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现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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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锋学校现金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政策,保护国有资产,加强我校的现金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学校只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账户用于现金收支结算,并接受银行监督。

第二条学校设置专职出纳,负责办理学校各项现金业务。学校的各项正常收费应当及时缴存银行,不得从中坐支。

第三条现金开支范围:

(1)个人劳务报酬;

(2)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和学校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教研教改、教学成果等各项奖金;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对个人的各项支出;

(4)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7)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现金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学校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第五条除上级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规定能够收取的各项收费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财会室的库存现金限额应在保证学校3天的日常开支下,不超过三千元。

第七条各科、室、年级组、教研组、保健室、图书馆等不得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由学校收缴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教职工因私人原因不得借支公款,工会会员如有特殊困难经工会主席同意后方可在工会账借支。各部门和个人因工作原因需要在学校借支的,其程序等同于报账程序。无特殊原因,借支后一个月内必须报账,财会室应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第九条教职工在报账支取现金时,原始凭证上至少应有一位证明人证明签字。

第十条由于现金余款必须及时送存银行,原则上星期五下午不报账。因特殊原因需在周末开支现金的,应最迟在下午四点前向总务科长报告计划,以便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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