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分包管理规定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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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保障各类参与建设项目的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第三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提前进行安全管理的编制、组织、实施和监督,保证工作场所安全和人员安全。

第四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安全管理能力。

第五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应对和处理各类安全事件。

第六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七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组织、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组织和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组织、管理人员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工作人员。

第九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组织、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确保员工的安全。

第十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组织、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操作要求第十一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违章作业和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人员应当正确使用安全防护器材和设施,保证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

第十三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危险品泄漏、事故和隐患,采取应急措施,保障现场的安全。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规范各单位劳务分包行为,防范工程劳务分包中的安全生产、质量、履约等风险,确保所使用的劳务分包队伍满足企业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实施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公司负责监督、考核各单位劳务分包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负责部门为工程管理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各单位劳务分包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二)负责劳务分包队伍的资格审查,准入备案,定期对合作队伍实施资信等级评定、动态考核,建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数据库;第四条公司相关部门主要职责:(一)安全、生产、质量等业务科室:负责对劳务分包工程的安全管理、生产组织、技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根据检查情况对合作的劳务分包队伍进行业务考评;(二)法务部:负责劳务分包合同的审核、备案、管理,处理劳务分包合同争议和法律诉讼事务;(三)核算中心:负责劳务分包的资金结算及税务管理。

第五条项目部是劳务分包管理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职责:(一)明确本单位劳务分包管理工作的负责机构和负责人,并报相关科室备案,不得随意改变,相关业务必须由项目部统一办理,严禁让分包队伍自行办理;(二)严格落实公司相关管理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劳务分包队伍的资质审查、劳务招标、考核、评比等管理的基础工作;(三)制定本单位劳务用工计划,对使用的劳务分包队伍进行管理、检查、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四)严格落实合同管理规定,先签合同后施工,并协助法律事务科处理本单位劳务分包的争议、诉讼事务。

第三章劳务分包队伍管理第六条对劳务分包队伍实行准入备案制管理。

劳务分包队伍通过准入备案后才能在公司承接相应劳务分包任务,非准入劳务分包队伍不得在公司内承接劳务分包工程。

第七条劳务分包队伍准入评审的主要内容:(一)资格审查:劳务分包队伍主体资格必须合法、有效,具备与劳务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劳务分包法律管理规定(3篇)

劳务分包法律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分包行为,保障劳务分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筑劳务分包活动。

第三条劳务分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劳务分包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违法分包。

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章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职务;(二)分包工程的名称、地点、规模、质量要求;(三)分包工程的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四)分包工程的工期;(五)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信誉、技术力量等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承担分包工程的能力。

第十条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章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照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要求,完成分包工程。

第十二条劳务分包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整洁、有序。

第十五条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报送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资料。

第十六条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工程款。

第十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务分包单位分包工程款。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1. 引言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是建筑项目中常见的一种合作模式,通过向分包单位外包人力资源,能够高效利用各方的专业化优势,加快工程进度,提高项目质量。

然而,由于劳务分包涉及到人员管理、安全保障等方面的风险和挑战,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劳务分包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就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2. 劳务分包过程2.1. 分包需求确认建筑项目承包方在确定需要劳务分包前,应充分评估工程特点、施工进度、人力需求等因素,并制定相应的分包计划。

分包需求确认主要包括确定分包工种、人员数量、分包期限等。

2.2. 分包单位评估与选择承包方应对潜在的分包单位进行评估,包括企业资质、工作经验、人员素质等方面的考察,并依据评估结果选定合适的分包单位。

2.3. 分包合同签订分包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规定分包工作的内容、工期、报酬等具体事项。

同时,还应涉及到人员管理、安全保障等方面的约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2.4. 劳务分包管理在分包过程中,承包方需要对劳务分包进行有效管理,包括人员管理、资金支付、进度跟踪等方面的监督,确保分包工作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并及时解决分包过程中的问题。

3.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3.1. 分包单位管理3.1.1. 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承包方应对潜在的分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能够胜任分包工作。

3.1.2. 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在选择分包单位后,承包方应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期、报酬等具体事项,并约定分包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3.1.3. 分包单位人员管理分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管理和培训所分包的人员,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素质,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2. 人员安全管理3.2.1. 劳务分包人员的培训承包方应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包括工作安全知识、操作规程等,以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2.2. 安全设施和装备的提供承包方应为劳务分包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如安全帽、防护服、安全绳等,确保其在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安全,促进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部分:工程分包安全管理第二条工程分包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工人的安全。

第三条工程分包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措施和要求。

制度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2. 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3. 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4. 设备、材料的安全管理;5. 火源、电源的安全管理;6. 安全检查和监管措施;7. 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四条工程分包单位应当选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工程分包单位应当对参与工程分包的劳务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加强对技术操作人员的安全指导和控制。

第三部分:劳务分包安全管理第六条劳务分包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工人的安全。

第七条劳务分包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措施和要求。

制度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2. 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3. 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4. 设备、材料的安全管理;5. 火源、电源的安全管理;6. 安全检查和监管措施;7. 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八条劳务分包单位应当选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经验。

第九条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对参与劳务分包的劳务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加强对技术操作人员的安全指导和控制。

第四部分:临时用工安全管理第十条在施工过程中,如需使用临时用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使用临时用工时,应当保证临时用工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卫生条件相同。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临时用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明确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提高施工效率和施工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建筑施工中的劳务分包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劳务分包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等。

三、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1、劳务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和业务资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劳务分包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施工能力和工程管理经验,能够保证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和质量。

3、劳务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财务实力和信誉,确保分包工程资金到位,保障工程的正常施工。

4、劳务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计划,确保分包工程的安全施工。

5、对于涉及特殊工种或高风险作业的劳务分包单位,应加强审查力度,确保分包工程的安全施工。

四、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1、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法规的规定,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务分包合同应明确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分包工程的交底要求、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内容。

3、劳务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风险防控措施,确保分包工程的安全施工。

4、劳务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和补救措施,以确保分包工程的顺利进行。

五、劳务分包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1、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和质量。

2、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劳务分包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分包工程的顺利进行。

3、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确保分包工程达到相关质量标准。

4、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和风险防控,确保分包工程的安全施工。

5、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工程的资金支付和结算工作,确保分包工程的资金到位,保障工程的正常施工。

六、违约责任和补救措施1、劳务分包单位如未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确保分包工程的顺利进行。

建设单位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劳务分包管理制度第一部分总则(一)为规范建设单位劳务分包管理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单位在承揽工程过程中进行劳务分包的相关管理工作,包括分包前的资质审查、监管管理、绩效考核等内容。

(三)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合理确定分包劳务内容,确保分包后施工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质量。

第二部分分包前的资质审查(一)建设单位在选择分包劳务单位前,应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包括企业注册资质、施工能力、安全生产条件、质量控制能力等方面的评估。

(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分包劳务单位准入管理制度,对分包劳务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分包单位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

(三)在资质审查中,建设单位应重点考察分包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环保、质量管理体系,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部分分包过程中的监管管理(一)建设单位应当对分包劳务单位的劳务合同、技术方案、安全生产措施等文件进行审查,并严格监督分包单位的操作过程。

(二)建设单位应当加强与分包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确保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三)建设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四)对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分包单位整改或者取消分包合同。

第四部分绩效考核(一)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分包单位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价。

(二)绩效考核应当结合建设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监管管理情况,综合考虑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情况、环保措施等因素。

(三)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分包单位的绩效情况,对其进行奖惩激励,对绩效合格的分包单位给予奖励,对违规违约的分包单位进行处罚。

第五部分安全生产管理(一)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确保分包单位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劳务分包工程管理制度

劳务分包工程管理制度

劳务分包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分包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劳务分包工程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劳务分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等各类工程。

第三条劳务分包工程管理的主要目标是,确保施工进度按计划进行,质量符合要求,安全保障得到有效落实,成本控制合理,合同履行顺利。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加强劳务分包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五条劳务分包工程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进行承包,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工程标准和施工进度进行施工。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对劳务分包单位进行合理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符合要求。

第七条施工单位负责对劳务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劳务分包工程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和改进,以适应施工需要的发展变化。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工程管理体系,确保劳务分包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施工技术、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劳务分包工程管理的组织体系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劳务分包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对劳务分包工程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劳务分包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运作流程,保证工程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劳务分包工程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和质量问题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明确各个管理岗位的职责和责任,确保工程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召开工程管理会议,对劳务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劳务分包工程的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三章劳务分包工程管理的工作流程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在劳务分包工程开始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和工序计划,明确分包工程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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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分包管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建筑劳务分包管理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劳务秩序,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建筑业和谐发展,根据《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作业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混凝土、、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拟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的,应当使用持有岗位技能证书、与本企业签有劳动合同、并由本企业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的职工组成的自有劳务作业队伍。

使用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工10个工作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劳务作业人员身份证号、岗位技能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社保缴纳证明、人员名册等相关档案材料,并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档案副本备查。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没有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应当作为劳务发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分包给其它不具备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劳务发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办公、住宿、饮食、文化、卫生等临时设施;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以及各劳务分包企业之间的协调和现场管理;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指导、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未执行劳动合同规定,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发包人应当对分包人所属劳务人员工资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

所需款项在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中扣除。

第六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向所承建项目委派项目劳务经理等管理人员,负责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人员的生产安排、质量安全和工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劳务发包人的协调和管理。

第七条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施工作业内容并经劳务发包人验收进入下一步施工作业工序,即为工程质量责任履行完毕。

禁止建筑劳务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延期支付或扣留分包人的分包价款。

第八条劳务分包企业现场作业人员中的特殊、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劳务企业生产操作(作业)人员2008年6月底持证上岗率不低于80%,到2009年全部达到持证上岗率100%。

第九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做好人员聘用、劳动合同签订、员工培训、施工班组管理等基础性工作。

特别要加强劳务价款和工资收支、印章使用、经办人员配备、证明材料归档等管理。

第十条实现劳务发包交易行为的规范化、透明化。

劳务发包人需要向社会发布劳务发包信息的,可在劳务作业开工日期的10个工作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真实有效的建筑劳务分包计划信息表(附表1)。

劳务发包人确定劳务分包企业后,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表(附表2)。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努力促进劳务分包模式的优化。

鼓励劳务发包人积极推行将辅助材料、辅助机械等和人工费捆绑计价的清单计价分包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劳务发包人针对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同劳务企业的实际,采取单项分包或其它带有相对综合性质的分包方式。

支持和鼓励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为其业务发展创造必要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十二条劳务发包人与劳务分包企业应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及劳务作业开工前由劳务发包人将劳务分包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及《西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两份(附表3)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备。

第十三条劳务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进度、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安全生产责任、文明施工要求、劳务分包价款数额、计价方式和标准及结算方式、承包商付款担保及分包商履约担保、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连带责任的
内容、执行条件和期限、方式、分包人的现场作业和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向分包人拨付劳保费等事项。

推荐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市[2003]168号文件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第十四条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备案后,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对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内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查。

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后,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重点核查合同主体是否发生变动、是否签订了补充协议、是否存在违反合同支付条款及可能导致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

发现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等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承接业务合同的总额超过其注册资本金15-20倍的建筑劳务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实行重点,并及时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就所监理工程的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及是否具备合同报备凭证进行审查核验,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予记入监理日记,发现劳务分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得签发开工令;已进场施工的,应责令其退场;拒绝退场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在签发开工令前应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出示劳务分包合同报备收件凭证,劳务分包企业未能出示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监理企业的上述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支持配合。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分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劳务发包人必须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结算方式向分包人足额支付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不得违约拖欠、克扣或拒付。

发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垫资带资。

第十九条建筑行业协会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开展劳务分包政策培训和建筑工程项目劳务经理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劳务发包人或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有关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或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一)劳务发包人未报送或所报送的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虚假的;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劳务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的;
(三)劳务发包人未按规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的;
(四)劳务发包人未选择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的;
(五)未办理有效的承包商付款担保及分包商履约担保的;
(六)劳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分包价款的;
(七)劳务分包企业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任务的;
(八)劳务分包企业未委派项目劳务经理等管理人员的;
(九)劳务分包企业的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岗位技能证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十)聘用、招用、雇用劳务作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克扣或者拖欠员工工资的;
(十一)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未遵守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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