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出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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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出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校公共财产的管理,确保公有财产不致流失,经研究,对出入校门的物品物资作如下规定:
1.学校各物品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责任制,严格各类物资的收、发、领、退、核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2.一切物品出学校、学校门,都必须填写《出门证》。本校职工携带或运载物品出校门,须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发,分管后勤校长签字;非本校职工携带或运载物品出校门需经校分管后勤校长签批。
3.实训车间、实验室的设备或消耗材料出校门必须持有该车间负责人签发的《出门证》,经教务处主任或教学培训部主任签字后由分管后勤校长签发批准方可出门。
4.学校外联办的企业,其设备和加工的产品出门时由车间经办人、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签字,经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方可出门。
5.学校的仪器设备需送出维修或临时借用的,须持有分管处室主任签发的《出门证》经分管后勤校长批准出校门;基建施工所拆卸的学校物品进出校门,须持有校总务处负责人签发的《出门证》经分管校长批准,方可出校门。
6.到学校仓库领用的物资进出校门须出具物资领用单,教学及各种办公设备调换进出两个校区时须由各部门先办理设备物资
调配手续,由分管后勤校长签字同意后进行调配。
7.学校警卫室建立专门的物资出门登记簿,门卫值班人员要认真核对出校物品的数量和种类,并予以登记,出校物品必须与《出门证》的内容相符方可放行。出门登记簿和出门证要建档保存。
8.门卫值班人员有权对任何进出校门车辆和出门的物品进行检查,并制止未经批准的公共物品出校。
9.若违反本规定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