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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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导论

1、对象论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生、发展及其规律性的专门学科。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相当广泛:在时间跨度上为4000多年,既有古代法制又有近现代法制;在内容上既包括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又包括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

2、目的论;

1 批判地吸收和借鉴我国历代法制中一切有益的东西,为建设有中国特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提供历史依据。

2 通过对比学习,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增强自觉守法的意识。

3 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为学习部门法课程提供必要的知识背景和理论常识。

3、方法论

(1)具体的方法

1 要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四个历史阶段;

2 要掌握每个历史阶段下不同类型法律制度的特点;

3 要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因革演变关系;

4 要在掌握一定部门法知识的基础上,理解中国通史;

5 要学会使用工具书。

(2)抽象的方法

1 辩证唯物主义方法

2 历史的方法

3 主观主义与历史研究

4、阶段论

(1)划分的依据:中国社会的演变过程为依据

(2)阶段划分: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A.奴隶制发展时期

B.封建社会发展时期

C.半封建半殖民地发展时期

D.社会主义发展时期

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与夏朝法律概况

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依据:公元前21 世纪夏启夺取政权建立夏朝,中国的国家和法律制度正式形成。 1. 夏启是中国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专制帝王。2. 夏已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地分九州,设九牧为长官)3. 夏已建立完备的国家机器。(军队、职官、贡赋) 4. 夏已形成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二、中国国家与法起源的特点:1 国家组织和思想观念上都有浓厚的氏族血缘色彩。2. 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3. 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法律、刑罚和伦理道德同时作为调整社会的基本手段。

三、夏朝法律概况:①天讨与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②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或代称,主要表现为不成文习惯法,“王命”也是重要法律渊源。③昏

(己恶而掠美)、墨(贪以败官)、贼(杀人不忌)、杀。夏朝的主要罪名,如“不孝”、“不用命”、“不恭命”、“失天时”、“淫朋阿比”。④五刑,奴隶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五种常用刑。五刑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南北朝后期才完全被封建制刑罚代替。⑤夏朝的监狱,圜土、夏台、钧台都指监狱。

第二节商朝的法律制度

一、商朝的神权政治法律观:把祖宗崇拜与上天崇拜结合起来,刑罚、法律既代表天意,又代表列祖列宗的意志。

二、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不成文习惯法和命(命令)、誓(盟誓)、诰(训诰)也是重要法律渊源。

三、商朝的罪名与刑罚:罪名多于夏朝,如“舍弃穑事”、“不从誓言”、“颠越不恭”、“不吉不迪”、“不有功于民”等。刑罚沿用五刑,还出现了醢、炮烙、脯等酷刑,流刑、徒刑的雏形在商朝也开始出现。

四、民事法律内容:①土地归王为代表的奴隶主国家所有。②婚姻明确“一夫一妻”制,王及贵族在一夫一妻制下大量纳妾。③继承制度,商朝前期实行“兄终弟及”制,后期被“嫡长子”继承制取代。

五、司法制度:①司法机关,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称为司寇(或大司寇),须奏请商王批准,故商王有最高司法权。司寇下设“正”、“史”等官,协助审理。商朝畿内司法长官称“士”,畿外司法官吏称“蒙士”。②审判制度,大案、疑难案件要经过正、史的初步审理、大司寇的复审、朝廷三公参听再审,最后报商王批准执行。天罚与神判。③监狱制度,圜土,囹圄。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第一节立法指导思想

一、西周法律思想的变化:①以德配天(德要求敬天、敬宗、保民)②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不仅对西周的法律制度及宏观法制特色起决定性作用,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为“礼法结合”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哲学基础。

第二节西周的法律形式、宗法制度及礼与刑的关系

一、西周的法律形式:除传统的誓、诰、命外,以礼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习惯法占相当比重。

①周公制礼(周公,名姬旦,文王之子,武王之弟)②吕刑(吕国的司寇吕侯所作)③. 遗训(先王留下的遗制)④殷彝(商朝的某些法律)⑤九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周朝的刑书,二是五刑加上赎、鞭、扑、流。

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宗法制度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西周的“封邦建国”,即常说的“裂土封王”。西周宗法制度三原则:嫡长子继承制、小宗服从大宗、各级家族组织共同向周天子负责。

三、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礼: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及言行规范的总称。礼的二层含义①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在亲亲、尊尊原则下,又形成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②具体的礼仪(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周礼的性质: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礼与刑的关系:(1)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

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②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正面、积极地规范人们。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一切违礼行为进行处罚。③“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二者相辅相成。“出礼入刑”。

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庶人并非不受礼的约束,贵族犯罪也并非不受法律制裁。

第三节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西周时期刑罚、刑事政策及刑法原则:①刑罚,除五刑外,圜土之制(类似徒刑)、嘉石之制(类似拘役)、赎刑(以金钱或物品抵罪)。②刑法原则:①老幼犯罪减免刑罚。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③罪疑从轻、罪疑从赦。④宽严适中。⑤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刑新国用轻典,平国有中典,乱国用重典)。

二、西周的民事、婚姻制度:①契约:西周的“司约”管理契约事宜,“质人”为具体的管理人员。契约形式:质剂(买卖),傅别(借贷)。②婚姻:三原则是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六礼:纳采、问名、纳吉(卜得吉兆后定婚)、纳征、请期、亲迎。“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第四节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天子之下设大司寇,为“六卿”之一。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其下再设专职属吏,如掌囚、掌戮、司刑、司约等。

二、诉讼制度:①狱与讼,刑事与民事案件。听讼、断狱。②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③读鞫、乞鞫(宣读判决、要求上诉)。④西周司法官的“五过”:惟官、惟反(报私怨)、惟内(亲属)、惟货(受贿)、惟来(请托)。⑤三刺(疑难案件要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

三、监狱制度:监狱也称圜土、囹圄。西周设“掌囚”、“司圜”两种监狱管理官员。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第一节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的社会变迁:春秋是孔子所说的“礼崩乐坏”时代。①政治上,周天子大一统的宗法统治已经动摇。②经济上,正经历着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经济关系转变的巨大变革。

二、春秋时期的颂成文法活动:①郑国“铸刑书”(郑国执政子产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2. 邓析“竹刑”(郑国大夫邓析将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③晋国“铸刑鼎”(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三、公布成文法的意义:①对传统法律观念、法制制度、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法律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是全社会公开的调节器)②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③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第二节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主要法律观点:以李悝、吴起、商鞅等法家人物为代表。①在治国的策略上,以法治国。国家应制定法律成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国家应依照所制定的法律来处理各种事务(缘法而治),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标准(事断于法)②在法律适用上,刑无等级(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③在法律的内容上,行刑重轻(轻罪重判,重刑主义)④法布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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