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享受政
要思 想为 指导 , 深人 贯彻 落 实科 学发展 观 , 通过 选拔 西 藏 自治 区享受 政府 特殊 津 贴专 家 以下 简称 西藏 特 贴专 家 , 进一 步调 动 广大 专业 技术 人员 和高技 能 人 才 的积 极 性 、主 动性 , 更好 地 营 造尊 重 劳 动 、 尊重 知识 、 尊 重人 才 、 尊 重 创造 的社 会 氛 围 , 为促 进 我 区 经 济社 会又好 又快 发 展提 供智 力 支持 和人才 保 障 。 二 基本 原则 。 坚持 民主公 开 、 竞争 择优 、 总量 控 制 的原 则 , 在坚 持 政 治标 准 的前 提下 , 不 唯学 历 、
不 唯资历 , 以专 业技 术 人才 和高 技能人 才 的能力 、 业 绩 和对社 会 的实 际贡献 为 根本依 据 , 真正 把那 些对
在 自然科 学研 究 中 , 学术 造 诣较 深 , 在 学科 建 设 、 人 才培 养 、 事 业 发展 中作 出 突 出贡 献 , 其 研 究 成
果在全区具有一定开创性和较高学术价值 , 得到区 内 同行专家 认可 , 并 居 区 内先 进水 平 。
一线作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 的优秀专业技术 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不包括在企事业单位 中担任党
政 领导 职务 后不再 直接 从事 专 业技 术 工作 的人 员 和 党政 机关 工作 人员 。
三 、选拔 条件
建 设 ,调 动广 大专 业技 术 人才 、 高技 能人 才 的积极 性
和创造性 , 充分发挥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 才 在建设 小康 西藏 、 平 安 西藏 、 和谐 西藏 中 的重要作
四 、选拔 程序
一 选 拔 西 藏特 贴 专 家 工作 , 采 取 定 期 申报 、 集 中评 审 的 办法 , 每三 年进 行一 次 。 由 自治 区人 事 厅 统一 组 织实 施 , 自治 区人 民政 府 审批 。 设 立 西 藏 自治 区专 家评 审 委员 会 , 负 责西 藏 特 贴专 家 的评 审 工 作 。 评 审委 员 会下 设 专业 评 审组 , 负责 被 推 荐人 选 的初评 工作 。西 藏特贴 专家 评审委 员会 办事 机构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区职业技能鉴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12.05【实施日期】2016.1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提升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管理服务水平,根据《西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暂行)》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16年职业技能鉴定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对象、内容(一)年检对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颁发了《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年检内容:1、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和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鉴定法律法规政策情况;2、2016年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3、与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工具仪器等硬件设施建设情况;4、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5、鉴定机构专(兼)职考评管理人员情况;6、是否在许可的职业(工种)范围内开展鉴定情况、产业分布情况以及鉴定数量;7、鉴定机构财务管理、费用收取及使用情况;8、使用自治区题库(含自治区题库中无试卷,自行命题情况)情况;9、农牧民工等群体鉴定补贴落实情况;10、鉴定工作的宣传工作情况,社会各方面对鉴定工作的反映情况;11、鉴定工作的主要措施、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完成任务情况等。
二、工作步骤(一)自查自检(2016年12月5日-2017年2月15日)。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照《西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年检报告书》(附件1)、《2016年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年检表》(附件2)、《西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年检项目、内容、标准和评分办法》(附件3),逐项进行自查,并按要求认真填写评估表和年检评分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藏政办发[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64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5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自治区人事厅)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维护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基本原则1.坚持科学合理原则。
根据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发展需要,提出我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最高等级、结构比例的控制标准。
2.坚持以编定岗原则。
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责任务、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岗位设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3.坚持提高效能原则。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立足于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立足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与专业要求,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立足于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民办职业技能培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定点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12.05【实施日期】2016.1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定点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属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各定点培训机构:为规范我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掌握机构办学情况,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西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促就业创业定点技能培训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就开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定点机构2016年度年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年检对象我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定点培训机构。
二、年检内容(一)依法办学情况1、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类型和层次办学情况;2、是否存在未经审批异地办学或设置分支机构情况;3、是否存在超范围培训情况;4、是否存在擅自缩短培训时间情况;5、是否存在转包培训情况;6、是否存在非法颁发或伪造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情况;7、是否存在虚报人数、班次、伪造证书等套取培训补助资金情况。
(二)规章制度建立与完善情况8、制定完善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情况;9、制定完善规章制度情况,包括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等制度是否健全,相关制度是否上墙,是否落实。
(三)场地设施情况10、教学和实习设施、设备配置情况,教学设施设备是否更换、新增;11、教学场所是否符合安全、消防、卫生规定。
(四)教职工队伍建设情况12、教学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师的人数、年龄结构、学历结构、专业技能等级结构情况;13、财务人员是否具有资格证书。
(五)教学管理情况14、2016年度按国家职业标准和审批部门核准的职业培训工种、层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组织进行技能鉴定、就业人数等情况(具体包括年度数据统计、培训通过率、结业证发放、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就业创业情况)以及审批但全年未开展培训的工种;15、培训学员、就业创业等相关档案建立情况。
关于加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宁劳社发[2005]78号)各市、县(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自治区管理的各职业培训机构:为依法规范我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推动民办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劳动保障/关于做好民办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加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的管理工作。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属于公益性事业,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要基础。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各类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管理职责及工作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要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纳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整体规划,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依法管理,推动民办职业技能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本着依法、规范、服务、高效的原则,及时受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设立申请,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法定程序和规定期限做好审查、审批工作。
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和管理。
1、申办初级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由申办者办学所在地县(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查、审批,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申办中级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由申办者办学所在市(地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查、审批,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申办高级及以上(含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查、审批,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我区2013年度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人选选拔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我区2013年度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人选选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1.16•【字号】藏人社厅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我区2013年度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人选选拔工作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3〕13号)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单位政工人事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西藏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70号)要求,现就开展2013年度西藏特培人选选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范围和条件(一)选拔范围西藏特培人员主要在我区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
重点选拔事关科学发展和自主创新的专业领域、重大工程项目中的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科技、教育、农牧、卫生、工程等科技发展和社会建设领域中的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其它专业和学科领域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二)选拔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地反对分裂。
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使命感,具有勇于探索、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3.治学严谨,具有一定的学术技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科研成果。
4.以藏族及其他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可适当选拔长期在藏工作的优秀汉族专业技术人员。
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汉语听、说、读、写能力。
二、选拔数量和程序(一)选拔数量2013年度,全区特殊培养人员名额共120名。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0.24•【字号】•【施行日期】2011.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单位政工人事部门:为客观公正评价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广泛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11年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在事业单位(含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岗位的工作人员应有不同的要求,要充分考虑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和要求,结合实际,给予客观、公正的考核意见。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考核由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并成立专门的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考核工作。
考核领导小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政工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代表组成,考核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政工人事部门承担。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1.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西藏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西藏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0•【字号】藏政发[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西藏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11]68号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西藏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意见》已经2011年7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认定西藏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及时有效地帮助其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6]35号)有关规定,现就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一)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3545”人员(女年满35周岁及以上、男年满45周岁及以上);(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三)城镇持《残疾证》的残疾人;(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五)自失业登记之日起连续6个月以上未实现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六)军烈属、现役军人配偶、复员退役军人(不含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七)城镇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八)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九)城镇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失业农牧民。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藏人社厅发[2011]112号【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08.25【实施日期】2011.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1〕112号)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现将《西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认真组织实施好这项工作。
二、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手续时,应按《细则》的要求,审核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并按要求做好新老证件的换发工作,确保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及领取失业保险的劳动者,能够继续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开发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监测系统软件,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支持各级就业政策主管部门对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进行异地查验。
届时,我厅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完善我区公共劳动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并及时指导各地(市)作好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职业技能竞赛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藏人社厅发[2015]50号【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03.18【实施日期】2015.03.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5〕50号)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单位,相关行业协会:为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提升高技能人才队伍水平,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中国技能大赛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38号),结合我区实际和相关单位请求举办有关技能竞赛的要求,现就举办2015年自治区级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安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竞赛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实施高技能人才建设工作方案,积极推进我区高技能人才工作,通过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在各行业和职业领域不断发现和选拔具有高超技能的人才,促进技能人才更快更好地成长,竞赛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竞赛工种2015年全区计划组织开展自治区级职业技能竞赛共3大类14个职业(工种),竞赛活动前统一冠名“2015年中国技能竞赛--西藏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三、组织领导(一)各类竞赛实行承办单位负责制,承办单位必须成立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竞赛组织委员会,并设办公室、技术工作委员会和监督仲裁委员会,选派得力人员负责竞赛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制定竞赛实施方案和技术文件,明确逐级组织竞赛准备、报名选拔、决赛时间、地点和职业标准、考评办法、竞赛安全、竞赛质量监督与仲裁、技术点评等环节内容;联合举办的竞赛,还应明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作单位以及各自职责。
(二)各类竞赛要成立评委会,评委会原则上由竞赛职业(工种)行业中的工程技术人员、职业院校高级教师和企业中的技师以上技术等级的人员组成,对具有竞赛职业(工种)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优先选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特殊教
保护 了 耕 地 致 完 成 的 补 充 耕 地 项 目 未 能 及 时 向 国 土 资 源 部 备
。
四 存在 的 主 要 问 题 案 影 响 了 新 建项
、
,
一
目 占
用 耕 地 的 指 标 核减 和 审批 进
(
)
补 充 耕 地 质量 问 题 不容 忽 视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办 公厅转 发
教 育 厅等 部 门 关 于 西 藏 自 治 区 特殊 教育
提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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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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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年 实 施方案 的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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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藏政 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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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年六 月
十七
各 行署 拉 萨 市人 民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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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见》 藏党发
( [
2 0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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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2 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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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实施 意 殊 教 育 学 校 教 职 工 特 殊 教 育 补 贴费 按 本 人 基 本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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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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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
自
治 区 教育 厅 关 于 资 及 西 藏特 殊 津 贴 基 本 工 资 的 倍 数 部 分 的
,
提 高 残疾 学 生 的 综 合 素 质
。
。
残疾 人 扫 盲教 育 纳 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7•【字号】藏政办发[2011]65号•【施行日期】2011.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藏政办发〔2011〕65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西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2010〕10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我区职业病防治的必要性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区各级各部门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宣传、指导、培训等工作,企业法律意识和保护劳动者健康意识明显提高,职业危害场所卫生条件有所改善。
目前,我区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主要集中在采矿、石化、建材、医药等行业。
主要职业病为尘肺病、外照射或亚急性放射病、高原病、生物性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和其他职业病。
由于我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起步晚、基础差,加之体制机制不健全,工作未理顺等原因,职业病防治在“防、治、保”三个环节上基本处于刚起步阶段。
职业健康工作涉及百姓切身利益,涉及社会和谐和稳定。
近年来爆发的多起职业病事件,引起了国家高度关注。
我区目前虽未发生群发性职业病事件,但存在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病病人,职业病防治工作离世界卫生组织提出到2015年在全球消灭尘肺病的目标差距甚远,形势严峻,仍存在诸多问题和困难。
培训机构备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保障职业技能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西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备案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内注册,具备合法办学资质,志愿为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培训服务的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
三、备案条件(一)具备合法的办学资质和稳定办学经费来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人社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有确保培训活动顺利开展的流动资金支持,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三)具有申请培训专业(工种)所需的教学仪器设备、设施和相应的实训材料;具有满足申请培训专业(工种)和培训等级的理论教学和实训指导师资队伍,教师任职资格提交对应培训专业等级的备案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四)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备案程序(一)申请备案的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备案的培训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办学资质、师资力量、教学设备、管理制度等。
(三)审核通过的培训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备案,并颁发《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备案证书》。
(四)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备案。
五、监督管理(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备案的培训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培训机构按照备案条件开展培训活动。
(二)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培训行为。
(三)培训机构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六、附则(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制度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藏人社厅发[2012]145号【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12.06【实施日期】2012.1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藏人社厅发〔2012〕145号)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自治区各相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企业技能人才队伍,推进企业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一)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实现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迫切需要。
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科教兴藏、人才强藏战略的重要任务,在西藏经济建设中发挥着基础性、战略性作用。
企业技能人才作为我区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目标的重要力量,在推动技术创新及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促进就业和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增强我区企业竞争力的内在要求。
企业技能人才是企业的骨干力量,是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目前,我区人力资源市场对技能人才需求逐步增大,而具备技能等级的人员普遍缺乏。
技能人才严重匮乏及结构失衡的状况,已不适应我区企业发展的需要,也不利于我区企业增强竞争力。
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我区人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增强我区企业竞争力、更好的创新发展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三)指导思想。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藏人社厅发[2012]58号【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2.05.23【实施日期】2012.05.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2〕58号)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属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现将《西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西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机构)]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维护举办者和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我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依法、诚信、规范办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民办培训学校(机构),是指我区行政区域内,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的、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培训。
职业资格培训分为五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劳动者适应某一岗位需要开展的、以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职业性培训;《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未收录的,属于我区特有的职业(工种),可通过专项能力考核形式进行培训和考核。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中国技能大赛――西藏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中国技能大赛――西藏自治区餐饮住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表彰决定【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藏人社厅发[2015]70号【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05.07【实施日期】2015.05.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中国技能大赛---西藏自治区餐饮住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表彰决定(藏人社厅发〔2015〕70号)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烹饪餐饮饭店业协会:为加快培养我区知识技能型、技术技能型和复合技能型人才,不断激发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岗位练兵、技术培训和技能竞赛的热情,使更多的职工和学生主动学习掌握好新技术、新方法,切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拓宽技能人才成长通道,充分营造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办,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自治区烹饪餐饮饭店业协会承办的“2015年中国技能大赛--西藏自治区餐饮住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于2015年5月6日至7日在拉萨举办。
经过两天激烈紧张的竞赛,涌现出了一批技术过硬、技艺精湛的优秀选手。
为表彰先进,激励斗志,根据《西藏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中国技能大赛--西藏自治区餐饮住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5〕59号)精神,经组委会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1、授予徐兵等9名同志竞赛金奖;授予柳春等18名同志竞赛银奖;授予周洪等27名同志竞赛铜奖;2、授予益西等2名同志“自治区技术能手”称号;3、授予拉萨空港花园酒店团体金奖;授予日喀则市人社局、东来顺团体银奖;授予蕃隆餐饮等5家单位团体铜奖;授予西藏宾馆等6家单位团体优秀组织奖。
希望受到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以这次获得的荣誉为新的起点,再接再厉、进取创新,不断汲取新知识、掌握新技能,做先进生产力的推动者,充分发挥模范和带头作用,努力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再创佳绩;希望全区各条战线上的广大劳动者向获奖选手学习,刻苦钻研技术,苦练技能本领,努力提高自身的技术技能水平;各有关单位要积极优化技能人才成长环境,鼓励和支持技能人才争当技术能手,为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附件:获奖选手和单位名单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5年5月7日附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问题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23•【字号】藏政发[2001]16号•【施行日期】200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问题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1〕16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问题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关于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问题的意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2001年3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我区2000年不包分配毕业生624名,其中,区内院校毕业生564名(大专40名,中专524名),区内生源区外院校毕业生60名。
社会各界对这批毕业生的就业十分关注,通过各种方式反映,要求出台相关政策,解决就业问题。
指导2000年不包分配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长远,政策性强。
为了科学、合理地使用这批人才资源,更好地为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和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服务,确保我区社会局势的稳定,探索一条适合我区实际的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机制,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择业办法》(人发〔1996〕5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的范围我区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是指入学前户口在西藏,根据国家规定参加全国统考,未达到计划录取分数线、经计划部门批准被区内外高中等院校录取,通过学习已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中专学历,毕业后国家不负责分配的毕业生。
二、就业指导思想和原则(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特别是邓小平人才人事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通过人才市场实现就业的方向,积极探索我区大中专毕业生多渠道建业的路子和办法,稳妥推进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择业步伐,合理配置和使用毕业生资源,逐步与国家毕业生就业制度接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必须依法建立 独立的财 务 会
。
、
制定 民 办职业 培训发展 规
、 、 、 ,
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
严禁以 提高班 高级
。
划 逐步形成布 局合 理 规模适 当 管理 规范
班等名义 将学生转移 到其它学校学 习
确保质量 的良好局 面 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 业 在规范 中不断发展
。
。
#三 严格规范招 生 宣传和收费行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部 办 公 厅
关于进 一 步 加 强 民办 职 业 培 训学 校 管理 工 作 的通知
人 社厅 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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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各省 自治 区 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产建设兵 团劳动保障局 %
新班生
二 依法履行 民办职 业 培训学校管 理职 贵 #一 严格规范设立审批
。 、
为进一步促进 民办职业 培训事业 健康发 展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民办教育促进法》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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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加强 民 办职业培训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一 进一步完善学生管理制度
。
各地劳动保障
部门要指导 民办职业 培训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电子 注册和学籍管理制度 建立统一电子 档案 完整记 录学生在校期间的学 习成绩 职业技能鉴定等个人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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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整 改后仍 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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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号 的规定 执行 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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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物价部 门备案 并 向 社会公示 公示后 的内容 不得擅 自 变更 未经公示收费的项 目不得收费 严 禁将教 师收人与招生学费收人挂钩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文化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西藏自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文化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西藏自治区专业艺术表演类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藏政办发[2015]43号【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5.06.09【实施日期】2015.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文化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西藏自治区专业艺术表演类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43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文化厅、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西藏自治区专业艺术表演类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6月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西藏自治区专业艺术表演类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我区社会主义文化艺术事业的改革发展,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实施意见》(藏党发〔2012〕9号)中关于“采取定向、委托、招聘等特殊方式培养专业艺术人才”的精神,结合西藏实际,现就我区专业艺术表演类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专业艺术表演类人才是弘扬、传承、发展藏民族优秀文化的生力军,担负着传播民族文化、展示民族艺术、对外宣传新西藏、促进民族团结的重要使命,是我区文艺事业发展的核心力量。
要从文化兴区、文化强区、文化富区、文化稳区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抓好专业艺术表演类人才队伍建设。
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服务大局、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培引并举、整体开发”的人才发展指导方针,遵循专业艺术表演类人才成长规律,紧紧抓住培养、吸引、使用、退出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充实力量、优化结构,避免出现表演类人才文化层次高低不均、表演风格迥异、年龄结构悬殊等问题,保证专业艺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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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藏人社厅发[2012]58号【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2.05.23【实施日期】2012.05.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2〕58号)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属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现将《西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西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机构)]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维护举办者和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我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依法、诚信、规范办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民办培训学校(机构),是指我区行政区域内,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培训,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的、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培训。
职业资格培训分为五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为劳动者适应某一岗位需要开展的、以提高技能水平为主的职业性培训;《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未收录的,属于我区特有的职业(工种),可通过专项能力考核形式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民办培训学校(机构)的设置要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的需求,有利于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五条民办培训学校(机构)作为职业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六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机构)的指导、服务和管理,鼓励和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机构)健康发展。
民办培训学校(机构)应自觉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第七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区民办培训学校(机构)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负责制定全区民办培训学校(机构)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定期发布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开展评估和评优表彰,指导民办培训学校(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办培训学校(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民办培训学校(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由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审批。
(一)申请举办高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民办培训学校(机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区直、中直和驻藏部队单位申请设立民办培训学校(机构)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三)区外培训机构来我区举办培训分支机构的,必须持其审批机构的证明及审批机构对其最近一年的办学质量评估报告,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四)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举办初级、中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民办培训学校(机构)的审批。
(五)区内民办培训学校(机构)跨地(市)举办培训机构的,由审批机关出具证明及审批机构对其最近一年的办学质量评估报告,由拟新办学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权限进行审批,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六)民办培训学校(机构)在地(市)申请举办高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七)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机构),应抄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八)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培训学校(机构)的审批权限,由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批权限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章民办培训学校(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第九条民办培训学校(机构)的设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分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成立学校(机构)。
正在建设的,可以先申请筹设,待建设完成后且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申请正式设立学校(机构)。
民办培训学校(机构)筹设期不超过三年。
批准筹设的民办培训学校(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允许招生。
第十条民办培训学校(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本行政区域民办培训学校(机构)宏观计划。
以社会组织(企业)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机构)的,社会组织(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办学资金。
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联合举办民办培训学校(机构)的,应当出具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正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鉴定项目相关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民办培训学校(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办培训学校(机构)名称应当包括其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专有名词。
民办培训学校(机构)的名称统一使用“××市(地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或“西藏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
民办培训学校(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不得与我区行政区域内已登记的其他学校(机构)名称相同或相近,学校(机构)的藏(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民办培训学校(机构)只开展某一特色职业(工种)培训或关联性强的职业(工种)培训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使用职业名称冠名。
第十三条举办民办培训学校(机构)应当符合《西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1)及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第十四条申请设立民办培训学校(机构)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关于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的申请》(格式要求见附件2)一份。
(二)《西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审批表》(见附件3)三份。
(三)对拟开展培训职业(工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拟办民办培训学校(机构)的章程,具体包括:学校(机构)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和形式;学校(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产生和罢免程序;组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及其它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五)社会组织(企业)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及复印件。
事业单位个人办学的,应出具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
公民个人申请办学的,应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六)拟办民办培训学校(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以及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七)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八)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民办培训学校(机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
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
不得使用临时性简易建筑、危房、居民住宅、其他院校的教学用房以及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作为校舍。
(九)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十)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教材须提供目录)。
有关证明、证书、证件、教材等除提交复印件(目录)外,还应提供相应原件,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对,证照、证书、证件是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一并提供。
第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审批:(一)受理:举办者向相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办材料,符合要求的,应予受理;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受理的理由和条件。
(二)核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举办者申办材料、办学条件等组织审核和实地查看,对举办者提交全部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核查意见。
(三)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机构)下达正式书面批复,经批准的民办培训学校(机构),持正式书面批复到审批机关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培训学校(机构)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民办培训学校(机构)持办学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到相应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机构)的合法凭证,除审批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扣缴、扣压和吊销。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办培训学校(机构)的主要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副本在审批机关监督、检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时使用。
办学许可证遗失的,应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核发许可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办学许可证的复印件不得作为对外进行办学活动的有效证件。
第十九条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培训学校(机构),申请增加职业(工种)培训资格或在原有职业(工种)培训资格的基础上申请上一级职业资格的,应按第八条有关规定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增加×××职业(工种)或提高职业资格水平的申请;(二)《西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审批表》三份;(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八)、(九)、(十)款要求材料;(四)申请高级(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培训层次的,应同时提交学员培训名册及初次就业率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