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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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是行政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与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密切相关。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因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的一种制度。

而行政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剥夺或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通过给予补偿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补偿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概念、原则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和原则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因违法行为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原则上体现了权益保护和公平正义的要求,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定性原则:行政赔偿必须依据法律,由相关法律明确界定赔偿的条件、范围和方式。

行政赔偿不能凭主观意愿或任意决定,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2. 平等原则:行政赔偿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状况等,都应享有同样的赔偿权益。

平等原则体现了公正和公平的价值观。

3. 全面补偿原则:行政赔偿应当对损失进行全面补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全面补偿原则保证了受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4. 追溯原则:行政赔偿应当追溯到违法行为发生之时,还原受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追溯原则确保了被损害方能够得到实际的赔偿,避免了不公平和不合理的赔偿结果。

二、行政补偿的概念和原则行政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剥夺或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通过给予补偿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

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相似,都是权益保护的实现手段,补偿的方式也有相似之处。

行政补偿原则主要包括:1.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行政补偿是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被剥夺或限制权益的当事人进行补偿。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确保了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能够合理平衡各方利益。

2. 合理补偿原则:行政补偿应当合理、公正地进行,保证被补偿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在要求 , 同时也是责任政府的应有之义。遗憾的是我 国目前 尚未制定一部 统一的行 政补偿 法。反思我 国行政 补偿
制度的缺陷 , 对进一步完善我 国行政补偿制度不无裨 益。 关键词 : 行政补偿 ; 公共利益 ; 特别损失 ; 制度缺 陷
中 图 分 类 号 :32 1 I2. Y 文献标志码 : A 文 章编 号 :08 50 21 )2 0 8 —0 10 —82 (0O0 — 06 3
财产权 的绝对性 已被 打破 , 会 普遍 承 认 在 公共 利 社 益 的前 提 下 , 以对 公 民财 产 权 进 行 限 制 和 剥 夺 。 可 但是 , 公共 利益 与个 人 利益 相 比并不 一 定 具 有 当然 的优越性 , 所谓 “ 公益 也绝非 可 以随便优 先及排 斥个
起普遍 重 视 , 国家 也 未 制 定 统 一 的 法 律 加 以调 整 。
3 有利 于协调行 政 机 关与行 政 相 对人 的 关 系 , .

完善行 政补偿 法律制 度的意义
完 善 我 国行 政补 偿 法律 制度 不 仅 迫在 眉 睫 , 而 且对 于构建 公平正 义 的和谐社会 具有重 要意 义 。 1 有利 于 完善 国家对公 民、 . 法人 和 其 他组 织 权
在这种 情况 下 , 我 国的行政补偿 制度进 行研 究 , 对 完 善行政 补偿 制度 , 已成 为我 国行 政 法 制建 设 的一 个
重要课 题 。

人 之个别 基本权 利 ”因较小 之公益 而侵犯 较大 之私 , 益并 不符 合社 会正义 和经济 原则 。在正 当合理 的补 偿 制度下 , 由于政府不 能无偿 取得 私人财 产 , 政府 自 然 会审慎 地权衡 限制 私权而 得 的公 益与 为限制 私权 而 付 出的补偿 成本 的大小 , 通过这 种利益 之权 衡 , 认 真 作 出决 定 , 而达 到对私人 权益 的“ 小侵 害 ” 从 最 。

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引言行政补偿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在现代行政法中行政补偿是国家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或团体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一项基本制度,体现了现代法治和服务行政的本质要求。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行政补偿的法律,有关行政补偿的规定散见于各个单行法律、法规甚至是一些政府政策中,零散的法条与复杂的社会现实之间存在矛盾,现实中存在着大量补偿的空白区域。

而我国行政法学者对于补偿的主体、补偿范围、补偿方式等仍存在分歧与争议,我国现阶段的行政法理论研究还无法为行政补偿制度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随着民主、法治的不断发展,如何进一步保障公民的权利,如何构建起作为人权保障重要一翼的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成为公法学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行政补偿的概论与特征(一)行政补偿的概念行政补偿的概念最先起源于公益征收,它是一种由于国家对土地及其他财产所有权进行强制征收而发展起来的一种补偿制度。

最早产生于法国的公益征收领域,法国也由此成为了行政补偿制度建立最早的国家。

“法国早在1789年《人权宣言》中宣布: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只有当合法认定的公共利益很有必要时,且在公平而又预先补偿的情况下,否则不能剥夺任何人的私有财产。

”随后,德国的行政补偿制度也逐渐建立并得到快速发展。

我国有关行政补偿的条款最早出现在1944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中:“政府租用、征用或以其他土地交换任何人民或团体所有的土地。

”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我国行政补偿的领域逐渐扩大到为国家公益建设所进行征收征用问题而给予补偿。

通过了解各个学者关于该概念的各种表述,我们对行政补偿的概念进行了全方位的总结和归纳。

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描述是: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利益的原因行为下,在合法的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特别损失,由行政机关依法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的制度。

行政补偿制度

行政补偿制度
具体标准在国家赔偿法这种规定。
• 4.承担责任方式上有所不同。除共同的金钱赔偿为行政补偿的承担方式还包括其 他物质权益的补偿,比如换房换地,工作,就业安置等,而行政赔偿没有,其他 物质权益性赔偿。
• 5.程序不同,行政补偿损失可以发生之前先行补偿,然后再作出行政行为;也可 以做出行政行为之后再对损失进行补偿。而行政赔偿不同,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发 生为前提,没有损害,就不可能有赔偿。
该说认为行政补偿性质应当界定为即是行政主体一种特殊行政责任,也是行政 主体一种补偿性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
• 1.起因不同。 • 2.范围不同。行政补偿的范围要明显的小于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包括直接损失、
精神损失、一些国家也支持间接损失。 • 3.标准不同,行政补偿的标准分散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之中。而行政赔偿的
• 2.特殊行政责任说。认为行政补偿是一种特殊的 行政责任,其特殊性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 (1)该责任不以违法为构成要件,行政机关对其 合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依法负损害补偿责 任;
• (2)该责任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行政机关对其 无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要对相对人依法负过错责 任;
• (3)该责任不以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并非无 因果关系,只是补偿不深究因果关系),对于法律 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对损害负结果责任;
• 三是法定义务说
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的法定义务,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实施的一切行 为所赋课的一种现代国家的法定义务。行政补偿的性质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之规 定在因公益需要而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时对其给予 补偿的一种现代国家的法定义务。
• 四是责任和行政行为双重性质说
信赖关系补偿

论我国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的缺陷和改进

论我国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的缺陷和改进

论我国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的缺陷和改进引言行政补偿是当代法治国家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公民权利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一国行政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我国已在较为广泛的领域建立了行政补偿制度,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行政补偿制度本身的缺陷逐渐暴露,一些内容已不能满足社会的要求。

因此发现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不足,进而完善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有重要的意义。

行政补偿作为一种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机制的现代法律制度,对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合法地给特定人带来特别损失时依法予以弥补,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同时行政补偿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国家责任,对于人权保障意义重大,在法治和宪政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

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行政补偿问题作统一的规定,有关行政补偿的法律规定都是散见于单行法律、法规之中。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凸显。

一、行政补偿制度的概念及意义(一)行政补偿的概念。

“行政补偿”是一个法学用语,各国学者的具体表达稍有差异。

日本学者认为:“基于行政上的合法行为的损失补偿,是指对合法的公权力的行使而蒙受的财产上的特别牺牲,从全体公平负担的角度予以调解的财产性补偿”[1]。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国家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对人民造成非法定的损害结果,而应由代表国家的行政机关负起填补损害结果的制度,称之为‘行政损失补偿制度’”[2]。

在大陆本土,有的学者给行政补偿作了如下定义:“行政损失补偿又称行政损失补偿,是国家对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进行的给付救济”[3]。

从概念的分析中,我们归纳出行政补偿的法律特征:首先,行政补偿的主体是国家。

实践中,造成补偿原因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但是,对此承担补偿责任的主体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而是国家。

虽然行政机关实习行政管理活动时往往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但在法律上都是代表国家实施的,其法律后果都归属于国家。

中国行政补偿制度综论——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

中国行政补偿制度综论——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

中国行政补偿制度综论——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内容提要: 行政补偿,作为一种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机制,对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合法地给特定人带来特别损失时依法予以弥补,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我国行政补偿的法律规定较多,也有其自身的特征,其总的发展趋势是建立统一的制度,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

行政补偿性质的确立,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其原则应遵循人权保障、利益平衡、依法;其范围和程序应科学合理。

; 关键词: 行政补偿规定立法执法问题对策建议;; 一、中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大国,但是封建统治时间很长,君权本位思想根源很深,也很典型。

"国家责任"直到民主革命之后才出现。

我国人民司法制度中有关行政补偿的条款最早出现在1944年1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

该条例规定:"由于建筑国防工事,兴修交通道路,进行改良市政工作以及举办其他公共利益为目的而经边区政府批准的事业,政府得租用、征用或以其他土地交换任何人民或团体所有的土地。

"这其中显然含有行政补偿的内容。

; 建国以后,行政补偿制度得到了初步的发展。

1950年11月政务院公布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国家为市政建设和其他需要征用私人所有的农业土地时,须给予适当代价,或以相等之国有土地调换之。

对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亦给以适当的安置,并对其他该项土地上的生产、投资(如凿井、植树等)及其他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该条例确立了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并对补偿的方式、弥补损失的范围做了初步规定,体现了刚刚成立的人民政权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1953年11月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国家征用土地办法》又对补偿的标准和程序做了具体规定,与此同时,地方人民政府又依法就营建铁路、矿山、荒山造林、垦殖、兴建水利工程等建设中征用农业用地,将荒山、林地收归国有,以及房屋拆迁的补偿和生产、生活的安置办法等做了规定。

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2023年,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方面,由于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土地征用需求不断增加,加之政府部门的权力过于集中,导致行政征用补偿的标准、程序等方面的问题不断浮现;另一方面,由于政府部门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政策难以充分照顾公众利益,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做到公正、合理、透明。

因此,本文将结合实际问题,分析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改进建议。

一、行政征用补偿标准不公平、不合理我国的行政征用补偿标准主要由中央与地方两级政府制定,在标准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由于政府部门的权力过于集中,导致补偿标准不公平、不合理的问题在实际中不断浮现。

例如,对于同一地区内的不同征地对象,在补偿标准上存在较大的差异。

同时,补偿标准颁布后,补偿不到位、未能及时支付等情况也时有发生。

这些现象的表现不仅让受征地户在补偿过程中感受到了不公平,也引发了其对政府的不信任。

为改变现有问题,应该逐步推行市场化价值取向,采用土地出让收益与市场价格成为“参考”或“依据”,确保土地资源的优质回报和结构性安排。

同时,完善国家层面关于农村土地征迁补偿标准的统一规定,规范各省、市、县的征迁补偿标准。

如果需要对标准进行调整,必须依据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受征地户的合法权益,秉承公开、公正、公平和持续性原则,确保受征地户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二、行政征用补偿程序不透明我国实施的行政征用补偿程序以及程序中涉及的具体步骤,由政府部门独立作出决策。

这样的决策方式,存在一定的不透明性。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受征地户的合法权益得不到足够的保护,审批程序也常常需要消耗较长的时间,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

此外,在行政征用补偿程序中,由于涉及多个部门,体制之间的协作也不够互动,规范化程度不高,加上业务操作人员不够专业,导致程序执行效率低下,时间成本居高不下。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国家依法对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经济补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对于构建法治国家、维护公民权益、规范政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是我国目前的行政赔偿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行政赔偿权利义务的专门立法。

该法在具体程序、标准和程序等方面仍有不足之处。

行政赔偿的申请、审理程序不够清晰明确,往往给当事人造成诉讼难度,增加了司法成本。

在行政赔偿标准方面,现行法律对于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细则未做具体规定,导致赔偿标准不够具体和明晰。

在立法上需要进一步梳理和完善《行政赔偿法》,更加细化和明确行政赔偿的程序、标准和方式,以便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赔偿的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

一是赔偿金额难以确定。

由于法律对于赔偿金额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很多赔偿案件需要通过诉讼来确定赔偿金额,这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二是行政赔偿的执行问题。

在一些赔偿决定下发后,行政机关未能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这些问题反映出行政赔偿制度的监督和执行机制不够完善,需要在实践中进行进一步完善。

针对以上问题,在完善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应当进一步完善《行政赔偿法》,明确规定行政赔偿的程序、标准和方式。

可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行政赔偿的具体流程,明确赔偿标准和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以及赔偿的具体方式和期限等。

这样不仅可以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更可以提高公平性和公正性。

应当加强对行政赔偿决定的执行监督,确保行政机关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可以建立行政赔偿决定的强制执行机制,对拒不执行赔偿决定的行政机关进行相应的处罚和问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障。

行政赔偿的赔偿标准

行政赔偿的赔偿标准

行政赔偿的赔偿标准行政赔偿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依法予以经济赔偿的一种制度。

行政赔偿的赔偿标准是指在确定行政赔偿数额时所遵循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计算方法。

下面将从不同情形下的赔偿标准进行介绍。

首先,对于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标准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和合理支出。

实际损失是指受害人因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质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收入减少。

合理支出是指为减轻损失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如诉讼费、交通费等。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实际损失和合理支出,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其次,对于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的非财产损失,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非财产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名誉损害赔偿等。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受到侵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损害,名誉损害赔偿是指因受到侵害而导致的名誉受损、社会评价下降等损害。

在确定非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赔偿标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对于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其他损失,赔偿标准应当依法确定。

其他损失包括因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质而遭受的其他损失,如身体损害、生活困难等。

在确定其他损失的赔偿数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赔偿标准,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综上所述,行政赔偿的赔偿标准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制度,需要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赔偿义务,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赔偿。

希望通过不断完善赔偿标准和加强赔偿执行,能够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法理研究

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法理研究

遭受的与一般人相区别的特 有损失。这种
损 失 是 该 特 定 人 所 承 受 的 多 于社 会 普 通 公
的把公共 团体包括在内。另外 ,对哪些损 失应该给予补偿 ,有的学者认 为仅 限于财 产损失 ,有的学者则认 为适用的范围应该
更广 些 。
众的“ 特别损失” 只有具备特定性的损失 , 。 才能够得到 国家的行政补偿 ,如果是社会
保 障 说 为 前提 , 以 特 别牺 牲 说 为基 础 , 以公 平 负担 平 等 说 为原 则 。
关 奠词 :行政 补偿
牲 法 理 基 础
公 共 利益
特 别牺
行 为的后果 , 必须导致财产或利益的受损 , 并且这种损失不是法定的义务 ,而是 为公
的理 解 也 有 一 些分 歧 ,比如 对 主 体 范 围 的 理 解 , 的 认 为 是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 有 有 的 认 为 是 国 家机 关 及 其 工作 人 员 ,还 有
通 过 上 面 的分 析 ,本 文 对 行 政补 偿 的 概 念 做 如 下 表 述 :行 政 补 偿 是 对 行政 主体
我行 制的理究 国 政卜 度 法 研 偿
■ 蒋 飞 ( 山东科技 大学文法 学院 山东青 岛 2 6 1 6 5 0)
▲ 此 论 文 系山 东科技 大学 “ 蕾计 划”项 目的阶段 性研 究成 果 春 ◆ 中图分类号 :D9 21 文献标识码 :A 1.
行 政 补 偿 的 构 成 要 件
行政 补 偿 的构 成 要件 是 指构 成 行政 主 体 因其 合 法 行 使 公 权 力 或 为维 护 公 共 利 益
而使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遭受特别损失,
由行 政 机 关 根 据 公 平 、 合理 原则 给 予 补 偿 所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 一般 来说 ,应 具 备 以下 条件 :

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个国家行政补偿制度给予被 补偿 人的补偿越 多, 而引起 的不
法 取得 的又一 个重 要成 果 。 是我 国第 一个 专 门规 定 行政 补 偿 问 满 情 绪和 不 公正 感 越 大 , 政 补 偿 基 本丧 失调 节 公 共 利益 与 私 它 行 题 的行 政 法 规 , 长期 困扰 行政 补偿 制度 发 展 进 步 的一 系 列重 人 利 益 彼 此 关 系 的 权 威 和 能 力 , 可 以认 定 这 种 行 政 补偿 制度 对 则
土 地 补 偿 费 , 该耕 地 被 征收 前三年 平均 年产 值 的 六至 十倍 。 为

些 方 面 不 能适 应 时代 发 展 的 新 要求 。 个 国 家行 政 补 偿 制 度 一
2 0 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将行政补偿制度写入宪法, 04 规 的好坏不能简单地以它给予被补偿人 金钱 或其他利益的大小来
费, 一般土地以其最近三年至五年产量的总值为标准 , 特殊土地 定 情况 下适 用 适 当补 偿 原 则 , 这一 指 导思 想一直 延 续 到 今 天 , 并
可 酌 情 变 通 处 理 。 于 房屋 等 地 上 附 着 物 的补 偿 仅 规 定 “ 予 不断根据时代变化充实新的内容。 对 给 但是, 由于我 国关于行政补偿
补 偿 。 1 5 年 l月政 务 院 又 颁 布 《 于 国家 建 设 征 用 土 地 办 收 决 定 的市 、 级 人 民政 府 依 照 本条 例 的 规 定 , 照 征 收补 偿 ” 93 2 关 县 按
法》 该法第六条规定因土地勘探工作使当地人民蒙受损失时, ,
方案作 出补偿决定, 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 ”“
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 问题
我 国行 政 补 偿 制 度 经 过 建 国 以来 数 十 年 的发 展 , 体上 形 总

完善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思考
通 过 了 新 的 宪 法 修 正 案 ,其 中 的 第 二 十 条 和 第 二 十 二 条 颇 为 引人 注 目。第 二 十 条 的 具 体 内 容 为 : “ 宪 法 第 十 条第 三 款 ‘ 家 为 了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 可 以 国 依 照法 律 规定 对 土地 实行 征 用 。 ’修 改 为 : ‘ 家 为 国 了公 共 利 益 的需 要 ,可 以依 照 法 律 规定 对 土地 实行 征 收 或 者 征 用 并 给 予 补 偿 。… 而 宪 法 修 正 案 第 二 十
了具 体 的 规 定 。 而 1 6 9 2年 9月 中共 中 央 制 定 的 ( 侬
[ 作者简介 ]张会永 (9 7 ) 男, 17 一 , 中共 湛江市委党校讲师、 硕士。

7l・
《 中共 太原市委 党校 学 ̄ )OO年 第 3期 t2 l )
村 人 民 公 社 工 作 条 例 修 正 草 案》 ( “ 村 6 即 农 0条 ” )
定 只 是 零 落 散 见 于 各 个 单 行 法 律 、法 规 之 中 。 基 于 前 述 情 形 ,本 文 尝 试 通 过 理 清 行 政 补 偿 的 历 史 发 展
脉 络 ,分 析 行 政 补 偿 的 定 义 及 其 特 征 , 从 而 对 行 政
20 0 4年 ,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代 表 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完 善 我 国行 政 补偿 制 度 的 思 考
张会 永
( 中共 湛 江市委 党校 ,广 东 湛江 5 4 3 ) 2 0 2

要 :宪 法修 订 中行政 补 偿被 正 式提 出并公 布 实施 ,关 于私 产 保 护 和人 权 保 障 的条 款也 与
之 一起 被 明确 写入 宪法 。在 此 背景 下 ,通 过理 清行 政 补偿 的历 史发 展 脉络 和分 析行 政 补 偿 的定 义

行政赔偿制度

行政赔偿制度

行政赔偿制度摘要: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或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行政机关向受损害方提供经济补偿或其他形式的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行政赔偿制度的意义和历史背景、法律基础、赔偿范围与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对其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

关键词:行政赔偿制度、合法权益、经济补偿、赔偿范围、赔偿程序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赔偿制度逐渐成为维护社会公正和人民权益的重要法律机制。

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旨在通过对行政过失和侵权行为的赔偿,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效果。

二、行政赔偿制度的意义和历史背景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建立公正的社会秩序。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如果因疏忽、错误或恶意行为导致公民、法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赔偿,以恢复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行政赔偿制度可以促使行政机关更加谨慎地履行职责,减少疏忽和违法行为的发生,提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最后,行政赔偿制度可以减轻受害者的经济负担,为其提供必要的救济,增强其对法律的信任和对社会的归属感。

行政赔偿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

该法定了行政赔偿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为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此后,中国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关于行政赔偿制度的配套法律和规章,进一步完善了制度的具体运作。

三、行政赔偿制度的法律基础行政赔偿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和行政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明确了行政机关和受损害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赔偿范围和赔偿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对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提供了具体指导。

行政法 第二十一章 行政补偿

行政法 第二十一章 行政补偿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二十一章行政补偿第一节概述一、行政补偿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合法权益的损害,由国家依法给予补偿的制度。

其特征有:一是以合法的行政行为为前提。

二是行政补偿对象是特定的相对人,并且是其遭受了特定的损失。

P264三是行政补偿必须以损失发生与合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是行政补偿方式多样,还可以是生产、生活和就业方面的妥善安置。

五是行政补偿的原则是正当补偿,由法律规定,按照公平、合理原则进行。

六是行政补偿多发生在损失发生之前,也可能发生在损失发生之后。

其与行政赔偿的区别为:一是引起原因不同。

二是性质不同,行政补偿不属于责任范围,而行政赔偿则属于行政责任。

三是发生时间不同,行政补偿往往在行政行为发生之前。

四是标准不同,行政补偿按照公平合理原则进行,由法律规定;行政赔偿则据实赔偿。

五是适用程序不同,行政补偿适用行政程序,而后者可能会运用司法程序。

二、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发展P263—264三、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P264--2661、社会公共负担平等说2、结果责任理论3、特别牺牲说4、人权保障论5、社会协作理论6、社会保险论第二节行政补偿的范围和方式一、范围指行政补偿责任的范围,相对人取得行政补偿的范围。

通常包括如下情形:1、土地征用补偿。

2、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3、公用征调补偿。

4、执行治安职务损失补偿。

5、紧急避险补偿。

6、军事训练补偿。

7、高度危险工程补偿。

8、行政行为废止补偿。

9、公民主动协助执行公务的补偿。

10、其他合法行使公权力的补偿。

二、行政补偿方式分为直接补偿与间接补偿两种。

直接补偿以金钱与财物方式直接填补受害人损失。

间接补偿则通过授予某种特殊权利或利益给予的补偿。

直接补偿包括金钱补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间接补偿包括资源调配上的优待,减免税费,授予某种特许权,给予额外的带薪休假、旅游和疗养等,晋级晋职、增加工资、安排就业等。

浅论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

浅论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

三 、我国行政补偿的现状
我 国行 政法研 究起 步较 晚 ,十一 届三 中全 会后 ,一 些 单行 的法律 法规 开始涉 及到行 政补 偿制度 如 1 8 年 国务 院 92 颁布 的 《 村镇建房用地 管理条例 》和 《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 例》 ,这两个条例对征 用标 准,补偿条件 、补偿额度作 了规 定 。虽然 陆续 出台了规 定和涉及 行政补偿的各种单行法 律法 规 ,但总 的说来 ,我 国 目前 的行政补偿制度是不够完善 的, 概括起来 ,我 国现行 的行政补偿制度存在 的问题表现在 以下 几个方面 :

( )行政补偿 的范围 二
1行政机 关因公共 利益的需要,而撤销或变更 已经 生效 . 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实 际损失的 。 2 行政机关合法 的行政行 为造成行政相对人人身 、财产 . 损失的。 3 公 民、组织 的财产 与公民的人身因 国有危险物发生意 . 外而造成损害的。 4 国家根据社会 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非 国有化企业和财 . 产实行国有化的。 5 国家 合 法 征 用 土 地 或其 他财 产 的 。 .


案例导入
人。
( )行 政补偿 的对 象具有特 定性 ,即特定 的行政相对 3 ( )行政补偿通常以行政相对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为限。 4
某市某 区某屠宰场于 19 年5 日依法取得该市工商行 9 7 月5 政管理部 门颁发 的营业执 照,营业 范围为生猪 自宰、代宰加 工 、销售 ,经营期 限至2 0 年5 0 0 6 月3 日;1 9 年 该屠宰场取 98 得 了北江 区人 民政府所颁 发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牌 ,并取得 了 有效期至2 0 年 的卫 生许 可证 ,其 经营生猪屠宰手续齐全 、 05 合法 。2 0 年 1 月,某市人民政府根据 国务 院行政法规 《 01 0 生 猪 屠 宰 管 理 条 例 》 、 政府 规 章 《 市 生 猪 屠 宰 管 理 办 法 》 以 某 及 国家强制性标准 《 生猪屠 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有关法 规 ,结合该市实 际情况 ,制 定了 《 某市生猪屠宰定点屠宰厂 ( )设置规划 》。规定在城 市规划区范 围内每 区只设一个 场 二级机械化屠 宰场 ,关闭城市规划 区范 围内的其余屠 宰场 。 北江区政府 为了贯彻执行 国家 和某市人 民政府有关生猪屠 宰 的法律 、法规 、规章及相关技 术标准 ,于 2 0 年6 5 0 4 月1 曰, 向未获得规划 范围内国家二级生猪定点屠宰场资质 的屠 宰场 送达 《 拟关 闭屠 宰场 告知书》,区政府告知屠宰场在近期关 闭及 听证权利 。屠宰场在 规定期 限内未 申请听证 。2 0 年6 04 月2 0日,北 江区政 府 以屠宰 场不符 合有 关条件 为 由,作 出 《 闭屠宰场 决定书》 ,决定 自2 0 年6 O 关 0 4 月3 日起 关 闭屠 宰 场 。屠 宰场对北 江区政府所 做 出的决 定不服 ,于2 0 年 9 0 4 月 1 4日向人 民法 院 提起 行 政 诉 讼 ,要 求 撤 销 北 江 区政 府 所 做 出 的 关 闭屠 宰 场 的 决 定 。 在这个 案例 中,北江区政府作 出的关 闭屠宰场决 定的具 体行政行 为主体 、程 序合法 ,适用法律 、法规正确 。然而 , 北江 区政府 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实给屠宰场 的合法权益 造成 了 实际损 失,依照 《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的规定 :北江 区政府 应对屠 宰场 的实际损失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但第八 条并未 规定 明确 的赔偿 标准及程序 ,而且我 国 目前也没有 关于行 政 补偿 的统一性法律规定 。 为了保 障行政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 ,我 国亟待制 定专门统 的行 政 补 偿 法 。

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一、引言行政赔偿是指国家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而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以便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行政赔偿的方式1. 金钱补偿金钱补偿是指以货币形式对受到伤害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赔偿。

根据损失的具体情况,可以包括以下几种补偿方式:(1)直接损失补偿;(2)间接损失补偿;(3)精神伤害赔偿;(4)适当的利息补偿;(5)合理的律师费用补偿。

2. 实物或者服务补偿除了金钱补偿外,行政赔偿还可以采取实物或者服务补偿的方式。

例如,对于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可以采取修复环境的措施进行赔偿;对于受到侵权的个人,可以提供免费的医疗或者教育服务等。

3. 公开道歉或者恢复名誉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可能会给个人或者组织的名誉造成伤害。

此时,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公开道歉或者恢复名誉的方式进行赔偿,以恢复被伤害者的声誉。

三、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是根据伤害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而确定的。

以下是行政赔偿计算的几个要点:1. 直接损失的计算直接损失是指由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

计算直接损失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已经发生的损失;(2)可能发生的未来损失;(3)被侵权人的过失程度。

2. 精神伤害赔偿的计算精神伤害赔偿是指由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而给个人的精神健康造成的负面影响。

计算精神伤害赔偿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精神痛苦的程度;(2)精神伤害对被侵权人日常生活的影响程度。

3. 利息补偿的计算利息补偿是指因行政机关未及时支付赔偿款而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失。

计算利息补偿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赔偿款的金额;(2)赔偿款未支付的时间长度;(3)利息率的确定。

四、附件1.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行政赔偿申请表格附件2:行政赔偿证明材料清单附件3:行政赔偿计算示例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补偿制度

行政补偿制度

行政补偿制度行政补偿制度一:目的行政补偿制度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损害了上述主体的合法权益时,采取救济措施,通过给予补偿来修复损害。

二:适用范围本行政补偿制度适用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况。

三:行政补偿的种类1. 财产补偿: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的实际损失,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包括货币补偿、补偿性支付、财物补偿等形式。

2. 非财产损失补偿: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非财产损失,如精神损害、名誉权受到损害等,应当给予相应的精神慰抚、道歉、恢复名誉等形式的补偿。

3. 利益补偿: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剥夺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定利益,应当给予相应的利益补偿,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4. 法定补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补偿申请与审批程序1. 补偿申请:受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补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损失证明、鉴定意见等。

2. 补偿审批: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补偿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进行审批并给予相应补偿。

审批程序应当公开、公正、透明。

3. 补偿决定通知:行政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受补偿主体的补偿决定,包括补偿的种类、数额、支付方式等,并告知相应的救济途径。

五:救济措施1. 行政复议:对于不满意补偿决定的,受补偿主体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由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复核。

2. 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受补偿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附件本文档附带有以下附件:1. 补偿申请表格2. 补偿核实流程图3. 补偿决定通知书模板附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机关: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国家机关或地方各级人民及其派出机构。

2. 公民: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个人。

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现状完善论文

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现状完善论文

论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现状及完善【摘要】目前,我国行政征用补偿领域的立法仍然只是些原则性和纲领性的规定,具体的制度规定即模糊也很不系统。

而对一个行政征用补偿制度具体如何运作,如何完善日益受到法律界和学术界的重视。

在此,笔者试图从理论上对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的现实问题进行探讨,并重点就完善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行政征用补偿制度补偿标准公共利益一、行政征用补偿制度概述关于行政征用的定义,学界对其有不同的认识。

一般认为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目的,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征用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最大程度上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用补偿制度是指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征用行为使被征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害,而由国家承担补偿责任的制度。

二、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的现实问题毋庸置疑,我国现有的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的建设是比较迅速的,在司法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无论从各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还是从解决实际困惑的角度出发,都可以看出我国现行行政征用补偿制度还存在相当多的不尽善之处。

其一,我国行政征用补偿领域的立法仍然只是些原则性和纲领性的规定,具体的制度规定即模糊也很不系统,而且多分散在单行的多个法律中,致使补偿标准有很大差异,且不稳定。

其二,相关法律中“公共利益的需要”缺乏明确界定。

各级行政机关具有扩大自身权力的天然倾向,在解释征用的“公共利益”时基本倾向是尽量扩大公共利益的范围,把“公共利益”泛化,由于缺乏约束,有着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忽视了相对人权益的保护。

其三,我国的行政征用补偿范围与德、日等国相比,甚为狭窄。

其四,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缺乏正当程序。

对于相对人如何申请补偿、向谁申请补偿、补偿金如何确定、补偿决定程序如何等问题则没有任何规定,没有这些程序性规定。

其五,行政征用补偿救济手段缺失。

对于已发生的行政征用补偿纠纷,实践中当事人还主要是通过行政系统内部解决,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鲁宽 民 , , 安理 工 大 学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学 院 教 授 , 想政 治理 论 课 教 学 科研 部 主 任 。 男 西 思
9 5
中州 学 刊 2 1 第 1 00年 期
果关 系为必要 构成 要件 , 并 不 否认 因果 关 系 的存 但 在, 只是强 调在 进 行 补 偿 时 不 过 分 深 究 因果 关 系 。
度 的多数法律 、 法规 的条款 过于粗放 , 以掌 握和实 难
确, 造成执 行 困难
我 国行政 补偿 制 度 已建 立多 年 , 有关 这 一制 但
第五 , 政补偿 的主体 是 国家 , 行 补偿义务 机关是 国家 行政机关 或其他 行政 主 体 , 任何 个 人均 不 负有 以 自 己的行 为和财产 给付 行政 补偿 的义 务 。
二 、 国行政 补偿制 度的缺 陷 我 行 政补偿 制度是 我国建立 较早 的一项行政 法制 度, 多年来 的实践 也取得 了不少成 就 , 累 了大 量的 积 经 验 。但在 某些方 面 , 法 治社 会 的要 求 和保 障公 从 民合 法权益 的需要 的角度 看 , 国行 政 补偿 制 度仍 我
21 0 0年 1月
中 州 学 刊
A a e c J u n lo h n z o c d mi o r a fZ o g h u
J n ,0 0 a .2 1
No .1
第 1 ( 第 15期 ) 期 总 7
【 法学 研 究 】
我 国 行 政 补 偿 制 度 的 缺 与 完 善 陷
特 别损 害时 , 由国家 本 着公 平 原 则 并 按 照 正 当 程序 对 所遭受 的损 害 给予补 偿 的法律 制度 。 行政 补偿 与行 政赔偿 都 是行 政主 体对 相对 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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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行政补偿制度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行政补偿制度已经成为了我国行政法领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关系的必要制度,但从目前行政法发展现状和趋向看,还存在很多的缺陷。

由此,对现行的行政补偿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在实践的摸索中寻求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行政补偿;缺陷;改善
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时间状况是虽然已经有不少年的实践法律经验。

但是,我们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它的实践是缺乏较为成熟的法律理论支撑,最重要的是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行政补偿体系和法律制度体系,使它难以跟上现代法治社会建设的步伐和发展需求。

所以,在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和法治建设的大力倡导下,加大对行政补偿这一制度的研究,是改革和完善我国行政制度的重要步骤,而且对我国法制建设也具有重要深刻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补偿的定义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综合我国行政法研究学者的相关定义,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而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其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合法财产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有关行政补偿制度立法的现状
我国宪法修正案中有关把行政补偿的条款列入国家的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高阶层的法律,同时也是我国彭彤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

许多欧洲国家都普遍以宪法来明确规定行政补偿责任,在实践中探索行政补偿制度的发展需求,并且以此逐步构建和完善其行政责任补偿制度。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三、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不足与缺陷
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建设走过了半个多世纪,期间取得了不小的成就,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这是值得肯定的事实。

但是由于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建设长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所以导致目前还很不完善,不足之处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一)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不明确。

作为行政补偿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直接影响到对受损人损失补偿的程度。

这样的话当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合法财产遭受国家公权力侵害时,要不要补偿的问题就会更加的明确,使国家机关无法推卸责任,也更能确定国家应当补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程度。

(二)缺乏一部完整统一的《行政补偿法》,具体法律法规较杂乱、未成体系。

近年来,我国的行政补偿的立法工作在当下已经取
得很大的发展,虽说我国的行政补偿制产生于新中国成立之初,但是我国到目前为止一直缺乏一部完整统一的行政补偿法,而行政补偿的相关规定只是在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依稀看见,所以说我国目前还未构建成完善的补偿体系,而且我国仍有许多领域的行政补偿问题至今仍缺少法律规定,导致许多无法可依的现实问题。

(三)补偿和救济的具体实施和执行程序不够健全。

我国单行法律单、法规以及规章中有关确立损失补偿的条款己经存在很多,这些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却很少明确规定行政补偿的具体补偿和救济的实施程序,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行政补偿程序不明确,司法救济不足等问题也暴露出来。

(四)行政补偿的具体范围存在不合理。

在我国,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国家行政机关的不侵害时,一般只补偿其财产方面的损害,而对行政相对人遭受的人身损害却没有给以重视。

而更加需要说明的是当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财产和人身方面以外的其他损害时,一般不给以补偿。

四、行政补偿制度体系构建的一些思考与建议
(一)将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在法律中加以明确规定。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了国家征用、征收条款,但对于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却并未谈及,这不能不称其为一种缺憾。

(二)制定出台我国统一的《行政补偿法》。

一方面是补偿标准
不一、纠纷不断、许多领域还存在法律空白,另一方面是单行法规杂而无章、不成体系。

这样一部法律可以把行政补偿的标准、范围、方式、程序等规范化,既不与单行立法对行政补偿各方面问题加以规范相冲突,也可以补单行法规之所短。

(三)建立、完善相应的行政补偿纠纷救济制度。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将行政补偿纠纷排除在外,行政补偿纠纷救济行政复议这一程序,但行政复议属于行政系统,所以其保障力度令人堪忧。

(四)确立明确的行政补偿的补偿范围。

我国行政补偿制度中,行政补偿的范围是其重要内容,它不但确定了国家对行政相对人行政补偿的补偿广度,也规定了行政相对人请求国家行政补偿的程度,明确了国家相关权力机构在解决行政补偿纠纷案件中的权限范围。

五、结论
总之,在当前人民合法权益受到普遍尊重的时代背景下,建立、完善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已迫在眉睫。

要改变目前行政补偿有的领域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情形就必须完善我国的行政补偿立法,积极建设服务型政府,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并积极完善行政补偿纠纷的救济制度。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杨临宏,行政法学新领域问题研究[m],云南大学出版社,
2006
[2]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王天辉,浅谈行政补偿制度的完善[j],农村经济问题研究,2010,(20)
[4]严婷婷,论行政补偿的制度缺陷与对策分析[j],法制与经济,2010,(3)
[5]过静,浅谈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完善[j],管理与视野,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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