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大学本专科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有关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欠费学生和超学制年限在籍学生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达到学制年限(本科4年,专科2—3年,专接本2年)的第一学期末,仍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暂缓修读下学期课程。
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办理有关手续后方予注册、选课,未经学校允许的选课无效。
成绩不合格或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未注册的学生,归入下一年级管理。
二、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学生6年,专科及专接本学生“学制+1”年)内,成绩合格并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达到当年学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且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合格者,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三、学生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成绩仍不合格不符合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的,做永久结业处理。
四、本规定自XXXX年1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学习自主权,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籍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历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业成绩管理、学籍变动、毕业资格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学历证明颁发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全日制本科生。
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的全日制第二学士学位和全日制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体育预科生的学籍管理除另有规定外,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学生处和教务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超过两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学校查实,即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一届学生序列。
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强化学籍管理责任,保障学生权益,提高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学籍是指学生以及毕业后保留在校学籍的身份。
学籍管理是大学对学生学籍的登记、存档、信息管理和监督,以及与学生学籍相关的权益保障和规范化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权责一致、信息安全、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应按照学院或学校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接受学校的学籍管理。
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院、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协助完成。
第六条学生学籍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或非法使用,学校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采取措施保护学生个人隐私。
第七条对于未按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信息的学生,学校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并对不良行为予以处理。
拒不配合、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将受到纪律处分,甚至取消学籍。
第二章学生学籍的建立第八条学生学籍建立前,学生须进行入学报到手续。
学生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并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报到注册。
第九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其进行学籍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计划、学费收缴等内容,并颁发学生证书。
第十条学生须认真核对学籍信息,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及时向学校提出更正申请,学校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告知学生结果。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建立后,学生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各项学习、考试和考核活动,并履行相应的学费缴纳责任。
第三章学生学籍的变更第十二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需中途休学、转专业、转学等,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或转专业、转学申请获得批准后,学校应及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并告知学生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学校应按照规定返校报到,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学籍将重新生效。
第十五条学生转专业、转学期间,原学院、转入学院要加强沟通,确保学生学籍转移顺利进行。
河南科技学院文件
河南科技学院文件院发字〔2005〕149号────────────────────────────────────────河南科技学院关于印发《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院(系、部),院直各单位:《学籍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第八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学籍管理规定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主题词:学籍管理通知河南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2005年8月31日印发河南科技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提前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在一定时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校医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一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
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学生应向院(系)交验学费等缴费凭据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休学或其他原因离校而未经教务处批准入学者,不予注册。
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已掌握申请免修课程的主要内容,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学生因特殊原因(如身体原因、出国留学等)无法参加课程学习,但能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证明已具备该课程所要求的知识和能力。
CHAPTER 05
学籍异动处理办法
转专业条件及流程
06
4. 学生按照学校要求参加毕业典礼,领取毕业证书和学 位证书。
结业条件及申请流程
结业条件:学生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但因个别课 程成绩不合格或未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等原因,未达 到毕业要求,可申请结业。 1.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结业申请。
3. 教务处复核学生的结业资格,并公示拟结业学生名单 。
实施学分制意义
有利于因材施教,促进学生 个性发展;
有利于优化教学资源配置,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
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 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的创 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有利于推进高等教育国际化 进程,提高我国高等教育的 国际竞争力。
CHAPTER 03
学籍管理基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
新生入学
新生需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 能按时报到者,需向学校请假。
学生学分制、学籍管 理实施细则(试行)
目录
• 引言 • 学分制概述 • 学籍管理基本规定 • 选课、重修及免修管理 • 学籍异动处理办法 • 毕业、结业与肄业管理 • 附则与解释权归属
CHAPTER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推进学分制改革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教学 改革,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 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
适用对象
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通知
河南科技大学文件河科大教…2011‟75号签发人:宋书中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河南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1-河南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具备以下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所学课程、毕业设计(论文)或其它实践性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1.未取得毕业资格。
2.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
3.实行学分制本科学生在限定的学习年限内,所学课程(辅修专业、第二学位除外)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下。
4.实行学年学分制本科生考核成绩不及格学分(不含补考不及格)累计达到:五年制本科32学分以上、四年制本科24学分以上、三年制专升本20学分以上、二年制专升本14学分以上。
5.学年学分制结业生经返校补考及格换发毕业证书的。
第四条受记过处分后,未受过新的任何处分,且学习成绩优良者(学分制学生所学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大于2.5;学年学分制学生最后一年各门课程成绩良好以上),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2―学院初审、教务处复审、主管校长审批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学位评定程序为:学院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政治表现、学业成绩、毕业鉴定材料按专业进行审核,并经学院学位委员会评议,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该名单经教务处复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核定通过后,授予名单所列学生学士学位,并颁发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证书。
学院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学院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大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教学工作正常有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为增强教学管理的灵活性,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满足国家对人才的多方位的要求,学校对学生学籍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德智体三个方面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三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
治疗期间,不享受我校在籍学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先缴费,后注册。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按规定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五条专科学制为三年,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限一般为3-6年。
第三章考勤与纪律第七条学生上课、实验、课程设计、安全教育、生产劳动、生产实习、认识实习、金工实习、军训等都要实行考勤制度。
河南科技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课程考核资料管理细则
河南科技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课程考核资料管理细则供稿:教务处 2008-3-21 教发[2005]13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课程考核资料的管理,规范教学过程控制,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课程考核种类(考试、考查、补考等)和考核形式(论文、口试、大作业、机试等)的考核资料管理。
第三条所有课程考核资料一般保存三年,有特殊要求的课程按规定期限执行。
第四条课程考核资料由院系集中保存。
各教研室(研究所)须将每学期本单位所有开设课程的考核资料归档情况填入课程教学档案一览表(见附表1),与课程考核资料一起交院系保管,院系验收并填写课程教学档案汇总表(见附表2)。
第五条笔试课程考核资料按顺序依次为:考场记录单、成绩报告单、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成绩分析表、教学手册、空白试卷、学生答卷。
学生答卷按成绩报告单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含一份空白试卷),封面统一用教务处考试试卷封面,并逐项填写试卷封面项目。
其余资料装入考核资料专用袋中。
第六条在试卷评阅中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
评分标准要细化,计算题要求列出每道题的做题步骤和得分;论述题要求列出每道题的要点和得分。
第七条教师在评阅时应当使用红色笔,给出每道题的得分,合计分数要准确。
第八条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应由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应在教学手册中给出。
第九条要求一个教学班填写一份教学手册和成绩分析表。
一门课程有两个教学班以上的须填写一份课程考试汇总分析表。
第十条论文、口试、大作业、机试等考核形式应有题目及评分标准,反映出具体要求,教师应认真批改或做好现场记录,并将资料装入考核资料专用袋中。
第十一条考查课程若没有进行课内考试,以教学手册中的学生平时成绩记载为准,平时成绩必须反映出学生的学习情况和评分依据。
河南科技大学本专科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河南科技大学本专科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河科大教〔2005〕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学生日常学籍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根据《河南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河科大学〔2005〕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专科、专升本、医学类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学前2天内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最迟在开课第一周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手续。
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课前,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然后持缴费凭证报到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事先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注册时间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没有注册的学生若说明情况要求注册,符合其它注册条件的允许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经学校调查,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第七条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
课堂教学每16学时折算为1学分,实验课每32学时为1学分,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为1学分。
河南科技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科技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教育改革,主动适应社会需要,根据《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双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豫学位[2010]1号)、《河南省高等学校双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学校实行全日制本科生跨学科修读双学位教育,允许学业优秀本科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跨学科修读双学位,培养宽厚型、复合型、开放型、创新型人才。
为了规范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双学位”是指在校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校考核同意,修读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课程,达到授予学位条件者,可同时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科生修读双学位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及办学条件第四条成立由教学副校长为组长、教务处处长为副组长、院(系)负责人为成员的双学位教育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双学位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开办双学位的专业必须是我校已取得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具有满足双学位培养要求的师资力量及实验、实训、毕业设计等教学条件,经过研究获准的本科专业。
第六条双学位的教学管理由开办院(系)和教务处共同负责。
开办院(系)负责培养方案的制定、教师聘任以及课程编排、考试组织、成绩统计登录等工作;教务处负责开办专业申请与资格审核、培养方案审定、教学质量监控、学籍管理和学位资格审核及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三章专业设置及培养方案制定原则第七条根据社会需要、学生专业需求和学科特点,由教务处和各院(系、部)协商初步确定开设专业,报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双学位教学培养方案和教学要求原则上参照该专业本科培养方案制定双学位培养方案,以保证教学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
第九条双学位专业的课程设置应包括该专业必要的基础课和专业课等核心课程,以及主要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总学分为60学分(其中包括毕业论文(设计)和实践环节等学分)。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1)
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3]9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必须积极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为了使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工作顺利进行,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课程与学习年限第三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课、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
(二)选修课:指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可在全校范围内或跨校选修的课程。
学生在导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和学期开课计划进行必修课的选课。
并在学校开设的有关课程中进行选修课的选课。
有条件的学校,经过学校间的协商,可以跨校选课修读,学分互认。
第四条在不影响主修专业的前提下,经批准允许选学辅修专业。
辅修专业取得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者,可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如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在取得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除取得辅修专业毕业证书外,还可授予相应专业学士学位。
辅修另一专业某些课程者,由学校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所得到的学分可以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学分。
辅修课程不及格,不计学分,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
攻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不另行延长学习时间,其在校学习年限按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要把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列入人才培养方案,安排一定的学分。
具体学分数和计分办法由各高校规定。
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小创造、小发明和有关科技活动。
学院专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学院专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为了贯彻《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进一步深化我院的教育教学改,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和实践能力培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都得到发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专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照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录取专业所在系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经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院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院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凭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因病或者有事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向所在系部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持乡以上医院证明,事假不得超过10天。
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按旷课论处;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各系部在开学后第2周周末将本系部学生报到注册情况分别报送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
第二章学习年限与课程设置第五条基本学制3年。
河南科技学院文件
河南科技学院文件院发字〔2005〕149号────────────────────────────────────────河南科技学院关于印发《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院(系、部),院直各单位:《学籍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第八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学籍管理规定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主题词:学籍管理通知河南科技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5年8月31日印发河南科技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提前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在一定时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校医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一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
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学生应向院(系)交验学费等缴费凭据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为贯彻《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进一步深化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和实践能力培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经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并凭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具体收费办法按《洛阳理工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资助形式,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因病或者因事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提前向所在学院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持乡(镇)以上医院证明,事假不得超过10天。
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按旷课论处;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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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本专科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河科大教〔2005〕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学生日常学籍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根据《河南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河科大学〔2005〕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专科、专升本、医学类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学前2天内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最迟在开课第一周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手续。
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课前,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然后持缴费凭证报到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事先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注册时间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没有注册的学生若说明情况要求注册,符合其它注册条件的允许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经学校调查,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第七条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
课堂教学每16学时折算为1学分,实验课每32学时为1学分,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为1学分。
第八条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其中必修课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选修课分为专业基础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全校选修课。
第九条全校选修课是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开设的。
学生应按本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学分,跨学科门类分别选修人文社科、管理经济、艺术体育、自然科学等类别的课程(不含本人所学学科的课程)。
第十条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参加素质教育可以取得素质教育学分。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学校依据培养计划,按学年、分学期组织教学。
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按专业班级进行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第十二条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学生须补考。
第十三条在一个学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按零分记载:(一)未经批准缺课累计时数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二)实验、实习缺课时数超过其教学时数1/3;(三)未交作业次数超过作业总次数1/3。
第十四条必修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载。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可折算如下: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全校选修课的考核成绩采用二级分制(合格、不合格)记载。
实践性环节的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分制记载。
使用百分制记载的考核成绩按整数记分。
第十五条考核成绩评定应综合学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考核成绩。
含有实验的课程或有大作业的课程,平时成绩一般占30%;无实验或实验已单独设课的课程,平时成绩一般占20%。
考试、考查课程授课期间一般不进行通知性测验,如需进行应经过教务处批准。
第十六条课程考核成绩按如下规定记载:(一)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不合格进行补考;(二)考核作弊,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三)成绩不合格参加课程补考,成绩合格,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四)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该课程按零分记载;(五)对跨学期的课程,分别按学习学期记载成绩;(六)学校不组织大学英语(Ⅳ)课程考试及补考。
医学类本科生大学英语(Ⅳ)参加CET -4统考,成绩按学校规定的办法记载。
(七)学校不组织专升本学生大学英语(Ⅱ)课程考试及补考。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
若学生通过CET-4统考,可免修大学英语课程,成绩按学校规定的办法记载。
第十七条考核成绩(无论合格与否)及获得的学分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毕业时达不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者,按肄业处理。
因病或残疾学生,学校依据医院证明,安排选修体育保健课,经申请核准后可以免予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测试。
第十九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和学年(学期)课程学分累计绩点方法评定学生学习质量。
具体计算方法为: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权重系数×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学年(学期)课程学分累计绩点=∑学年(学期)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根据考核成绩折算,具体折算办法规定如下:考核成绩记载折算办法百分制90~100 80~89 70~79 60~69 <60五级制优=95 良=85 中=75 及格=65 不及格二级制合格=80 不合格对应的课程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0课程权重系数规定如下:课程类别必修课选修课课程权重系数 1.2 1.0第五章选修、自修、免修、补考与缓考第二十条课程选修(一)每学期按培养计划开出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修读;(二)学生按学校通知选下学期选修课程,课程选定后,一般不许更改,若因故更改者,必须在下学期选课时改选;(三)上一学年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的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并提出申请,院系教学主管领导批准,选修本专业高年级或跨专业必修课程;对跨专业课程考核合格的成绩,其成绩可记入档案,但不作为学籍处理、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审查的依据;第二十一条课程自修(一)凡学习成绩优秀,已修课程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的学生,可对后续课程提出自修申请;(二)申请课程自修的学生,应于开课前向院系提交证明本人已经自学课程的材料(含教材、教学参考书、学习笔记、部分作业),经学生所在院系和开课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三)经批准自修的学生,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全部作业及实践性教学环节,方能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十二条课程免修因转学、转专业、变动年级、主辅修等原因引起课程学分要求变化,对学生已修某课程学分高于或等于应修相同课程学分,且成绩合格,经教务处认定,可免修该课程。
第二十三条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免修(一)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及单独开设的实验课;(二)军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二十四条课程补考(一)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合格,实行补考;(二)参加课程补考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院系办公室领取补考通知单,持补考通知单和校园卡参加考试;(三)每学期第二周安排一次补考。
第二十五条课程缓考(一)学生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最迟应于该课程考试的前一个工作日持有关证明向院系提出缓考申请,并填写缓考申请表,经院系教学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并由院系通知任课教师;(二)课程缓考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其它按补考管理。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可提出转专业、转学的申请:(一)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并提供证明,经学校考核证实,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现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现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学校别的专业学习;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能转专业或转学一次。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专业、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专业、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三)跨学科门类;(四)专升本学生;(五)入学满二年以上;(六)定向生、委托培养生等指导性计划学生;(七)应作退学处理;(八)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八条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手续:(一)符合条件在校内转专业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转出院系同意并经转入院系考核认可,最后由教务处批准;(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学校推荐,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三)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经两校同意后,须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四)转专业、转学在每学期期末集中办理。
第七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一学期1/3时间;(二)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1/3;(三)传染性肝炎、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四)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三十条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持有关证明,经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休学手续,领取休学证明书离校。
学生应当休学而不及时办理休学手续,或办过手续不及时离校而继续学习者,其考核成绩无效,由院系督促学生及时办理手续离校。
第三十一条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习,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并办理离校手续,领取保留学籍证明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至少一学期,一般以一年为限。
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需要延续者,应办理相应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可延续一年。
如不按时办理手续,视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休学、保留学籍累计最多不超过二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复学后,休学、保留学籍之前已记入成绩档案的考核成绩继续有效,并作为学籍处理依据。
第三十三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因伤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身体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二)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应于学期的注册期内持有关证明,经教务处核准后编入原专业相应班级选课学习;(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八章留级、降级与退学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或降级:(一)一学期(不含一年级第一学期)课程考核不合格学分达到20学分以上;(二)一学期补考后不合格学分达到16学分以上;(三)自入学起课程补考后不合格学分累计医学类本科学生达到25学分以上,专升本学生(医学类专升本除外)累计达到12学分以上,专科、医学类专升本学生累计达到16学分以上;(四)本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