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尔资本协定相关重要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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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尔资本协定相关重
要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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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尔资本协定相关重要资讯1
近年来国内金融改革呼声不断,各金融机构除积极打销坏帐之外,竞相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挟资源共享与规模经济之优势,连属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提供消费者在金融百货一次购足之服务。但在金融商品与服务不断推陈出新的同时,风险管理议题亦逐渐受到国内金融机构的重视,其中又以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或委员会)所公布之新巴塞尔资本协定,近来最受国内金融业之瞩目。为因应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并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巴塞尔委员会於1988年公布巴塞尔资本协定,藉以规范国际型银行资本适足率应至少达到8%之标准,以维持适当资本水准;为提高资本协定之风险敏感度,提升实务作业之适用性,委员会参考各国银行提供之建议并逐步修正现行巴塞尔资本协定,并已於2001年1月公布新巴塞尔资本协定。
由於金融市场变迁迅速,为提高巴塞尔资本协定之风险敏感度,及时有效掌握机构风险概况,自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公布新巴塞尔资本协定谘询文後,广纳各界意见以逐步修正相关协定内容;於2002年7月10日会议中,除讨论信用风险标准法与内部评等法之相关议题,以及再次确认世界各主要国际银行所使用修正後之标准法的重要性外,亦就下列部分重要议题达成共识:
委员会新增内部评等法风险权数曲线(risk-weight curve),对於部分周期性消费金融风险(含信用卡风险),提供更具风险敏感性的评估方式。
委员会认为银行使用进阶内部评等法计算资本适足时,应考虑贷款剩余到期日,但各国监理机关可能将小型的国内借款者排除在外。
委员会通过内部评等法中对企业金融与消费金融部份新修订之内容,以及利用标准法估算中小企业信用风险之方式。
委员会再次确认银行评估与管理系统之发展,应视为新巴塞尔资本协定第一支柱作业风险之资本处理,同时也认定银行在进阶估算方法(advanced measurement approaches,简称AMA)对评估与管理系统之发展更具弹性的需求。委员会同意排除进阶估算方法中所草拟资本适足之个别门槛。
委员会同意缩小基础内部评等法与进阶内部评等法间资本适足标准的差
距,亦同意修正於现行资本协定之资本适足最低门槛架构,并取消作业风险最低门槛,改为新资本协定实行後前两年所遵守之共同最低门槛。
为协助表达对内部评等法循环性之潜在考量,委员会同意由银行执行之信用风险压力测试,应视为内部评等法中的一项规定,作为确保银行在新版协定第二支柱下能维持充足资本缓冲。
时程表
在委员会就上述议题达成共识之基础下,对於如资产证券化与特定放款计算方式等技术层面有相关探讨,并於2002年7月10日会中确定新巴塞尔资本协定最终版之各项工作时间表。
1资料来源: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
此外,巴塞尔委员会将与世界十大工业国(G10)及其他国家监理单位,於2002年10月1日共同发布第三次计量影响调查(Quantitative Impact Survey,简称QIS),允许银行就新巴塞尔资本协定草案对特定公司之影响,完成实质与完整的分析评估,亦要求银行於2002年12月20日前将其建议事项送至委员会供参考;自2002年7月22日起,委员会亦计画提供银行QIS的相关资讯,目的在促使银行能提早因应十月份的研究调查;最终版QIS3的指导原则将可提供委员会草拟执行架构以及符合计量要求的完整蓝图,同时间银行亦可公开获得此相关资讯,作为内部资讯系统或相关规范之参考。此外,委员会对於透过QIS调查对新巴塞尔资本协定部分议题之修正内容(如复杂性与风险敏感度等),将以概要报告之方式予以公布。
QIS3的评估结果,将影响巴塞尔委员会於2003年第二季公布新巴塞尔资本协定草案之前,决定是否需要对该项草案进行调整与修正,而最终版的新巴塞尔资本协定可望於2003年第四季时正式对外公布;委员会并同意各国执行新版协定的过渡期限延至2006年底。在最终版新巴塞尔资本协定正式公布至正式实施之三年期间,银行与监理单位必须适应新版规范事项,并发展必要之内部资讯系统与作业程序,以期与新版协定标准一致;采用内部评等法等方式之银行,委员会要求此等银行在执行新版协定规范前,需采用现行协定至少一年。
另一方面,虽然目前已有超过百余国实行1988年所公布之巴塞尔资本协定,但仍有部分国家近来才开始实施此一国际规范;因此对於这类才刚要起步之国家,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实行新版协定,而势必无法顺利在2006年底前完成符合新版协定标准之相关配置作业;然而,委员会仍鼓励这类银行继续建置相关系统与作业程序,因为这些基础性工作对於有效执行新巴塞尔资本协定是相当重要且必要的。
小型企业(SMEs)的处理
内部评等法对於小型企业借款者之企业信用评估有着不同风险的认定,在
7月10日会议中巴塞尔委员会通过允许银行分别区分小型企业2与大型企业之贷
款。依据新巴塞尔资本协定草案所规范之处理方式,相对於中大型企业风险的处理,小型企业可获得较低的资本要求。法定资本总额减少最高可达到20%,端赖借款者的企业规模大小,但减少比率应在内部评等法架构计算企业贷款时,整个小型企业借款者之企业贷款平均减少的10%左右。
到期日处理
如同银行使用基础内部评等法时对监理单位订定之参数调整,银行使用进阶内部评等法架构用以计算企业贷款时,亦被要求对到期日调整部分使用市场价格(mark-to-market)方式处理。然而,为简化各国市场统一特性之认定,监
理者将有权在到期日架构下排除国内小型公司3的计算。然而此项例外,仅可依
据各国监理单位认定,不可以银行个案处理,且各国监理单位如采排除国内小型公司之计算方法,则国内小型公司之所有风险将一率采用平均到期日为年之基础内部评等法标准计算。
2所谓小型企业贷款户系指年销售额低於5千万欧元者。
3合并销售与合并资产少於5亿欧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