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修正版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AEO认证培训海关237号文件-JBQAEO012
(一 )
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 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的, 适用海关对分立前企业的信用状况认 定结果,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
册登记或者备案企业; (三)
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适用海 关对合并后存续企业的信用状况认定 结果;
( 二)
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 为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企业;
海关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下列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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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
2
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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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企业的行政许可信息; 海关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5
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
6
海关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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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七条 申请认证期间,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 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企业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立案 调查的,海关可以终止认证。
申请认证期间,企业被海关稽查、核查的,海关可以中止 认证。中止时间超过3个月的,海关终止认证。
第十九条 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的,1年 内不得申请成为认证企业。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失信企业 管理的,2年内不得成为一般信用企业。
底线: 未发生严重差错或事故
关键事项:守住核心指标,保障公司不被动降级
守法第一条,触碰红线即降级
守法规范
内部控制
财务标准
贸易安全
谢谢
202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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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 标准和程序
三、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一条
三、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海关总署第237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月2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8年3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以及企业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
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上述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以下简称“三互”)。
第五条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
中国海关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本办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合作,并且给予互认企业相关便利措施。
中国海关根据国际合作的需要,推进“三互”的海关合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第六条海关可以采集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一)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以及企业相关人员基本信息;(二)企业进出口以及与进出口相关的经营信息;(三)企业行政许可信息;(四)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信息;(五)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六)AEO互认信息;(七)其他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海关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有关企业实施信用管理。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
2024年《海关总署关于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相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海关总署关于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相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今天我们“以案说法”,把《关于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23年第170号公告,以下简称“170号公告”)里的两大关键词“非主观故意”“非报关企业”以案例的形式解读,让大家更容易理解和把握。
问:适用170号公告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行为一定是非因主观故意造成的吗?答:对。
只有因非主观故意,造成的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行为才适用170号公告,而具有主观故意的行为则不能适用该公告。
举几个案例帮助大家理解一下。
案例1:某公司申报进口电子元器件被海关发现申报不实。
该企业向海关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表明其申报不实行为没有主观故意,而是其境外供应商工作疏忽,造成装运货物时出现差错,导致该企业因申报不实被海关行政处罚。
海关依据170号公告规定,该行政处罚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记录。
案例2:A公司为进出口外贸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钢材,需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A公司在明知进口货物需证的情况下,为贪图方便节省进口时间,向海关实施伪报,从而逃避向海关提交证件,当事企业虽未构成走私行为,但被海关以影响许可证件管理为由行政处罚。
因具有明显主观故意,A公司不能适用170号公告,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政处罚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记录。
问:170号公告的行为主体是非报关企业,那么在海关同时备案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的企业受到行政处罚是否会进行区分。
答: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属于非报关企业,海关会按照企业具体实施违规行为时的身份进行区分并进行认定。
咱们继续“以案说法案例: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在海关同时备案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因公司制单员不小心打错币制,该企业由于出口液晶显示器申报不实,被海关予以行政处罚。
海关对该企业行为进行失信认定过程中,鉴于该违规行为是当事企业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身份实施,根据“170号公告”,若有充分证据表明企业不存在主观故意,则该违规行为不予计算。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是海关部门针对企业的信用管理措施,旨在规范海关工作流程,维护企业正当权益,提高海关部门工作效率。
下面将详细介绍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一、法律依据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二、信用评价对象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信用评价对象是海关企业,包括进出口企业、报关企业、货运代理企业等。
三、信用评价标准1. 法律遵从能力:企业遵守海关法律法规的记录和行为;2. 守信程度:企业在海关工作中的信用记录,包括与海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履行海关管理规定、加强质量控制等;3. 经济实力:企业的资金情况、财务状况、信誉度、管理水平等;4. 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企业的组织架构、决策层面、质量管理制度等;5. 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在社会公益领域的表现,如环保、慈善等。
四、评价结果根据信用评价标准的得分,将企业划分为A、B、C、D四个信用等级。
等级越高,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和便利就越多。
海关部门将公开公示企业信用等级,并根据等级确定企业所受行政审批的类型、程序和期限。
五、信用管理措施海关部门将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加大管理力度,给予优先审核、便捷通关等优惠政策。
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将对其进行限制性管理,如加强审核、提高关税等。
同时,海关部门将通过综合评价、友好提示等方式推动企业进一步提升信用等级,增加企业信用意识和自觉遵守海关法规的意识。
六、附则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是海关部门在管理海关工作中所制定的信用评价体系和管理措施。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自觉维护自身信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海关部门将会维护公平公正的评价标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海关信用管理规定(企管)
(三)197号令与225号令过渡对照
AA类企业 A类企业 B类企业 C类企业 D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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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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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认证企业
认证企业
一般认证企业 一般信用企业
失信企业
申请换领
适用AA类、A类管理的法律文书
认证企业证书
认证企业可以凭适用AA类、A类管理的法 律文书向海关申请换领《认证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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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场所安全
31.危机管理
25.进入安全
30.运输工具安全
四、贸易 安全标准
29.集装箱安全
28.货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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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人员安全 27.商业伙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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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流程
接受企 业申请 之日起 的90日 内完成, 特殊情 形下办 理时间 可以延 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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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原则
诚
信 守
便利管理
法
便
利 便利管理
失
信 违
常规管理
法
惩
戒 严密监管
高级认证企业
一般认证企业 一般信用企业 失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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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企业 信用 状况
(四)信用信息公示
企业在海关 注册登记信息
海关对企业 信用等级 的认定结果
企业被海关 行政处罚信息
海关高级认证 企业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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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
工商局
税务局
质检 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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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信用企业
一般信用 企业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首次注册登记的企业
认证企业不再符合认证标准 ,且未发生上述失信行为 失信企业满一年,且未再发 生失信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并给予互认AEO企业相应通关便利措施。
第五条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国际合作需要,与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建立合作机制,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第六条海关应当采集能够反映企业进出口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二)企业进出口经营信息;(三)AEO互认信息;(四)企业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五)其他与企业进出口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海关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企业下列信用信息:(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三)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海关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
海关应当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方式。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
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复核。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第三章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第九条认证企业应当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分为一般认证企业标准和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由海关总署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绪论一、背景近年来,我国海关出口贸易规模不断扩大,海关信用管理越来越重要。
为了规范海关企业的行为,加强信用管理,海关推出了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二、目的本办法旨在提高海关企业遵纪守法意识,促进诚信经营,加强海关对企业的信用评价和管理,保障海关运作的顺畅和安全。
第二章信用评价一、评价主体海关将建立信用评价机制,评价主体包括海关、企业及社会第三方机构。
二、评价标准海关企业的信用评价将主要依据企业诚信度、合规度、风险管理水平等指标进行评估。
第三章信用管理一、信用等级划分根据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海关将企业划分为信用等级,分为A 级、B级、C级等不同等级。
二、信用管理措施海关将根据企业信用等级给予相应的管理措施,对A级企业给予优惠政策和便利,对B级、C级企业加强监管力度。
第四章处罚与激励一、处罚措施对于违规行为的企业,海关将依据《海关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
二、激励机制对于信用良好的企业,海关将给予奖励和激励措施,例如享受便利化通关、加快退税速度等。
第五章监督与评估一、监督机制海关将建立信用管理监督机制,对企业的信用等级和行为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二、评估结果公示海关将定期公示企业的信用等级和评价结果,实施公开透明的信用管理制度。
结语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规范海关企业的行为,提高企业的自律能力,推动海关运作更加高效、便捷。
希望广大企业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参与信用评价,共同营造诚信守法、和谐发展的贸易环境。
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14-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9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4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并给予互认AEO企业相应通关便利措施。
第五条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国际合作需要,与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建立合作机制,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第六条海关应当采集能够反映企业进出口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二)企业进出口经营信息;(三)AEO互认信息;(四)企业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五)其他与企业进出口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海关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企业下列信用信息:(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三)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海关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
海关应当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方式。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
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复核。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2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2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2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4.27
【实施日期】2018.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32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已于2018年3月3日对外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作为《信用办法》配套执行文件继续有效。
海关按照《信用办法》和《海关认证企业标
准》对企业实施认证。
二、2018年4月30日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规定认定的失信企业,在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信用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将其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
三、企业因进口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1年内不得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已经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应当向下调整企业信用等级。
四、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其信用等级应当与所属报关企业信用等级保持一致,报关企业应当对其分支机构行为承担相应的信用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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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增强企业诚信意识,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的信用信息开展的记录、处理、使用和公开等活动。
第三条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守法信息、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信息、产品质量信息、检验检疫监管信息、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备案/注册登记号等信息。
(二)企业守法信息包括企业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相关违法、违规等情况。
(三)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信息包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等情况。
(四)产品质量信息包括企业产品检验检疫合格率、国外通报、退运、召回、索赔等情况。
(五)检验检疫监管信息包括企业遵守检验检疫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
(六)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包括政府管理部门情况通报、媒体报道及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等情况。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对象,包括:(一)出口企业、进口企业(如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及境内进口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出口商、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及发货人等);(二)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检疫处理单位;(三)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场库、检验鉴定机构;(四)其他需实施信用管理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对象。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遵循依法实施、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
海关总署第225号令
海关总署第225号令发布时间:2014-10-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9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署长2014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 互认,并给予互认AEO企业相应通关便利措施。
第五条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国际合作需要,与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建立合作机制,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第六条海关应当采集能够反映企业进出口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二)企业进出口经营信息;(三)AEO互认信息;(四)企业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五)其他与企业进出口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海关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企业下列信用信息:(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三)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海关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
海关应当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方式。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
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复核。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企业信用管理宣讲
第二章 第九条【公示范围】
修订前
海关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 公示企业下列信用信息: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 息; (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 认定结果; (三)企业行政处罚信息; (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企业信 息。 海关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 示期限为5年。 海关应当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的 查询方式。
修订后
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 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 失信企业。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 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 法惩戒原则,对上述企业分别适 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一章 第四条【合作共享】
修订前
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国 际合作需要,与国家有关部门以 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建立合 作机制,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 认、执法互助。
修订后
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 要求,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守信 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 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以下简称“三互”)。
第一章 第五条【国际互认】
修订前
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 (AEO),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 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并给 予互认AEO企业相应通关便利措施。
第二章 第十条【异议处理】
修订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企业信 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提供 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 请之日起20日内复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修订后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 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 且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 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复 核。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出异议的 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9月6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2018年3月3日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倪岳峰2021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企业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证、认定及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原则,对企业实施信用管理。
第四条海关根据企业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企业认证为高级认证企业的,对其实施便利的管理措施。
海关根据采集的信用信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违法违规企业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对其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实施常规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海关向企业提供信用培育服务,帮助企业强化诚信守法意识,提高诚信经营水平。
第六条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七条海关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依法对企业予以信用修复。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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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的信用信息开展的记录、处理、使用和公开等活动。
第三条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守法信息、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信息、产品质量信息、检验检疫监管信息、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备案/注册登记号等信息。
(二)企业守法信息包括企业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相关违法、违规等情况。
(三)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信息包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等情况。
(四)产品质量信息包括企业产品检验检疫合格率、国外通报、退运、召回、索赔等情况。
(五)检验检疫监管信息包括企业遵守检验检疫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
(六)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包括政府管理部门情况通报、媒体报道及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等情况。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对象,包括:(一)出口企业、进口企业(如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及境内进口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出口商、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及发货人等);(二)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检疫处理单位;(三)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场库、检验鉴定机构;(四)其他需实施信用管理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对象。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
加强对海关企业的信用管理,维护海关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对外
贸易的便利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注册登记并依法取得海关注册代码的企业。
第二章信用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要素
海关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时,综合考虑企业的履约能力、诚信
经营、自愿申报、协助海关查验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第四条信用等级和评价结果
海关对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良四个
等级,并将评价结果及信用等级予以公示。
第三章信用管理
第五条信用激励措施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企业,海关给予信用激励,包括减免保证金、加快办理通关手续、开展信用合作等。
第六条信用约束措施
对评价结果为一般和不良的企业,海关采取信用约束措施,包括加强对企业的监管、限制办理某些业务等。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监督和评估
海关对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评估,定期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及时纠正和处理评价结果和信用等级变化。
第八条失信惩戒
对企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海关将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纳入信用惩戒系统。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其他规定
其他与企业信用管理相关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海关总署所有。
海关企业信用评定办法
第三章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条 失信企业标准
1三
2 四 五 1 拖欠应缴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的; 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 报关差错率1倍以上的; 经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 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六
第三章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条 失信企业标准
1七 2 八 九 1 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 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
十
其他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情形。
第三章 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十五条 动态管理
重新认证
未通过 重新认证 情形处理
失信企业 调整为 一般信用
一般信用 企业申请 认证企业 时限
第四章 管理原则和措施
第十六条 一般认证企业
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第四章 管理原则和措施
第十七条 高级认证企业
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 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
海关总署稽查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 系建设,建立企业进 出口信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
第一章
第三条
诚 信 守 法 便 利 失 信 违 法 惩 戒
总则
管理原则
便利管理 便利管理
高级认证企业 一般认证企业 一般信用企业
常规管理
严密监管
根据 企业 信用 状况
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完善海关信用管理制度
完善海关信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公示和奖惩机制,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海关信用风险防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海关信用管理,是指海关依法对与海关业务相关的主体进行信用状况评价和分类,根据评价结果分类管理、采取对应措施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海关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等原则,确保信用评价客观、公正。
第四条海关信用管理制度适用于海关对境内外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跨境贸易、出入境行为中的信用管理活动。
第五条海关总署指导各级海关依法开展信用管理,海关总署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海关信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海关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归集并整理各类信用信息,设置信用评价指标及权重,推动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协同。
第七条海关信用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评估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保证信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海关信用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强制整改失信主体,并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实施相应处罚措施。
第九条海关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对信用优良主体予以奖励和激励,建立信用优惠政策,促进企业信用建设。
第十条海关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第十一条海关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采集机制,依法收集和整理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经营信息、税务信息、海关信息等。
第十二条海关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评价模型,设定信用评价指标和权重,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类评价和分值计算。
第十三条信用评价指标应当包括主体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守法诚信、履约能力等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指标和权重。
第十四条海关信用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信用评价指标和权重对相关主体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主体,应当及时通知并要求整改,必要时可以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进出口、加盟保证金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3月31日实施日期:1999年6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86.04.06
【实施日期】1988.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
(1986年4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条为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贯彻以“促进为主”的方针,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简化海关监管手续,调动企业搞好自身管理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国家批准的对外加工装配企业、进料加工企业、保税工厂、保税仓库、集装箱监管点及其他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条件的,可命名为海关“信得过企业”。
第三条“信得过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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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一、概述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是海关为了规范企业信用行为、保障进
出口贸易安全和顺利进行而制定的具体措施和规定。
该办法旨在建
立健全海关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企业信用风险的监控和预警,促进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和诚信行为的培育,提升海关企业的整体信
用水平。
二、信用评价指标
为了客观准确地评估企业信用,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行为和信
用记录,制定了一套完善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这些指标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 企业进出口行为:包括进出口货物品种、数量、价格、运输
方式等信息;
- 缴纳关税和其他税费的履约情况;
- 进出口贸易合规情况:是否涉及偷逃关税、走私、虚假报关
等违法行为;
- 合同履约情况:是否按时履约,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 司法诉讼和行政处罚记录:包括涉及海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诉讼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 信用评级和信用报告:根据企业的信用行为和信用记录,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和信用报告。
三、信用评级和信用报告
基于上述信用评价指标,海关会根据一定的权重和评估算法,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
企业信用评级通常分为几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B”和“C”等。
评级结果将公开向社会发布。
同时,海关还会为每个企业信用报告,该报告包括企业的信用评级、信用指标得分和相关信用信息等。
四、信用风险监控和预警
海关将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通过对企业信用行为的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和预警信用风险。
一旦发现企业存在信用风险,海关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减少进口或出口额度、加强检验检疫、加大稽查力度、暂停或撤销相关准入资格等。
五、信用激励和约束措施
为了鼓励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和培育诚信行为,海关将实施一系列信用激励措施和约束措施。
激励措施包括享受优惠政策、获得更加便利的通关服务、担保费用减免等,约束措施包括减少进口或出口额度、限制参与特定贸易活动等。
除此之外,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海关将采取更加严厉的制裁措施,包括暂停或撤销相关准入资格、加大处罚力度等。
六、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海关将积极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信用信息的共享和联合惩戒。
通过与税务、工商、审计等部门的数据共享,海关可以更全面地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并进一步提高信用评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对于严重失信的企业,海关将建立联合惩戒机制,与其他部门共同采取制裁措施,形成跨部门的信用联合惩戒体系。
七、信用修复机制
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海关将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企业通过积极整改、主动履约等行为来修复信用。
一旦企业取得较好信用记录,海关将给予相应的信用激励和优惠政策。
八、法律责任和申诉机制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强调企业必须依法合规经营,并明确了
企业信用违法失信行为的法律责任和相应处罚措施。
同时,对于对
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九、总结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推动企业倡导诚信经营、规
范进出口贸易行为,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安全和便利进行。
企业应当
积极遵守相关规定,提高企业信用水平,与海关共同构筑诚信经营
的良好环境。
同时,海关将持续完善信用管理措施,提高信用评价
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便利的通关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