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动态管理办法(定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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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员工动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集团的改革和发展,建立有效的动态用人机制,促进集团内部员工合理流动,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推行员工动态管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确保员工队伍整体稳定的前提下,经过考试、考核和综合测评,对员工进行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的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达到“事得其人,人尽其才,人事相宜”的目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集团所有在职员工。

第四条员工的动态管理既要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要注重员工思想意识上的引导。通过建立健全员工竞争上岗机制、动态考核机制和待岗、下岗培训机制,形成岗位靠竞争、保岗靠实力、在岗有考核、收入凭贡献的有效竞争激励机制。

第二章员工动态分类

第一条在职上岗员工。经考核合格,符合岗位职责要求,岗位竞争优胜者,正式上岗工作。员工上岗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企业和本职岗位,积极向上,有责任心,全心全意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利益;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积极,服从管理,听从指挥,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条非正式在岗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为非正式在岗:

(一)经批准进行脱产培训员工;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员工;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员工;

(四)因工伤休假员工;

(五)新分配的大学毕业生在实习期间、新入职的新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员工;

(六)在职但非编制内员工(保安、清洁工等)。

非正式在岗员工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待岗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列入待岗范围:

(一)在集团人力资源优化组合、竞争上岗中,未被组合或竞争未上岗且不服从调配的员工;

(二)根据动态考核结果需纳入待岗的员工;

(三)施工项目完工间歇期待岗接受继续培训教育、等待新项目的员工;

(四)因其他原因被企业确定的待岗员工。

第四条下岗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列入下岗范围:

(一)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员工;

(二)因工作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员工;

(三)因待岗期考核不合格的员工;

(四)因其他原因被企业确定的下岗员工。

第三章动态考核

第一条针对所有工作岗位员工,按不同级别、不同层次,区分不同内容,制定相应的绩效考核办法,形成规范的动态考核体系。

第二条建立以月度考核、季度考核以及年度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评价制度。综合评价结果载入员工个人考核档案,作为今后选拔用人的依据。

第三条员工动态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履行职责四个方面,重点以工作业绩考核为主。

第四条工作业绩包括完成工作目标的数量、质量和效率,临时性重要工作的完成情况以及对公司和部门工作目标的贡献大小。

第五条工作能力包括员工的业务、技术和管理水平,以及胜任本职工作必备的知识、技能、经验等。

第六条工作态度包括员工的执行力、创新精神、敬业精神、责任心、团结协作等。

第七条履行职责主要指员工对所在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

第八条考核评价应客观公正,符合规定程序。评价结果要与薪酬、专业技术评聘、评优评先等挂钩,要将员工月、季、年评价结果存档,做到有据可查,充分调动在岗员工的积极性。

第九条主管级(含)以下员工在岗期间,月度考核连续两次考核列本部门最低分者,由本部门或考核责任部门确认后报人力资源中心,经人力资源中心核实并报相关领导同意后,纳入待岗员工管理。

第十条部门负责人在岗期间,所在部门月度考核连续两次列全集团最低分者,由分管领导或考核责任部门确认后报人力资源中心,经人力资源中心核实并报相关领导同意后,纳入待岗员工管理。

第十一条经营班子成员在岗期间,由董事长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季度考评,连续两个季度列经营班子考核最低分者,由考核责任部门确认后报人力资源中心,经人力资源中心核实后,报董事长同意后,纳入待岗员工管理。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廉政建设的员工,无论是否造成后果,经审计监察部核实并报领导同意后,责任人纳入下岗员工管理,并且,公司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待岗、下岗员工的管理及待遇

第一条因动态考核不合格纳入待岗的员工,由培训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针对性的在岗培训。

第二条一个培训期为1—2个月,本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培训期,待岗员工的培训考核由培训部门统一组织,采取月度考核和培训期满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期满考核合格,重新竞争上岗。考核不合格或未能竞争上岗的,进入下一个培训期;若第二个培训期满经考核不合格、未能竞争上岗且不服从调配的,可以由本部门或考核责任部门确认后报人力资源中心核实后,报相关领导同意后,纳入下岗员工管理,并且,公司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条因在集团人力资源优化组合、竞争上岗中,未被组合或竞争未上岗且不服从调配的员工,集团可以将其纳入下岗员工管理,并且,公司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因施工项目完工间歇期待岗接受继续培训教育、等待新项目的员工纳入待岗的员工实行脱产培训。培训期间,由人力资源中心进行管理。

第五条针对下岗员工集团可以选择实行脱产培训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下岗培训期为1个月,培训期间,由人力资源中心进行管理。

第七条培训考核主要内容应包括:培训学习成绩、工作业绩、遵章守纪、

劳动态度等情况。

第八条各单位各部门应关心下岗、待岗员工,帮助其转变观念,增强信心,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力争早日重新上岗。

第七条待岗员工在第一个培训期执行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并发放以基本工资为基数的20%的待岗补贴。

第八条待岗员工在第二个培训期执行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并发放以基本工资为基数的10%的待岗补贴。

第九条下岗员工下岗培训期间执行基本工资、工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

第十条对转入待岗、下岗管理的员工,待岗间不计算年终奖金及其他奖励,各类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计算按现行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竞争上岗

第一条遇有下列情况,可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

(一)岗位出现员工空缺;

(二)机构调整或现有员工超出编制的,需要进行员工调整或分流的;

(三)需通过岗位竞争选拔优秀岗位人选的;

(四)其它情况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

第二条实施竞争上岗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确定公开竞争岗位。根据工作需要,由人力资源中心提出拟要竞争的岗位;

(二)成立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定竞争上岗实施方案;

(三)公布岗位,公开报名。通过一定形式公布竞争上岗的目的、竞争岗位、上岗条件以及竞争上岗的程序、办法等事项。采取个人报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报名;

(四)资格审查。明确竞争岗位的上岗条件,由人力资源中心对应聘者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符合条件的应聘人选;

(五)笔试和口试。资格审查通过者进行笔试和口试。笔试采取书面闭卷方式进行,笔试的内容主要是履行竞争岗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口试主要包括两部分:竞聘者如何履行岗位职责;回答评委提出的问题;

(六)组织考察。对笔试和口试成绩优秀的人选进行组织考察,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组织考察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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