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
2024+202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廉租房补贴
2024+202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廉租房补贴一、补贴对象及标准1.补贴对象:具有本地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规定标准,且无自有住房的居民。
2.补贴标准:根据家庭人口、收入水平等因素,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每人每月300元、400元和500元。
二、补贴发放流程1.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需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公示:社区收到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3.发放: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申请家庭指定的银行卡。
4.监督: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群众投诉和监督。
三、补贴资金来源1.财政拨款:市、区两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承担补贴资金。
2.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力量捐助,共同帮助住房困难家庭。
四、宣传及培训1.宣传: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社区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补贴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
2.培训: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熟悉政策,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五、实施保障1.政策保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2.资金保障:确保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不让一个符合条件的家庭掉队。
3.人员保障:充实社区工作力量,提高工作效率。
六、后期评估1.数据收集:定期收集补贴发放情况,分析政策效果。
2.问题整改: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用心去倾听群众的需求,用情去解决群众的困难。
我相信,只要我们共同努力,就一定能够让这项政策惠及更多住房困难的家庭,让他们在城市中拥有一个温馨的家。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
2024+202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就在这个充满希望的时刻,悄然展开。
让我们一起携手,为城市的美好明天努力!注意事项一:确保补贴申请的公正性解决办法: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对申请者的资料进行细致核查,避免出现虚假申请的情况。
社区工作人员要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每份申请进行实地调查,确保每一分补贴都发放到真正需要帮助的家庭手中。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2.21•【字号】沪房管保[2010]436号•【施行日期】201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436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现将《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为切实推进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的有关规定,就具体贯彻事项规定如下:一、关于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造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可根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投资建设有关规定,受让或租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
二、关于非居住房屋改建公共租赁住房非居住房屋改建或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运营机构在房屋用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利用或部分利用原有非居住房屋结构,按规定将非居住房屋改建和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
运营机构可利用自有非居住房屋投资改建或改造;也可与产权单位合作利用非居住房屋投资改建或改造。
三、关于准入条件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应达到二年以上,并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应达到一年以上。
2、各区(县)制定具体准入条件时,申请人员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劳动或工作合同的年限可设定不同标准,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员可根据工作性质设定年限标准,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可根据居住证类型设定年限标准。
3、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范围应限制在申请对象本人、配偶、未婚子女范围内。
上海廉租房申请条件2022
上海廉租房申请条件2022上海在国内的经济很发达,很多⼈都会去上海⼯作,寻求发展机会,上海是有很多机会但⼈多竞争也激烈,并不是所有⼈到了上海都能够⽴住脚跟,经济能⼒⽐较弱的⼈要多关注政府福利,店铺⼩编为你介绍了上海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活;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满1年;3、申请家庭⼈均居住⾯积低于7平⽅⽶(含7平⽅⽶);4、3⼈及以上申请家庭⼈均⽉可⽀配收⼊低于2500元(含2500元)、⼈均财产低于90000元(含90000元),2⼈及以下申请家庭⼈均⽉可⽀配收⼊低于2750元(含2750元)、⼈均财产低于99000元(含99000元);5、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过出售或赠与住房⽽造成住房困难的⾏为。
【备注】: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为能⼒、年满35周岁的单⾝⼈⼠(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可以单独申请廉租住房。
申请资料:1、⾝份证;2、户⼝本;3、结婚证或单⾝证明或离婚证等等;4、房产证;5、动迁协议(动迁需提供);6、买卖合同(卖房需提供);(动迁的需提供动迁协议、卖房的需提供买卖合同);5、可⽀配收⼊相关证明材料:从业⼈员单位证明、⼯资存折复印件等等;6、财产相关证明材料: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外省市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股票对账单、债券凭证、保险合同复印件等。
申请流程:1、申请家庭向户籍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提出申请;2、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初审核查;3、在申请⼈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进⾏初审公⽰;4、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核查及复审公⽰;5、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进⾏登录,同时在市和区住房保障机构⽹站或有关媒体发布登录公告,向申请家庭出具登录证明。
上海廉租房申请⽐较激烈,需要的时候可以来店铺找律师咨询解决⽅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制订的黄浦区居委会“两个清单”的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制订的黄浦区居委会“两个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1.03
•【字号】黄府办发〔2016〕059号
•【施行日期】2016.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正文
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制订的黄浦区居委
会“两个清单”的通知
黄府办发〔2016〕059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区民政局制订的《黄浦区居委会协助行政、司法(人民/社会团体)事务目录清单(2016年2.0版)》和《黄浦区居委会证明类印章使用事项目录清单(2016年2.0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3日
附件1:。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有关操作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有关操作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4.09.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9.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廉租住房申
请审核有关操作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根据近年来廉租住房工作实践,经研究,现对申请审核中有关具体操作政策作如下完善或明确,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部分特定对象的申请规定
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原则上应当与其监护人或者与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为成年单身人士且不与监护人或者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可以单独申请,相关手续由监护人代为办理,配租方式为租金配租。
二、部分特定对象的住房面积计算规定
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按政策入沪人员,如不拥有其户口所在地住房的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且其户口所在地内也无直系亲属或虽有直系亲属但其直系亲属(含直系亲属配偶)在其申请时不拥有及申请前5年内不曾拥
有该住房的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居住面积可以不作计算。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9月10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沪房管规范保[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2012]20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现将《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相关工作,满足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沪府办发〔2012〕9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筹措、分配供应和租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措与管理第三条(房源筹措)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以下简称“廉租住房”)采取市和区(县)联合,以区(县)为主的方式筹措。
市和区(县)政府指定机构或者住房保障机构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年度住房保障工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筹措廉租住房:(一)新建、配建、改建获得的住房;(二)收购或者转化获得的住房;(三)政府调配的住房;(四)长期租赁社会机构和个人提供的住房;(五)接受捐赠等其他途径获得的住房。
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市政府指定机构建设筹措的廉租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按计划分配给各区(县)使用。
第四条(房源种类)本市中心城区域和郊区(县)主城区域内建设筹措成本高、资源紧缺的廉租住房,只能作为租赁使用,不可作为转化出售。
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doc
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工作,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45号),结合本市廉租住房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二章申请受理第三条(申请人员范围)单身人士申请廉租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居住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一)夫妻(结婚需满1年);(二)父母与子女;(三)父母、子女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四)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五)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一)夫妻应当一同申请;(二)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廉租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三)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同申请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廉租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四)父母双亡并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五)离婚人士,需离婚满3年,方可申请廉租住房。
第四条(申请人员年龄、婚姻状况年限和户口年限的计算)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对象”)的年龄、婚姻状况年限和户口年限以提出申请之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第五条(共同申请人代表)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
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第六条(申请时间、申请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窗口,根据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受理本街道(乡、镇)范围内城镇居民的廉租住房申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规范〔2019〕8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规范〔2019〕8号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对《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2019年11月27日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相关工作,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的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配租供应第三条(租金配租范围)经申请审核并取得登录证明的廉租住房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凭登录证明前往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办理租金配租。
第四条(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符合租金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及时与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采用全市统一示范文本,就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定的配租面积、单位配租面积的租金补贴标准、最高可补贴金额、申请人自行租赁住房的要求、租金补贴的用途、租赁补贴的发放方式与发放时间、自行租赁住房合同变更的处理、违反协议的处理等事项予以约定。
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原则上为3年。
上海廉租住房主要政策
上海廉租住房主要政策一、哪些对象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月前连续6个月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1100元(含1100元),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2.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3.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
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4.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1120元/月),并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1.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3.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
4.1966年底以前的归国老华侨。
二、到哪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怎样申请?街道(镇、乡)住房保障部门在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廉租住房的申请。
申请家庭需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时应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作出诚信承诺,提交相应材料。
三、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1)廉租住房申请表(受理窗口领取并填写)。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出示身份证原件)。
(3)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出示户口簿原件)。
(4)家庭现有住房的证明(出示现居住地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原件;有他处住房的,需提供其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原件);原住房已拆迁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5)家庭成员申请之月前连续6个月的收入证明。
(6)家庭成员申请之日的上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7)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需提供本市残联核发的残疾证明。
2021年上海申请廉租房条件一览
2021年上海申请廉租房条件一览廉租房的福利性特点,决定了其与一般商品房的开发与运作有着明显的不同。
然而也正是由于这些特点的存在,廉租房的开发与运作面临新的困难。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1年上海申请廉租房条件一览,更多申请书点击“申请书”查看!2021年上海申请廉租房条件一、市筹公租房申请条件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二) 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 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二) 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二、区筹公租房申请条件各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由各区政府制定并公布。
比如,申请闵行区筹公租房,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 ;2、已与我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米 ;4、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其中,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地位于本市宝山区、嘉定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县和原南汇区的,且申请家庭成员均不是该户籍地住房产权人的,该户籍地住房可不计建筑面积。
以单位名义集体申请的,其本单位职工和职工家庭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申请单位还应该是闵行区的各类机关、在闵行区工商注册登记或者实际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上海廉租房配租方式(一)选择放弃实物配租、享受租金配租的,应当按照租金配租的有关规定办理配租手续,并在签订的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内不得申请实物配租;(二)选择实物配租轮候期间租金配租的,在轮候期间可以先按照租金配租有关规定办理配租手续,但在配租廉租住房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退出租金配租;(三)选择直接轮候实物配租的,在选择3个月后,可以重新选择租金配租或者实物配租轮候期间租金配租。
上海保障性住房申请流程
上海保障性住房申请流程上海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流程大致如下:1.提交申请。
申请人首先需要在线上平台(如“随申办”微信小程序、APP或支付宝小程序)提交申请,选择“保障性租赁住房服务”,然后根据指引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申请材料,并选择申请类型和户型。
12.房源筛选和预约看房。
在平台上搜索目标房源,结合自身需求筛选区域、租金范围、户型及配租方式,然后预约看房。
3.资格审核和轮候。
提交申请后,相关部门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包括收入、住房情况等。
对于无房家庭,可以申请轮候,等待合适的房源。
4.签订租赁合同。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以与租赁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并进行网签备案。
5.公示和审核。
申请人的信息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
6.完成申请。
公示期过后,申请人完成所有步骤,审批成功。
7.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会根据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如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等)以及具体政策有所变化。
申请人应关注最新的政策公告,并按照相关指引进行操作。
示例:一、上海市保障性住房申办流程(一)申请家庭提交申请资料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购房者可以提交信息资料进行申请。
(二)受理部门决定是否受理受理部门会在5个工作日内对购房申请进行审批。
若资料充足决定受理,会向房屋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初审核查。
主要核查信息:1.户口年限、婚姻状况等。
受理期截止日期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2.住房情况。
核对机构在收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委托书之日其10个工作日内完成;3.经济状况。
核对机构在接受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委托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初审、公示。
若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对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时机居住地进行出身公告(7日)。
若接到举报,十日内对申请人资格进行核实,不符合条件的撤回申请,申请失败;若审核符合条件或者,无举报情况,将资料移交区(县)保障机构。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12•【字号】沪房管规范保[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2012]18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市房地资源信息中心、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1〕48号)和本市其他廉租住房相关规定,结合廉租住房工作实际,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申请对象(指共同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下同)住房面积核查与认定工作,根据本市廉租住房管理的有关办法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面积核查的范围住房面积核查的范围包括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
他处住房是指核定面积家庭成员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以外拥有的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以下简称“承租公房”)、已落实私房政策发回产权由业主自管的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核定面积家庭成员,是指包括申请对象在内、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中有居住权利的家庭关系人员。
二、核定面积家庭人数核定面积家庭人数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内其他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人员确定。
下列人员可以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一)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迁离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未成年人员;(二)原户口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未婚现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在外地学校学习等人员;(三)户口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在境外学校学习未满5年,未婚且未定居,或者在境外工作未定居且每年在本市居住满90日的人员。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2.15•【字号】沪房规范〔2017〕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和各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现将修改后的《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三章申请受理第四章审核确认第五章虚假申报的处理第六章附则上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工作,根据《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及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三条(申请主体)单身人士或者家庭可以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
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
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第四条(申请条件)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二)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有效《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三)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市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相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相关政策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沪府规〔2021〕1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相关政策标准的通知沪府规〔2021〕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本市廉租住房相关政策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二)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申请时在户口所在地连续满1年;(三)家庭人均住房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四)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50400元(含50400元)、人均财产低于150000元(含150000元),3人以下或经认定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55440元(含55440元)、人均财产低于165000元(含165000元);(五)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因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可以单独申请。
二、配租标准(一)配租面积廉租住房保障的配租面积为保障家庭(含单身人士,下同)已有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差额面积。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
按照此方式计算后,租金配租家庭的配租面积不足居住面积15平方米的,按照居住面积15平方米确定;超过居住面积45平方米的,按照居住面积45平方米确定。
(二)租金配租补贴标准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3600元(含33600元)的3人及以上家庭,以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6960元(含36960元)的3人以下或经认定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租金补贴标准是:黄浦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浦东新区为160元,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青浦区为120元,金山区、奉贤区、崇明区为75元。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级及以上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廉租住房管理中的行为。
第三条廉租住房是指价格低于市场租金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低收入家庭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家庭。
第五条廉租住房的发放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廉租住房的申请和审核第六条低收入家庭可向所在地社区(街道)申请廉租住房。
第七条社区(街道)应当建立低收入家庭信息库,定期更新家庭收入状况。
第八条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收入证明、居住证明、家庭成员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各社区(街道)应根据廉租住房资源情况和低收入家庭的需求,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进行审核,并及时告知审核结果。
第十条审核廉租住房的家庭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条件,并采取抽签等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入住名单。
第三章廉租住房的租赁与管理第十一条低收入家庭入住廉租住房应签订合同,并缴纳相应的押金和管理费。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的租金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得高于市场租金。
第十三条租赁廉租住房的家庭需要按时交纳租金,不得拖欠。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的家庭在租赁期内不得私自转租、转借、非法转让住房。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违反住房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廉租住房的维护和保障第十六条各社区(街道)应建立廉租住房的维修保养制度,定期对住房进行检查维修。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的家庭发现住房内存在问题时,应及时向社区(街道)反映,由社区(街道)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的家庭在住房维修期间,应积极配合,并按规定交纳维修费用。
第十九条对于恶意破坏廉租住房的家庭,社区(街道)有权要求其迁出,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廉租住房的监督和处罚第二十条廉租住房的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024年上海公租房合同及申请指南
2024年上海公租房合同及申请指南根据上海市政府的公布,2024年上海公租房的合同及申请流程有一些调整和更新。
以下是针对这些变动的详细指南。
一、申请条件1. 上海市户籍人口:申请人必须具有上海市的户籍,并持有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也必须在上海市有合法的居住证。
2. 家庭收入标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综合收入不得超过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2倍。
具体收入标准会根据当年市场情况作出相应调整,详细信息可通过上海市公租房官方网站查询。
3. 住房情况:申请人必须无自有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
已购房的申请人不得同时享受公租房政策。
二、申请流程1. 网上申请:申请人需要在官方网站上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并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及收入证明等。
详细的材料要求会在申请表上列明。
2. 审核与面试:提交材料后,申请人会接受相应的审核。
通过初步审核的申请人将被通知参加面试,面试是为了进一步确认申请人的家庭背景和经济情况。
3. 公示与摇号:经过面试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进入公示环节。
公示期通常为7天,期间社会公众有权查阅并提出异议。
公示结束后,将根据申请人的数量进行摇号抽签,确定最终的入选人员。
4. 签订合同:入选的申请人将被通知签订公租房合同。
合同期限通常为5年,期满后可续约。
在签订合同前,申请人需要缴纳一定的押金和租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搬入公租房。
三、合同条款1. 租金:公租房的租金由上海市政府根据市场价格和居民经济状况作出调整,具体租金标准会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 维修费用:公租房的日常维修费用将由房屋管理方承担,但申请人需要承担因人为损坏造成的维修费用。
3. 其他费用:申请人需要负责缴纳相关的水电费用、物业管理费用等,具体费用标准会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4. 租赁期限: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为5年,期满后可以续约。
申请人需要在合同到期前提前90天向房屋管理方提出续约申请。
总结2024年的上海公租房合同及申请指南对于申请人来说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但通过了解申请条件和流程,合理规划个人的住房需求,积极提供相关资料,有望成功入选公租房。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廉租住房的管理,确保贫困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廉租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投资的住房,以价格低廉的方式出租或出售给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
第四条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保护贫困家庭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确保程序规范、信息透明。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六条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是申请廉租住房的前提。
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第七条廉租住房的申请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申请人应当按时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廉租住房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
政府部门应当提供便利的申请途径和材料审查服务。
第九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家庭无房或住房条件确实困难;(三)家庭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条廉租住房的审核工作由政府部门负责。
应当根据家庭的经济状况、住房需求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向申请人发放审核结果通知。
第三章配租与管理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的配租原则是公平、合理、便利。
配租应当根据家庭的需求、住房面积、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的租金由政府部门制定,并根据家庭的经济能力进行适当调整。
租金调整应当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租赁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时缴纳租金,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租金收取、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应当做到规范、高效。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廉租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住房设施、安全等方面的维护和管理。
及时修缮住房,确保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对于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并取消其廉租住房申请资格。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和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及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及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可支配收入、财产的核对以及核对程序,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实施机构)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由市、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统称核对机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可支配收入的具体内容)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家庭的总收入扣除缴纳的各项税金和社会保险费后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有关收入等。
(一)工资性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其他劳动收入;(二)经营性净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即全部生产经营收入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税金后所得的收入;(三)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知识产权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四)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助金等,家庭间的赠送、赡养费、抚(扶)养费等;(五)其他有关的收入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以公允价值确定的收入。
第五条(免于计入可支配收入的内容)下列内容免于计入可支配收入:(一)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发的科技、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政府给予见义勇为人员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者的一次性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二)优抚对象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烈士褒扬金、伤残护理费、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烈属抚慰金、差额补助、生活补助、优待金、临时补助、医疗补助和丧葬补助费;(三)军队发放的转业费,军队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的复员费、路费、伙食费及津贴、易地安置的安家费、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业(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及其他补助费;(四)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实习或者勤工俭学获得的收入;(五)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的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六)其他抚恤金、丧葬抚恤金;(七)依据《国家赔偿法》获得的国家赔偿金;(八)因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收入;(九)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帮困款物;(十)工会组织发放的帮困金、补助金;(十一)计划生育奖励金、生育医疗费补贴、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一次性补助金、特别扶助金和其他有关计划生育的补助金;(十二)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的老年综合津贴、高龄老人长寿津贴;(十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交通补贴、一户多残困难家庭获得的一户多残生活补助金;扶残涉农经济组织的扶持对象获得的劳动补贴等收入;残疾人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阳光心园”、“阳光之家”的援助及服务对象,获得的交通、伙食、劳动补贴及津贴;(十四)政策性农业补贴,如农资综合补贴、水稻种植补贴等;(十五)原住房被征收(拆迁)且无他处住房,获得的原住房征收(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十六)其他政策明确规定免于计入申请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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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三条(申请人员范围
单身人士申请廉租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居住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
(一夫妻(结婚需满1年;
(二父母与子女;
第五条(共同申请人代表
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第六条(申请时间、申请地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窗口,根据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受理本街道(乡、镇范围内城镇居民的廉租住房申请。
(八申请对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当提供相关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九申请对象签名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等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十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八条(保密义务
各级住房保障机构及其委托核查的核对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审核、供应等工作中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自身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漏。第九条(受理申请
申请对象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对象以及申请对象以外按规定列为住房面积和经济状况核查核对人员签名的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对象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材料。
(四申请对象的婚姻状况证明;其中离婚人士,应当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
(三父母、子女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
(四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五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一夫妻应当一同申请;
(二未成年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廉租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
(三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同申请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廉租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收件收据,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的,收件日为受理日;提交的申请材料尚未齐备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退还申请材料,并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要求。
第三章审核登录
第十条(初审核查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受理申请后,开展初审核查工作,其中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和住房交易等状况的核查同时开展。户口年限和婚姻状况核查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年限一般以户口簿记载为准,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也可以向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取户籍资料进行核查。
(四父母双亡并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五离婚人士,需离婚满3年,方可申请廉租住房。
第四条(申请人员年龄、婚姻状况年限和户口年限的计算
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对象”的年龄、婚姻状况年限和户口年限以提出申请之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工作,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45号,结合本市廉租住房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核查期间,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可以向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居委会征询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居委会应当在收到征询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取居民群众意见,并书面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
第十一条(初审公示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经初审核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和实物配租的规定,明确申请对象可以申请的配租类型,同时将申请对象的姓名、户籍所在地、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可以申请的配租类型等情况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为期7日的初审公示,其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仅公示认定结果。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初审公示。
(五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应当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六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上1个月末前溯1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其他应当提供的收入证明材料。
(七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上1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外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以及其他应当提供的财产证明材料。存在申请时上1个月末前溯1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情形的,还需要提供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
申请对象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共同申请人户口不在同一街道(乡、镇的,应当选择向一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已出售或已征收(拆迁,如果拥有本市他处住房的,应当将户口迁入本市他处住房,然后向户口迁入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如果没有本市他处住房、或者户口暂时不能迁入本市他处住房的,应当向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第七条(申请材料
住房面积、住房交易等状况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委托本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开展。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在收到委托书(附核查对象名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申请对象面积核查办法和有关规定完成核查工作,并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出具核查情况报告。
经核查,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和住房交易等状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开展经济状况核对。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在接受委托书(附核对对象名单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参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程序完成核对工作,并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出具核对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