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作业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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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作业及答案
1.某日化企业甲(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3月生产和销售日用化妆品的情况如下:
(1)从国企业购进生产日化产品的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200万;
(2)将上述原材料的40%委托日化企业乙生产化妆品,取得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6.1万,含乙代垫辅助材料费0.1万;(3)销售应税自产化妆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780万,销售普通护肤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万;
(4)将自产的一批化妆品作为礼品赠送给某单位,该化妆品无同类市场销售价格,成本50万,国家税务局核定的成本利润率为5%;计算:(1)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甲企业销售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3)甲企业赠送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答案:(1)(200×40%+6.1)÷(1-30%)×30%=36.9(万元)(2)780×30%=234(万元)
(3)50×(1+5%)÷(1-30%)×30%=22.5(万元)
2.某白酒生产企业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一月发生如下业务:
(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00万,另收取品牌使用费50万、包装物租金20万;
(2)提供1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000公斤,收回时支付乙企业不含税加工费1万元,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3)委托加工收回后,将期中9000斤散装药酒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800瓶,已每瓶不含税售价100元通过非独立门市部销售完毕。
计算:(1)甲企业向专卖店销售白酒应缴纳的消费税;
(2)乙企业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应缴纳的消费税。
答案:(1)(200+50+20)÷(1+17%)×20%+20×2000×0.5÷10000=48.15(万元)
白酒品牌使用费和包装物租金应做增值税价税分离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2)(10+1)÷(1-10%)×10%=1.22(万元)药酒属于其他酒(3)1800×100×10%÷10000=1.8(万元)
酒类产品连续加工再销售的,不得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酒类产品已缴纳过的消费税
3.某市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云武牌卷烟,该卷烟平均不含税售价美标准条55元,最高不含税售价每条58元。2014年10月发生如下几笔业务:
(1)从甲卷烟厂购进一批已税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增值税额5.1万;
(2)进口一批烟丝,关税完税价格100万元,关税税额5万元,海
关征收进口环节相关税金后放行;
(3)将国内采购和进口环节的烟丝均领用了40%,用于生产云雾牌卷烟;
(4)与某商场批发部签订赊销合同,按照平均不含税售价将本厂生产的20标准箱卷烟销售给该商场,合同约定当月结款50%,但商场因为资金问题实际支付了40%的款项;
(5)当月对某烟酒批发站按照平均价格销售100标准箱卷烟,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37.5万元;
(6)用10标准箱卷烟换取一批白酒。
(注:1标准箱=250标准条,1标准条=200支,0.003元/支,150元/标准箱)
计算:(1)卷烟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
(2)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可以抵扣的消费税;
(3)销售卷烟应纳消费税(不扣除已纳消费税时);
(4)卷烟换取白酒应纳消费税。
答案:(1)(100+5)÷(1-30%)×30%=45(万元)
(2)(30×30%+45)×40%=21.6(万元)
(3)(55×20×250×36%+20×250×200×0.003)×50%/10000+137.5×36%+100×250×200×0.003/10000=56.1(万元)
(4)58×10×250×36%+10×250×200×0.003/10000=5.37(万元)
4.某酒厂可以生产粮食、薯类酒精为原料的白酒,同时也生产啤酒。2015年2月该厂的生产销售情况如下:
(1)当月用8吨薯类酒精及辅料生产薯类白酒22吨,销售了20吨,每吨不含增值税12000元;用15吨粮食酒精及辅料生产粮食白酒32吨,销售了 30吨,每吨不含增值税18000元;
(2)当月用剩余的酒精和辅料生产白酒10吨,每吨的实际生产成本为8500元,这部分白酒用于抵偿债务,已知该白酒的每吨销售价格分别为 (不含增值税)9000元、10000元、11000元:
(3)当月销售生啤酒10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出厂单价每吨为2800元,另按照惯例开具收据收取每吨200元的包装物押金,限期3个月;
(4)当月销售果啤14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出厂单价每吨为2900元,另按照惯例开具收据收取每吨200元的包装物押金,限期3个月;
(5)当月有以往发出到期包装物押金5000元(生啤)和3000元(果啤)到期未退。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用于抵偿债务的白酒应纳的消费税;
(2)用于抵偿债务的白酒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当月应纳的消费税合计数;
答案:
(1)用于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算消费税的依据,所以用于抵偿债务的白酒应纳消费税为:
10×11000×20%+10×2000×0.5=22000+10000=32000(元)
(2)抵债白酒的销项税额=(9000+10000+11000)÷3×10×17%=17000(元)
(3)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销售粮食、薯类白酒应纳消费税=(12000×20+18000×30)×20%+(20+30)×2000×0.5=156000+50000=206000(元)
抵债白酒应纳消费税32000元
生啤酒含包装物但不含增值税单价=2800+200/(1+17%)=2970.94元,小于3000元,使用220元/吨的单位税额;果啤含包装物但不含增值税单价=2900+200/(1+17%)=3070.94元,大于3000元,使用250元/吨的单位税额。
生啤酒应纳消费税=100×220=22000(元)
果啤应纳消费税=140×250=35000(元)
当月应纳的消费税为:206000+32000+22000+35000=29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