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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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禁乱收费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赣财综[2014]120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28

【实施日期】2014.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禁乱收费问题

的通知

(赣财综〔2014〕120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是财政和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经济健康发展,关系企业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平,关乎党和政府的形象。近年来,我省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及历次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标准的文件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总体情况良好。但也有少部分地方、部门仍然存在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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