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宪政思想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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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许,崇但德 其终极的价值取向也必然归结于维护,协调并实现
宪法自身的核心价值。”
——许崇德
宪法中的人权条款,可视为一种“实在性的人权规范”,而有关统治机构的
条款,则相当于“实现人权目的的程序性规范”。 一
——樋口阳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立宪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
权
——周叶中
在宪政的两个目的要素中,有 的学者强调“有限政府”,有 的学者强调“人权保障”,但 这两个目的之间的联系十分紧 密,而且谁都不能否认:失去 其中的任何一个,宪政的大厦 都将坍塌。
曼斯菲尔德言:“现代宪政的产生,是因为洛克把 霍布斯的政治科学同宪政主义者支持法治的意见结 合在了一起。这个判断是中肯的
1、法治思想中对“自然法”根深蒂固的崇拜为宪法的权威 奠定了基础。
2、法治对稳定性的需求促使宪政的延续。
3、法治的平等原则为宪政的“有限政府”设计提供了动力 和制度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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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要素:法治
宪政国家的权力运行依仗的是法治,宪政是靠法治 来维系和保障的。
04 保障要素: 法治
一、目的要素:有限政府和人权保障
西方宪政的原理立足于双重 人性假设
西方近代宪法主要包括统治 机构和权利法案这两个基本 构成部分
宪政以建立有限政府和保障 人权为目的
有限政府
宪政以建立有限政府为目标,已成为宪法研究领域的 一种常识:“在过去的200年中,有限政府一直是宪政主义 者们最基本的要求,”“在传统上,西方宪政思想的突出 主题是要设计一些政治制度来限制政治权利的行使。”
几种观点:
“无论是宪法的产生、宪法的内容、还是宪法实践都始终
“无论是宪法的产生、宪法的内容、还是宪法实践都始终贯穿着权力制约权
贯利这穿一着基权本红力线制。约” 权利——这李一龙基本红线。”
——李龙
“宪法同时创设有关国家制度、国家机构等方面的实在规范,但其终极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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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宪政的人权保障目的,并不表明自由的可有可无, 民主也并不能代替自由的价值。
【2】自由关注的不是政府权力应主动的保障什么,而是政 府应消极地不做什么。宪政中自由的价值重点,并不在自 由本身,而是针对限制自由的社会政治、法律等势力,是 相对于国家的自由。
宪政中的自由大大冲淡了人权保障中的历史主义和国家主 义的色彩,使形形色色的以未来利益、长远利益、国家权 力、民族权力、集体权力为借口践踏自由并进而践踏人权 本身的权利伎俩丧失了合法性。
4、法治的契约精神鼓励了宪政手段的契约性
5、法治对自由和人权的保障加固了宪政的价值基 础
6、法治是民主最有力的支柱之一,与一切其他形 式的政体相比,民主是最适合、也是最依赖法治的 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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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是指宪法所确定的政治秩序的真正实现,所有的 国家权力都服从于宪法规范的规定,社会进入到了依 宪治理的状态。简单来说,宪政就是宪法的具体落实 和实施。“宪政”关注的是以一种理想的过程和状态, 它至少应包括如下要素:
01 目的要素: 有限政府和人权保障
02 手段要素: 契约性
03 价值要素: 民主和自由
行政管理二班第一组 组内成员:周一帆
黄丹丹 何兴艳 班立华 旷雅莉
一.何为宪政
何谓宪政?我国著名宪法学家 张友渔认为:“所谓宪政,就 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 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 这些规定之下,享有应有的权 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 无论谁 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 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式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 的社会就没有宪法”,二百多 年前《人权宣言》第16条所作 的宣示,是宪政目的的最好诠 释
二、手段要素:契约性
宪政以建立有限政府和保障人权为目的,并不表明可以为 了实现目的而不择手段。宪政有其本身的手段要素—契约 性
订立契约的过程便是订立方相互妥协的过程,契约订立之 后,便成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契约神圣”成为履约的 信条;而宪法制定之后,“宪法至上”成为“契约神圣” 的同义词,使宪法从纸上走入现实。
民主关心的是权力的归属,自由关注的是权力的界 限;民主强调多数人的统治,自由强调纵是多数人 的统治,亦要小心翼翼地警惕之、防范之、限制其 权力。自由成为宪政的价值要素之一,是因为自由 在促进民主的同时,对民主的弊端和危险起着矫正 和抑制作用。
例如:纳粹党通过民主制的程序在德国合法地获取政权, 摧毁自由制度的事实,表明民主在宪政中尽管是必不可少 的,但仅有民主是不够的,没有自由的民主甚至比独裁更 恐怖。
行宪过程中是否有“视宪法如圣纸”的契约精髓,是判断 真假宪政的准则之一。
三、价值要素:民主和自由
宪政以建立有限政府和保障人权为目的,这并非其 全部的价值,宪政的价值体系至少还应包括民主和 自由。
【1】民主涉及的是权利的归属,民主最基本的意义是用投 票表示主权意志的人民统治,是多数人的统治。
民主将政治权利从一个人或多数人的肆意妄为的局面中解 脱出来,使民众能够选择政府、实现对立法过程及对行政 控制的参与,形成了一种满足多数人愿望的权力格局,因 此,在宪政目的的节制之中,它是宪政的基本价值。
于是,集分权、制衡、有限的国家权力范围为一体的 “有限政府”成为宪政不可阙如的要素。
如果一个政府的一举一动都合乎宪法,但该宪法却放 任政府的权利,那么,这个国家依然不是宪政的。
可以说,
人权保障
宪政的最终极关怀是人权,无论是 分权、制衡,还是限定建立有限政 府既非宪政的唯一目的,也非宪政 的终极目标 国家权力的活动空间,其主要的目 的在于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免遭国家 权力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