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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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1.对于履行期已届的拒绝履行,根据债 权人的选择,债务人得负强制履行或损 害赔偿的责任。
2.对于未届履行期的拒绝履行,债权人 得拒绝受领,若是双务合同,债权人可 因此解除合同。
三、履行迟延(债务人迟延) (一)概念
债务人对于已届履行期的债务,能 履行而未履行则构成履行迟延。
(二)构成条件 1、须有合法债务存在 2、须债务已届履行期 3、履行须为可能 4、须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
三、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罗马法以来各国法律共 认的概念,现已成为私法上的一大原则, 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相辅。诚信原则和 公序良俗均为抽象概念,是道德观念的 法律化。
四、情事变更原则
是指作为合同存在前提的情事,因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事先 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合同 关系显失公平,使合同之债成立时的基 础丧失,法律基于诚信和公平原则赋予 一方当事人以变更合同关系的权利。这 一原则的宗旨在于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 益平衡。
第四,债务人能补正而不补正的,债权 人可请求法院强制履行。但依性质不能 强制执行的除外。
(2)履行上的瑕疵不能补正时的法律效 果:
债权人可拒绝受领,并可准用履行不 能的规定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债 权人如果愿意受领,则可就其价值减少 部分请求损害赔偿。
2、对于加害给付
无论债务人给债权人以及与债权人有 特定关系的第三人造成的是财产还是人 身损害,债务人均应予以赔偿。在人身 损害的情形,债务人还可能承担精神损 害的赔偿责任。
第二,在双务合同,债权人免除对待给 付的义务。对待给付已经履行的,可依 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履行不能系因不可 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的,应依 风险负担的规则处理。
不可归责事由的举证责任一般由债务人 承担。
二、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债务人能履行而违法地表 示不为给付的意思表示。 构成条件 1.须有合法的债务存在 2.须履行仍为可能 3.须债务人有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 4.须债务人出于故意 5.债务人拒绝履行须无合法理由。
(三)法律效果
1、在合同之债,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具 体依《合同法》第94条) 2、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3、对迟延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负责 4、履行迟延后,如债务人的履行对于债 权人已无利益,债权人得拒绝受领,而 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履行是否无利益, 应依诚实信用及具体情事决定
四、瑕疵履行(不完全履行)
(四) 法律后果
1、对于不适当给付
(1)履行上的瑕疵能够补正时的法律效 果:
第一,债权人有权拒绝有瑕疵的履行, 要求债务人补正,并不负受领迟延的责 任。
第二,因标的物的补正而造成债务人履 行迟延的,债务人应承担履行迟延的责 任。如债权人因此受有损失,债务人应 予赔偿。
第三,标的物虽能补正,但补正对债权 人已无利益的,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并 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章 债的效力
第一节 概说
一、债的效力的概念 债的效力是指债的关系发生后,为
了实现其内容而由法律所赋予的效果, 包括债权效力和债务效力。 债权效力表现为请求力、保持力和强制 执行力。
债务效力表现为:
1、债务人必须按法定或约定履行债务。 2、债成立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即成为
债的一般担保。 3、债务人违约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应
(一) 概念
债务人虽有履行但履行的内容有瑕 疵或给债权人造成其他损害。
(二) 类型
1. 不适当履行
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量、 质、方式等)
2. 加害给付 指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瑕疵,使
债权人的其他利益受到损害。(此时构 成违约与侵权的竞合)
(三) 构成要件 1、须有履行行为 2、须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 3、须可归责于债务人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类型
(一)依主体范围划分
1.对内效力,指发生于债权人和债务人 间的效力
2.对外效力,指发生于债权人和第三人 间的效力
(二)依债的效力涉及的债的关系划分
1.一般效力,也称普通效力,指对所有 类型的债都适用的效力
2.特殊效力,仅指对某些类型的债适用 的效力
三、债的效力的 扩张
(一)各国逐渐承认为第三人利益订立 的合同
(二)各国债的保全制度趋于完善 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得以其债权对抗
特定的第三人
(三)租赁权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
(四)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的创立
(五)债务人依城实信用原则发生对第三人 的义务
第二节 履行债务
一、履行的概念 二、履行的内容
债务人除了应当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 外,还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种种附随义 务,如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 说明义务、保密义务、忠实义务等。
行不能
(二)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
能时:
第一,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但 应承担违反债务的责任,如支付违约金 或赔偿损失。 第二,对于合同之债,债权人可解除合同, 并请求损害赔偿。
在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 不能时: 第一,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 且不承担违反债务的责任。
第四节 受领迟延 一、受领的概念 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行为即为受领 二、受领的法律性质 法国与日本民法学说多认为受领是债
权人义务;德国和台湾民法学者多倾向 于受领为债权人权利。
三、受领迟延的构成条件 1、须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协助 2、须债务已届履行期 3、须债务人已提出或实行履行 4、须债权人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
第三节 不履行债务及其效力
不履行债务的形态有4种:履行不能、 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瑕疵履行)和 履行迟延,但结果只有一个,即未能满 足债权。 一、履行不能 (一)类型 1、 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 2、 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
3、 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 4、 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 5、 全部不能与一部不能 6、 可归责的履行不能与不可归责的履
四、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 1、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得以减轻,即其仅对故
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2、停止支付利息 3债务人仅就受领迟延前所生孳息承担返还责
任。 4、债务人得请求标的物的保管费用和因受领
迟延而增加的必要费用 5、赔偿债务人因履行所受到的必要费用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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