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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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13•【字号】荆政发〔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6〕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7月4日市八届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13日荆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评估、清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市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本市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乡(镇)人民政府;(二)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三)市、县(市、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五)依法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机关或组织。

行政机关的非常设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依法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本市行政机关制定的以下文件,不适用本办法:(一)对本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二)行政机关内部工作考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规范自身行为方面的文件;(三)明确各内设机构文件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事项的文件;(四)明确办事流程、时限等便民事项的文件;(五)行政机关其他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等。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设置、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设置、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荆政办发[2004]76号【发布部门】荆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10.29【实施日期】2004.10.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2004]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市)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04]36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6号)精神,将荆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和改革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部分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物资行业管理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责1、原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产业政策制定、技术改造投资计划的申报审核、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和重大装备研制的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1、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把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

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荆政办发[2010]62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2010]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荆文〔2010〕1号)精神,设立荆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的职责。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三)增加全面推进非工业领域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经济实体的脱钩改制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级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年度和任期的业绩考核,通过规划、预决算、统计、审计、稽核等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05•【字号】荆政办发[2005]49号•【施行日期】2005.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2005]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七月五日荆门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鄂文[2004]36号)精神,设置荆门市建设委员会。

市建设委员会是负责全市建设行政管理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发展目标和规划,研究制订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环卫工程等)、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公用事业及测绘业的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城市建设资金,对城市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负责系统内财务审计工作。

(四)负责城镇建设的抗震设防、抗震加固等工作。

(五)负责对全市建筑业、房地产开发、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燃气热力工程等单位资格等级认证;负责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市场和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的管理和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和指导工作,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区建设、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城市燃气热力、节约用水、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城市公共客运和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事业的管理;负责协调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4修订)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4修订)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4修订)【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荆政发[2014]1号【发布部门】荆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5.06【实施日期】2014.05.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荆政发[20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4年4月28日市八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荆门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6日荆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清正廉洁。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四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离荆外出,可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七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等重要决策事项,应当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副市长之间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

互为AB角的副市长,一位外出期间,由另一位代行日常政务活动职责,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荆政办发[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2010]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七月三十日荆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5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置方案>的通知》(鄂编发[2009]4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荆文〔2010〕1号)精神,设立荆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以下简称“四大家”)机关的国有资产(主要指房地产)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具体管理办法,承担产权的界定、变更、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和营运等工作。

(三)负责“四大家”机关大院的安全保卫、消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管理办公区域的工作秩序。

(四)负责“四大家”机关大院内计划生育、爱国卫生、文明大院创建、门前三包等工作。

(五)负责“四大家”机关大院的水、电、气、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等管理服务工作。

(六)负责“四大家”机关的统一建设及办公用房管理、调配、维修。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市区城管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市区城管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市区城管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5•【字号】荆政办发[2012]88号•【施行日期】2012.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市区城管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2]88号)东宝区、掇刀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门市市区城管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15日荆门市市区城管体制改革工作方案为加快构建城市管理新体制,理顺市区城市管理关系,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市区城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11]101号)要求,结合“三定”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人随事走、费随事转,重心下移、平稳过渡,服从大局、顺利交接”的原则,以构建“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以区为主”的城管体制为目标,理顺体制、优化机制,明晰职责、完善架构,有序改革、确保稳定,实现新体制、新效能,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二、市、区城市管理事权界定(一)市级城市管理事权。

1.拟定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行业专业规划和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行业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2.城区垃圾中转站至垃圾处理场的垃圾清运及垃圾处理场建设、运营和管理,垃圾中转站及公共厕所的建设、大型环卫设备购置;3.城区户外广告(亭棚)、环境照明(亮化)规划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4.城区道路机械化洗扫、洒水作业及交通护栏清洗;5.城区主次干道临时占用和店招店牌设置的审批及监督管理;6.城区建筑渣土运输审批和监督管理;7.城区建筑垃圾处置费、生活垃圾处理费、道路机动车辆停车费的征收管理;8.跨区域综合执法的指挥调度、重大案件的查处及城区法人(单位)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9.城市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代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区级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比;10.市级数字化城管平台建设、运营、维护。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9•【字号】荆政办发[2004]76号•【施行日期】2004.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2004]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市)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04]36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6号)精神,将荆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荆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和改革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部分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物资行业管理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责1、原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产业政策制定、技术改造投资计划的申报审核、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和重大装备研制的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1、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把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

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荆政办发[2010]90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2010]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七月三十日荆门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荆文〔2010〕1号)精神,设立荆门市城市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荆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城市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局。

(二)将原市建委城建监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审批管理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局。

(三)将原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处罚权、市环境保护局有关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城区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城市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规章、措施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拟订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标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落实;负责户外广告审批和景观灯饰亮化监督检查工作;拟订环境卫生管理规划和行业管理标准,负责环卫企业资质管理和垃圾处理场(站)建设管理。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荆政办发[2010]87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2010]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七月三十日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5号)和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荆文[2010]1号)精神,设立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1、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2、贯彻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并监督实施。

(三)划转的职责1、将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鉴证服务的职责划给局属相关事业单位。

2、将拟订本市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经办能力。

3、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的职责,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部门监管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7〕18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部门监管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7〕18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部门监管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部门监管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7〕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7日荆门市市级部门监管清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推行监管清单制度,规范部门监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为监管部门),其监管清单的编制、公布、运行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清单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协同推进、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监管清单制度建设,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统筹推进。

市编办具体负责统筹市政府部门监管清单的编制、调整和制度建设,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监管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和对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市智慧办负责监管平台的建设维护工作。

第五条监管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监管清单,并依法行使监管职责。

审管一体事项,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由审批部门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审管分离事项,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由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审批部门配合;涉及多部门事项,实行“谁主管、谁牵头”,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

第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将其行使的各项监管职责及其监管事项名称、监管依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程序、处理措施、投诉方式等事项,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清单所列事项名称、监管内容、监管程序、方式频次履行监管职责。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4年修订)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4年修订)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6•【字号】荆政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荆政发[20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4年4月28日市八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荆门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6日荆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清正廉洁。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四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离荆外出,可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七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等重要决策事项,应当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副市长之间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荆政办发[2010]90号
【发布部门】荆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30
【实施日期】2010.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荆政办发[2010]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七月三十日荆门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荆文〔2010〕1号)精神,设立荆门市城市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荆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城市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局。

(二)将原市建委城建监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审批管理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局。

(三)将原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处罚权、市环境保护局有关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城区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城市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规章、措施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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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商务局(荆门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商务局(荆门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商务局(荆门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9•【字号】荆政办发[2004]78号•【施行日期】2004.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商务局(荆门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2004]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商务局(荆门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荆门市商务局(荆门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市)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鄂办发[2004]36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6号)精神,组建荆门市商务局,加挂荆门市招商局牌子。

荆门市商务局(荆门市招商局)是主管全市内外贸易、招商引资、国际经济合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1、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责。

2、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内贸及流通领域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对外经贸协调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等职责。

3、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部分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编报和组织实施以及物资行业管理的职责、市直部门引进市外境内资金的管理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和国际经济合作以及国内外贸易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并根据我市情况制订与之适应的发展战略、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7年修订)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7年修订)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8.06•【字号】荆政发[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荆政发[2007]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7年7月2日召开的市七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00七年八月六日荆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7年7月2日第七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一、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府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讲究效率,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工作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04]18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04]18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04]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荆门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政务公开,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府机关)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外,均应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便民和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室、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政府机关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和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荆政办发[2010]71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2010]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荆门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5号)和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荆文[2010]1号)精神,设立荆门市物价局,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反价格垄断的执法职能。

(二)增加价格公共服务职能。

(三)增加对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资格审查、考核、惩戒以及依法履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本市价格、收费以及规范政府价格行为和反价格垄断等市场价格行为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提出修订市级政府定价目录的建议;组织纳入市级政府定价目录的价格听证工作。

(二)提出综合运用价格政策和其它经济政策、以及法律、行政等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全市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建议;制定全市价格工作规划,部署年度工作任务;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和价格走势,监测预测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价格总水平变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调控政策的建议。

(三)负责全市价格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价格工作;指导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4•【字号】荆政办发[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荆政办发[2014]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直各部门:为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市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对市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审核,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认。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共计4523项。

其中,行政许可116项,非行政许可审批9项,行政处罚3136项,行政征收71项,行政强制166项,行政给付14项,行政奖励23项,行政确认108项,行政征用6项,行政裁决10项,行政监督检查255项,行政拨款12项,行政备案116项,其他权力事项481项(汇总表附后)。

各单位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以市政府法制办通知为准。

二、《荆门市市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通过中国荆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各单位应于6月30日前在部门网站(网页)上公布本单位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

公开内容包括:事项编码、权力名称(子项名称)、权力类别、实施主体、权力依据、范围条件、提交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承办机构、办理流程等,供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三、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目录动态管理制。

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情况,适时对本单位的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和更新,有关调整和更新的内容报市审改办审核汇总,经市政府确定后,由各单位在部门网站上公布。

四、严格实行行政权力“准入制”。

市直各单位一律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权力,不得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5•【字号】荆政办发[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荆政办发[201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鄂政发[2010]7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荆政发[2010]28号)精神,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和价格秩序,保障好群众基本生活,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建立全市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成单位全市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由市物价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工商局、国家统计局荆门调查队等单位组成。

市物价局为召集单位,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由市物价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系和协调等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二、议事内容(一)制定分解全市市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目标任务,指导、检查和督促各地各单位做好发展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稳定市场价格等各项工作。

(二)收集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CPI)趋势等信息,对市场价格异动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市场价格调控监管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制定稳定市场价格应急预案。

(三)定期通报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市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进工作落实。

(四)其他需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协商的事项。

三、工作规则(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09•【字号】荆政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市政府领导班子。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和市政府工作实际,现将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通知如下:市长张依涛同志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编办。

常务副市长李涛同志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综合协调宏观经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应急管理及高新区建设等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含市政府驻外机构、法制办、研究室、仲裁委、电子政务办)、市发改委(市两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市统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局)、市物价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接待办、市行政学院、市农谷投资公司、荆门高新区;协助市长分管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编办;协管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国家统计局荆门调查队、省财政厅驻荆门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及铁路机构;联系市人大、市政协,荆门军分区,市委统战部。

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赵俊同志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民防、漳河新区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民防办、市城投控股集团公司、漳河新区。

联系市直党委综合口、群团组织。

市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市长李珩同志负责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体育与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局、市文体新广局、市卫计委;联系市科协、市社科联、市文联、市红十字会、荆楚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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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荆政办发[2010]71号
【发布部门】荆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21
【实施日期】2010.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荆门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5号)和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荆文[2010]1号)精神,设立荆门市物价局,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反价格垄断的执法职能。

(二)增加价格公共服务职能。

(三)增加对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资格审查、考核、惩戒以及依法履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本市价格、收费以及规范政府价格行为和反价格垄断等市场价格行为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提出修订市级政府定价目录的建议;组织纳入市级政府定价目录的价格听证工作。

(二)提出综合运用价格政策和其它经济政策、以及法律、行政等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全市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建议;制定全市价格工作规划,部署年度工作任务;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和价格走势,监测预测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价格总水平变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调控政策的建议。

(三)负责全市价格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价格工作;指导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

(四)研究提出市管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收费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对中央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国家机关收费标准提出意见,并组织实施;拟定、提出市级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国家机关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
门管理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拟订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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