力体现 ,基本上没有涉及主权的外部体现。荷兰国际法学者格老秀斯在 1625 年发表的《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首先提出了国与国关系中的主权概念 ,他指出国家主权的统一性、不可分性和独立性 ,一个主权国家不能接受另一国的法律约束 ,同时也试图寻求一种主权国家都同意的共同自然法 ,即国际法。此后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 ,出现了托马斯·霍布斯的契约君主论 ,约翰·洛克的议会主权论 ,卢梭的人民主权论 ,约翰·奥斯汀的功能主义主权论等。1648 年威斯特伐利亚会议正式承认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关系中应当遵守的准则 ,推动了具有独立自主权的近代民族国家的广泛建立。

(二)对于古典派的论述和理解

从博丹的理论中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的国家主权其实就是君权的有一种表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博丹的伦理在当代没有丝毫意义,事实上,博丹所论述的国家主权正是国家主权理论的先导和源头,他所认为的国家主权理论在我看来是从自然法学派衍生出来的正义和不可知自然的国际法表述,至于国家主权到底是什么他没有给出更加详细的解释。此后伟大的国际法学家——雨果·格老秀斯继承博丹的理论体系构建了一个实在的真实的并且具体的国际法定义下的国家主权概念,他指出了国家主权的实质含义即国家的统一和不可分的独立性,这无疑是创举并对此后的成熟的国际法原则起到了奠基的作用。当然,继格老秀斯以后,洛克,霍布斯,卢梭,孟德斯鸠等众多的启蒙学者都对国家主权原则进行了各式各样的经典解释。

(三)对于启蒙派的论述和理解

近一千年以来最伟大的民主学家们约翰·洛克先生,霍布斯先生,卢梭,密尔,及孟德斯鸠先生都对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作了最伟大并且最有实质意义的解释,可以这样说,他们的解释就是国家主权的本质。洛克是最早提出议会主权说 ,旨在论证资产阶级的合理性。他从“三权分立”观点出发 ,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部分 ,其中立法权至上 ,“在一切场合 ,只要政府存在 ,立法权是最高权力”立法权之所以构成最高权力是因为立法机关是“公众所推选和委派的” ,主权权力最终归属于代表全体人民意志的议会。洛克还提倡多数表决制与代议制政府 ,认为“在与其他人订立契约组成政治社会后 ,每个人将自己置于一个义务之下 ,即服从社会多数的决定”。但是当立法权的最高权力被严重滥用时 ,这个政府将失去合法性 ,然后人民可以使用武力

抵抗它。洛克的议会主权理论首先打破了君主主权论的禁区 ,明确了议会是国家主权的承担者 ,为后来民主政治的提出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石。与洛克相比 ,卢梭的人民主权论更加激进。他从自然法理论出发 ,提出了“人民主权”这一经典理论命题 ,强调国家主权属于人民 ,是公共意志的运用 ,从而提出了主权的三大原则:第一 ,不可转让原则。卢梭认为“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 ,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权力可以转移 ,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 ,转移就意味着死亡。第二 ,不可分割原则。卢梭认为“主权要么是公意 ,要么不是;它要么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 ,要么就只是一部分人的。在前一种情形下 ,这种意志一经宣示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 ,并且构成法律。在第二种情形下 ,它便只是一种个别意志或者是一种行政行为。”第三 ,绝对性原则。“如果国家、或者说城邦 ,只不外是一个道德人格 ,其生命全在于它的成员的结合 ,并且如果它最主要的关怀就是要保存它自身 ,那么它就必须有一种普遍的强制性的力量 ,以便按照最有利于全体的方式来推动并安排各个部分。正如自然赋予了每个人以支配自己各部分肢体的绝对权力一样 ,社会公约也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正是这种权力 ,当其受公意所指导时 ,如上所述 ,就获得了主权这个名称。”

(四)对于当代学者的论述和理解

法国政治思想家莱翁·狄骥认为 ,主权国家是战争的根源 ,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就是由主权国家观念引起的 ,应该用“协作国家的观念”代替“主权国家的观念”而英国工党理论家拉斯基则是政治多元主义的代表人物。他认为 ,主权思想产生于某个特定的历史时期 ,是政治混乱、社会动荡的产物。国家主权说不仅在理论上是荒谬的 ,实践上也行不通 ,应该用“多元主权”代替国家主权论。美国学者雅克·马里旦 ,认为国家主权与绝对主义相连就会导致专制主义对国际社会产生危害 ,最终会导致世界战争。要消除战争、维护世界持久和平 ,国家必须“放弃他们作为主权人格者的特权”建立“世界社会” ,因为实践证明以各个国家为单位的社会不能满足自身的要求时 ,组成更大的社会便成为当务之急。汉斯·凯尔逊是美国公法学家 ,他竭力否定国家主权的存在 ,认为 ,如果主权意味着一个无限制的权力 ,它肯定同国际法是不相容的 ,国际法既然赋予了国家以义务 ,也就限制了它的权力。在国际法之下 ,国家就不再是主权的 ,国际法的效力决定国内法规范。劳特派特在《奥本海国际法》中认为 ,“国际法作为不问各国国内法律和立法而对各国一律有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体这个观念本身 ,就含有各国受国际法支配的意思 ,因此 ,就不能接受各国在国际范围内享受绝对主权的主张”。即他主张弃绝对主权观 ,确立相对主权观。在必要时候为维护国际法效力 ,各国应让渡部分主权。他断言:“国际法的进步、国际和平的维持以及随之而来的独立民族国家的维持 ,从长远来看 ,是以各国交出一部分主权为条件的 ,这样才能在有限范围内进行国际立法 ,并在必然无限范围内实现具有强制管辖的国际法庭所确立的法治。”所以 ,劳特派特从国际法与国际组织关系的角度把两者的存在联系起来 ,试图通过国际组织的强制力来加强国际法的地位和效能。国际组织的目的在于保证个人各方面自由 ,而实现这个目的就必须消弱国家主权。

看的出来当代国际法学家及理论家的观点基本趋于一致,即绝对的国家主权应该给予摒弃甚至彻底抛弃国家主权原则,先不论这个观点是否偏激或者是国内几乎一致的批评,且论这个观点是否是国际化的风向标,让我们来看一个例子,欧盟,欧洲,总所周知,是历代战争的策源地和暴力血腥的战场,从中世纪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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