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改革对城市发展的影响
土地制度改革对城市发展的影响在现代化进程中,城市是经济社会活动的重要场所,也是吸引人才、创新和投资的重要区域。
土地是城市的基础要素,土地制度改革是城市发展的重要一环。
土地制度改革对城市地位、城市结构、城市管理、城市生态、城市经济、社会等影响巨大。
一、提高城市地位土地制度改革提高了城市在国土利用中的地位。
新中国成立后,土地实行公有制,实行集体所有制、国有经济开发土地、管理个人私有土地等制度。
这些制度体现了土地居于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权利之下。
随着城市建设加速,土地制度改革也得以推进。
通过土地征收、土地出租、土地让价、土地承包等方式增强了国家、集体对土地的管辖和掌控,提高了城市在土地上的权益。
二、调整城市结构土地制度改革调整了城市的结构。
城市的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利用方式等决定了城市的结构类型。
土地规划、土地整治、土地重建等改革措施不仅优化了城市的布局和规模,而且促进了城市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形成了市中心、商业区、住宅区、工业园区、旅游区等多样化的城市空间形态。
三、加强城市管理土地制度改革增强了城市的管理能力。
在过去,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和控制比较复杂,土地征收处理、土地承包和使用权覆盖面不够广泛、土地服务质量低等问题阻碍了城市的发展。
土地制度改革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监管机制、信息化平台等,加强了市场激励、国家干预和社会监督的力度,有效提升了城市的管理效率和效果。
四、保护城市生态土地制度改革保护了城市的生态环境。
城市是多元化的生态系统,城市土地利用对环境、气候、资源等环境因素产生深远影响。
受到人造影响的生态系统受到威胁,也影响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制度改革通过控制土地污染、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加强生态维护和土地资源保护等措施,实现了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五、推动城市经济土地制度改革推动了城市经济的发展。
土地利用与城市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城市土地在人和物的流动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发展土地使城市的吸引力更强。
改革开放后土地政策的变化
改革开放后土地政策的变化
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土地政策经历了重大变化。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变化:
1. 农村土地改革: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实行了农村土地集体经营的政策,允许农民租赁土地并承包经营。
这一政策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提高了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2.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改革开放后,中国开始逐步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允许农民有相对的自主权,可以选择自己的居住地和宅基地的使用方式。
这一改革使农民在土地使用上更加灵活,有利于他们的居住条件和经济发展。
3. 城市土地制度改革:改革开放后,中国逐步建立了城市土地市场,并实行了土地出让制度。
这一改革使得土地资源能够更加有效地配置,吸引了大量的投资和发展。
同时,也给城市居民提供了个人产权保护的环境。
4. 农村土地承包期延长:为了稳定农民的积极性,中国政府多次延长了农村土地承包的期限。
这使得农民在土地上可以长期稳定地进行经营,提高了他们的投入积极性。
5. 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政策调整:改革开放后,中国经历了大规模的城市化进程。
为了应对城市土地供应不足和高房价问题,中国政府通过推行土地供应制度改革、土地增量使用计划等措施,调整了城市土地政策,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
总的来说,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土地政策经历了多次调整和改革,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土地资源的作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这些变化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中国的农村和城市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我国传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是一种对土地实行行政划拨,无偿无期限使用,禁止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的制度。
其基本特征就在于:一是行政划拨,二是无偿无限便用,三是禁止转让。
行政划拨是指土地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调拨使用,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土地使用者如果需要土地,不是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获得,而是按照一定的建设用地程度,首先申请建设项目,待有关部门批准后,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拨给。
二是国家因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或举办社会公共事业.如果斋要土地使用者其时正在使用的土地,不是通过购买或租赁方式取得,而是运用政府行政手段无偿调拨。
无偿无期限使用是指土地使用者从政府得到用地时不支付地价,在使用土地过程中也不缴纳地租或土地使用费。
同时国家在将土地划拨给土地使用者时,也没有具体规定明确的土地使用期限。
除非基于国家利益需要由新的使用者使用该土地,否则原来的使用者可以无限期地占用。
禁止转让是指原有土地使用制度下禁止土地使用者以买卖、出租、抵押、赠与、交换、典当等交易方式将土地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经过建国以后长期的实践,上述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弊端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一是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里和高效率使用,二是不利于城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三是不利于准确评价企业的实际经营效果,由于无需考虑用地成本,企业和事业单位土地浪费严重。
改革开放以后,这种土地使用制度更加显得不适应,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逐渐对城市土地使用制度进行改革。
大致经过如下几个阶段:(一)征收土地使用费1982年,深圳开始按城市土地的不同等级向其使用者征收不同标准的使用费,全国不少城市从1984年开始也陆续采取这种做法。
例如,上海市政府根据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以后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中外合作、合资和外资企业法律、法规对三资企业征收场地使用费或土地使用费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土地有偿使用的收费形式、方法和土地用途、等级标准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
中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时间表
中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时间表
摘要:
一、引言
二、中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的背景
三、中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的过程
四、中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的意义
五、总结
正文:
中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进行的一项重要改革,旨在建立一个符合市场经济需求的土地制度。
改革的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改革开放初期,主要是通过试点的方式进行土地制度改革。
1980年代初,深圳、珠海等四个城市被列为试点,开始进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这一阶段的改革主要是针对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进行探索,试图通过市场机制来调节土地资源的配置。
第二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这一阶段主要是推进城市土地的国有化改革。
改革的方式是通过征收土地出让金,将城市土地从私有制转变为国有制。
这一改革奠定了中国城市土地制度的基础,为后续的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保障。
第三阶段是21世纪初,这一阶段主要是完善城市土地管理制度。
200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规定了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流转和退出机制,为城市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的意义在于,它推动了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为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及其形成
一.土地所有制
1.土地全民所有制及其形成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及其形成
二.土地使用制
1.城市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及其形成 2.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及其形成
土地所有制
我国现阶段的土地制度为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分 为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 农村土地国有制的建立过程:
1.1944年颁布《陕甘宁边地区地权条例草案》中第
八条对公有土地进行了说明。 2.1947年9月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废除封 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 地制度,并且土地平均分配。 3.新中国成立后,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 有关规定。
5.1951年政务院发布《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 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 6. 《宪法》中规定: “矿藏、水流、森林、山林、草原、荒 地、滩涂自然资源属于国家即
(1) 国家在城市土地上的收益大量流失。 (2) 无法保证经济合理地利用土地。由于土地无偿划拨, “多占少用”、“早占晚用”、“占而不用”、“优占劣用” 的现象十分严重,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 (3) 土地无偿使用,掩盖了土地级差收益。使企业间不平 等,不利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各单位占地面积、地段优 劣的差异在考核企业的指标中反映不出。 (4) 不利于对外开放政策和吸引外资。因为所有外商投资 项目都涉及土地使用问题,如果土地使用权不能以法律的形 式,按国际惯例加以确认,就会影响投资者的信心。 (5) 土地行政划拨,不仅手续繁琐,而且也容易滋生各种 不正之风,导致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的产生。
(2) 无偿、无限期使用 (3) 禁止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即禁止城市土地的使用者以买卖、出租、抵押、赠与、交 换等方式将土地转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1953年政务院办公室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 “凡征用之土地,产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不需要时,应交还 给国家,不得转让。” 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1983年 11月国务院颁发了禁止土地买卖、租赁的通知。 《通知》规定:如果土地使用者不再需要使用该块土地,必须 将它无偿地交还给国家有关部门,由国家重新安排。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是在现代城市化进程中应运而生的重要制度。
随着城市人口快速增长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日益凸显,因此,合理有效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在城市发展中起到了重要引导作用。
通过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可以明确城市土地的各类用途和分布,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例如,将商业区、工业区、住宅区和绿地等区域进行科学划分,使不同区域的功能得到最大化的发挥。
这不仅可以提高城市的空间利用效率,还能够避免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
其次,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有助于保护农村土地资源。
农村土地资源是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计的重要基础,而现代城市化过程中往往存在农村土地非法占用和乱建乱占的问题。
通过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可以明确农村土地的合法用途和保护范围,限制非法占用和乱建乱占现象的发生。
同时,土地利用规划还能够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提高。
此外,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有助于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城市是人类活动的核心地带,城市空间布局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发展质量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通过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管理,可以合理规划城市不同区域的发展方向和空间结构,使城市空间布局更加合理和科学。
例如,在城市扩张时,可以通过合理的规划将城市功能的热点向城市的边缘蔓延,以充分利用城市边缘的土地资源,减少城市拥堵和资源浪费。
最后,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土地的开发和利用效率。
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合理高效地利用土地对于城市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可以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土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例如,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可以统筹考虑土地的自然条件、资源禀赋和城市发展需求,选择合适的土地利用方式和项目,以提高土地的开发和利用效率。
总之,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在现代城市化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合理规划和科学管理土地资源,可以提高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水平,保护农村土地资源,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土地的开发和利用效率。
城市土地估价制度国际比较与借鉴
英国:起源于 18世纪,经 过多次改革, 形成了较为完 善的土地估价 制度
德国:起源于 19世纪,经 过多次改革, 形成了较为完 善的土地估价 制度
日本:起源于 20世纪初, 经过多次改革, 形成了较为完 善的土地估价 制度
中国:起源于 20世纪80年 代,经过多次 改革,形成了 较为完善的土 地估价制度
德国: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 土地利用的可持续性和环境保 护
英国:公平原则,注重土地 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益平衡
美国:市场价值原则,注重土 地使用价值和市场供求关系
日本:综合评价原则,注重土 地使用价值和社会效益的综合
评价
中国: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注重土地估价的公平性和透明 度
澳大利亚:市场价值原则,注 重土地使用价值和市场供求关
PART SIX
各国土地估价制度各有特点, 需要根据国情进行选择和借鉴
城市土地估价制度在国际上存 在差异,但基本原则和程序相 似
土地估价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和 改进,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城市
化进程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推 动土地估价制度的发展与创新
城市土地估价制度将更加完善和科学 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将更加频繁 技术进步将推动城市土地估价制度的发展 城市土地估价制度将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
系
PART THREE
估价方法:市场法、 收益法、成本法等
估价对象:土地、建 筑物、土地使用权等
估价目的:税收、抵 押、转让、征收等
估价依据:法律法规、 政策文件、市场数据等
估价机构:政府机构、 专业机构、民间组织等
估价程序:调查、评 估、审核、公示等
美国:采用市场比较法,注 重市场因素
英国:采用收益还原法,注 重收益因素
浅谈城市土地储备制度
第3 2卷 第 1 6期 20 0 6 年 8 月
山 西 建 筑
S HANXI ARCH I CTUfE TE
V0 . 2No 1 13 . 6
A g 20 u. 06
・2 3 ・ 3
文章编号 :0 96 2 2 0 )60 3 .2 1 0 .85(0 6 1—2 30
的机构依据一定的法 律程序 , 用市场 机制 , 照土地利 用总体 运 按
为与市场行 为的最 佳 “ 平衡点” 。根据 已实施土地储 备制度城 市
规划和城市规划 , 通过征用 、 收购 、 地 、 换 转制 和到期 回收等 方式 , 的经验可以建立分层次的组 织体 系。 第一层是政府 授权 的非盈 利性 的事业 单位——土地 管理 委 从分散 的土地使用者手 中把地集 中起来 , 由政府 或政府委 托的 并 机构组 织进 行土地开发 , 完成 了房屋 的拆迁 、 地的平 整等一 在 土 系列前期开发工作后 , 根据 城市 土地 出让年度 计划 , 将土 地投入 市场 , 以供应 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 需求 的一种 经营管理机制
展 的 目的 。
关键词 : 市土地储备 , 城 制度 , 运作机 制 中图分类号 :2 3 2 F 9 . 文献标识码 : A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是城市土地使用制度 改革 的一种新 尝试 , 是根据市场经 济规律 而行使企业行 为的角色 , 如根据土地市场 需 它对于促进城市土 地市场 的健 康 、 规范发 展 , 促进城 市土地 资源 求适 时收购储备 出让土地 , 以及按照 现代企 业制度 的要求 筹集 、
为土地收购 、 土地储备 、 土地供应三个 环节 ( 见图 1 。 )
城市, 防止资产 流失等 功能。作为控 制土地定 量供给 的手段 , 土
霍华德田园城市的土地制度
霍华德田园城市的土地制度
霍华德田园城市的土地制度是一种基于共享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土地管理方式。
首先,霍华德田园城市的土地所有权是集体所有制,而非私人所有制。
城市的土地属于整个社群,而不是个人或公司。
这意味着土地不能买卖,所有居民都有平等的使用权。
其次,霍华德田园城市实行土地的共享和共同管理。
城市的土地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其中包括农田、住宅区和公共设施区等。
居民可以根据需要自由选择在不同区域进行农业生产、居住或者休闲娱乐等活动。
土地的使用需要经过社群的讨论和决策,以确保最大限度地满足社群的需求。
此外,霍华德田园城市的土地制度注重可持续发展。
城市的土地使用以保护环境和生态为基础,鼓励可持续的农业生产和生活方式。
城市采用有机农业和生态建设,促进农田的保育和可持续耕作方式,并减少化学农药和化肥的使用。
同时,建筑和基础设施的规划和设计也注重节能、节水和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总的来说,霍华德田园城市的土地制度强调公平、共享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旨在提供一个可持续的生活环境和社群共同发展的平台。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现状及对策分析论文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现状及对策分析摘要: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关系国计民生,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一直起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土地的开发、征收、储备和交易一直受到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调控以及直接参与。
土地储备制度作为一种调控整个土地市场均衡的重要手段,在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是进一步深化我国城市用地制度改革的一种客观要求。
由于我国目前还是一个处在转型时期,各项配套改革措施还有待完善,所以我国的城市土地储备制度也同样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土地储备制度;制度;法律;规范f293.2一、土地储备制度的定义土地储备是一种简略的提法,它的完整概念应是土地收购、土地储备(开发)和土地供应的全过程。
目前,学术界对土地储备制度的定义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类以下面的定义为代表: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是指城市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法律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通过回收、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并予以储存,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一种经营管理的机制或行为。
另一类以下一个定义为代表: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是指由城市政府委托的机构,通过征用、收购、置换、到期收回、土地整理等方式,从分散的土地使用者手中将土地集中起来,并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组织进行土地整治与开发,在完成了房屋拆迁、土地平整等一系列前期开发工作后,再根据城市土地年度供应计划,有计划地将土地投入市场的制度安排。
从这两类具有代表性的定义来看,其中存在一个较明显的差别,那就是在前一类定义中,包括有“运用市场机制”的字样,而后一类定义则没有这层意思。
这种差异必将在土地回收储备的手段、补偿方法、机构的性质和职能等方面的理解上带来较大的差异。
就目前我国实施土地储备的情况来看,较为符合后一类定义。
二、当前土地储备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土地储备制度的法律依据缺乏土地储备方面缺乏全国性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是以城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发文,制定土地储备的地方规章。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在城市行政区划内留存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城市建设和发展。
这项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城市在未来的发展中能够有足够的土地资源供应,并且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家要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在城市行政区划内留存一定比例的土地。
这些土地可以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经济产业发展等目的,以保障城市的发展需要。
其次,土地储备计划要与城市规划相衔接,确保土地储备的合理布局。
这样能够保证土地资源能够在城市发展中起到最佳的利用效果。
同时,国家还要规定土地储备的用地性质和用途,加强土地管理和监管,避免土地乱象的出现。
最后,国家还要完善土地储备的管理和利益分配机制,确保土地储备的运作顺畅,利益公平。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实施,对城市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土地储备制度可以保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如果没有土地储备制度的支持,城市将很难满足发展的需求,可能会导致城市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
其次,土地储备制度可以保护农田资源。
农田是我国的重要资源,对于保障粮食安全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土地储备制度,可以确保城市的土地需求得到满足的同时,不会过度占用农田资源。
再次,土地储备制度可以规范土地市场,避免土地乱象的出现。
通过规定土地储备的用途和用地性质,可以防止滥用土地资源和乱占农田的现象,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
当然,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土地储备的比例和用地规划需要根据地区的发展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和优化。
不同地区的城市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密度等因素不同,需要灵活的制定不同的土地储备政策。
其次,土地储备需要与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有机结合,加强土地市场的监管和调控,防止土地价格的过度波动。
最后,土地储备制度需要通过配套的法律法规来加以保障,确保土地储备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城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城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市土地资源管理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
城市土地是城市发展的重要资源,合理的土地管理制度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经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过去的土地管理制度在一些方面存在着不合理和不完善之处,亟需进行改革。
一、城市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在过去的土地管理制度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土地供应仍然过于集中。
在一些城市中,土地供应主要由政府举办的土地拍卖方式来实现,这导致了土地供应的不稳定和价格的波动。
其次,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不合理。
土地收益主要由政府抽取,而土地的使用者获取的收益有限,这导致了土地使用者的积极性不高,影响了土地的有效利用。
再次,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存在障碍。
由于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受到过多的限制和手续的繁琐,导致土地市场的流动性不足,也限制了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此外,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不足,土地违法行为较为普遍,也给城市的规划建设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二、城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城市土地是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合理的土地管理制度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改革城市土地管理制度能够实现土地供应的合理化。
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健全的土地市场体系,可以增加土地供应的稳定性和灵活性,减少土地供需失衡的情况。
同时,合理的土地供应还可以降低土地成本,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企业的发展。
其次,改革城市土地管理制度有助于推动土地收益分配机制的改进。
通过调整土地收益分配的比例和方式,可以使土地使用者获得更为合理的收益,提高土地使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强土地的有效利用。
同时,土地收益的合理分配也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为城市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再次,改革城市土地管理制度有利于推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通过简化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手续和程序,降低流转的成本和难度,可以提高土地使用者的自主权和市场操作的灵活性。
同时,流转市场的形成也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是; 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 以及城市建设 的需要 , 预先由公共机构将 城市发展用地获取 , 以作为城市未来发展用地 。 我国土地储备制度起步较晚 , 始于2世纪9 年代市场经济发展 0 0 初期。19 年上海成立了我 国第一家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上海 96 土地发展 中心 ;9 7 , 19 年 杭州成立了土地储备 中心 ; 随后 , 南通 、青 岛、武汉等地相应成立了不同形式 的土地储备机构。2 0 年 , 0 1 国 务 院颁布 了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 标志着我 国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开始在 全国范围内推广 。经过 1年的努力 , 0 目 二 我 国土地 储备制度简述 前 我国已经拥有土地储备机构20 多个 , 00 大大地促进 了城市土地 所谓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 , 是指城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 , 通过征 市场的有序运转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 收 、收购 、置换 、到期 回收等方式 , 将土地从分散的土地使用者 手 中集 中起来 , 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统一进行土地整理后纳入土 三 ,当前我 国城市 土地储 备制度存在的 问题 地收购储备库 , 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 自从我国进行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以来 , 城市 土地 市场就 利用年度计划 , 通过 招标 、拍 卖、挂牌等方式有计划地将储备土 已开始 逐步发育 与成 长。目前城市土地 市场 已经初具规模 , 成为 地投入到市场 , 以供 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需求的一种土地管 我国市场经济体系 中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作为土地市场的一项 理制度。 制度性创新 , 我国城市土地储 备制度 的建立给我 国土地市场管理 土地储备制度最早于 19 年始于荷兰 , 86 称之为 “ 土地银行” , 带来了积极意义。但是 , 作为一种新兴的城市管理或者调控制度 , 后在德国、瑞典 、英国、美 国等国家得到推广。国外土地储备制 当前城市土地储 备制度 的推行 尚处于起步阶段 , 无论在理论上还 度设立 的背景是 ; 工业革命以后 , 城市人 口急剧增加 , 土地和住房 是实践方面都缺乏深入 的系统 的研究 , 各地对于土地储备制度的 供给 的压力增大 , 房地产投机现象严重。政府为 了调控土地市场 , 理论认 识的也不统一 。一些地方片面把国家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 抑制土地投机 , 为居民创造 良好的生活环境, 促进城市健康、有序 的实现 , 作为 土地储备制度的最重要的 目标 ; 而在更多的地 方 , 由 的发展 , 开始实行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土地 储备 制度 的基本原理 于在法律政策方面缺乏有力支持 , 同时融资渠道狭窄 , 土地 储备制
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
中国城市土地 使用制度
一、土地制度和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制: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的社 会制度下占有和控制土地的法定形式。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 的权利。(法律实现)
地租:是土地使用者为租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 者支付的经济代价,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 的实现。(经济实现形式)
❖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 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 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 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 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书。
❖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 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 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 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D.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要经过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的批准,由同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 施
❖ 答案:B 解析: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具有的特征
中,因划拨而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无 期限上的限制。
土地使用权转让
(一)基本概念: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土地使用者将土
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和继 承。
❖ 按我国目前的城市土地使用相关法规的规 定,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出让方式、转让方式的 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
❖ 当土地使用权人获得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 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与土地管理部门补签 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补交了土地出让金的, 也可以出租。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 概念:城市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通过出让和转
中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时间表
中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时间表我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时间表1. 引言我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有明确的时间表和规划。
土地制度改革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增长至关重要,建立一个明确的时间表对于推进土地制度改革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探讨我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的时间表及其意义。
2. 当前的城市土地制度情况目前,我国的城市土地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包括土地划拨不合理、土地利用效率低、土地出让收益分配不公等。
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城市土地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而建立时间表是推动这一改革的重要步骤。
3. 建立我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时间表的必要性在我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制定时间表能够给相关部门和企业一个清晰的规划和方向,有助于推动各项改革工作的落实。
时间表也有助于市场预期的形成,提高改革的可预期性,减少不确定性,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到土地制度改革中来。
4. 制定城市土地制度改革时间表的挑战在制定城市土地制度改革时间表时,我们面临着一些挑战。
地方政府的利益诉求不同,需要统一意志和深思熟虑。
不同地区的土地资源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时间表的制定需要兼顾到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不可能一刀切。
时间表的制定需要考虑政策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上的完美方案,而忽视实际操作中的复杂性。
5. 建立城市土地制度改革时间表的方案结合以上挑战,建立我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时间表需要有条不紊地进行。
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对灵活的时间表,兼顾到地方政府和市场的利益。
时间表的制定需要参考我国城市发展的蓝图和规划,不能脱离城市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节奏。
要注重时间表的可操作性,不仅要制定合理的时间节点,还要提供配套措施和政策保障,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6. 我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时间表的优势和意义建立城市土地制度改革时间表有助于明确改革目标和路径,提高改革的执行力和效率。
与此时间表也有助于市场预期的形成,促进社会资源快速配置,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增长速度。
我国的土地制度是什么?
我国的土地制度是什么?我国的土地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或者单位可以拿到土地使用权,依法使用土地。
我国的土地主要分为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使用国有土地,可以通过参加土地拍卖招标等方式,拿到土地使用权。
一、我国的土地制度是什么?1、我国全部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土地的全民所有制采取社会主义国家所有的形式,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占有属于全民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土地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该组织的全体农民占有属于该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对该集体所有的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权。
4、城市市区的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
5、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包括村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
6、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是什么?1、土地登记申请(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
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
(2)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买卖、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公证书,原土地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3)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
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者应提交土地登记法人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2、地籍调查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测量、绘制宗地草图及红线图。
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线、面积、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关情况。
并要求宗地四周邻居界线清楚,无争议,确认后签字盖章。
3、土地权属审核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决定对申请土地登记的使用者土地权属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
4、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城市土地管理体制:变迁、缺陷及完善
城市土地管理体制:变迁、缺陷及完善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实行的城市土地政策是土地国有化,改革开放以后,国有土地可以有偿征用。
但是我国城市土地管理体制在改革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本文首先介绍了城市土地管理体制的变迁过程,指出城市土地管理体制存在的种种缺陷,并为完善城市土地管理体制提出了可操作性的建议。
标签:城市土地管理体制;变迁;缺陷;策略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土地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地主阶级的私有制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随后在1952年的土地改革后,转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之后又朝着社会主义公有制过渡,在这一波三折的过程中,我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一个从不完善到逐渐完善的过程。
1 城市土地管理体制变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城市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分为两个步骤,先是城市土地国有化,然后向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过渡。
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作为起点,在此之前和之后的几年内属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中共十四大以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时期,这两个时期的共同点是城市土地使用权归国家所有;而根本的区别就是,后者的城市土地可以有偿使用,土地的流转权诞生。
2 城市土地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2.1 中央和地方的权力界定混乱我国的土地管理法里是这样说的,我国的土地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就是全民所有或者是部分集体所有。
这句话并没有规定地方政府对土地的权限界定,并没有指出我国地方政府对土地到底有没有所有权。
最近几年,我国的“土地财政”所引发的矛盾日益尖锐,主要是中央和地方对土地的权力界定混乱所导致的。
因为最近几年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火热发展,土地带来的巨大的收益是显而易见的,虽然在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的权限有了明确的说法,但是在实际过程当中,地方政府采取各种手段,不经过审批或者是虚假审批,通过土地的收益增加地方的财政。
2.2 城市土地的储备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土地储备制度是最近几年具有创新性的制度,是我国政府职能发挥的健全和完善,在宏观调控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传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基本特征
传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基本特征传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是指在中国传统城市中存在的土地利用和管理制度。
传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土地集中掌握和管理,土地使用权严格控制,土地使用具有家族性质和社会责任,以及权力与土地利用紧密相连。
首先,传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中,土地的集中掌握和管理是一个重要特征。
在传统城市中,地方政府或村落集体拥有大部分土地资源,并通过掌握土地使用权来进行管理和调控。
这种土地集中掌握的特点,使得土地使用更加有序,在城市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次,传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对土地使用权的控制十分严格。
在传统城市中,土地使用权是由地方政府或村落集体统一分配和控制的。
城市居民需要通过申请或购买土地使用权来获得土地使用的权利。
这种严格的控制,保证了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城市的经济发展。
第三,传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具有家族性质和社会责任。
在传统城市中,土地使用权往往由家族继承或分配给家族成员,而不是个人独立所有。
这种家族性质的土地使用制度,使得土地资源的流转和利用与家族的利益息息相关,同时也承担了家族对土地的保护和传承的社会责任。
最后,传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中,权力与土地利用紧密相连。
在传统城市中,政府和权力机构对土地使用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力。
政府通过土地规划、分配和管理等方式,直接干预土地的利用和开发。
这种权力与土地利用的紧密联系,使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行使受到政府政策和行政手续的制约。
综上所述,传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具有土地集中掌握和管理、土地使用权严格控制、土地使用具有家族性质和社会责任,以及权力与土地利用紧密相连等基本特征。
虽然传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在现代城市化进程中逐渐被改变,但其特征对于理解和研究中国传统城市的发展和演变仍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土地制度现状及改革历程
我国土地制度现状及改革历程——“新土改”系列专题研究之一一、我国土地制度现状我国现阶段的土地制度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基本特征为土地城二元制: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包括村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
土地所有权市场,是指国家依法将个人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完成所有权的转移,其主体只能是政府。
土地一级市场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市场,即国家通过其指定的政府部门将城镇国有土地或将农村集体土地收为国有土地后出让给使用者的市场,政府作为唯一垄断供给者。
土地二级市场是使用权转让市场,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政府作为职能部门对整体市场行进把控。
表1:中国土地市场交易结构资料来源:中房研协整理土地所有权市场是城市增量土地的源头,或者说是城市扩张的基础途径。
中国建设用地资源并不稀缺,但是数量上农村多、城市少,在中国城乡二元的土地所有权结构下,城市增量建设用地主要依靠农地征收的方式实现,从源头上限定了土地从农村向城市的单向流转,形成了土地所有权市场的利益分割。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将是平衡城乡差距,打破城乡发展二元结构以及有效增加土地供应的最有效的办法。
图1:中国土地流转形式资料来源:中房研协整理二、我国土地制度改革新中国成立以来,宪法上曾对土地所有制进行了五次重大调整。
建国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中规定要“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是在一定程度上的“土地私有制”。
1954年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所有制,即资本家所有制”,实行“公有、私有并轨的土地所有制”。
七五和七八宪法中,实行“全面公有的土地所有制”。
1982年宪法第十条则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奠定了我国“城乡二元的土地公有制”基础。
城市经济学--城市土地利用与空间结构
力
多屋住宅
独立平房
农业
中心商业区
工业及批发业区 多屋住宅区 独立平房区
城市边界
图2 阿朗索地租理论
距离
01
阿朗索 阿隆索认为土地的不同用 途在不同区位具有不同的 支付地租能力,并随着距 离城市中心的距离形成不 同斜率的地租支付能力曲 线。
一、土地竞租理论
➢ 如何利用经济学工具研究城市?
两个经典 空间均衡
➢ 新发展理念深刻指出中国经济亟需实现的五个维度的转型,包括从过去高度依赖人口红利、土地红利的要 素驱动及投资驱动的发展模式转向创新驱动发展。
一、城市土地的概念及特征
1. 土地的概念
土地
经济学 管理学 地理学
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马歇尔(A.Marshall)认为:“土地是指大自然为 了帮助人类,在陆地、海上、空气、光和热各方面所赠予的物质和力 量。
是大自然赋予的收益。
一、土地竞租理论
➢ 新古典经济学的地租理论
R
S
R
R1
R1
D1
R0
R0
D0
L
图3 土地供求曲线
04
S
D1
D0 L
萨缪尔森 萨缪尔森认为土地供求决 定地租水平,地租是使用土 地所付出的代价。
一、土地竞租理论
➢ 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
• 级差地租Ⅰ ——土地肥力的差异 ——土地位置(距市场远近)差异
模型
Alonso-MuthMills模型
研究城市内部房价和人口密度之间关系的工具。假设城市内部收入、城市便 利性、不同区位的住房与交通成本之和不变,即随着至市中心距离增大,房 价下降,而交通成本上升。这一空间均衡概念,还可预测不同类型群体的区 位选择,特别是富人和穷人的选择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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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性质,属于社会主义土地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
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目的,绝不是要改变城市土地的国有性质,而是要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消除传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种种弊端,建立起一套既有利于巩固和维护城市土地国有制、又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型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
1.改革以前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新中国刚成立的一段时间内,国家对城市土地曾实行有偿使用,无论是全民所有制用地单位,还是集体所有制用地单位,都必须向国家缴纳租金。
但是,由于1954年以后,我国建立了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模式,国有企业在财政体制上实行了统收统支,所以,土地有偿使用制也相应地被取消。
1954年2月24日,财政习字第15号文件明确规定,“国营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的土地,不论是拨给公产或出资购买,均应作为该企业的资产,不必再向政府缴纳租金或使用费;机关、部队、学校经政府批准占用的土地,亦不缴纳租金或使用费”。
对此,当时的政务院在其批复中是这样解释的:“国营企业、国家机关、团体、学校、军队使用的国有土地不再征收租金。
因为,收取使用费或租金,并非真正增加国家收入,而是不必要地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和扩大国家预算,并将增加不少事务手续。
”从此,全民所有制单位用地一律采取无偿划拨的方式。
尽管集体用地单位和个人用地仍收取使用费,但因数额较低,基本上也是无偿的。
直至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城市土地的使用基本上沿用这种单一的无偿划拨方式。
城市土地的无偿行政划拨是指由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用地单位缴纳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等费用之后,将该幅土地无偿交付其使用的行为。
这一制度的特征是:(1)划拨手段的行政性。
土地的划拨首先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再由同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2)使用的无限期性。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
(3)土地使用的无偿性。
使用划拨土地的单位既不用缴纳租金,也不承担税赋。
(4)土地使用权的无流动性。
土地经划拨使用后,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分离,但土地使用权禁止买卖和流转,也就是说,禁止土地使用权的交易行为。
从程序上看,城市土地划拨程序主要包括这样几个环节:(1)申请。
用地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建计划等有关文件,向拟划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2)审核。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到用地申请之后,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核,划定用地范围,组织商定用地补偿、劳动力安置或者拆迁安置方案。
(3)批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书。
(4)划拨。
由用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用地文件所确定的用地面积和范围,到实地划拨用地。
(5)登记。
项目完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经认可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从以上内容来看,城市土地划拨的无偿主要体现在土地所有权收益方面,但并不是完全没有成本,即土地使用者无须向土地所有者——国家支付土地使用代价,但必须支付有关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补偿费、安置费、拆迁费等)。
所有权收益本质上是地租,与用地成本不同,两者不可以混淆。
对于这一点,直至今日,在实际工作中仍有不少人是认识不清的。
显而易见,直接造成城市土地划拨使用的一个观点就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收支都是由国家统一管理的,是国家财政收支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向其征收土地使用租金,也“并非真正增加国家收入”,反而增加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
这种观点显然带有当时浓重的计划色彩。
从理论上讲,土地的无偿划拨使用,使得土地收益得不到显化。
土地收益尽管客观存在,但它被包含在企业的总收益中,并没有相对独立的表现形式。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事业单位被看作是国家整个“大生产企业”中的一个部分或组成单位,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其全部收支均由国家统一支配。
土地的所有者是国家,企业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投资也被列入国家的投资计划,属于国家投资计划的一部分,投资者也是国家,自然土地收益的享有者只能是国家。
加上企业资产本身属于国有资产,企业的总收益属于国家,从产权方面看,并没有其他的产权主体,所以土地收益也就被包含在企业的总收益中,统归国家所有。
然而,实践证明,这种土地无偿使用制度对于土地资源配置是不利的。
从形成划拨使用的初衷来看,抹杀国家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差异本身就是不现实的。
2.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城市土地行政划拨使用制度的弊端日益暴露:(1)国家所有权虚化。
由于城市土地的无限期使用,用地者成为真正的“土地所有者”,本该归国家所有的所有权收益,被用地者无偿占有。
(2)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土地的无偿、无限期、无流动性使用,使得城市土地资源短缺和浪费现象并存,严重影响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城市土地利用呈粗放扩张形态。
(3)高估企业经营效益。
土地使用的无偿性,使得尽管土地的使用效益是客观存在的,但土地使用权并不被计入成本,大大降低了生产经营的账面成本,从而“夸大”了企业的经营效益,同时也造成企业间的不公平。
(4)抑制了市场价值规律作用的发挥。
用地的无偿性和无流动性,使得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无法通过市场价值规律的作用表现出来,从而无法达到“地尽其力”的资源配置目的,并造成市场体系和价格体系的不完整,严重制约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5)孳生土地交易黑市。
尽管法律规定通过行政划拨取得的土地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让,但由于供需的严重失衡,事实上总存在一个被扭曲、非公开的土地交易市场。
(6)严重影响城市建设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政府在城市土地划拨和使用中无收益,造成城市建设投入资金回收困难,从而无法形成城市建设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在财政拮据的情况下,这也是造成政府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忽视或压缩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原因。
行政无偿划拨用地制度日渐明显的负面作用,使得人们逐渐意识到土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而改革的方向,自然是针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无偿、无限期和无流动的特点,向着有偿、有限期、有流动性的使用权改革方向进行。
最早的有偿用地是随着引进外资而出现的。
1979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其中规定:“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
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1980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暂行规定》,规定“中外合营企业用地,不论新征用土地,还是利用原有企业的场地,应计收场地使用费。
”场地使用费一般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场地开发费两部分,前者一般按年计收,后者可一次性计收。
尽管从场地使用费的费用水平来看,还不足以体现全部的所有权权益(两项费用之和远远低于后来实行的土地出让金水平。
例如,当时北京为1~150元/年•平方米,上海为0.5~100元/年•平方米,天津为0.5~70元/年•平方米,广州为0.3~70元/年•平方米),但是,它毕竟标志着我国城市土地有偿使用的开始。
此后,为了将这一做法推广到其他类型的建设用地,1983年,国家决定在抚顺市首先进行土地使用费征收试点。
随后,深圳、大连、重庆、西安、柳州等十几个城市都开征了城市土地使用费,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形式的正式出现是在1987年下半年,当时深圳市率先试行了这一办法,使土地供应改变了以往只能依靠行政划拨的做法,引入市场机制,从而正式拉开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序幕。
同年11月,国家又批准了上海、天津、广州和海南试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
不久,上海、深圳分别出台了《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这些地方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其影响意义是深远的。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重视与支持。
198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宪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同年12月,《土地管理法》得到修改,明确规定国家将依法试行城市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
1990年,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为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进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随后的几年里,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推行逐渐扩展到全国各个城市,成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
伴随着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形式的出现和推广,作为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有机组成部分的城市土地税收和收费制度也得以发展起来。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几乎没有以土地、用地行为、土地收益为对象的税种,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用地制度改革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逐渐开征了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初步形成了适合我国特点的土地税收体系。
同时,各地城市政府出于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增加财政收入的需要,对土地建设、开发、使用、交易等的收费项目也逐渐增多,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城市土地收费体系。
3.城市土地市场规范与强化宏观调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由沿海扩及内地,由增量土地延及原来的存量土地。
1990—1991年,杭州、重庆、抚顺、乐山等城市进行试点,探索对原来的存量土地即行政划拨用地制度的改革,重点放在如何使之根据市场需要合理流动方面。
1992年,这项工作在全国全面展开。
随之,中国出现了“土地热”和“开发区热”,土地开发过度、出现供过于求,地皮炒卖盛行。
随着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这些过量供应的土地后来又被闲置。
1997年,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把土地清理工作作为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城市土地的开发过度,不仅扰乱了地产市场的正常发育,而且占用了大量农田,危及我国农业生产。
1998年8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问世,并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它从内容上突出了切实保护耕地这一主题,加强了对土地使用的宏观管理。
2001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
自此,经营性国有土地招标拍卖供地作为一种市场配置方式被正式确立。
新土地法颁布和实施以来,中央政府历经数年调控,逐步开始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政策体系。
2003年,国家正式提出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而且首先是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稳定住房价格作为重点的宏观调控而展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