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
辽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辽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设计、施工、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提高建筑的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废物排放,提高建筑的舒适性和健康性,从而减少建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辽宁省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省份,对绿色建筑的推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和实施辽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于推动辽宁省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辽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制定应考虑辽宁省的地理、气候、资源和环境特点,结合当地的建筑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充分考虑当地建筑材料、施工工艺、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特点和现状,确保评价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首先,辽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应包括建筑节能方面的评价指标。
辽宁省地处寒冷地区,冬季气温较低,建筑节能是绿色建筑评价的重要内容。
评价标准应考虑建筑的保温性能、采光性能、建筑材料的热工性能等方面的指标,以确保建筑在保证舒适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能源消耗。
其次,辽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还应考虑建筑材料的环保性能。
建筑材料的生产、使用和废弃都会对环境造成影响,因此评价标准应包括建筑材料的环保指标,鼓励选用可再生材料、低污染材料,限制使用有害物质,减少建筑材料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此外,辽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还应考虑建筑的水资源利用和循环利用。
辽宁省地处东北地区,水资源相对匮乏,评价标准应包括建筑节水设施的配置、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的设计等方面的指标,鼓励建筑在设计和使用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水资源的消耗,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最后,辽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还应考虑建筑的室内环境质量。
评价标准应包括室内空气质量、采光条件、舒适性等方面的指标,以确保建筑内部的环境对人体健康和舒适性的影响达到一定的标准。
总之,辽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制定应全面考虑辽宁省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科学、合理地制定评价标准,促进辽宁省绿色建筑的发展,推动建筑行业向着更加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辽宁省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评价规程DB21-T 3163-2019-公共建筑评价表格
7.1.4 空调室外机应预留安装位置,并应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
条文编号 7.2.1
评分项
条文
择优选用建筑形体,评价总分值为9分。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规定的建筑形体规则性评分,建筑形体不规则,得3分;建筑形 体规则,得9分。
7.2.2 7.2.3
对地基基础、结构系统、结构构件进行优化设计,达到节材效果,评价分值为 地基基础2分,结构系统2分,结构构件1分。
7.2.9 7.2.10 7.2.11
建筑砂浆釆用预拌砂浆,评价总分值为5分。建筑砂浆釆用预拌 砂浆的比例达 到100%,得5分; 合理釆用高强建筑结构材料,优先选用高强钢筋,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 列规则评分: 1 混凝土结构: 1)根据400MPa级及以上受力普通钢筋的比例Rsb进行评分。当30%≤Rsb<50%, 得4分;50%≤Rsb<70%,得6分;70%≤Rsb<85%,得8分;Rsb≥85%,得10分。 2)混凝土竖向承重结构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50混凝土用量占竖向承重结构中 混凝土总量的比例达到50%,得7分。 2 钢结构:Q345及以上高强钢材用量占钢材总量的比例达到50%,得8分;达到 70%,得10分。 3 混合结构:对其混凝土结构部分和钢结构部分,分别按本条第1款和第2款进 行评价,得分取两项得分的平均值。
B.4节材与材 料资源利用
条文编号
条文
控制项
7.1.1
不得釆用国家和地方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新建、 改建、扩建 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获得绿色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7.1.2
混凝土结构中梁、柱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不低于400MPa级的热轧带J肋钢 筋。
7.1.3 建筑造型要素成简约,且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辽宁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辽宁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和人们对可持续发展的追求,绿色建筑已成为建筑行业的重要发展方向。
辽宁省作为我国的重要工业基地和经济大省,积极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价值。
本方案旨在明确辽宁省绿色建筑行动的目标、任务和措施,推动全省建筑行业向绿色、低碳、环保的方向转型升级。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把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城乡建设全过程,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为建设美丽辽宁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1、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
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同时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2、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
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加强监管和服务;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调动企业和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科技创新与标准规范相结合。
加强绿色建筑技术研发和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规范体系,提高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水平。
4、因地制宜与分类指导相结合。
根据我省不同地区的气候、资源、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三)主要目标到具体年份,全省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达到X%以上,新建绿色建筑面积达到X万平方米以上。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达到X万平方米以上。
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比例显著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达到X%以上。
二、重点任务(一)推进新建建筑绿色化1、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全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保障性住房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加强对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确保绿色建筑标准的落实。
辽宁二建继续教育2021版教材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规定,在超高层供电系统中,采用特殊结构的高压垂吊式电缆,在垂直敷设段带有()根电缆。
P222A.三B.四C.五D.六【答案】A2.()模式是指由总承包单位对工程的设计和采购进行承包,施工则由其他施工单位负责。
A.PCB.EPCC.EPD.DB【答案】C3.()模式通常适用于项目中较多的工程内容存在可施工性的问题。
A.DBB.EPCC.PCD.EP【答案】A4.()模式通常适用于以设计为主导、投资额巨大、技术复杂、管理难度高的工程项目。
A.EPCB.DBC.EPD.PC【答案】C5.采用()模式可为项目发起人筹措建设资金,缓解建设期间的资金压力。
A.DBB.BTC.BOTD.PPP【答案】B6.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形成适于()模式的通用合同文本,没有形成一整套解决工程索赔、争端的公认国际惯例。
A.BOTB.PPPC.BTD.DB【答案】C7.根据《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规定,集成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全高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应大于()㎡。
P203 A.90 B.100C.110D.120【答案】C8.根据《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规定,Φ48系列重型支撑架立杆搭设时,每隔()m搭设一根横杆。
P200A.0.5~1B.1~1.5C.1.5~2D.2~2.5【答案】C9.()模式往往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有助于建设单位掌握相对确定的工程总造价。
A.DBB.EPC.EPCD.PC【答案】A10.()模式通常适用于设计相对独立,或建设单位因未知风险多而自己承担大部分管理风险的工程项目。
A.EPB.PCC.DBD.EPC【答案】B11.在()模式特许期满后,签约方的项目公司将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A.BTB.DBC.PPPD.BOT【答案】D12.美国联邦环保局规定,城市人口大于()万时,建设市政雨水排泄等都必须获取许可证之后才能施工。
《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1] 马彪ꎬ秦鸿根ꎬ庞超明. 一种复合自保温砌体结构设计与 热工计算[ J] . 新型建筑材料ꎬ2016(2) :12 - 15.
[2] 国家标准« 复合保温砖和复合保温砌块» 起草编制组. 我国复合保温砖和复合保温砌块产品性能综述[ J]. 建 筑砌块与砌块建筑ꎬ2012(1) :43 - 46.
作者简介:张旭(1992 - ) ꎬ男ꎬ河北衡水人ꎬ2015 年 6 月本科 毕业于青岛理工大学土木工程学院ꎬ目前硕士在读ꎮ
收稿日期:2018 - 11 - 27 (编辑 李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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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表观干密度为 120 kg / m3 泡沫混凝土芯材ꎬ绝 热材料体积比即为绝热材料体积与复合自保温砌块 总体积的比值ꎮ 编号“ NO. 02 - 7 × 11” 表示采用宽 度为70 mm和 110 mm 的半框组合而成的试块ꎬ其他 编号意义相同ꎮ 复合自保温砌块的火山渣利用率 (火山渣质量占复合自保温砌块总质量的比例) 达 80% 以上ꎬ且 700 级火山渣混凝土复合自保温砌块 的强度等级可达到 GB / T 29060—2012« 复合保温砖 和复合保温砌块» 规定的 MU3. 5 要求ꎬ240 mm 厚砌 块砌体传热系数为 0. 73 W / ( m2 ������K) 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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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
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8•【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22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运营与改造第四章技术与应用第五章引导与激励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现代化、集约化、区域化发展,加快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等活动。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绿色建筑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四条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税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绿色建筑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并依法安排绿色建筑资金,用于支持绿色建筑发展。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教育,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相关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4.19•【字号】辽建[2006]109号•【施行日期】200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建[2006]109号)各市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辽宁省节约资源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143号令),我们制订了《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九日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辽宁省节约资源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143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辽宁省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的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细则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能规划,制定省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辽宁省地方标准《辽宁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辽宁省地方标准《辽宁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1.12
•【字号】辽住建科〔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0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辽宁省地方标准《辽宁省
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
辽住建科〔2021〕3号由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的《辽宁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业经审定,批准为辽宁省地方标准,编号为DB21/T 3354-2020,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月30日起实施。
本规程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12日。
DB21/T3164-2019《辽宁省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规程》
辽宁省地方标准DBDB21/T3164—2019备案号Jxxxx-2019 辽宁省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规程Specification for Examination of Construction Drawing Design ofGreen Building in Liaoning Province2019-6-30 发布2019-7-30 实施辽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前言《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明确指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书,为了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制度,帮助设计师、审图人员全面理解绿色建筑新标准,明确设计及审图要点,本规程编制组借鉴国家先进理念、省内外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辽宁省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规程》。
本规程分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两版,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的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技术规程。
本技术规程细分了各条款的不参评情况,详细阐释绿建评分项涵义,提供经济节能的得分措施,提出操作性强的评审方法,对重点审查的要点进行标注,为辽宁省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工作提供指导。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通用审查要点,附录 A 绿色建筑公共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附录 B 绿色建筑居住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等。
目次1 总则 (3)2 术语 (1)3 基本规定 (1)3.1 一般规定 (3)3.2 评价与评分 (3)4 通用审查要点 (5)附录A 绿色建筑公共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 (7)表A-1 绿色建筑公共建筑施工图审查得分汇总表 (7)表A-2 绿色建筑公共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建筑 (10)表A-3 绿色建筑公共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结构 (27)表A-4 绿色建筑公共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给排水 (31)表A-5 绿色建筑公共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暖通 (40)表A-6 绿色建筑公共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电气 (52)附录B 绿色建筑居住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 (57)表B-1 绿色建筑居住建筑施工图审查得分汇总表 (57)表B-2 绿色建筑居住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建筑 (61)表B-3 绿色建筑居住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结构 (79)表B-4 绿色建筑居住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给排水 (83)表B-5 绿色建筑居住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暖通 (93)表B-6 绿色建筑居住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电气 (106)本规程用词说明 (111)引用标准名录 (112)Contents1 General P rovisions (3)2 T e r m s (1)3 Basic R equirements (1)3.1 General R equirements (3)3.2 Assessment and Rating (3)4 General Inspection E lements (5)Appendix A: Inspection E lements of Construction D rawings of P ublic B uildings in G reen B uildings (7)Table A-1 Summary T able of Construction D rawing Inspection S cores of P ublicB uildings in G reen B uildings (7)Table A-2 Inspection E lements of Construction D rawings of P ublic B uildings inG reen B uildings -- buildings (10)Table A-3 Inspection E lements of Construction D rawings of P ublic B uildings inG reen B uildings -- structure (27)Table A-4 Inspection E lements of Construction D rawings of P ublic B uildings inG reen B uildings--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31)Table A-5 Inspection E lements of Construction D rawings of P ublic B uildings inG reen B uildings-- h v a c (40)Table A-6 Inspection E lements of Construction D rawings of P ublic B uildings inG reen B uildings -- electrical engineering (52)Appendix B Inspection E lements of Construction D rawings of Residential B uildings in G reen B uildings (57)Table B-1 T able of Construction D rawing Inspection S cores of ResidentialB uildings in G reen B uildings (57)Table B-2 Inspection E lements of Construction D rawings of Residential B uildings in G reen B uildings -- buildings (61)Table B-3 Inspection E lements of Construction D rawings of Residential B uildings in G reen B uildings -- structure (79)Table B-4 Inspection E lements of Construction D rawings of Residential B uildings in G reen B uildings --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83)Table B-5 Inspection E lements of Construction D rawings of Residential B uildings in G reen B uildings -- hvac (93)Table B-6 Inspection E lements of Construction D rawings of Residential B uildings in G reen B uildings -- electrical engineering (106)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 (111)List of Quoted Standard (112)1总则1.0.1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现代化、集约化、区域化发展,加快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规范辽宁省绿色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尺度,编制本审查规程。
贯彻落实《辽宁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行动计划
沈阳建筑大学贯彻落实《辽宁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推进计划日前,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辽宁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为发挥学校在建筑领域的学科特色和服务优势,积极参与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学校根据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计划。
一、工作基础在国家大力推进绿色建筑的形势下,学校依托学科优势,抓住重点,瞄准绿色建筑关键技术和配套服务,立足地方经济发展和区域战略合作,积极参与到绿色建筑发展中去。
目前,学校承担“严寒地区低能耗建筑节能设计及能源互补供热技术研究与示范”等与绿色建筑密切相关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1项、课题8项、研究任务7项。
2015年6月,学校与德国合作示范项目“中德节能示范中心”正式投入运行。
学校紧密结合辽沈地区行业发展需求,搭建了一批具有鲜明特色和服务重点的科技服务平台。
先后设立了节能研究院、现代建筑产业研究院等产学研为一体的14个研究机构,整合了相关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试验基地,与美国XTWO国际有限责任公司、沈阳中大慧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合组建了“沈阳BIM工程研究中心”,与大连理工大学、中建一局、沈阳万科、省建筑研究院等单位联合组建了省级的“北方地区现代民用建筑产业化协同创新中心”,在整体上形成了学校对外合作服务社会的窗口,在绿色建筑领域大力开展协同创新与产学研合作。
学校注意发挥在辽沈地区独特的专业优势,紧紧围绕现代建筑产业、城乡规划、建筑节能、新材料开发、新农村建设和环境保护等领域技改所需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面向国家建设行业和辽宁沿海经济带、沈阳经济区开展科技服务与合作,累计完成行业和地方经济建设技改项目近千项。
学校还受辽宁省科技厅委托为相关企业派出科技特派员多名。
学校设计院和村镇规划研究院成为辽宁省教育厅服务辽宁县域经济试点单位。
沈阳被国家住建部确定为现代建筑产业化试点城市后,学校与沈阳市建委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就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研发、规范标准制定和人才培训等开展全面合作。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7号•【施行日期】2020.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政策措施,推进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和绿色金融发展,鼓励合理利用资源,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构建资源节约型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推进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环境监理、工程技术设计、认证评估等环境保护服务,加快环境保护产业园区建设。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住建科〔2021〕44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住建科〔2021〕4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沈抚改革示范区建设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1、管理职责三星级绿色建筑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推荐,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星级绿色建筑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推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认定并授予标识。
一星级绿色建筑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认定并授予标识。
2、执行标准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
绿色建筑二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辽宁省地方标准,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或DB21/T2017;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或DB21/T3401。
绿色建筑一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3、认定流程全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统一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立的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申报、推荐、认定。
1.项目申报。
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自愿进行申报。
申报单位应在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项目基本情况和主要技术指标信息,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逐条对项目达标和得分情况进行自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2017年修正)
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施行日期】2017.09.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镇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镇,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内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各项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安排资金保障城镇绿化建设和管护的需要。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城镇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河流保护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镇绿化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建绿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城镇绿化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镇绿地(以下简称绿地)系统。
第六条城镇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9〕6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的实施意见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9〕6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全面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加快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建设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城乡生态宜居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新建民用建筑(农村自建住宅除外)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为核心,通过强化政府引导扶持、规范市场行为、推广适宜技术等举措,从规划建设、运营改造、技术应用、引导激励、落实责任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现代化、集约化、区域化发展,深化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转型,促进节能环保,确保我市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城镇新建建筑全面实行绿色建筑标准,建筑节能标准加快提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有序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逐步扩大,农村建筑节能实现新突破,建筑总体能耗强度持续下降,建筑能源消费结构逐步改善,建筑领域绿色发展水平明显提高。
近期具体指标是:(一)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到“十三五”末,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提高到50%.(二)持续推进新建建筑节能。
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积极推进居住建筑节能75%标准。
(三)积极推进建设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做好绿色建材推广和应用工作,开展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11.30【实施日期】2018.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政策措施,推进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和绿色金融发展,鼓励合理利用资源,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构建资源节约型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推进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环境监理、工程技术设计、认证评估等环境保护服务,加快环境保护产业园区建设。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辽宁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辽宁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切实转变我省住房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抓住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从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产业支撑、科技推广、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营管理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集约节约利用资源,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建筑舒适性、健康性与安全性。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推动。
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综合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结合我省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气候特征、建筑特点及人民生活习惯,合理制定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技术路线,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3.全面推进,突出重点。
既考虑单体建筑,又考虑城市或区域的统筹规划和总体布局。
重点推进政府投资公益性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重点推动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建设。
4.完善政策,制度保障。
不断加强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完善相关标准和规范,逐步使绿色建筑的发展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
(三)主要目标。
1.新建建筑。
城镇新建建筑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到2015年,绿色建筑占当年城镇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20%以上,到2020年,绿色建筑占当年城镇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50%以上,尽快制定并推行75%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2015年底前,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到2020年,基本完成全省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辽宁:买绿色建筑住宅首付及贷款利率可降低
编辑_雷 芝 设计_姜 璠● 浙江:颁布国内首部城市景观风貌条例2018年5月1日,《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这是国内首部城市景观风貌专项立法,是浙江“走在前列谋新篇”的又一次成功实践。
《条例》在遵循国家和浙江省现有管理体制机制的前提下,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提升,创设了具有浙江特色、符合浙江实际的城市景观风貌管理规范。
《条例》全文分六章共三十二条,围绕城市景观风貌管理,从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实施监管、公共环境艺术促进和法律责任四个方面,规定了具体要求、管理职责和保障措施。
一是确立以城市设计为主导的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制度。
《条例》明确了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城市设计编制审批程序,使城市设计作为城市景观风貌塑造的重要手段,成为城乡规划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条例》明确将重要的公共开放空间作为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落实坐标界线,并在规划条件出具、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竣工核实等环节强化规划管控,保障城市设计得以落地。
二是建立公共环境艺术品配建管理制度。
《条例》在总结国内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重要公共项目配建公共环境艺术品的情形,明确配建投资比例及实施管理要求,规定公共环境艺术品配建投资不低于本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对投资概算超过20亿元,规定其超出部分配建投资比例不低于千分之五。
三是建立城市景观风貌分类管控制度。
《条例》规定要根据总体城市设计制定城市景观风貌管理导则,明确城市景观风貌要素的通用管理要求,对于总体城市设计划定的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明确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要求编制详细城市设计,细化总体城市设计提出的控制和引导要求。
四是深化专家和社会公众参与制度。
《条例》规定要根据总体城市设计制定城市景观风貌管理导则,明确城市景观风貌要素的通用管理要求,对于总体城市设计划定的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明确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要求编制详细城市设计,细化总体城市设计提出的控制和引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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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现代化、集约化、区域化发展,加快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性能民用建筑。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用于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绿色建筑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四条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税务、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绿色建筑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并依法安排绿色建筑资金,用于支持绿色建筑发展。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教育,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相关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应用在绿色建筑上的材料和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规划内容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绿色建筑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村自建住宅除外),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第十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评价等内容。
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绿色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等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主要技术指标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信息和设施设备的保修期限、保护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提供绿色建筑专篇。
项目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施设备应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建筑用能、用水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并进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
鼓励新建居住建筑和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
第十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采取降低施工能耗、水耗,减少废弃物排放、减少噪声污染和防治扬尘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
防治扬尘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项监理方案,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施工实施监理。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设备等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建筑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建筑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检测等。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检测、检验和能效测评工作,不得出具虚假的节能检测、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竣工验收中应当含有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未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或者绿色建筑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九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
鼓励商品住房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推行定制装修等方式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全装修成品住房使用的装修材料,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全装修成品住房室内空气质量应当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三章运营与改造第二十条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节能、节水、室内外环境维护等管理制度完备;(二)节能、节水和建筑用能、用水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电梯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记录完整;(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五)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建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定期将建筑能耗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分类分项(电耗量、水耗量、供热消耗量、燃气消耗量等)用能计量装置,并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联网,实时上传建筑能耗数据。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证分类分项计量装置正常运行,并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实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电耗)限额管理制度。
对超限额用能(用电)的,征收超标准耗能加价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既有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应当先行改造。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对既有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
第四章技术与应用第二十五条绿色建筑的建设应当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收集、余热利用、中水回用、热回收利用和生物质能、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及其他适合建设中水回用设施的民用建筑项目,总体建筑方案应当包括污水、废水、雨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中水设施建设的内容。
中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二十六条城市、镇规划区内绿色建筑应当按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相关标准开发地下空间。
鼓励城市相邻地块地下空间互连互通。
城市、镇规划区应当结合实际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立体交通和雨水综合利用等系统。
已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管线应当进入管廊。
第二十七条新建绿色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洗车用水等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新建绿色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器具,室外排水管网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技术,并与城镇管网对接。
第二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绿色建筑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并及时发布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淘汰技术与产品目录。
鼓励绿色建筑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自愿申请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的认定与推广。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应当优先采用绿色建筑认定与推广的技术及产品。
第二十九条鼓励绿色建筑采用装配式、超低能耗建筑等技术要求进行建设。
应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绿色建筑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绿色建筑附属停车场或者停车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第三十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广新型节能砌体材料、保温材料、预拌混凝土、建筑节能玻璃、陶瓷砖、卫生陶瓷、预拌砂浆等绿色建材的应用,实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获得绿色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绿色建筑工程施工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优先选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新型墙体材料。
鼓励绿色建筑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垫层等工程部位和绿色建筑项目范围内的道路、地面停车场等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第三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指导和服务,鼓励采用国家推广的绿色建筑技术,制定和免费提供相关的建设标准和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鼓励和支持民用建筑在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中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第三十三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编制装配式建筑材料、部品部件、工程建设等相关配套标准,推行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安装施工、装饰装修等环节一体化集成设计。
第五章引导与激励第三十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安排绿色建筑资金时,应当重点用于下列领域:(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研发与推广;(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制定;(三)合同能源管理、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民用建筑改造、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新型建筑工业化等项目示范;(四)绿色城区、绿色小区等区域示范;(五)绿色建筑技术宣传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
第三十五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将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研发列入科技规划,促进绿色建筑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绿色建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研发机构建设。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先进、适用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纳入本省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推广使用目录。
第三十六条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实行下列扶持政策:(一)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二)采用地源热泵技术等清洁能源利用技术供暖制冷的绿色建筑,供暖制冷系统用电应当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