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督导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督发﹝2021﹞1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督导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督发﹝2021﹞1号)无【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1()15【摘要】SDPR-2021-0050017各市教育(教体)局,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教育督导责任区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5月6日山东省教育督导责任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教督﹝2012﹞7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国教督办﹝2013﹞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47-50)【作者】无【作者单位】山东省教育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526.4;D927【相关文献】1.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发[2015]16号2.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中小学生研学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发[2020]3号)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和班级省级评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发〔2021〕1号)4.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督学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督发﹝2021﹞2号)5.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卫发〔2021〕9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国家教委令15号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正文:----------------------------------------------------------------------------------------------------------------------------------------------------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991年4月26日国家教委令1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教育督导制度,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教育督导的范围,现阶段主要是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及其有关工作。
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机构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第二章机构第四条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行使教育督导职权,并负责管理全国教育督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教育督导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二)制定教育督导工作的计划和指导方案;(三)组织实施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四)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五)组织培训督导人员;(六)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组织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第五条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置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教育督导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地方县以上均设教育督导机构。
地方县以上教育督导的组织形式及其机构的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地方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的规模及其他实际情况,确定教育督导机构的编制。
第三章督学第八条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机构应设相应的专职督学,其任免按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十条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督学证书。
教育部关于印发《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关于印发《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为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要求,建设一支高水平、专业化、适应教育督导工作新形势的督学队伍,特制定《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6年7月29日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加强督学队伍建设,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对所任命或聘任的督学实施管理。
第二章聘任第四条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兼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应配齐督学,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
国家督学数量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确定。
省级、市级、县级督学数量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区域内督导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督学除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的任职条件外,还应适应改革发展和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达到下列工作要求:(一)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
(三)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第七条聘任程序:(一)推荐:相关单位按要求向聘任单位推荐参聘人员。
(二)审核:聘任单位对参聘人员按程序进行审查、遴选。
(三)公示:聘任单位将拟聘督学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布:聘任单位向督学颁发聘书,聘任结果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
中小学督学规章制度
中小学督学规章制度为了规范学生在学校内的行为,提升学生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感,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督学管理,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中小学校全体学生。
第二条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者、学生家长和学生自己对自己的行为必须严格要求,共同维护学校的良好秩序和风气。
第三条学生应当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学校,争做文明、进步、向上的好学生。
第四条学校要加强与学生的心理沟通,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五条学校要加强学风建设,努力营造优良的学习氛围,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学习动力。
第六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学生的基本要求第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听从教师的教导,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第八条学生应当尊敬师长,遵守公序良俗,礼貌用语,文明交往。
第九条学生应当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学会团队合作,不得欺凌同学。
第十条学生应当爱护学校的财产,保持校园环境整洁,拒绝污染。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注意生活卫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饮食习惯。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与非法活动,不得参与赌博、吸毒等活动。
第三章学生的学习要求第十三条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各类学习活动,按时完成作业,认真听课,主动思考问题。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遵守考场规则,诚实考试,不得作弊,不得替人代考。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尊重知识,不得敷衍了事,不得对教育教学事项漠不关心。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主动向老师请教,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学习效果。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各类文化娱乐活动,提高自身文化素养,不偏科,不走极端。
第四章学生的行为规范第十八条学生在校内活动必须穿着整洁,不得穿着暴露、过于随便。
第十九条学生在校内不得打架斗殴,不得串联扰乱学校秩序。
第二十条学生在校内不得吸烟、饮酒,不得纵容他人吸烟、饮酒。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内不得带有危险性的物品,不得藏匿违禁品。
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加强督学队伍建设,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对所任命或聘任的督学实施管理。
第二章聘任第四条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兼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应配齐督学,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
国家督学数量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确定。
省级、市级、县级督学数量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区域内督导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督学除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的任职条件外,还应适应改革发展和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达到下列工作要求:(一)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
(三)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第七条聘任程序:(一)推荐:相关单位按要求向聘任单位推荐参聘人员。
(二)审核:聘任单位对参聘人员按程序进行审查、遴选。
(三)公示:聘任单位将拟聘督学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布:聘任单位向督学颁发聘书,聘任结果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
第三章责权第九条督学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十条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的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教育督导部门。
学校教育督学管理制度
学校教育督学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础,学校教育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社会的进步和国家的未来。
为了保障学校教育的质量,许多地方实行了教育督学管理制度。
二、教育督学的作用教育督学是指由政府组织的对学校教育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一种制度。
它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监督学校依法履行教育任务,保证教育质量;第二,指导学校改进教育教学工作,提高师生素质;第三,收集和反馈教育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三、教育督学的组织形式教育督学的组织形式各地不尽相同,但一般都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专业人员对学校进行督导。
这些专业人员主要是教育行政干部、教育专家和中小学教师等。
四、教育督学的工作内容教育督学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对学校的师资力量、教学质量、教育设施等方面的检查和评估。
督学人员会定期对学校进行现场考察,并与学校负责人、教师及家长进行交流。
他们会对学校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并跟踪督导改进情况。
五、教育督学的实施方式教育督学的实施方式一般有计划性和不定期两种。
计划性的督学是在固定的时间内对学校进行检查,而不定期的督学则是针对学校存在的特殊问题进行督导。
六、教育督学的监督机制为了保证教育督学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教育督学的监督机制非常重要。
一方面,教育督学应当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确保其工作的依法进行;另一方面,社会大众、学校师生和教育专家也可以对教育督学进行评估和监督。
七、教育督学的成效通过教育督学,学校的教育质量得到有效提升,师生素质得到了改善。
教育督学还能发现和解决一些隐藏在学校教育中的问题,从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八、教育督学的问题和挑战教育督学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教育督学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不一,影响了督导工作的质量。
其次,一些学校对教育督学不配合,导致教育督学的效果不佳。
最后,有的地方教育经费不足,导致教育督学的力度不够。
九、教育督学的改进方向为了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学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学前教育专职督查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学前〔2021〕1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学前教育专职督查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学前教育专职督查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学前〔2021〕1号各区教委、燕山教委、经开区社会发展局:为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管理的意见》(京政办发〔2018〕34号)要求,促进本市学前教育专职督查队伍整体持续发展,切实规范与加强学前教育管理,我委制订了《北京市学前教育专职督查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21年1月8日北京市学前教育专职督查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34号)要求,促进本市学前教育专职督查队伍整体持续发展,切实规范与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两级学前教育专职督查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学前教育专职督查人员是指受本市以及各区学前教育督查部门聘任,经培训上岗,针对本市学前教育管理特定事项履行督查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制第四条本市学前教育专职督查队伍坚持市区双管、以区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建立市学前教育规范监督管理办公室,设在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
市教委负责市学前教育规范监督管理办公室的业务管理。
北京学生活动管理中心负责市级学前教育专职督查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区级学前教育督查部门由各区教委设立,一般依托本区教委所属教育教师研修机构、教育法治中心、教育综合治理中心、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机构等,也可独立设置。
学校督学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督学、教师、学生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学校督学工作,明确督学职责,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督学职责第四条督学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者,其主要职责如下:(一)监督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确保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的贯彻落实;(二)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三)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进行监督,确保教师队伍素质;(四)对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进行检查,确保教育教学资源合理利用;(五)对学校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六)对学校内部管理进行监督,保障学校管理规范、高效;(七)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督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二)实事求是原则;(三)客观、全面、细致原则;(四)廉洁自律原则。
第三章督学工作程序第六条督学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督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二)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分析,并提出整改意见;(四)对学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五)对学校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督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干预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二)不得泄露学校、教师、学生的隐私;(三)不得接受学校、教师、学生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八条对在督学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督学,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督学,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督学资格等处罚。
督学工作制度
督学工作制度一、总则督学工作制度是根据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为确保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提高教育管理水平,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建立的。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
二、督学的职责和任务1. 督学是对学校和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师资队伍、设施设备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的专业人员。
2. 督学的任务是对学校和教育机构进行全面督导,主要包括:教育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教育教学质量;教育安全管理;教师队伍建设;教育资源的配置和利用;学校管理和制度建设等。
3. 督学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1)定期到学校和教育机构进行实地查看,了解教育教学情况和存在的问题;(2)对学校和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师资队伍、设施设备等方面进行评估和指导;(3)对学校和教育机构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4)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督导情况,并提出改进教育的建议;(5)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三、督学的选拔和培训1. 督学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2)具有丰富的教育管理经验和教育教学能力;(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督导工作。
2. 督学的选拔程序:(1)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选拔,根据报名者的条件进行审查;(2)组织选拔考试,考试内容包括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政策、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知识;(3)对考试合格者进行面试,主要考察其综合素质和能力;(4)对选拔合格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任命。
3. 督学培训:(1)对新任命的督学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政策、教育教学管理、督导方法等方面的知识;(2)定期组织督学进行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督学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3)鼓励督学参加各类教育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升自身能力。
四、督学的管理和考核1.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督学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督学管理制度,确保督学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教育部关于印发《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作者: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16年第09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为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要求,建设一支高水平、专业化、适应教育督导工作新形势的督学队伍,特制定《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加强督学队伍建设,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对所任命或聘任的督学实施管理。
第二章聘任第四条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兼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应配齐督学,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
国家督学数量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确定。
省级、市级、县级督学数量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区域内督导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督学除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的任职条件外,还应适应改革发展和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达到下列工作要求:(一)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
(三)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第七条聘任程序:(一)推荐:相关单位按要求向聘任单位推荐参聘人员。
(二)审核:聘任单位对参聘人员按程序进行审查、遴选。
(三)公示:聘任单位将拟聘督学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布:聘任单位向督学颁发聘书,聘任结果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中小学校责任督学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中小学校教育督导工作,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督学制度1. 责任督学定义:责任督学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选聘,对中小学校进行督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2. 责任督学职责:(1)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确保学校办学行为规范、合法。
(2)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3)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维护学生、教师、家长和社会各界的合法权益。
(4)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确保学校持续改进。
(5)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学校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3. 责任督学条件:(1)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等相关专业背景,熟悉教育政策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3)熟悉教育教学工作,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
(4)身体健康,能胜任督导工作。
4. 责任督学选聘:(1)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布局、在校生规模等情况,按1人负责5所左右学校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
(2)责任督学由教育行政部门聘任,颁发督学证,实行注册登记。
(3)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和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专兼结合,兼顾小学、初中和高中各个学段。
三、责任督学工作制度1. 责任督学挂牌:责任督学应在校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
2. 责任督学督导方式:(1)随机听课,了解学校课堂教学情况。
(2)查阅资料,掌握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3)列席会议,了解学校管理决策情况。
(4)座谈走访,听取师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5)问卷调查,了解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社会满意度。
(6)校园巡视,关注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和安全状况。
3. 责任督学报告制度:(1)责任督学每月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一次督导工作报告。
(2)责任督学每学期对学校进行一次全面督导,形成督导报告。
国家督学管理制度
国家督学管理制度一、引言国家督学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督学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督学是指国家专门从事学校督导、评估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是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力量。
督学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督学的定位和职责、督学管理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以及督学管理制度的操作和效果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督学的定位和职责督学是教育系统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具有重要的定位和职责。
督学既是对教育教学活动进行评估和监督的专业人员,也是推动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力量。
督学的定位和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教育教学改革。
督学通过对学校的评估和监督,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推动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2. 提升教育质量。
督学对教育教学活动进行全面的评价和监督,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 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督学通过对教师进行指导和培训,提升教师教学水平,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4. 服务学校发展。
督学作为学校的外部专业支持力量,为学校提供管理咨询、教学指导、课程设计等服务,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
5. 公平公正的监督评价。
督学应当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价和监督,给予学校客观的意见和建议。
三、督学管理制度的构建和完善督学管理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是保证督学的职责和权利得到充分发挥的重要保障。
督学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督学的组织管理、评价标准和职责分工等方面。
1. 督学的组织管理。
国家可以设立专门的教育督导机构,统一管理督学的招聘、培训、考核等工作。
督学应当属于教育管理部门直接管辖,保证督学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2. 评价标准。
国家应当制定统一的督学评价标准,对督学的工作进行规范和标准化。
评价标准既包括督学的专业能力要求,也包括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评价标准。
3. 职责分工。
督学的职责应当明确分工,根据学校的类型、规模和特点等进行合理的配比,保证督学的职责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
2021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公布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公布《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公布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自xx年11月30日开始实施,下面一起去看看具体的内容是什么吧!下面是应届毕业生为大家收集的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欢迎大家阅读!第一条为贯彻落实 ___、 ___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督促各地认真做好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是促进地方 ___及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化的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___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省级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省、市、县级人民 ___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下一级及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第四条实施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应坚持以下原则:(一) 统一 ___。
切实加强 ___ ___和统筹协调,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二) 注重实效。
完善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形式、内容和方法,因地制宜,确保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取得实效。
(三) 公开透明。
坚持标准与方法公开、 ___与人员公开、过程与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___管理(一)省级人民 ___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 ___管理体系,督促市、县级 ___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与 ___情况。
(二)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资金与资源,开展安全管理培训与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岗位安全职责,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情况。
第六条制度建设(一)省级人民 ___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治理机制,制定完善本地方学校安全标准体系,开展学校安全事项认证情况。
(二)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完善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综合治理,建立学生安全区域情况。
教育督学管理制度汇编
教育督学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教育督学管理制度,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条教育督学活动应当服从教育工作大局,坚持质量为本,重点突出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和评估,促进学校落实教育方针政策,保证教育的公平、公正。
第三条教育督学工作应当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得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
第四条教育督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明确的工作程序和标准,保障教育督学活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教育督学管理机构第五条教育督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教育督学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年度监督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评估学校教育质量,提出改进建议,监督学校的整改工作等。
第七条教育督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确保教育督学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教育督学活动第八条教育督学活动应当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教育质量,重点关注学校办学理念、师资队伍、课程实施、学生评价等方面的问题。
第九条教育督学活动应当注重实效,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建议,推动学校改进,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条教育督学活动应当依法开展,遵循科学研究方法,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议、实地走访等方式,深入了解学校教育教学情况。
第四章教育督学评估第十一条教育督学评估应当客观公正,不偏不倚,注重对学校整体情况、教育质量、办学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二条教育督学评估应当定期进行,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设置评估指标,建立评估体系,全面评价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教育督学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学校,提出合理建议,指导学校改进工作,促进学校的整体发展。
第五章教育督学监督第十四条教育督学监督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教育督学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教育督学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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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近日, ___教育督导局负责人就《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将有效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民的 ___教育督导部门, ___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
为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 ___令第624号)要求,建设一支高水平、专业化、适应教育督导工作新形势的督学队伍,特制定《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加强督学队伍建设,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 ___督学。
第三条各级人民的 ___及教育督导机构对所任命或聘任的督学实施管理。
第四条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的 ___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 ___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的 ___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
第五条各级人民的 ___及教育督导机构应配齐督学,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
国家督学数量由 ___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确定。
省级、市级、县级督学数量由本级人民的___或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区域内督导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督学除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的任职条件外,还应适应 ___发展和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达到下列工作要求:
(一)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
(三)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第七条聘任程序:
(一)推荐:相关单位按要求向聘任单位推荐参聘人员。
(二)审核:聘任单位对参聘人员按程序进行审查、遴选。
(三)公示:聘任单位将拟聘督学人员 ___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布:聘任单位向督学颁发聘书,聘任结果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___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
第九条督学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十条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 ___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的突发 ___,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教育督导部门。
(五)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本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
(六)完成本级人民的 ___及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
(二)查阅、 ___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为 ___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各级 ___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督学晋升职级或职称,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须向被督导单位出示督学证。
第十五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工作进行管理,主要包括:
(一)实施督导时遵守有关规定情况。
(二)督导报告撰写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情况。
(三)督导意见反馈和督促整改情况。
(四)按要求接受培训情况。
第十七条督学与被督导对象的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督学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督学应主动公开 ___和督导事项等,方便社会了解督导工作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 ___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受理对督学不当行为的举报,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督学违法违规等受到处分的,及时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第 ___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职责负责 ___督学的岗前及在岗培训,新聘督学上岗前应接受培训。
第 ___一条督学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学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累积应不少于40学时。
第 ___二条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和相关文件。
(二)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管理、学校管理、应急处理与安全防范等相关理论和知识。
(三)评估与监测理论、问卷与量表等工具 ___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的应用。
(四)督导实施、督导规程和报告撰写等业务知识。
(五)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
(六)教育督导实践案例。
第 ___三条 ___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国督学培训工作及 ___相关培训,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区域督学培训工作的 ___实施。
第 ___四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建立本级督学培训,对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和时间等情况进行记录备案。
第 ___五条督学考核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督导工作完成情况。
包括实施督导、督导报告、督促整改、任务完成和等情况。
(二)参加培训情况。
包括参加集中培训和自主学习等情况。
(三)廉洁自律情况。
包括遵守廉政规定、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等情况。
第 ___六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级督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对专职督学、 ___督学进行分类考核,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考核标准,采取个人自评和督导部门考核相结合方式对督学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督学按相应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 ___七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考核后形成书面意见告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并存档备案,作为对其使用、培养、聘任、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 ___八条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督导机构给予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影响督导结果公平公正的。
(三)滥权,打击报复,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 ___九条督学不能正常履行职责须书面请辞,聘任单位于30日内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各地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本地督学管理办法,并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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