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学 专(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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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重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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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第一章物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1、动产与不动产.根据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1)流通性有区别.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拟小.(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那么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动产没有这个功能.(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系,动产那么不能.2、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分类的意义:(1)可担当客体不同.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有的那么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当损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当民事责任.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3、主物与从物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其他物结合使用中有主要效用的物.从物是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也叫“附属物〞.分类的意义是: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根据物的性质或者法律地位是否可以分割,有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是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如油、米、布等.不可分物是指根据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那么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区分的意义主要是:(1)有利于共有财产的正确分割.共有财产是可分物的,共有人可分割实物,各得其所;共有财产为不可分物的,不得分割实物,只能是有人得实物,其他人从得实物人处取得.合理的折价补偿.(2)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数人共享同一债权或共负同一债务,标的物为可分物的,债权人可以享有按份债权,债务人可以负担按份债务;相反,标的物不可分的,债权人之间是连带债权,债务人负连带债务.5、原物与孽息根据一物根据客观规律或者法律规定能够产生另外一物的关系,有原物和孳息的区别.原物,是根据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如产生幼畜的母畜、发生利息的银行存款等.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或者法律规定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原物和孳息分类的意义是: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转让原物时,孳息收取权一并转移.第二章占有一、占有的分类(1)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依占有有无权源为标准,有此划分.有权占有又叫正权源占有,是基于本权即法律上的原因的占有.无权占有又称无权源占有,是无本权或欠缺法律上原因的占有.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法律对不同占有的保护程度不同.1.有权占有人可排除他人的占有请求,而无权占有人遇有本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有返还义务.2.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之物,不发生留置权的效果.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其他法律关系,只要没有占有的权源,占有人都有义务向权利人返还占有物.(2)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以占有人有无所有的意思为标准有此分类.自主占有指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如买受人依合同占有标的物.他主占有指不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如借用人、监护人等的占有.区分的意义是:1所有权取得时效之占有、先占之占有,均须为自主占有;2在占有物毁损灭失时,自主占有人责任轻,而他主占有人责任重.(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根据有无事实上直接掌控物的形式,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占有人事实上直接掌控物的占有.间接占有是事实上虽未直接掌控物,但是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他人直接占有的物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的现象区分的意义在于明确:1.间接占有不能单独存在.法律关系中有直接占有的,才有间接占有;没有间接占有的,也无所谓直接占有,直认占有即可2.不同的占有,对物管领力的实现不同.直接占有人是依对标的物的现实、直接限制而实现管领力.间接占有人,通过返还请求权维持占有的对物管领力.3.间接占有也有占有的效果.除法律特别规定外,法律对占有的规定也适用于间接占有.如善意取得,也适用于间接占有.4.有无自力救济效力不同.直接占有,占有受到侵害时,占有人有自力救济权,而间接占有无此效力.5.最大限度地方便交易.间接占有使占有出现观念化,助长交易方式多样化和灵活性.观念交付的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式,以间接占有为条件.假设不认间接占有,拘泥于直接占有,该类交付就不能成立.〔4〕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以占有手段是否和平,分为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和平占有是不以法律禁止的手段的占有.强暴占有是以法律禁止的强力手段的占有.区分的实益是:〔1〕原占有人对强暴占有人有物上请求权;〔2〕质权、留置权不因强暴占有而丧失;〔3〕取得时效以和平占有为要件.〔5〕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以占有是否公开分为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公然占有是不成心防止他人发现之占有.隐秘占有是恐怕他人知晓而隐匿之占有区分的意义是:公然占有具备法定条件时适用取得时效,产生有权占有的推定效力.隐秘占有不适用取得时效和占有推定效力的规定.〔6〕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对无权占有,以占有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无占有的权源,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0善意占有是不知且不应知无权源而相信有正当权源的占有.恶意占有是明知或应知权源而为的占有.区分的意义:〔1〕平衡原权利人和蔼意占有人之间利益关系,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2〕区分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不同责任.根据?物权法?:善意占有是特别规定的物权变动要件.从无处分权人受让标的物的,善意占有是取得所有权的要件之一〔第106条〕.而恶意占有者,即使支付了合理价格也不能取得物权.〔2〕采取公示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在未经公示前,物权人不得对抗善意占有人,可对抗恶意占有人3.占有人对返还请求权人的义务,因善意和恶意而有不同.恶意占有人造成占有物损坏的,有赔偿义务.善意占有人那么不负此项义务;物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善意占有人有费用给付请求权,恶意占有人无此权利;第三人致占有物毁损灭失其赔偿缺乏补偿损失的,恶意占有人负补充赔偿义务〔第244条〕,善意占有人无此责任.〔7〕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以占有人是否亲自占有为标准,区分为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自己占有是占有人亲自对占有物为事实上的管领的占有;占有辅助是指根据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指示而对物为事实上管领之占有.二、占有的推定效力包括两方面的推定效力.〔1〕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指占有人有占有的事实的,推定其在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适法而有此权利.按占有之权利推定,发生以下效果:因占有标的物权属发生争议时,占有人免除权源之举证责任,但官员例外〔刑法对其有巨额不明财产来源罪的特别规定〕第三人可以援用此推定;在动产善意取得,即使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受让人因善意并支付了合理代价而取得之占有,受法律的保护.〔2〕占有之事实推定.没有相反证实的,推定占有人的占有为自主占有,所有的意思的占有,善意、和平等常态下的占有.三、占有之保护占有是法律成认的事实,予以必要的救济是应有之义.有三种救济方式.〔一〕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包括: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即占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被侵占时,占有人有权向侵占人行使返还请求权.该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侵占发生之时起计算.在此期间未行使返还请求权的,该权利消灭.2.占有的排除妨害请求权.即占有人对妨害占有行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的权利.3.占有的消除危险请求权.即占有人对可能危害占有的情形,可请求危情制造者消除危险.〔二〕占有人的债权请求权对占有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占有人得请求损害行为人赔偿损失.〔三〕占有人自力救济权.包括两种:一是自力防御权.即占有人对于侵夺或阻碍其占有的行为,得在法律限度内以自己力量防御.二是自力取回权.即占有人对被侵夺的财产,得于法律限度内以自己力量取回,回复占有原状.四、无权占有人的责任.在无权占有时,占有人使用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致其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那么免责;占有人因占有物毁损灭失而受有积极利益,如赔偿金、保险金等,应返还占有物权利人.如返还之利益缺乏补偿权利人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对缺乏局部有补偿责任,善意占有人无补足义务.第三章物权总论一、物权的种类(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在他物权,依设立的目的可区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以物之使用价值为目的设立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担保物权是以物的但报价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而设立的他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质权.他们设立的目的不同,所包含的客体不同,法律效力也不同.(2)登记物权和非登记物权物权依变动是否须经登记,可区分为登记物权和不登记物权.登记物权是物权变动不经登记不生效或者不得为处分之物权;不登记物权是物权变动无须登记而经交付即可生效的物权.二者的成立要件和变动方式不同.(3)本权与占有.占有是指实际上限制标的物的事实状态,而不是权力.基于物权或者其他权利限制标的物的,相对与占有的权利,称为本权.区分的意义在于对他们采取的保护方法不同二、物权的效力〔一〕一般效力即各种物权都有的效力.也叫物权的共同效力.包括:对标的物的支配力、对债权的优先力、妨害排除力.1.对物支配力.物权具有保证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享受其利益的效力.不同的物权有不同的支配力.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有完全的、最高的支配力.他物权是不完全物权,具有不完全的且受所有权限制的支配力.2.物权的优先力.物权具有比标的物上的债权优先行使的效力.债权和物权发生冲突的, 债权不能对抗物权、物权优先行使.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另有规定者,如?合同法?上“买卖不破租赁〞、?物权法?关于进行过预告登记的债权等规定.3.物权的妨害排除力.物权的妨害排除力,是指物权具有的排除他人妨害、恢复权利人对物正常支配的效力.对妨害排除力,须特别注意两点:〔1〕须标的物存在而物权受到妨害,排除力始得发挥作用.〔2〕对正在进行的妨害,物权人得直接采取适度之“自力救济〞.〔二〕特别效力各种物权特有的效力是特别效力.不同的物权,效力各有不同.四效力说〞中的还有:〔1〕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具有排除一物上再有相同物权.如一房屋不能有两个所有权,也不能有两个相同的抵押权.〔2〕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具有的当标的物被他人占有,无论辗转归于何人,物权人仍得对占有人主张返复原物的效力.物权人只能对无权占有人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对有权占有人,依法不能主张返还请求权.最为显着的证实是善意取得制度.〔稳爷并不同意这两点〕三、物权法的三项根本根本原那么〔1〕物权法定原那么.1.意义.物权法定原那么,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许当事人自行创制的原那么.2.效力.〔1〕物权“类型强制〞.即有何种物权概由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依照法定的物权类型设立、变更和消灭物权,不得在法定类型之外另有物权种类,禁止设立与法定类型相悖的物权.〔2〕物权的内容法定.即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制,更不得创制与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内容.〔3〕自行创制的物权无效.3.物权要法定的原因:是物权效力的排他性和绝对性所要求的;维护交易平安之需要;物权公示的需要.4.对不符合物权法定原那么的行为如何处理:〔1〕违反物权法定类型之情形.不产生创设物权的法律效果.但是如果该行为具备了债权行为的有效条件,那么可产生债法上的效果〔2〕违反法定物权内容之情形.法律行为可以产生创设该种物权的法律效果,其法律行为中有悖于该种物权法定内容的局部无效.(2)物权公示原那么.意义:公示公信原那么,是物权变动应当依法公示,依法公示具有可信赖的物权变动的效果,即使出让人对标的物无处分权,受让人根据对公示的信赖,也能够取得标的物的物权的原那么.1、公示原那么.即物权变动须根据法定公示方式.公示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原那么.所谓公示,是将物权变动的状态以法定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以使公众知晓.公示的法定方式有两种:动产物权,以占有(转让物权的以交付)标的物为公示方式.不动产物权,以在国家主管机关办理登记为公示方式.违反法定的公示方式进行物权变动的,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物权变动的效果.2、公信原那么.即依法公示的物权变动,具有法律上的公信力,即使出让人对标的物无处分权,受让人根据对公示的信赖,也能够取得物权的原那么.所谓公信,也叫公信力,是指公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效果的可信赖性.公信力是法律所赋予的,旨在保护以公示方式取得物权的第三人.3、.正当性说明.公示原那么的作用是要求物权变动当事人须以明确、可靠的方式变动物权,使物权变动公开化、确定化,发生确定的效果.公信原那么的作用那么在于保护交易中的善意受让人,维护合法交易的可靠性和正常秩序4.公示公信原那么效力的相对性. 该原那么的效力不是绝对的(1)只保护善意且有偿的受让人.对恶意或无偿受让者,不适用该原那么.(2)既有公示确有错误的,利害关系人得依法获得救济.登记有错误,物权人、利害关系人对登记有异议的,得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这些登记成立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确定物权的归属.(3)一物一权原那么一物一权,是指一个标的物上不能有互不相容的二个物权同时存在.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所有权、两个用益物权、两个质权、留置权和两个相互冲突的抵押权.四、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一、交付交付,是转移标的物占有的行为.包括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1、现实交付即转移标的物的直接占有的行为.一般场合所说交付就是现实交付.其特点是转移标的物的直接占有.2、拟制交付是在观念上而不是现实地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但是发生与现实交付相同效果的交付方式.又叫“观念交付〞.种类:(1)简易交付.即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受让人已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出让人与受让人形成物权转让合意时,交付已为完成的交付方式.如借用期间买得该借用物、租赁期间买得该租赁物等.(2)指示交付.即出让的动产被第三人占有的,出让人将返还请求权转让受让人,并告知占有人向受让人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也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双方在形成物权变动合意后,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受让人在物权变动合意成立时取得间接占有的交付方式.物权变动的合意与出让人继续占有的约定成立后,出让人由先前的“自主占有〞变成“他主占有〞,因此这种方式叫做占有改定.出让人有到期返复原物的义务.二、交付的效力立法例上,主要有两种立法主义:1.生效要件主义.此种立法规定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有合意而无交付的,不发生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2.对抗要件主义.这种立法规定,动产物权的变动,依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而发生效力,有合意的,即使未交付,动产物权也转移给受让人,交付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在交付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与德国民法相似.三、登记(1)、意义:登记是物权变动关系的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国家主管机关提交申请书、标的物权利证书、协议书等申请文件,请求登载记录物权变动事项,该机关经审查认为无误时,将物权变动事项记载于特备公簿的行为.(2)、登记的效力.物权公示效力;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权利正确的推定效力;善意保护效力;风险警示效力;监管效力(3).登记的类型1.初始登记〔宣示登记〕.即对一项不动产物权最初的登记.2.变更登记.即因物权人名称变更或者标的物发生变化,对登记簿记载的相关内容作相应更改的登记.属于事实登记.3.转移登记.即对转让等原因发生的物权移转所进行的登记.也叫设权登记,俗称“过户登记〞.4.注销登记.即因不动产灭失或抛弃、用益物权期限届满、担保物权终止等原因所进行的登记.也叫涂销登记.5.更正登记.即因登记簿的记载有误而对错误登记事项所作的补充、更正登记.登记有错误的,如遗漏、记载事项不确切、自己的权利被他人登记等,通过更正登记可消除登记与事实不一致的状态,保护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1〕更正登记的要件.第一,须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第二,须登记上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申请人证实登记确有错误.〔2〕更正登记的效果.在登记簿上更正先前的错误登记事项,根据申请的请求予以登记.〔3〕更正登记申请的效力.符合更正要件的应更正登记;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不能更正登记,但可申请异议登记.6.异议登记.即登记机关将利害关系人对既有登记所提异议记载于登记簿的登记.〔1〕要件.登记上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2〕效果.第一,利害关系人须于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否那么,异议登记自动失效;第二,经过法院审理,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成立的,应当更正登记,反之,假设异议登记不当造成登记上的权利人损害的,该权利人得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7.预告登记〔本法第20条〕.即为保证将来实现不动产物权变动而对相关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债权进行的登记.〔1〕性质.属债权登记而非物权变动登记〔2〕登记目的.强化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效力,使该合同约定的将来的不动产物权的实现,受登记公信力的强力保证.〔3〕效力限制了出让人对标的物的再处分,使债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为防止“一物二卖〞提提供了有效举措.〔4〕要件.第一,须合同内容为将来转移不动产物权;第二,须为有效合同;第三,须当事人双方有预告登记的约定;第四,须当事人申请.〔5〕预告登记的失效.两种原因:第一种,债权消灭.如合同解除、标的物在事实上不能交付等.第二种,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物权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此登记.如出让人交付房屋后当事人一直不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四、物上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人享有的当其物权受到侵害时得请求侵害人为特定行为、回复对标的物的圆满支配的权利.包括:原物返还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等.第四章所有权一、所有权的取得1.依法律行为取得.2.因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取得.(1)先占.即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须符合以下要件:第一,标的物须为无主动产;第二,标的物须为法律不禁止占有之物;第三,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2)添附.即不同所有权人的物因结合或因加工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从而引起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添附有附合、混合、加工三种形式①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结合形成难以分割之物,非毁损不能别离或别离于经济上不合理,从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和动产与动产的附合两种情形.动产与不动产附合时,由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动产与动产附合时,由。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复习资料重点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复习资料重点

《物权法学》必背复习题第一章1.物权的特性:(1)对世性(主体):除物权人之外任何人,主体广泛性(2)支配性(内容):同L(2)(3)特定性(客体):物J/行为&非物质义,具体制定、存在、独立,有体动产/不动产(实现方式):负有不为侵害或妨害的消极不作为容忍义务(4)绝对性(5)排他性(效力):成立排他效力、实现上排他、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6)法定性、公示性:区别债权2.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基础、目的交易物权. 债权,人+财产=物权------- >新物权,物权+债权=财产权、方式(债权)3.物权的排他效力:(1)涵义: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包含绝对的一相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也相对的f包含相容物权之间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2)强弱之分:物权排他效力分为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不存在哪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绝对强或者弱的问题。

一物之上客观不得有两个直接占有与现实支配,故同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和权利内容的物权之间,不得并立,这是内容与性质相斥之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的两个物权之间得发生并立之情形,内容与性质相容物权之间仅存在行使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即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之物权得以压制、排斥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

相容物权哪一个居于先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和法律规定而不仅仅是成立时间。

(3)各类物权排他效力表现:①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权,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一物一权)。

②用益物权之间得排他效力。

用益物权是占有、使用、收益的实体支配权,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例外:典权,非继续性地役权)。

③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担保物权是以获得标的物之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价值权,除动产质权和以权利凭证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其他均为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物权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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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复习资料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下,民事主体对特定物品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品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与之不同的是债权,债权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对特定的行为主体进行给付行为的权利。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在于,物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而债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物权的效力是绝对的,即对全世界有效,而债权的效力是相对的,只对特定的人有效。

在权利变动方面,物权需要公示,而债权不需要公示。

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指对自己的物品进行支配的权利,而他物权是指对他人物品进行有限支配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物品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而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物权。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区别在于,动产物权是指对动产物品进行支配的权利,而不动产物权是指对不动产物品进行支配的权利。

公示方法和受限制也有所不同。

物权的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和权利限制原则。

其中,公示、公信原则指物权的存在和变动都需要具有法定的形式,并且依据法院的规定进行公示,从而保护物权人的权利。

物权的效力在于物上请求权效力,即物权人可以要求他人不侵犯其物权,并要求对其物品进行保护。

物权是指对于一种物品或财产所拥有的权利,包括对于物品的支配和控制权。

在这种权利中,当他人妨碍了物权人对物品的支配时,物权人有权请求恢复对物品的原始支配状态。

这种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

物权具有排他效力,意味着在同一物品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物权还具有优先效力。

其中,物权优先于债权,债权人享有担保物权时,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所有权人出售财产时,与该财产存在的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此外,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变更不影响承租人的债权,新主人顶替旧主人成为新的合同当事人。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指的是在同一物品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相同性质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物权法期末复习资料

物权法期末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1.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物权法》中所称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法:狭义的物权法是指民法典关于物权的规定,在现实中,通常表现为民法典的物权编,以及没有明确称为物权法编的有关物权关系的专门规定。

广义的物权法是指调整物权关系即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狭义的物权法即民法典的物权编或者《物权法》,还包括其他有关物权的单行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关于物权的规定。

3.有体物:指具有一定的物质形体,能够为人们所感觉到的物。

4.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动态现象,即物权发生、变更及消灭的运动形态。

它是民事权利变更的一种具体现象,是物权法律关系运动的基本形式。

物权变动的实质,就是人与人之间关于物权客体的归属和支配法律关系的变化。

5.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指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和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6.原始取得:也称最初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行为取得所有权。

7.继受取得:也称传来取得,是指财产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财产所有权。

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原所有人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

8.现实交付:是最传统的交付方式,是指对动产的事实管领力的转移,使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直接占有。

9.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由出让人继续直接占有动产,使受让人取得对动产的间接占有,并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10.指示交付:又叫做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交易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的场合,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出让人将其对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向第三人行使,以代替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

物权法学习资料(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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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内容有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意思自由创设。

2、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定、转移、变更和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3、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与作为其原因关系得债权行为相互独立,物权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不受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的影响。

4、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5、物权形式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其代表。

按照这种主义,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除需要有买卖契约、登记或交付外,还需要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达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

此合意纯以物权变动为其内容,故称物权合意。

这种物权的合意与登记或交付作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的立法,称物权变动的物权形式主义。

6、所有权——指在法律的限制范围内,权利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7、取得时效——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

8、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他便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10、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抑或复数的人就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11、用益物权——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12、地役权——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

13、基地使用权——又称地上权,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14、典权——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

司法考试物权法重点复习提纲

司法考试物权法重点复习提纲

第⼀章基本原则 ⼀、物权的客体 动产、不动产、权利 (⼀)动产 例⼦:汽车与马蜂窝 (⼆)不动产 ⼟地和房屋、房屋等⼟地附着物。

(三)权利 ⼟地使⽤权、债权等。

⼆、物权法定主义 (⼀)种类法定 例⼦: 居住权 典权 动产的⽤益物权 (⼆)内容法定 例⼦:交房本公证 质押不转移占有 三、物权的公⽰ 登记与交付(或者占有) 第⼆章物权的变动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的关系(15条) 是物权合同,还是债权合同? (⼆)不动产登记簿与红⽪书(16、17条) (三)登记查询、复制⼈(18条) 权利⼈ 利害关系⼈ (四)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19条) (五)预告登记(20条) (六)按件收费制(22条) ⼆、动产交付 (⼀)交付之效⼒(23条) 例⼦:买卖⼤⼩⽜ 赠与的要约与 (⼆)特殊动产特(24条) 例⼦:先对第⼀个买受⼈交付;后对第⼆个买受⼈登记。

效果是第2个买受⼈取得 (三)简易之交付(25条) 转让和设⽴。

(四)指⽰之交付(26条) (五)占有之改定(27条) 逻辑之关系:合同--占有改定⽅式交付--所有权转移 三、公法⾏为、事件和事实⾏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公法⾏为引起的物权变动(28条) 判决对抗登记。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引起的物权变动(29条) 例⼦:虚⽵ (三)因事实⾏为引起的物权变动(30条)。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有设⽴、变更、转让和消灭四项内容。

其中设⽴和转让是物权取得的问题。

依照事实⾏为取得,是原始取得(如30条); 依照法律⾏为取得,是传来取得。

传来取得,⼜分为移转的传来取得和创设的传来取得。

甲⽅出钱,让⼄⽅(建筑公司)给其盖了⼀座楼,竣⼯之后的1个⽉,办理了登记,甲⽅取得了产权证。

请问:甲⽅取得所有权是下列何种?(多选)A.传来取得B.原始取得C.因事实⾏为取得D.因法律⾏为取得 --因事实⾏为取得所有权、依事件取得所有权以及依照公法⾏为取得所有权的,以事实⾏为成就、事件发⽣、法律⽂书⽣效为取得所有权的时间,不以登记的时间为所有权的发⽣时间。

物权法期末复习必备

物权法期末复习必备

物权法期末复习必备物权概述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 非基于法律行为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原始取得自物权——所有权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取得方式继受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法体系地役权、他物权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留置权、占有。

第一章物权概述物的特征1、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器官、假牙义肢2、有体性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限电视讯号等。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法50条】3、可支配性物的分类(相关法条:物权法2、115、116条;合同法163条)物的分类1.主物与从物条件:非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单独为一物;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为同一主体所有。

2.原物与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尚未分离,则为原物之组成部分。

注意:孳息的所有权:(1)天然孳息:如无相反约定,归用益物权人,无,则归所有权人(2)法定孳息: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交易习惯(3)合同法:交付——仅针对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保留所有权期间,孳息归买受人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为财产性质的权利。

2物权为支配性财产权。

3物权为排他性财产权。

特征——(一)物权是私有财产权(二)物权是人与人之间对物的权利关系(三)物权是受制约的权利物权客体的特点是:有体物/特定物/可交易的独立物/非人格性的物质体物权类型体系一、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以物权人对标的物利益支配范围为标准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按照设立物权的目的不同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依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为标准四、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按照物权的变动是否须经登记而划分的五、主物权与从物权——根据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为标准六、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根据有无期限,物权可分为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第二章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支配效力——也称物权的支配权效力,这是法律基于物权的本质赋予物权人得对标的物的直接管领力。

关于物权法期末复习资料

关于物权法期末复习资料

关于物权法期末复习资料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这种支配关系具体表现为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物权法的基本特征1.财产法:物权法是最主要、最基本的财产法。

2.强行法:物权是对抗性权利,物权不仅涉及当事人,而且涉及其他第三人,涉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一旦准许当事人任意设定,这些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物权法的强行法特征,是民法中物权法区别于其他财产法的一个典型特征。

3.普通法,物权法规定的不是适用于特定区域、特定事项或者特定时间限制的内容,而是适用于全国领域、规定一般事项、在时间上也没有特别限制的法律,因而是普通法而不死特别法。

物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而不是民法的特别法。

4.固有法物权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类型强制:实行物权类型强制,当事人只能依据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和条件设立物权,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设立法定无权以外的物权类型。

2、物权类型固定——“内容强制”:物权类型固定,指的是物权的具体内容也由法律规定,法律对一个具体的物权内容规定是什么就是什么,不得有当事人约定法定物权的具体内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主要是确保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性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据法律特别规定:物权法对权利种类和内容的后果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处理。

2、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当事人自由设立物权种类和内容,属于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

3、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违反的部分无效4、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效力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也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在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

内容:1、一个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2、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三条半驴腿3、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立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并不排斥在一个物上设立几个他物权,这些设立的他物权不能相互冲突、相互矛盾。

物权法学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物权法学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中南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物权法学(专科)一、填空题:1.在同一标的物上,依法成立一个物权后,不允许在此物上,再成立相同内容的物权,这是指物权的_______效力。

2.债权法注重保护经济生活动的安全,物权法注重保护经济生活_____的安全。

3.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是指______。

4.物权法的特征是:强行法规性、__________和公共性。

5.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人的事实,在物权法上被称为__________。

6.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______权。

7.托伦斯登记制下,因登记错误而致损由_______赔偿基金赔偿,而非国家赔偿。

8.物权为______,债权为相对全。

9.对所有物加以合理利用,从而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是所有权中的______权能的内容。

10.动产让与,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不动产让与,以_______为生效要件。

11.所有权的消极权能主要通过行使_______权,来实现。

12.船舶、飞机、汽车等的交付生效必须登记,该类物品属于_______。

1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名称在世界范围有诸多名称,在美国其被称为_________。

14.土地总有制度的代表,为中世纪_____村落共同体的土地所有形态。

15.小区业主有选举与解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该权利属于_______权。

16._____物权,是所有权以外仅可在一定范围内支配物的权利。

17.在通行权成立的情形中,与公共道路无适宜联络,且绝对不同公路的土地叫做______。

18.物权法定的重要内容是,当事人不能创设__________的物权。

19.相邻方因土地被越界而享有相应权利包括:____________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20.采矿权、狩猎权属于__________物权。

21.在水面或水中的一定空间,设立的农地使用权被称为_______________。

物权法期末复习重点

物权法期末复习重点

【问】捡到地上的五块钱,赠与给第三人,钱的所有钱归谁物权法?民法的核心是利益财产要具有以下特征:(资源不一定是财产)1.有价值性2.有稀缺性3.物权法法条+三个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合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可支配性第一章、物权法总则1.1 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例】商鞅《商君书》: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

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

”物权法的任务:1.确认物的归属——物权法定纷止争;当兔子在市场上被贩卖的时候,已经有了归属——将社会有限的资源进行分配2.调整物的利用关系:发挥物的效用,以实现个人需求【意志是自由的,不受他人干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3.物权的保护——那里有权利,哪里就有救济PS:权利的本质【物权就是一种权利】1.是一种利益2.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本质是一种利益,源于自由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怎么取得权利,怎么保护权利名分已定:物的归属和利用 ——物权保护 1.物权保护2.债权保护【问】物权在生活中扮演一个怎样的角色?——承载着经济价值和伦理价值物权法:1.什么是“物” 2.什么是“物权” 3.什么是“物权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内涵和外延)债法:国际的趋同性;物权:在本国特定的经济基础上维护个人利益【保护私权,主体意志的自由性】,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PS:【问】如何保障债权的实现?人保、财产保、物保哪一种更能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物保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仅指不动产中的土地】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第四十七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法复习资料

物权法复习资料

物权复习资料第一章物的概述物是指占有一定空间,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为人力所控制的有体财产。

物的特征:(1)非人格性 (2)满足需求性 (3)可控制性 (4)独成一体性动产: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价值不降低的财产。

不动产:土地、房屋、林木等地上定作物为不动产。

自物权——所有权 ①确定物的归属他物权——用益物权 ②保证物的充分利用——担保物权二 物的分类有体物和无体物 划分标准:物是否具有物质实体有体物是指具有物质形态的、人们可以直接触摸到的物无体物是指没有物质形态的、人们无法触摸到但具有经济价值的物。

包括:(1)液、气、热、电、声、波型无体物 (2)财产权利型物体物★ 气体、液体、热能、电能等物质,虽然自身没有固定的物质形态,但是当它们被放在器皿或管道中时被看做是有体物。

区分的法律价值在于:(1) 有助于将物权、债权乃至知识产权在体系上作出清晰的划分(2) 有助于对物的体系的完整认识动产和不动产 划分标准:根据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物是否可以移动。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

土地 定作物果枝:剪掉前是不动产;剪掉后是动产。

★ 不动产都是以登记为原则现代社会以立法方式逐渐扩展不动产的范围。

主要体现为:(1)通过不动产权利登记将物上权利纳入不动产的范围 (2)以立法方式确认综合性不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自由移动并不会导致毁损的后果的物。

包括:自力移动的动产:能够以自己的力量进行移动。

如家畜、野生动物他力移动的动产:完全借助于外力进行移动的物。

如衣服、图书区分的价值:(1) 该划分构成了民法理论中权利客体理论的核心内容之一。

(2) 该划分构成了物权法体系的基础。

(3) 该划分构成了物权变动规则设计的基点。

(4) 该划分构成了抵押担保设定规则的前提。

(5) 该划分构成了诉讼管辖的主要依据。

特定物和种类物 划分标准:是否具有独立特征或是否因权利人的指定而特定化。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因权利人的指定而被特定化得物。

物权法复习提纲

物权法复习提纲

物权法复习提纲第一章《物权法》总论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1、实质意义:从总的方面来看,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2、形式意义:调整物权关系的具体的法规。

二、《物权法》的性质1、《物权法》是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既主体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关系;2、《物权法》是财产法,调整的静态的财产关系;3、《物权法》是一个强行性的法律,它的性质不允许当事人任意改变。

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体系一、所有权我们国家按照不同的所有制,划分为不同的所有权,有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在实际中,这种所有权不同的划分在保护方式上也不一样,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强于集体,对集体的保护强于个人所有权,所以造成了对个人财产的信心不足。

二、担保物权从我们现在的立法来看包括三种,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新的《物权法》准备把按揭纳入其中。

三、用益物权1、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进行利用、收益的权利;2、用益物权的种类: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

四、占有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2、无权占有,指无本权的占有。

第三节《物权法》的作用和基本原则一、《物权法》的作用就是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和承认,它的作用不仅仅是物权层面的,除了法律方面的意义,还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具有绝对性,也就是说具有对世性的特点;2、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来说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原则;3、对物权的客体来说,特别是对所有权的客体而言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4、对物权的效力来说实行优先主义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物权优于债权,第二个方面,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5、对物权的变动来说实行公示公信主义原则第二章物权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一、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客体1、《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2、关于《民法》上物的特征:(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4)独立性。

物权法学复习题及详细答案

物权法学复习题及详细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专科)复习题及参考答案《物权法学》一、填空题:1.债权法注重保护经济生活动的安全,物权法注重保护经济生活_____的安全。

2.物权法的特征是:强行法规性、__________和公共性。

3.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______权。

4.物权为______,债权为相对全。

5.动产让与,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不动产让与,以_______为生效要件。

6.船舶、飞机、汽车等的交付生效必须登记,该类物品属于_______。

7.土地总有制度的代表,为中世纪_____村落共同体的土地所有形态。

8._____物权,是所有权以外仅可在一定范围内支配物的权利。

9.物权法定的重要内容是,当事人不能创设__________的物权。

10.采矿权、狩猎权属于__________物权。

11.在同一标的物上,依法成立一个物权后,不允许在此物上,再成立相同内容的物权,这是指物权的_____效力。

12.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是指______。

13.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人的事实,在物权法上被称为__________。

14.托伦斯登记制下,因登记错误而致损由_______赔偿基金赔偿,而非国家赔偿。

15.对所有物加以合理利用,从而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是所有权中的______权能的内容。

16.所有权的消极权能主要通过行使_______权,来实现。

1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名称在世界范围有诸多名称,在美国其被称为_________。

18.小区业主有选举与解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该权利属于_______权。

19.在通行权成立的情形中,与公共道路无适宜联络,且绝对不同公路的土地叫做______。

20.相邻方因土地被越界而享有相应权利包括:____________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21.土地与公共道路如不相通时,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人有权通行周围的他人土地以至公路,该土地所有人享有的是_______权。

物权法复习资料

物权法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1物权2物权行为3物权法定原则4物权请求权5所有权6用益物权7担保物权8不动产9动产10善意取得11共有12按份共有13共同共有1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5孳息16相邻权17土地承包经营权18宅基地使用权19建设用地使用权20地役权21居住权22抵押权23质权24留置权25占有26共有权27不动产登记28自物权名词解释: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2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定、转移、变更和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3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

4物权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或防患于未然,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5所有权-指在法律的限制范围内,权利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6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7担保物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8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9动产-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

与不动产相对。

10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他便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11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12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13共同共有-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共享共有物所有权的共有。

1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所共同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物权法复习重点

物权法复习重点

物权法复习重点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添附,是指将数个由不同人所有的物结合而成一物(合成物或混合物),或者所有人以外的人将原物加工而成新物(加工物)的法律事实3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保有其所有权的用益物权。

4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5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6担保物权,是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该财产换价,并从中优先受清偿,使其债权得以实现的定限物权。

7相邻关系,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之间,因行使不动产权利而需要相邻各方给以便利和接受限制,法律为调和此种冲突以谋求相邻各方之间的共同利益而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8所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或者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9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或者说是权利人对他人的所有的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权。

10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11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2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复合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一种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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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学》课程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对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有全面支配权的权利是 [ ]A.使用权B.占有权C.处分权D.所有权2.物权的绝对性,是指 [ ]A.可以对抗任何其它权利B.非经物权人同意,其他人不得侵入C.绝对不能变动、转让D.绝对拥有而不受外力干扰3.所谓一物一权,是为了明确物权支配客体的范围,该理论是指 [ ]A.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B.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权利C.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物权D.一个物上不能有两个人的权利4.甲与乙签订一份合同,把一台电脑卖给乙,乙付款后暂未提货;尔后甲又将电脑卖给丙,丙付款后提货。

该案应 [ ]A.电脑应归丙所有B.电脑应归乙所有C.乙、丙二人共有D.甲与乙二人合同都无效5.金光公司以价值100万之房屋设定抵押,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乙银行借款80万元,到期后均分文未付。

那么,该案应当 [ ]A.“一女二嫁”,均为无效B.甲银行抵押权优先于乙银行之抵押权C.乙银行抵押权优先于甲银行之抵押权D.甲、乙按在金光公司总债务中比例受偿6.物权法对市场经济的功用主要在于 [ ]A.规范财产流转关系B.保证合同的履行C.保障财产归属秩序D.促进物品迅速交换7.物权法的强制性特征指 [ ]A.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物权B.物权的归属由法律强制力保证C.物权法比债权法更有强制力D.物权法是强行制定的法8.关于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区别,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物权变动的规则不同B.物权种类及内容的设置有很大不同C.诉讼法上的管辖原则不同D.动产的价值较小,不动产的价值较大9.所谓一物一权,是为了明确物权支配客体的范围,该理论是指 [ ]A.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B.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权利C.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物权D.一个物上不能有两个人的权利10.王实把先前租借给丁冲的游戏机,卖给丁冲,双方达成协议后,丁冲便取得游戏机的所有权;而不需丁冲将游戏机还给王实,再由王实交付于丁冲,此交付形式是 [ ]A.占有改定B.简易交付C.指示交付D.现实交付11.对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之效力,正确的判断是 [ ]A.确定无效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C.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12.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债权一般是有期限的,物权则具有永续性B.主物与从物须为同一主体所有,方能成立主物权与从物权的关系C.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所以在效力上要优先于限制物权D.典权是我国所特有的物权类型13.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轮船,甲占该船70%的份额。

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

已知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将共有轮船抵押应经过乙、丙的同意B.甲将共有轮船抵押须乙或丙两者中的一个同意C.甲将共有轮船抵押无须经任何人同意D.甲将共有轮船抵押属于无权处分14.王某在吃饭时丢失手表一块,餐厅人员拾得后交给公安部门。

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交寄售商店出售。

孙某从该商店买得该手表,将手表送给女友林某做生日礼物。

林某第二天乘公交车时,手表被偷走,小偷下车后即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郑某。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手表的所有权属于 [ ]A.王某B.孙某C.林某D.郑某15.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物权的是 [ ]A.土地承包经营权B.建设用地使用权C.典权D.海域使用权16.下列物权中只能是动产物权的是 [ ]A.所有权B.抵押权C.用益物权D.留置权17.耕地的承包期为()年。

[ ]A.20B.30C.40D.5018.下列几项物中,属于法定孳息的是 [ ]A.牛奶和鸡蛋B.奶酪C.果实D.租金和利息19.某商场从电视机厂购进100台57厘米彩电。

老张从中挑选了五台,此时这五台彩电在法律上的性质是[ ]A.特定物B.种类物C.主物D.从物二、名词解释:1.物权法定原则2.留置权3.动产质权4.国家所有权5.物权的变动6.排除妨害请求权7.相邻关系 8用益物权9.恢复原状请求权 10.善意取得 11.按份共有 12.物权的排他效力13.宅基地使用权 14.担保物权 15.抵押权 16.所有权三、简答题:1.抵押权的实现的条件有哪些?2.善意取得应当具备哪些条件?3.共同共有的特征有哪些?4.简述物权的效力包括哪些方面?5.简述征收与征用的区别?6.请说明行使物的返还请求权应具备哪些条件?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有哪些?8.国家所有权的特征有哪些?9.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有哪些?四、论述题:1.试论地役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2.谈谈你对一物一权原则的理解。

3.谈谈你对物权法定原则的理解五、案例题:1.甲在某市拥有一套海滨别墅,价值约200万元。

因经商需要资金,甲以该别墅设立抵押向乙工商银行贷款15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一年后,甲以该别墅设立抵押向丙工商银行贷款1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甲因经常不在该别墅内居住,于是,经乙、丙同意,甲将该别墅出卖给了丁并告知了丁房屋抵押的情况,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甲因经商失败,无力偿还乙、丙的到期贷款,于是,乙、丙欲对抵押的别墅行使抵押权,但遭到丁的阻挠。

问:(1)甲是否有权就同一别墅设立两个抵押权?(2)丁是否有权阻止乙、丙行使抵押权?2.2003年1月,某乡政府将其所有50亩果园发包给白云,承包经营期为30年,每年承包费5000元,白云预交了承包费,乡政府也将果园交给白云。

次年3月,乡政府更换乡长,新乡长通知白云原合同无效,并与贺图签订承包合同,并收取了贺图承包费。

贺图带人到果园进行经营活动,遭白云激烈反对,双方形成纠纷。

白云以乡政府单方毁约,侵害其承包经营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乡政府继续履行合同,贺图以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拥有承包经营权。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3.2002年5月,某城市有刘氏青年在其前胸与后背挂广告,其标题为“谁买我的脸”,主要内容是:我有一张年轻又漂亮的脸,愿为你做10年广告,广告费用为30万元。

对该行为人们众说纷纭,法律人士问:脸能否成为物权之客体?《物权法学》课程复习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D2.B3.A4.A5.B6.C7.A8.C9.A 10.B 11.C 12.A 13.C 14.C 15.C 16.D 17.B 18.D 19.A二、名词解释:1.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当事人只能依法律的规定设立物权,即物权的种类、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或改变。

2.留置权: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动产质权: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4.国家所有权:指国家对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5.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取得、丧失或变更。

6.排除妨害请求权:指物权人于其物权的圆满状态被占有以外的其他方法妨害时,请求妨害人出去妨害的权利。

7.相邻关系:指相互毗邻的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互相间的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8.用益物权: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之物,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9.恢复原状请求权:指在物权人的物权收到侵害时,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恢复原状的权利。

10.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有偿转让于善意第三人时,该第三人即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11.按份共有: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

12.物权的排他效力: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相抵触的物权的效力。

13.宅基地使用权:指农村村民以修建房屋居住为目的而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

14.担保物权:指权利人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依法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15.抵押权: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

16.所有权: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简答题:1.答:(1)抵押权有效存在并不受限制。

(2)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3)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非因债权人的原因。

(4)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

2.答:(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无处分权;(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以及交付或者登记。

3.答:(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2)共同公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4.答:(1)物权的排他效力;(2)物权的优先效力;(3)物权的追及效力;(4)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5.答:(1)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2)法律后果不同;(3)补偿标准不同;(4)适用条件不同。

6.答:(1)请求权人应为物权人;(2)相对人须为现在占有人;(3)相对人的占有须为无权占有;(4)物权人的物须存在。

7.答:(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特殊性;(2)建筑为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复合性;(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多重身份性。

8.答:(1)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2)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3)国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具有特殊性;(4)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具有特殊性;(5)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9.答:(1)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集体土地。

(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3)宅基地使用权的目的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没有期限性和流通性。

四、论述题:1.答:(1)地役权人的权利。

地役权人的权利主要有:①供役地的使用权。

地役权存在的目的,在于以供役地供需役地的便利之用。

所以,地役权人当然享有使用供役地的权利。

这是地役权人的最基本权利。

地役权人对供役地使用的方法、范围及程度等,应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定,不得超过或变更当事人约定的范围。

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方法及范围的,则地役权人得于供役地损害最少的范围内为一切必要的使用。

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不具有独占性,所以,地役权人不仅可与供役地所有权人或其他用益权人共同使用供役地,而且地役权人还可以与其他地役权人共同使用供役地,如对供役地的使用发生冲突,应当依物权的优先效力确定行使权利的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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