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论我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适用规则
论我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适用规则发表时间:2019-09-11T10:50:04.500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10月41期作者:李勇[导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市场环境日趋复杂化,早期为了鼓励资本流通而制定的有限责任制度与独立法人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不能够完全规范市场的运行,致使很多“聪明人”利用有限责任制度与独立法人制度的掩护进行了一些违反资本道德的事情,为了遏制这种不正当的行为我国于2006年开始引入并实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身份证号:4127281982****0339,河南省周口市)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市场环境日趋复杂化,早期为了鼓励资本流通而制定的有限责任制度与独立法人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不能够完全规范市场的运行,致使很多“聪明人”利用有限责任制度与独立法人制度的掩护进行了一些违反资本道德的事情,为了遏制这种不正当的行为我国于2006年开始引入并实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来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市场的相关制度,维护市场有序运行。
本文着重研究《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力求深入细致的解释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规则、一人公司在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特殊性以及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的相关规定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联系和区别。
关键词:揭开公司面纱;公司清算;权益有限责任制度和独立法人制度的存在,就像给公司带上了一层无形的面纱,使股东不必承担公司的全部责任,维护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使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投资欲望更加强烈,参股形式更加安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
但有些股东利用这层面纱作为掩护来进行非法行为,让这层面纱变成了掩盖犯罪事实的“遮羞布”,很多股东利用面纱的掩护转移公司资产,并且实现逃避债务的目的。
我国引进“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就是为了进一步更好的遏制这种非法行为,规范公司市场秩序,本文详细分析了我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普通公司和一人公司中的适用规则以及公司清算过程中的适用规则。
揭开公司的面纱 判例法案例
揭开公司的面纱——引而不发的利箭美国公司法中最具英国烙印的规则要算是“揭去公司面纱”规则(pierce the corporate veil)。
按照这条规则,在特定条件下如果公司资本不足以赔偿债权人或其权利主张人的要求时,法院可以判公司股东个人负赔偿责任。
如果谈到公司最重要的特点,那就是“有限责任”,即,公司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在公司中的投资额或者说股东所拥有的股票金额。
一旦公司倒闭或破产,公司资不抵债,股东最坏的情况也就是赔上自己的股票,不致于倾家荡产。
英国议会1855年通过的一项法令,第一次确立了“有限责任”的原则。
1897年,英国上议院在索罗门诉索罗门有限公司案中确定,从法律意义上说,控股股东不同于公司,公司倒闭时控股股东不必用个人财产赔偿债务。
这条定律又称“公司面纱”规则,就是说真正的债务人股东可以隐身于公司这条“面纱”之后;公司是“法人”,可以自行承担债务和风险,债权人追债时也只能追到公司为止。
债权人可以迫使负债公司破产,但却对股东奈何不得,尽管真正举债并从中得利者是股东。
公司大多为有限责任公司,各国都是如此。
有限责任的目的就是鼓励人们投资、发展生产。
投资风险与投资回报一般成正比。
买股票本身就是一种投资,公司本身作为法人也购买其他公司的股票。
公司如果从事制造业就有可能因其产品出问题而赔偿巨款。
狄更斯笔下的英国,人们因无力偿债而被打人伦敦的大牢,中国更有“父债子还”的说法和做法。
公司的“有限责任”就是要使人们摆脱这种无限责任的约束,目前各国的公司法均采纳了“有限责任”的做法。
法律总是在乎衡两难。
既然公司是“有限责任”,胆大妄为之徒便会假公司之名损人利己。
因而,按照美国的案例法,在某些情况下又可以“揭去公司的面纱”,即不承认公司的“有限责任”的保护,而要求公司的主要持股人、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这就是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1966年审理的沃尔克沃斯基诉卡尔顿案中所肯定的规则。
美国历史上的不少判例规则经过时间的验证后又被立法机构纳入成文法律,但“揭去公司面纱”规则仍然只是判例法,并不见于各州公司法之中。
浅议美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浅议美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摘要:近年来,股东利用公司有限责任,意图逃避债务的情况屡见不鲜。
在这种情况下,研究美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首先介绍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涵义与起源,随后详细地解释了该制度在美国的适用,最后描述了我国的现状及完善该制度的两点建议。
关键词:“揭开公司面纱”;人格否认;债权人公司有限责任方式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利用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案例也与日俱增,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维护经济次序成为了国家所要面对的问题。
尤其是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最低注册资本已经无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这意味着公司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是后端控制,即“揭开公司面纱”。
由此而知,在我国司法领域内,“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将会被加大适用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次序。
但毕竟,有限责任是原则,“揭开公司面纱”是例外,为防止滥用这一制度,深入研究美国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美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涵义与起源“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或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称为“直索责任”制度,尽管称谓不同,但作用是一样的。
都要求当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地位,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院可以“揭开公司面纱”(有限责任),让躲在面纱后的股东直接面对债权人。
该规则是美国公司法上最具有英国烙印的。
英国议会于1855年通过一项法令,第一次确立了“有限责任的原则”。
公司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布特鲁教授将有限责任公司誉为“当代最伟大的发明”。
这一伟大的发明深深地刺激了人们的投资热情,但与此同时,这一制度也暴露了其弊端,人们开始利用这一制度,进行欺诈,投机等经济活动,严重损害了那些诚实守信的债权人的利益。
因而按照美国的判例法,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揭开公司面纱”。
浅析“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浅析“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内容摘要:本文肯定了公司法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以及有限责任制度在公司法中的支柱地位,同时指出了有限责任制度的不足和由此引发的现实问题。
笔者从解决这些问题入手,并借鉴国外已发生的两个典型案例,探讨了“整体责任说”的理论及不足。
通过对“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论述,以及对美、德两国适用该原则司法实践的探讨,总结了“揭开公司面纱”原则主要应用的几种情形。
以此为基础,笔者建议我国有必要在公司法中引进“揭开公司面纱”这一原则,提出了在尚未明文立法情况下,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将这一理论引入到裁判之中的设想。
全文通过对“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探讨,主要表达了笔者防范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来规避法律,侵害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观点,从而使公司的经营行为更加规范,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浅析揭开公司面纱我国《公司法》中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设立、运行及破产、解散和清算,均由《公司法》予以规范。
可以说,我国公司法的颁布,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制度,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积极作用。
不可否认的是,随着公司的大量涌现,实践中提出了不少新的问题,暴露出《公司法》的许多规定也有其先天不足之处。
比如,在现实中出现了公司“脱壳经营”行为、出资不足行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混同的行为、利用公司规避债务的行为等等,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此显得束手无策。
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欺诈与侵害,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在母子公司关系未得到正常处理时,以及在一人公司的股东滥用股东控制地位的股东责任方面,“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适用已经得到了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的广泛认可。
然而,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在适用该原则上还是一片空白,尚未建立完整有效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这一现象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法律界专家学者的重视。
笔者在本文中尝试从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存在的不足入手,并借鉴国外的两个已发生的有代表性的案例,对该理论作一些探析。
“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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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公司⾯纱”原则是什么
公司⼈格否认制度,⼜称“刺破公司的⾯纱或“揭开公司⾯纱”,指为阻⽌公司独⽴法⼈⼈格的滥⽤和保护公司债权⼈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独⽴的⼈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然⼈股东和法⼈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标之要求⽽设置的⼀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
第⼆⼗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使股东权利,不得滥⽤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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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及其法定情形
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及其法定情形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概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将无视公司独立的法人地位,穿透公司面纱,追索公司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或股东的责任。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不诚实的人利用公司形式进行欺诈、洗钱等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交易秩序。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公司法人制度,二是公平正义原则。
公司法人制度使得公司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公司的独立地位被滥用,导致公司与股东之间“形骸化”,即股东将公司视为自己的另一个“口袋”,任意操纵公司行为,损害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时,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原则,法律有必要揭开公司面纱,追究股东的责任。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1.股东无偿或明显低价转移资产给关联方,导致公司资产严重不足,无法清偿债务。
2.股东故意将公司的业务转移给关联方,导致公司业务停滞,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3.股东通过操纵公司进行欺诈、洗钱等活动,严重违反公共利益。
4.股东利用公司进行其他不诚实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影响和意义1.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可以有效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风险。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通过打击不诚实行为和维护公共利益,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秩序。
3.实现公平正义:该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让不诚实的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4.增强投资者信心:通过加强公司监管和责任追究,该制度可以提高投资者的信心,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市场活动。
5.促进公司治理结构改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促使企业不断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的稳健性和竞争力。
五、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建议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标准和程序。
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作者:张繁荣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6期摘要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对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一种例外和补充。
作为一项事后的司法救济措施,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作出更完善的规定。
关键词揭开公司面纱适用范围构成要件作者简介:张繁荣,北京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37-02一、揭开公司面纱的涵义揭开公司面纱,又称公司法人格否认或刺破公司面纱,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投资人之所以利用公司形式,原因之一就是公司股东不必直接对公司债务负责,公司股东与公司债务之间存在一道屏障,这道屏障在法律上就称之为“公司面纱”。
但是,公司面纱的保护作用并不是无限的,其被用于合法目的是维护公司独立人格的前提。
二、我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立法实践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公司法》颁布实施以后,公司法律制度得到确立和发展。
伴随着公司法人制度的发展,我国也出现了类似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即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
1985年8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的规定开我国揭开公司面纱的先河。
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其中第6条规定:“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停办以后,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由于违法经营导致亏损倒闭、资不抵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这一规定尽管还不完善,但它却是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论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一、制度定义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指为了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在特定情况下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并责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适用情形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
1. 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即股东出资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或出资后抽逃出资,致使公司实际资本远低于公司经营所需资本。
2. 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包括组织机构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等情形,导致公司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过度控制:股东通过对公司的过度控制,操纵公司决策,将公司作为实现个人目的的工具,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
三、股东责任
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下,股东可能需承担的责任包括:
1.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旦被认定为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形,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股东的个人财产责任:如果股东在公司中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补充责任。
四、立法目的
设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
1. 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或合同义务。
2. 确保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维护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民事权利,确保公司在法律框架内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制度意义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在于:
1. 保障公平正义:通过否认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法条规定《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就是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又称“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待遇之例外”、“股东直索责任”,指控制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以公司法人资格之存在为前提。
如果某企业自始至终未取得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存在瑕疵,就谈不上公司人格之否认。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一张一合,共同构成了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
《公司法》修改时重点考虑了“揭开公司面纱”的以下范畴: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同时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股东请求清偿;清偿范围可以视不同情况而定:如股东出资不足,股东在章程规定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股东完全没有出资,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股东抽逃出资,原则上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公司面纱”是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形象化说法。
正是由于公司身上披着法人的面纱,股东就不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具有独立于股东之外的民事主体资格。
公司不对股东个人债务负责,股东也不对公司债务负责。
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不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进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就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个案中不承认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不承认股东的有限责任待遇,责令股东对公司债务连带负责。
这就是揭开公司面纱。
揭开公司面纱之后,躲在公司背后的股东就要站出来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注意事项1、从我国公司实践看,控制股东滥用法人资格的情况五花八门,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试论“揭开公司面纱”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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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 开 公 司 面纱 ” 称 “ 破 公 司 面 纱 ” 也 称 为 义 刺 .
“ 百 法人 人格 否认 ” 度 所谓 公 司面纱 . 指公 司 公 j 制 是 作 为具 有独 立 人格 的法 人实 体 . 以全部 资 产对 其法 须
律 行 为和债 务 独立 承担 责任 . 司 的股东 则 以其 出资 公 额 为 限对公 司承担 有 限责任 . 即公 司与股 东具 有 相 互
确 定 . 司法 第 2 公 O条 规 定 : 公 司股 东 应 当遵 守 法 “ 律 、 政法 规 和公 司章程 , 法行 使股 东权 利 , 行 依 不得 滥 用 股东 权利 损 害公 司或 者其他 股 东 的利益 : 得滥 用 不
公 司法人 独 立 地位 和股 东 有 限责 任 损 害 公 司债 权 人 的利 益 司股东 滥用 股东 权利 给公 司或 者 其他 股东 公 造 成损 失 的 . 当依 法 承担赔 偿 责任 公 I股 东 滥用 应 J 公 司法人 独 立 地位 和 股 东 有 限责 任 . 避 债 务 . 重 逃 严 损 害公 司债 权 人利 益 的 , 当对公 刮债 务 承担 连带 责 应 任 ” 2 条 规定 :公 司 的控股 股 东 、 际控 制人 、 第 l “ 实 董
独 立 的人格 . 司财 产 与 股 东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得 混 公 不 淆 t ‘ 开公 司 面纱 ” 就是 当公 司或 股 东 以有 限 责 l‘ 揭 . 任 为掩护 . 用 公 司独 立 人格 . 滥 致使 债权 人 或 社 会公 共 利 益遭 受损 害 时 . 院 为 了实 现公 平 正 义的价 值 追 法 求 .在具体 案 例 中漠视 或 者忽 视公 司 的独立 人格 . 责
誉 世 界银 行《 国的公 司治理 和企 业 改革 》 告 , 中 报 建 议 中 国尽 快 引进 “ 揭开 公 司面纱 ” 则 . 国银行 的官 规 中 员 、 司法学 者 也 纷纷 提 出建 议 . 过 多 年 的激 烈 立 公 经
什么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_规章制度_
什么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piercing the corpration’s veil)或“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①公司人格独立原则过于注重了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却对公司的债权人有失公平;它可能为股东特别是控制公司的股东谋取法外利益创造了机会,从而成为侵权责任的工具和手段。
而在对于这种滥用公司行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时,控制公司者往往以公司为法人,应由公司独立承担责任,股东责任有限、不应承担公司责任为挡箭牌,从而逃避法律的惩罚。
此时,如果拘泥于该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势必使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反而违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为了规制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探究当事人行为的实质,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设立新的制度以对公司人格独立原则作出补充及修正,这就是公司人格否认原则。
这一原则由美国法院首创,后被英、法、德等国效仿,并作了适合国情的改造,遂有德国的“责任贯彻”理论,日本的“透视”理论的产生。
时至今日,该原则已为两大法系所共同认可,并运用于司法实践中,有效地维持和推动了公司制度的健康发展。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剥夺,也不是对法人制度本身的否定,而是对公司法人人格本质的内涵的严格格守。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效力范围限于特定法律关系中。
通常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到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
因此,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效力是对人的,是基于特定的原因的,而非普遍适用的。
揭开公司面纱
“揭开公司面纱”理论该理论的主要观点是,公司作为一种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组织体,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而,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就像一层面纱将公司与股东的责任分开,即使公司财产未能全部偿还公司的所有债务,公司股东也免遭公司债权人的追索。
但是,如果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来从事各种规避法律和违法的行为,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在特定的情况之下,法官应直接追究公司股东的责任。
“揭开公司面纱”的理论依据是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在我国,运用“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来追究股东责任的基础是股东违背了市场交易所应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
追究股东责任的理由在于股东未尽清算义务。
虽然法律认可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并且没有明确股东在公司注销前的清算义务,但鉴于因股东意思而注销的公司,股东的意志直接支配了公司的前途,并因此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在公司非因破产而为清算的时候,股东应当负有清算的义务。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任何情况下对于公司的终止股东都要承担清算义务。
对于实践中常见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长期没有清算、注销的情形,有人主张让股东承担清算责任,这是不合适的。
由于公司实现了经营与投资的分离,管理者如董事长、董事等应当负担清算义务,如公司停止经营而未及时清算的,应由他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而股东的清算义务应当限定为,在股东合意清算并注销公司时股东所应当承担的清算责任。
“揭开公司面纱”的提法最合适不过了,因为它十分形象地概括了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原则下例外地追究股东责任的做法。
该理论通过对股东义务的阐释,“揭开公司面纱”,抓到了公司幕后的黑手——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试图以法人人格独立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股东。
由此可见,“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不是破坏而是完善了公司法人制度。
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 据悉,《公司法》修改时重点考虑了“揭 开公司面纱”的以下范畴:公司不能清偿 债务,同时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股东请求清偿;清 偿范围可以视不同情况而定:如股东出资 不足,股东在章程规定的出资范围内对公 司债务承担责任;如股东完全没有出资, 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股东 抽逃出资,原则上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 担责任。
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 “揭开公司面纱”是在英美国家的司法实践 中发展起来的判例规则。 • “面纱”就是公司的法人人格,即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揭开 这层“面纱”就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目 的,在具体案例中漠视或忽视公司的法人 人格,责令躲在背后的股东或公司的内部 人员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 从有限责任被法律认可之日起,对有限责 任的限制性规定也在公司法的体系中发展。 其中,揭开公司面纱(或译为“刺破公司 面纱”,简称“揭开规则”)是在英美国 家的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判例规则。 • 法院得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在具体 案例中漠视(Disregard)或忽 视(Ignore)公司的法人人格,责 令股东或公司的内部人员对公司债权人直 接承担责任。
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 此外,我们还应注意不同法系国家的 现存理论和规则体系的协调,即揭开 公司面纱的理论和规则也需要和我国 公司法现行的其他理论和规则的协调, 在这方面,我国目前的立法和理论支 持都不充分,还有待进一步的探索。
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 五是适用揭开原则的案此前,大股东隐秘抽血的事件频繁曝光, 这些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在恶意掏空后, 将债务抛给上市公司独立承担。引入“揭 开公司面纱制度”后,“如果有证据证明 控股股东损害了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 益,它作为实际控制人就要承担责任,而 不能再以‘有限责任’作为挡箭牌 了。”“这将更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的利益。”
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公司独立人格与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的两大基石,围绕着这一理论在实践中运用出现的问题,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例外运用——揭开公司面纱。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常见情形,它的应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但这些都是符合公司法理论基础的。
标签:独立人格;有限责任;公司法揭开公司面纱通常表述为法院在具体的案件中,为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可以漠视或忽视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责令股东或公司的内部人员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两者的结合使得现代公司的投资者实现了在尽可能减少风险的前提下追逐利益的愿望,刺激了人们对公司形式的普遍认同。
但是,由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本身存在的局限性,使现代公司的存在价值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因此我们需要对揭开公司面纱进行探讨。
1 揭开公司面纱有其必要性1.1 首先,制度设计本身对债权人有失公正从法律上看,公司股东作为出资人享有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而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为其树起了一道保护线,将其风险限制在出资额内,因此,公司经营的一部分风险甚至全部则可能转移给公司外部的利益相关者。
债权人作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却无权介入公司的内部管理,致使蒙受重大的损失。
可见,由于“社会从来不会在没有投资中发展”,因为没有投资意味着没有创造财富之追求与努力。
法律因而注重对投资者的保护,现代的有限责任制度注重了对股东的保护,却对债权人有失公正。
1.2 其次,公司容易为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滥用,谋取法外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可能利用有限责任制度使公司的利益受损,从事有利于控股股东的不正当交易;也可能利用公司独立人格,从事各种欺诈行为,规避公法义务,为自己谋取非法所得,也可能利用公司的名义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2 我国公司法关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适用的要件2.1 前提条件是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只有在公司取得了法人资格,即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情况下,股东才有滥用公司作为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可能。
揭开公司的面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7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揭开公司面纱”,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当公司背后的具有实际支配权的股东和其他人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损害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将抛开公司的独立人格,将公司的行为视为隐蔽在公司背后实际支配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人的行为,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将公司人格否定制度或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引入我国法律的重要体现,无疑对我国民事立法和民商事审判具有重要影响。
引入“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并不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和公司有限责任的否认,而是在坚持公司人格独立和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前提下,从公平和正义角度出发,为了确保债权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而设计的补偿性法律原则。
特点:1、揭开公司面纱的适用情形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2、揭开公司面纱的适用后果是,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当前经济领域中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这些也是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的行为要件:1、公司在设立时资金显著不足公司在成立时,就应有足够的无抵押负担的资产以承担公司将来的正常债务。
债权人根据公司资信情况预测交易风险。
如若公司在成立时资金就显著不足会使债权人承担过大的交易风险,而股东却享有投资者的权益免除应承担的风险及不良后果。
基于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法院就有必要“揭开公司面纱”。
2、公司人格形骸化3、脱壳经营所谓“脱壳经营”是指企业经营陷入困境时,原企业主要人、财、物与原亏损企业脱钩另行组成新的企业法人进行独立经营,原企业债务新企业不承担,也即新设企业脱掉亏损企业这个“壳”而独立经营的一种企业运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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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公司法里的所谓公司面纱,及公司作为法人必须以其全部出资独立地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与其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当公司资产不足偿付其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公司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公司利弊分析
我国原来的公司法律只允许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的存在,而排斥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
此次修改的新公司法根据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最新要求,顺应世界各国公司立法的潮流,确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
在现阶段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是平等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弘扬创业精神,促进私营经济发展的需要。
承认一人公司,目的在于扩大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有利于鼓励开创新的风险大的事业,并可为社会提供更新、更好的产品,增加就业机会,增加国家税收;承认一人公司可使个人企业利用公司形式,获得较多的社会信用,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一人公司中,通常是一人股东自任董事、经理并实际控制公司,复数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和传统公司内部的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三大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都不复存在,于是一人股东可以为所欲为地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将公私财产挪作私用,给自己支付
巨额报酬,甚至行欺诈之事逃避法定义务、合同义务等,而一旦承担责任时,唯一股东却又可以借公司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使自己逃避债务和责任,从而使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众承担极不公平的风险。
很显然,一人公司的弊端实则是对法人制度中原来确定的利益平衡体系的一种破坏,最严重的莫过于对有限公司制度的合理性构成了威胁,并严重地背离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因此也就产生了对一人公司的规制的问题。
比较分析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可以得出:
1、揭开规则尚无统一的理论体系,但法庭都遵循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运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而非对公司人格全面、彻底、永久的否认。
对其运用都是司法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来适用的。
即使在把该规则归入立法的英国也不例外。
法官适用揭开规则的依据是针对欺诈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行为,通过衡平方法实现矫正的公平。
2、司法实践中,各国对揭开规则的适用范围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适用范围较广;而大陆法系国家适用范围较窄。
但在各法系内部也不相同,美国要比英国的适用更为广泛,而德国的使用标准较日本更为严格。
适用范围均由本国司法实践决定,并无统一标准。
3、揭开规则是补充,故各国法院在适用标准上均有严格限制,不轻易揭开公司面纱。
法院在考虑揭开公司面纱与否时,会充分全面考查事实,综合多种因素以支持揭开面纱的必要性。
甚至,即便证据充分,法庭往往亦源于维护公司法人稳
定性和重要性,而放弃揭开面纱的可能性。
也就是说如非有更重要的考虑,公司独立法人的性质和假设受到充分的尊重。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性之拟制始终是原则,而非例外。
4、揭开规则不得为股东的利益而主张,即只能针对股东的责任而被提出,为善意第三人之利益而主张。
法庭通常要求主张请求的第三人要提供充分的、令人信服的事实以证明揭开公司面纱之必要性。
任何一项制度或规则的借鉴和运用,应遵循怎样的路径都应结合本国国情。
揭开规则也不例外。
在我国没有相关立法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借鉴国外先进的司法经验,通过运用诚实信用等原则,对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进行必要的调整,既给予因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而遭受损失的利益群体以救济,又能使被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严重现象得到及时调整,不失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制裁不法股东的一种理想选择和有益的司法尝试。
当然,法官应谨慎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如果任意扩大适用范围,一味强调矫正失衡的利益关系,很有可能危及有限责任制度。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应不断借鉴国外成熟的判例和经验,结合我国公司法实施的实际情况,积极进行审判探索,以创立有中国特色的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从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