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若干业务处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若干业

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发票,快速反应机制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国税函﹝2005﹞23号

【发文日期】2005-01-21

【实施时间】2004-10-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区局、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有关要求,全市已于2004年10月15日起正式启用了失控发票快速反应系统。鉴于系统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完善等原因,现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失控发票确认。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深国税发[2004]197号)第一条情形确认为失控发票外,在实际工作中,以下情形的专用发票可确认为失控发票:

(一)纳税人因金税卡故障等原因,卡内信息丢失,尚未开具且无法通过发票退换—;—;IC卡退票办理的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已正常申报纳税,但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虚开的专用发票。

确认新增的失控发票,需填写《增值税失控发票登记表》(附件1)。纳税人因跨区迁移、注销、开票限额调整以及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等原因正常办理专用发票缴销的,不可确认为失控发票,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发票退换—;—;IC卡退票(纳税人需将发票电子号码从金税卡退回至IC卡),同时对退回发票电子号码销库处理,纸质空白发票手工验销后剪角作废。

二、失控发票采集。失控发票信息在发票发售子系统“发票管理”-—;—;“失控发票登记”采集。失控发票信息必须在当月11日前(含当日,纳税申报期遇节假日顺延)全部采集完毕,不得滞后。

(一)对纳税人未在报税子系统抄报税处理的专用发票,分正常户、非正常户分别在“正常企业失控发票登记”、“非正常企业失控发票登记”采集。

(二)对纳税人已在报税子系统抄报税处理的专用发票,在“失控发票手工录入”采集。

三、认证失控发票处理。各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及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深国税发[2004]197号)要求,对认证系统双向比对失控发票(即“认证时失控发票”及“认证后失控发票”,以下统称“认证失控发票”)进行处理,于每月15日前填报《认证失控发票处理情况汇总表》。

(一)在2005年1月31日前,完成对认证日期从2004年10月1日至2005年1月31日期间“认证失控发票”的处理。自2005年2月1日始,各单位指定专人每天查询统计失控发票双向比对结果(选择认证日期查询),对新增“认证失控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处理。对认证日期在2005年1日31日前以及在目前查询方式下遗漏的“认证失控发票”信息,市局将统一整理名单(剔除已通过协查系统处理的失控发票)下发各单位审核检查,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二)对“认证失控发票”,认证岗位或其他金程工程岗位扣留或追缴抵扣联原件(填

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对跨区认证的,由受理地管理部门转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三)对纳税人取得的“认证失控发票”,在税务机关检查处理完成前,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对已抵扣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追回已抵扣税款,对已办退税的,通知退税部门追回已退税款。

(四)指定一个复核岗位将转办的《认证不符、密文有误或认证失控专用发票转办单》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及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转稽查部门。

(五)稽查部门对复核岗位移送的“认证失控发票”应单独登记台帐,按照《关于规范认证系统转入委托协查和转办受托协查流程的通知》(深国税发[2004]166号)规定的流程和时限,对纳税人进行调查取证,并将电子数据导入协查系统生成认证系统转入失控发票委托协查;在协查系统不支持电子数据导入前,需要人工将认证失控发票的票面信息逐项录入协查系统内部生成模块,分别生成名称为“ XX局认证时失控发票(X)”或“XX局认证后失控发票(X)”的委托协查,进一步查明失控原因并向开票方税务机关索取纸质证明材料。

(六)根据受托方税务机关返回协查结果及调查取证材料,对“认证失控发控发票”属于税务机关责任或技术性错误的,允许纳税人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税款;涉及发票的一般性违规行为,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涉嫌偷骗税,转稽查程序立案查处。

(七)进入稽查程序立案查处的,应将立案情况抄送主管税务机关,相关协查资料转检查岗位随同稽查案卷归档;稽查部门没有立案查处的,按接收路径将协查结果及调查取证材料连同接收的材料,一并反馈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归档。

(八)稽查部门应将认证系统转入的失控发票委托协查在内部生成委托协查中剔出,分别人工计算内部生成选票准确率和认证系统转入委托协查选票准确率,并按照协查系统报表的统计口径将上月发出的“认证时失控发票”、“认证后失控发票”和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发票分别汇总列表,于每月2日前(遇有节假日顺延)通过OA公务邮件报市局(稽查局)。

四、失控发票证明开具。对由我局登记的失控发票,购货方或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索取失控发票相关证明材料的,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开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失控发票情况说明》(附件2)。

以上通知如与总局新规定不一致的,依总局规定执行。

附件:1.《增值税失控发票登记表》(略)

2.《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失控发票情况说明》(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