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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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制的受理
(一)首问责任制适用范围:局各股(室)。
(二)首问责任人:最先受理咨询、投诉、业务办理的本单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三)受理内容:医疗保险局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本单位各项工作业务的办理,医疗保险局行政行为引发的各种投诉,上级及有关部门转来的有关咨询和投诉等。
(四)受理形式:来信、来电、来访等。
二、首问责任工作制度
(一)对前来办理业务、咨询、投诉者提出的问题,无论是否属于本人、本科(室)或本单位范围内的工作,首问责任人应当主动热情地接待,不得随意推诿、搪塞、拒绝。
(二)凡属于本人、本科(室)及局属各单位业务范围内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首问责任人能立即答复或办理的,应当场答复或办理;对问题比较复杂,本科(室)难以解决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协调或处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当场答复或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不属于本股(室)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按照职责分工,为咨询、投诉、业务办理人联系和落实对口的股(室)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
(四)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尽量告知其受理单位,或作相应的解释工作。
(五)首问责任人(或具体承办人)在答复问题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给予准确答复。对于不清楚、掌握不准确的问题,应及时请示分管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并给予答复。
三、首问责任制的督查
(一)加强对首问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局领导按职责分工负领导责任,股(室)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首问责任人(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制执行和落实情况由局办公室组织相关科室进行检查督办,并及时报告情况。
(三)发现并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批评教育;二次诫勉谈话;三次通报批评;四次以上将按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法规给予严肃处理,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1、对前来办理业务、咨询、投诉的人员态度冷漠、刁难、扯皮,甚至发生争执引起当事人不满,责任方为首问责任人(或承办人)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2、拒绝受理或借故拖延办理时间的;
3、对问题处理不当,致使重复上访或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4、被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上级部门公开批评经查实的;
5、违反规定答复或办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受理过程中有其他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