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总部企业认定工作流程(试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宝安区总部企业认定工作流程(试行)
为切实做好我区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政策依据
本工作流程执行宝安区《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宝安区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等文件的规定。
二、受理申报时间
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原则集中受理、集中分批认定。具体受理申报时间以宝安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通知为准。
三、组织和分工
(一)宝安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的整体组织协调,发布认定申报通知,受理及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统一在主要媒体公示总部企业认定情况。
(二)各街道办(不含光明新区)
负责组织辖区企业申报。
(三)税务部门
申请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出具企业的纳税证明,区国税分局、区地税分局负责审核企业的纳税情况。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负责审核申报企业工商登记证明。
(五)统计部门
区统计局负责审核企业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
(六)行政监督部门
区监察机关负责认定审批全程的效能监察、纠风等工作。
四、申请总部企业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一)《深圳市宝安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详见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税及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如下材料:
1、申请集团、区域总部企业认定的还须提供2家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名单(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隶属关系证明等);
2、申请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总部企业认定的还须提交工商登记变更证明文件,企业设立职能总部的决议文件,职能总部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文件等,现有生产基地或营业网点(提供1家即可)工商及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其中申请认定本土成长型总部企业的须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前三年的纳税证明;
(五)经统计部门审核的企业上年度统计报表;
(六)经市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申请认定为区集团、区域总部企业的,经市认定的成长型总部企业申请认定为区本土成长型总部企业的,只需填写《深圳市宝安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交市认定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各类证照、证明均验原件、收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其他材料均收原件。
五、审批工作程序
总部企业认定的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一)发布通知
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安排,在宝安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宝安日报》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各街道办组织企业申报
各街道办根据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要求,组织辖区企业开展申报工作。企业备齐所需材料后,直接报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
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
(四)初审
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市场监督管理、国税、地税、统计部门分别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单位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
(五)公示(5个工作日)
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初审结果,在宝安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宝安日报》等媒体上公示符合要求的企业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有异议的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核实。
(六)领导小组审定
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上报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定。
(七)公告、登记备案
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在宝安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宝安日报》等媒体上公告符合要求的企业名单,并将企业名单登记备案。
附件:深圳市宝安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
申请年度 受理编号 (以上各项由宝安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
深圳市宝安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宝安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本申请书一式三份,用A4纸双面印制,连同附件装订成册,并将电子文档发至baqzbb@)
(为方便双面打印,此页空白)
宝安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材料清单(此清单由受理单位填写)
注:以下各类证照、证明均验原件,收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其他材料均收原件。 所提交申请材料(在相应条目前的□里打勾)
□ 深圳市宝安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附件名称
数量
是否需验原件
是否必备材料
□ 市级总部企业认定证书或证明文件
(经市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申请认定为区集团、区域总部企业,经市认定的成长型总部企业申请认定为区本
土成长型总部企业,只提供本材料即可) 是
是 附件名称
数量
是否需验原件
是否必备材料
□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是
是
□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是
是
□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是
是
□ 4、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是
是
□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是
是
□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是
是 7、企业年度纳税证明(根据申请类型,A、B二选一)
□ A.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是
是
□ B.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前三年纳税证明
(申请本土成长型总部企业认定的须提供此材料) 是
是
□ 8、经统计部门审核的企业上年度统计报表 是
是 9、申请集团、区域总部企业认定的须提供2家下属企业(分支机构)资料
□ A.下属企业(分支机构)名单 是
是
□ B.下属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是
是
□ C.下属企业(分支机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是
是
□ D.下属企业(分支机构)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是
是
□ E.下属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是
是
□ F.下属企业(分支机构)隶属关系证明 是
是 10、申请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总部企业认定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 A.现有生产基地或营业网点(提供1家即可)工商登记证明; 是
是
□ B.现有生产基地或营业网点(提供1家即可)国税、地税登记证明; 是
是
□ C.总部(职能总部)迁移证明文件 a.工商登记变更证明文件 是
是
□ b.企业设立职能总部的决议文件 是
是
□ c.职能总部组织架构及人员配置文件 是
是
□
d.其它材料:(请注明)
否
否
□ 11、其它附件:(请注明)
如:企业简介、诉求等
否
否
深圳市宝安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填写
单位
基本
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注册地址 机构代码 主营业务 注册时间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电 话 手 机 认定
程序 □ 现有总部企业初次认定
请在左侧对应栏目"□"处划 "√"
(可多选) □ 新迁入总部企业认定 □ 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 已经市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成长型总部企业在本区认定 □ 总部企业复核 总部类型 □ 集团、区域总部 □ 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总部 □ 本土成长型总部 上
年
度
经
营
情
况
行业类别 注册资本 万元 净资产 万元
营业收入 万元 主要产品
(或服务)名称
1、 占企业营
业收入
总额比例 % 2、 % 3、 %
申请
单位
申明
本公司所提供申报资料真实无讹,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本栏为申请集团、区域总部企业,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总部企业认定必填项目(其他企业可选填)
分支机构情况
企业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数量 个 营业收入中来自
下属企业的比例 % 下属控股企业或
分支机构名称
1、 2、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填写 区统计部门填写
审核意见: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
(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深圳市宝安区统计局
(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纳税情况(申请本土成长型总部认定的须填写前三年纳税情况,其他企业填写上年度纳税情况)
纳税总额情况(n为上年度)
纳税周期
(第n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纳税周期
(第n-1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纳税周期
(第n-2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纳税总额
万元
纳税总额
万元
纳税总额
万元 其中:增值税
万元
其中:增值税
万元
其中:增值税
万元 营业税
万元 营业税
万元 营业税
万元 企业所得税
万元
企业所得税
万元
企业所得税
万元
国税纳税情况
纳税总额
万元
纳税总额
万元
纳税总额
万元 其中:增值税
万元
其中:增值税
万元
其中:增值税
万元 营业税
万元 营业税
万元 营业税
万元 企业所得税
万元
企业所得税
万元
企业所得税
万元
地税纳税情况
纳税总额
万元
纳税总额
万元
纳税总额
万元 其中:增值税
万元
其中:增值税
万元
其中:增值税
万元 营业税
万元 营业税
万元 营业税
万元 企业所得税
万元
企业所得税
万元
企业所得税
万元
区国税部门填写 区地税部门填写
审核意见:
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
(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
(盖章)
年 月 日
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
办公室填写
初 审
初审意见:
宝安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代章)
年 月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