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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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校发[2015]2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第3号令)、《吉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发[2014]20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
第三条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主要以知识形态存在,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或优势的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校誉、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第四条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
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无形资产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促进其价值的转化;规范无形资产使用、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监督无形资产在经营活动中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分类和入账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无形资产的增加、使用、处置;无形资产的清查盘点;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无形资产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学校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以知识产权管理为重点,无形资产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相结合,由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是学校无形资产的主管部门,对学校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办理无形资产
的产权确认手续;
(三)登记无形资产明细分类账;
(四)审核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转移和处置的报批手续;
(五)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监督检查;
(六)监督无形资产在经营活动中的保值增值;
(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学校有关部门按无形资产分类对其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实行归口管理:
(一)财务处负责无形资产的财务管理;
(二)资产管理与后勤处负责商标权、校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三)科学技术处负责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的管理;
(四)资产经营公司(吉大控股)负责其所辖企业的无形资产管理;
(五)资产经营公司(吉大控股)、科技园办公室负责利用专利权、土地使用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具体实施工作;
(六)社会科学处负责文科科研成果和与社会科学有关的著作权管理;
(七)党委宣传部负责对以学校名义发表的各类宣传报道性文献和作品的著作权进行登记和管理;
(八)网络中心负责对域名的申请、变更、注销等事项进行管理;
(九)研究生院、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以学校名义办学的审批管理;
(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员流动中涉及的无形资产未结清事项,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的人事管理;
(十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对外合作交流等活动中涉外的知识产权管理;
(十二)出版社、学报、校报、校刊等出版单位负责其出版物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管理;
(十三)发展规划处负责《吉林大学章程》的管理;
(十四)其他无形资产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所涉及的无形资产管理。
第九条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涉及的无形资产的具体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根据使用单位申请,协同主管部门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
(三)负责组织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等工作,处理无形资产争议和纠纷;
(四)登记无形资产分类明细账;
(五)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转移、处置等审批手续;
(六)检查、指导使用单位的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利用学校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及资产评估。
第十条学校无形资产使用单位负责对其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账;
(二)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三)提出无形资产处置申请。
第三章无形资产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一条学校通过自创、外购、受赠、受让以及调拨、划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我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校。
第十二条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经过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避免重复、盲目引进。外购无形资产单项或批量
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以下的按如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使用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外购申请;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
(三)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四)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本级)800万元以下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五)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部门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
(六)根据批复进行无形资产的外购。
外购无形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本级)的按如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使用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外购申请;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
(三)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四)由归口管理部门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校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