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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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表

【标 签】关联业务往来,纳税申报表,税收征管

【颁布单位】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穗国税发﹝2010﹞93号

【发文日期】2010-04-07

【实施时间】2010-04-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关联申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2008年度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所存在的问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以下简称《关联申报表》)的报送和填写要求补充明确如下,请各单位结合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文件要求,及时向企业和中介机构做好关联申报的宣传培训工作,并加强对企业关联申报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审核。

一、关于《关联申报表》的报送要求

无论当年度是否发生关联业务往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应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一并报送《关联申报表》的纸质报表和电子申报数据。 企业当年度发生关联业务的,应按实际情况填报《关联申报表》。如当年度无发生关联业务的,除了以下三种情形外,《关联申报表》中的表1至表9可报送空白表:

(一)当年度存在关联方的,应按关联关系填报《关联申报表》中的《关联关系表(表一)》;

(二)持有外国(地区)企业股份的居民企业,应根据当年度持股情况填报《关联申报表》中的《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

(三)当年度向境外支付款项(包括未支付但已列入当年度成本费用的款项)的企业,应根据关联和非关联支付款项情况填报《关联申报表》中的《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

二、关于《关联申报表》的填写要求

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的填写说明和以下要求填报《关联申报表》:

(一)《关联关系表(表一)》

1. 关联方包括与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组织和个人。

2. 如关联方为个人,“关联方名称”填写关联方的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关联方的合法身份证照号码(居民身份证号、护照号等),“国家(地区)”填写关联方所属的国籍或常住国(地区),“地址”填写关联方住所或实际常住地址。

(二)《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

1. 企业当年度发生关联业务往来,且按规定应准备同期资料的,如企业已准备了同期资料,“本年度是否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一项中选择“是”,否则选择 “否”。企业当年度发生关联业务往来,但符合免除准备同期资料条件的,“本年度是否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一项中选择“否”,并同时选择“本年度免除准备同期资料”一项。

2. 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应作为商品销售收入,在“商品(材料)销售”相关栏目填写,并在《购销表(表三)》对应栏目中填报具体情况。

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交易应按商品购销类型在“材料(商品)购入”和“商品(材料)销售” 相关栏目填写,并在《购销表(表三)》对应栏目中填报具体情况。

(三)《购销表(表三)》

1. 栏目二“按出口贸易方式分类的出口销售收入”中,来料加工方式的出口销售收入关联金额和非关联金额均不含来料料值,其他贸易方式的出口销售收入关联金额和非关联金额需含料值。

2. 企业向境外某一企业、组织、个人销售或采购商品(材料)的金额占企业出口销售总额或进口采购总额10%(含)以上的,应在栏目三和栏目四分别填写该境外关联、非关联交易对象的信息及交易情况。

(四)《劳务表(表四)》

1. 劳务收入或支出是指企业提供或接受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发生的收入或支出,具体项目主要有佣金、手续费、设计费、咨询费、培训费、管理服务费、承包工作款、建筑安装款、文体演出款、市场开拓费、认证检测费、售后服务费等。

2. 企业提供或接受境外某一企业、组织、个人的劳务所发生的收入或支出占企业劳务收入总额或劳务支出总额10%(含)以上的,应在栏目二和栏目三分别填写该境外关联、非关联交易对象的信息及交易情况。

(五)《无形资产表(表五)》

出让或受让无形资产的收入或支出是指出让或受让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在内的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或支出。

(六)《融通资金表(表七)》

1. 企业从关联方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所列

债权性融资的,应据实填写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并在本表“定期融资”或“其他合计”栏目填写具体融资情况。

2. 本表应填写的关联融通资金交易包括按要求应计息但实际未计息的融通资金交易。

3. 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各类有明确规定融资起止时间和利率的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应在本表“定期融资”栏目填写。其中,“应计利息支出”和“应计利息收入”按实际融资利率计算。

4. 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延期付款、现金池或集团内企业间无协议的长短期资金调拨使用等业务应在本表“其他合计”栏目填写。其中,“应计利息支出”和“应计利息收入”按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七)《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

1. 本表栏目三所指的“非低税率国家”目前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挪威。

2. 如居民企业投资多个外国企业,本表应按投资的外国企业户数一户一表分别填写。

3. 对于被投资外国企业情况,除填写本表栏目二“被投资外国企业基本信息”外,还应完整填写栏目三至栏目九关于被投资外国企业的其他具体信息。

(八)《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

1. 如企业当年度接受境外关联方劳务,除填写《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劳务支出”栏目及《劳务表(表四)》外,同时还应按劳务支出的具体项目分别填写本表项目6至项目17。

2. 如企业当年度受让境外关联方的无形资产,除填写《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受让无形资产”栏目及《无形资产表(表五)》外,同时还应按受让无形资产的具体项目分别填写本表项目4和项目5。其中,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支出在项目4“特许权使用费”填列;受让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支出在项目5“财产转让支出”填列。

3. 如企业当年度受让境外关联方的固定资产,除填写《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受让固定资产”栏目及《固定资产表(表六)》外,同时还应按受让固定资产支出的具体项目分别填写本表项目3和项目5。其中,受让固定资产使用权发生的支出在项目3“租金”填列;受让固定资产所有权发生的支出在项目5“财产转让支出”填列。

4. 如企业当年度与境外关联方发生融资计息关联交易,除填写《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融资应计利息支出”栏目及《融通资金表

(表七)》外,同时还应填写本表项目2。

5. 本表所填报的境外支付款项金额应包括未支付但已列入年度成本费用的金额。

附件:关联申报表填写部分常见问题一览表

附件:18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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