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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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公司法里的所谓公司面纱,及公司作为法人必须以其全部出资独立地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与其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当公司资产不足偿付其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公司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公司利弊分析
我国原来的公司法律只允许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的存在,而排斥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
此次修改的新公司法根据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最新要求,顺应世界各国公司立法的潮流,确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
在现阶段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是平等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弘扬创业精神,促进私营经济发展的需要。
承认一人公司,目的在于扩大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有利于鼓励开创新的风险大的事业,并可为社会提供更新、更好的产品,增加就业机会,增加国家税收;承认一人公司可使个人企业利用公司形式,获得较多的社会信用,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一人公司中,通常是一人股东自任董事、经理并实际控制公司,复数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和传统公司内部的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三大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都不复存在,于是一人股东可以为所欲为地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将公私财产挪作私用,给自己支付
巨额报酬,甚至行欺诈之事逃避法定义务、合同义务等,而一旦承担责任时,唯一股东却又可以借公司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使自己逃避债务和责任,从而使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众承担极不公平的风险。
很显然,一人公司的弊端实则是对法人制度中原来确定的利益平衡体系的一种破坏,最严重的莫过于对有限公司制度的合理性构成了威胁,并严重地背离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因此也就产生了对一人公司的规制的问题。
比较分析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可以得出:
1、揭开规则尚无统一的理论体系,但法庭都遵循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运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而非对公司人格全面、彻底、永久的否认。
对其运用都是司法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来适用的。
即使在把该规则归入立法的英国也不例外。
法官适用揭开规则的依据是针对欺诈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行为,通过衡平方法实现矫正的公平。
2、司法实践中,各国对揭开规则的适用范围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适用范围较广;而大陆法系国家适用范围较窄。
但在各法系内部也不相同,美国要比英国的适用更为广泛,而德国的使用标准较日本更为严格。
适用范围均由本国司法实践决定,并无统一标准。
3、揭开规则是补充,故各国法院在适用标准上均有严格限制,不轻易揭开公司面纱。
法院在考虑揭开公司面纱与否时,会充分全面考查事实,综合多种因素以支持揭开面纱的必要性。
甚至,即便证据充分,法庭往往亦源于维护公司法人稳
定性和重要性,而放弃揭开面纱的可能性。
也就是说如非有更重要的考虑,公司独立法人的性质和假设受到充分的尊重。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性之拟制始终是原则,而非例外。
4、揭开规则不得为股东的利益而主张,即只能针对股东的责任而被提出,为善意第三人之利益而主张。
法庭通常要求主张请求的第三人要提供充分的、令人信服的事实以证明揭开公司面纱之必要性。
任何一项制度或规则的借鉴和运用,应遵循怎样的路径都应结合本国国情。
揭开规则也不例外。
在我国没有相关立法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借鉴国外先进的司法经验,通过运用诚实信用等原则,对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进行必要的调整,既给予因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而遭受损失的利益群体以救济,又能使被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严重现象得到及时调整,不失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制裁不法股东的一种理想选择和有益的司法尝试。
当然,法官应谨慎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如果任意扩大适用范围,一味强调矫正失衡的利益关系,很有可能危及有限责任制度。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应不断借鉴国外成熟的判例和经验,结合我国公司法实施的实际情况,积极进行审判探索,以创立有中国特色的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从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