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民法院在扣划冻结的存款过程中解除存款冻结的义务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络查询、冻结被执⾏⼈存款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络查询、冻结被执⾏⼈存款的规定(法释〔2013〕20号2013年8⽉26⽇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7次会议通过)为规范⼈民法院办理执⾏案件过程中通过⽹络查询、冻结被执⾏⼈存款及其他财产的⾏为,进⼀步提⾼执⾏效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民法院⼯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民法院与⾦融机构已建⽴⽹络执⾏查控机制的,可以通过⽹络实施查询、冻结被执⾏⼈存款等措施。
⽹络执⾏查控机制的建⽴和运⾏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已建⽴⽹络执⾏查控系统,具有通过⽹络执⾏查控系统发送、传输、反馈查控信息的功能;(⼆)授权特定的⼈员办理⽹络执⾏查控业务;(三)具有符合安全规范的电⼦印章系统;(四)已采取⾜以保障查控系统和信息安全的措施。
第⼆条⼈民法院实施⽹络执⾏查控措施,应当事前统⼀向相应⾦融机构报备有权通过⽹络采取执⾏查控措施的特定执⾏⼈员的相关公务证件。
办理具体业务时,不再另⾏向相应⾦融机构提供执⾏⼈员的相关公务证件。
⼈民法院办理⽹络执⾏查控业务的特定执⾏⼈员发⽣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相应⾦融机构报备⼈员变更信息及相关公务证件。
第三条⼈民法院通过⽹络查询被执⾏⼈存款时,应当向⾦融机构传输电⼦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多案集中查询的,可以附汇总的案件查询清单。
对查询到的被执⾏⼈存款需要冻结或者续⾏冻结的,⼈民法院应当及时向⾦融机构传输电⼦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对冻结的被执⾏⼈存款需要解除冻结的,⼈民法院应当及时向⾦融机构传输电⼦解除冻结裁定书和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第四条⼈民法院向⾦融机构传输的法律⽂书,应当加盖电⼦印章。
作为协助执⾏⼈的⾦融机构完成查询、冻结等事项后,应当及时通过⽹络向⼈民法院回复加盖电⼦印章的查询、冻结等结果。
⼈民法院出具的电⼦法律⽂书、⾦融机构出具的电⼦查询、冻结等结果,与纸质法律⽂书及反馈结果具有同等效⼒。
金融机构配合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扣划的几个问题[1]
⾦融机构配合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扣划的⼏个问题[1]⾦融机构配合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扣划银⾏存款的⼏个问题⼀、什么是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按照中国⼈民银⾏的规定,协助查询是指⾦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存款的⾦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为。
协助冻结是指⾦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定时期内禁⽌单位或个⼈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为。
协助扣划是指⾦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为。
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均是指⾦融机构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在⾦融机构存款的⾏为。
⼆、何谓“有权机关”?“有权机关”具体有哪些部门?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在⾦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政机关、军事机关及⾏使⾏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认定“有权机关”的依据为:《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第⼆⼗九条商业银⾏办理个⼈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愿、取款⾃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保密的原则。
对个⼈储蓄存款,商业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查询,但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现⾏法律、⾏政法规的规定,14个机关和部门均属于“有权机关”。
1、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检察院(军队监察机关)、法院、监狱。
(7个 --------来源于刑诉法、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被执⾏⼈未按执⾏通知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民法院有权向银⾏、信⽤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应当履⾏义务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关于查询、冻结、划拨存款的法律规定
关于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若干法律问题发表时间:2008/5/23 发表人: 任勉浏览次数:4894关于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若干法律问题任勉律师一、关于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规定的一般说明(一)概述司法、行政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银行存款(以下简称查冻扣)是包括人民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现象。
199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商业银行法》以法律的形式从根本上对这一问题做出了基本界定,结束了以往多、散、乱且缺乏权威性的局面,导致许多依据失去效力,进而导致一些司法或者行政机关失去了原有的查冻扣权力。
因此,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存款的查冻扣问题,在金融业务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协助查询是指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2.协助冻结是指银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储户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冻结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法律规定其期限为六个月,期满后,执行机关如不办理续冻手续,原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账户自然解冻。
冻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向其开户行发出协助冻结通知书,不经查询也不根据被执行人账户上存款金额的多少,直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行为;另一种是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或部门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先向其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在被执行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下,先查明应冻结的现存金额,再根据查明后的情况决定是否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协助扣划是指银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二)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注意事项
银行常用法规释疑(第三期)法律与合规部[2009-06-22 16:47:00]本期内容提要:本期我部就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业务实务操作中一些典型或普遍性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进一步地归纳,编写如下答疑,以飨各位,不妥之处和实务操作中存在的任何疑问,请及时告知或反馈,以利于我部为大家提供及时有效地法律服务。
——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专刊(上)1、协助执行中,有权机关执法人员提供了工作证后是否还应提供执行公务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第8、9、10条规定,有权机关要求金融机构协助查、冻、扣时应提供执法人员工作证件。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第1条规定:法院在执行公务的情况下应提供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鉴于上述对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提供何种证件存在不一致。
我们认为,为确定执法人员的身份,经办人员应要求其至少提供工作证件,同时还应注意审查执法人员所在单位是否为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证件是否为持证人本人所有,证件是否超过了有效期等。
如发现有不符合之处,应将证件退回,要求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上注明。
2、如何审核执法人员提交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有权机关提供的协助通知书上没有县、团级(含)以上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是否不予协助?经办人员审核有权机关执法人员提交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应注意以下内容:(1)协助执行通知书应为有权机关县、团级(含)以上机构出具;(2)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上载明的被申请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和账号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3)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4)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
银行需防范轮候冻结业务的操作风险
银行需防范轮候冻结业务的操作风险随着经济增速放缓,经济运行中的大量问题转化为民商事纠纷,债权人为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要求法院冻结债务人银行存款账户是最基本的手法,所以导致银行在日常工作中被有权机关要求履行协助冻结的业务有逐年提增的趋势,在常规性协助冻结外,还出现了要求轮候冻结的情况,但由于业务涉及不多,临柜人员在具体办理时常常会有不明白的地方,根据这一实际,笔者对轮候冻结制度作一分析,以供参考。
什么是轮候冻结所谓轮候冻结,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于同一财产进行查扣时,以先办理冻结手续的有权机关进行冻结,后办理冻结手续的有权机关作轮候处理,待前面的冻结解除后,后面轮候的冻结才生效,因此轮候冻结不等于正式冻结。
主要出处: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已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冻结的证券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其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同一机关因不同案件可以进行轮候冻结。
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自动生效。
轮候冻结生效后,协助冻结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做出该轮候冻结的机关”。
按照上述规定,对银行存款的冻结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轮候冻结的存款已被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措施;二是轮候冻结的生效以先前采取冻结措施的解除为前提;三是轮候冻结应向协助义务的金融机构送达法律文书,登记在册。
对银行存款的轮候冻结具有双重属性,即轮候和加冻的功能,也就是就当轮候冻结时账户余额高于第一顺序冻结标的时,对高出的部分第二顺序的有权机关可以加冻,不足冻结标的的部分适用轮候冻结的功能。
强制执行中冻结扣划存款的法律适用问题及被冻结款项性质
强制执行中冻结扣划存款的法律适用问题及被冻结款项性质的识别在人民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是为了实现债权人的金钱债权。
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中,一般都要经过两个阶段,即先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再将冻结或扣划的存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近年来,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通过冻结、扣划存款的方式来实现债权的执行案件日益增多,情况也日益复杂,给执行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比较突出的是,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常以被冻结的款项系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承兑汇票保证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等为由提出异议,称被冻结的存款系专项资金,人民法院不宜采取执行措施,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解除冻结措施并停止扣划。
因此,笔者结合新修订的民诉法和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尝试归纳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款项适用法律的规则。
同时,对识别被冻结款项的性质以及人民法院间协助执行的法律适用作以浅显探讨。
一、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可以冻结,在法定条件下,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扣划.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八条、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32条及2004年10月《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冻结规定)第二十九条均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从法理角度讲凡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均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存款作为财产的一种,当然可以冻结和扣划。
从司法实践来看,只要是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包括动产、特定动产(存款)、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如债权、投资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均可以查封、冻结。
执行程序贵在迅速、及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3.24•【文号】银发[1997]94号•【施行日期】1997.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7年3月24日银发〔1997〕94号)最近,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问题的意见》(政法办转〔1997〕2号文,以下简称《意见》)已发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法制局。
《意见》就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以下简称356号文)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的执法活动加强监督的通知》(法〔1996〕83号),以及金融机构应积极协助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精神,并依法积极协助司法机关的执行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1993年12月11日下发的银发〔1993〕356号文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扣划单位的银行存款。
但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而未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扣划犯罪嫌疑存款。
对此,应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二、对司法机关只提供单位帐户名称而未提供帐号,要求金融机构协助查询的,金融机构应根据帐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
银行存款查询、冻结和扣划操作指引
银行存款查询、冻结和扣划操作指引司法和行政机关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及金融机构存款、资金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有时因效力或者程序等问题理解的差异,强制执行机关同金融机构之间经常出现争执,甚至因矛盾激化而发生人身冲突以及拘留﹑罚款等后果,所以正确认识并处理好金融机构存款、资金的查询、冻结、扣划问题,在金融业务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摘录的相关要点:(一)金融机构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二)金融机构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1.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2.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3.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它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三)金融机构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1.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2.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3.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1(四)金融机构在协助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1.“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2.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3.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
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
有权机关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规范》(银行存款的执行部分)-
《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规范》(银行存款的执行部分)正文:----------------------------------------------------------------------------------------------------------------------------------------------------《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规范》(银行存款的执行部分)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查询】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对人民法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或查阅的有关资料,包括被执行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会计凭证、账簿、有关对账单等资料(含电脑储存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如实提供并加盖印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抄录、复制、照相,但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第二条【冻结的手续】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条【冻结的期限及续封程序】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冻结手续。
第四条【解除冻结的手续】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第五条【户名与账号不符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完成冻结手续后,金融机构发现被冻结的户名与账号不符的,可以主动向法院提出存在的问题,但不得自行解冻。
第六条【扣划裁定的效力】对未冻结的资金,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对已冻结的资金,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扣划,无需出具解除冻结手续,但应当在裁定中载明先前冻结的事实。
第七条【扣划的手续】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还应当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关于查封、冻结的有关资料(全)
哪些衙门可以动你的银行存款?都说钱放在银行里是安全的,这是因为银行根据宪法、法律以及储蓄合同的规定,对于储户负有保密和保管义务,他人是没有权利查询或者划拨的,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国家公权力机关还是有权力查询、冻结、划拨公民在银行的存款。
关于国家机关对公民在银行存款的查询、冻结、划拨权限,且看下文详述。
一、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概念及依据(一)概述首先弄明白几个概念:查询、冻结、划拨。
查询是指有权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银行告知被查询对象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冻结是指有权机关依法要求银行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储户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冻结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司法冻结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期满后,执行机关如不办理续冻手续,原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账户自然解冻。
冻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向其开户行发出协助冻结通知书,不经查询也不根据被执行人账户上存款金额的多少,直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行为;另一种是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或部门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先向其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在被执行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下,先查明应冻结的现存金额,再根据查明后的情况决定是否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再说划拨,也称之为扣划,是指有权机关要求银行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这就是真正出血的过程了,所以学理上叫做“处分性执行措施”。
有权力查询、冻结、划扣银行存款的公权力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但是具体哪些职能部门有相应权限、权力行使的合法程序等问题在实践中一直比较混乱。
1995年7月1日施行的《商业银行法》首次从法律上对这一问题进行基本界定,原来政出多门的现象等到了清理,国家机关查冻扣权力的运行得到极大规范。
因此,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存款的查冻扣问题,在金融业务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第十四章存款公共业务第二节协助冻结、扣划银行存款业务
第⼗四章存款公共业务第⼆节协助冻结、扣划银⾏存款业务第⼗四章存款公共业务第⼆节协助冻结、扣划银⾏存款业务⼀、基本规定1、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的款项⽤于收贷收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
2、协助执⾏时应注意为客户保密,严禁⾮执法⼈员接触银⾏账户资料,严禁执法接触⾮被执⾏⼈账户资料。
3、冻结单位或个⼈存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冻结当⽇⽣效,期限从冻结次⽇算起)。
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续,逾期不办理续冻⼿续,视为⾃动撤销冻结。
4、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在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作出解冻决定并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情况下,经办⾏才能对已经冻结的存款予以解冻。
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个⼈对冻结提出异议的,经办⾏应告知其与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联系。
有权机关在冻结、解冻⼯作中发⽣错误,其上级机关直接作出变更决定或裁定的,经办⾏接到变更决定书或裁定书后,应当予以办理,不必征得原作出决定机关的同意。
5、受理有权机关扣划时,应当将扣划的存款直接划⼊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
有权机关要求提取现⾦的,经办⾏不予协助。
6、办理冻结、解冻业务要坚持执⾏“谁冻结谁解冻”的原则,冻结、解冻业务应在账户开户⾏办理。
7、异地有权机关委托当地机关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的解除冻结、续冻存款通知书的,银⾏应与有权机关直接送达的解除、续冻存款通知书同等对待。
8、被冻结的款项,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如冻结有误,解除冻结时应补计冻结期间利息。
9、两个以上⼈民法院(有权机关)要求对被执⾏⼈的同⼀账户予以冻结的,经办柜员应按照收到⼈民法院(有权机关)“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的先后顺序办理冻结⼿续。
其他法院(有权机关)要求对已经部份冻结存款的账户予以冻结的,柜员在接受相关⼿续后,应告知先前已冻结的事实,并在前后有关“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及“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中记明先后收到的通知书的事实,再在系统⾥作部份冻结⼿续(冻结存款的扣划顺序也同样,若后冻结的法院先来扣划冻结款,需保证先冻结法院的冻结存款额度,再进⾏划款)。
强制执行中冻结扣划存款的法律适用汇总
强制执行中冻结扣划存款的法律适用■近年来,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通过冻结、扣划存款的方式来实现债权的执行案件日益增多。
实践中,案外人、被执行人常以被冻结的款项系质押担保、更新改造等专项资金为由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冻结或者优先受偿。
在人民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是为了实现债权人的金钱债权。
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中,一般都要经过两个阶段,即先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再将冻结或扣划的存款支付申请执行人。
近年来,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通过冻结、扣划存款的方式来实现债权的执行案件日益增多,情况也日益复杂,给执行工作带来了许多新问题。
比较突出的是,案外人、被执行人常以被冻结的款项系质押担保、更新改造等专项资金为由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冻结或者优先受偿。
笔者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款项适用法律问题略抒己见。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对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该条是对金钱作为特殊动产为质权标的物并优先受偿的效力认定。
司法实践中,我们往往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对此资金能否冻结和扣划;二是该资金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
有同志认为,因为已设定质押担保,不能冻结和扣划该资金。
笔者认为,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可以对被执行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上述资金进行冻结的,问题是扣划该资金时,申请执行人和质权人谁应优先受偿?例如,法院在执行A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中,核查到被执行人B(开发商)在C银行存有资金,遂进行冻结并拟扣划该资金。
此时,案外人C银行当场提出异议,认为被执行人B曾同其及购房人D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并约定B自愿以第三人的身份作为购房人D的担保人,保证D按时向C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如D违约,则B愿以一定比例的资金(即已被冻结的资金)作为质押担保,并优先向C清偿。
关于银行审慎办理邮寄送达解除冻结文书的建议
关于银行审慎办理邮寄送达解除冻结文书的建议在银行的日常工作中,常会遇到外地人民法院前来冻结和解冻存款的情况。
由于冻结必须由法院人民前来冻结方可办理,但在解冻时,却常遇到以邮寄《解冻通知书》的方式来解冻原来冻结存款的情况。
由于相关法律对解冻的规定不太具体,如何进行办理已成为摆在银行工作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
但从法律风险的角度出发,应审慎办理邮寄送达解除冻结文书对存款进行解冻的业务。
1、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银发『2002』1号文)的相关规定,“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执行人员应当上门送达,并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法院冻结存款的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并明确规定:“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与解除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均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依法送达,金融机构不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的上述通知书”。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冻结通知书的送达方式有明确规定,对解除冻结通知书的送达方式虽无明确规定,但明确金融机构不应接受有权机关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代为送达解除冻结通知书。
2、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出发,邮寄送达也是一种法定的送达方式,但针对地都是法律纠纷中的当事人。
而银行不是法律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仅仅是协助执行人,是否可以接受或适用邮寄送达的方式,法律界也看法不一,对此银行则应当谨慎。
3、现有法律规定中,对银行怎样接收邮寄送达文书,以及怎样验证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尚无明确规定。
在当今社会诈骗手段层出不群的情况下,如何保证邮寄《解冻通知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当初作出冻结通知的法院的意愿的真实性,也成为实际操作的一项难点。
同时由于解除冻结后,银行将没有任何理由要求客户不能支取款项,对存款将失去控制的能力。
如错误解冻,银行将不得不承担法律后果,甚至会很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文)第33条规定:“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11.04•【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下简称查封措施),依法保护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查封时判断财产权属的标准执行标的物必须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人员在实施查封时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判断某项财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
由于执行程序的目的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非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审查判断,因此对效率有更高的追求,贵在迅速、及时。
基于此不能要求执行人员先调查核实清楚财产权属再实施查封行为,这样很容易造成执行拖延,给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造成可乘之机,难以达到“突袭”的效果。
所以查封时判断财产权属的标准与民事确权时的标准是不同的,这个标准是明确的、外在的、容易把握和具可操作性的,只能根据表面证据进行判断。
基于这一思路,我们认为,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推定为其所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推定为其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查封。
注意这里用的是“推定”这个概念,而不是最终的确权。
根据这个标准认定,基本上与真实的财产权属状况相吻合。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作为一种常态,所有者的动产一般由其占有,所有者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一般登记在其名下,所有者的动产由其他人占有、所有者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情况也有,但属为数不多的例外情况。
所以按照这个标准执行,不会造成大量查封案外人财产,不会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
当然,考虑到上述的例外情况,按照这一标准实施查封,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查封案外人财产的情况,案外人可以通过异议制度进行救济。
银行存款查询、冻结和扣划操作指引
(一)金融机构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 实执法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 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 (含, 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二)金融机构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 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1
(四)金融机构在协助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时, 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1. “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填写的需被冻结或扣 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 写金额;
2. 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 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3. 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 当是确定的。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 关内容与 “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的内容不符,应说 明原因,退回“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 文书。
单位名称
查询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冻结
扣划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人民法院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4
税务机关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海关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人民检察院
银行存款查询、冻结和扣划操作指引
司法和行政机关查询、 冻结、扣划银行及金融机构存款、 资金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有时因效力或者 程序等问题理解的差异,强制执行机关同金融机构之间经常 出现争执,甚至因矛盾激化而发生人身冲突以及拘留﹑罚款 等后果, 所以正确认识并处理好金融机构存款、 资金的查询、 冻结、扣划问题,在金融业务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登记表应当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填写, 并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金融机构经办人签字。
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存款账户机关
哪些衙门可以动你的银行存款?都说钱放在银行里是安全的,这是因为银行根据宪法、法律以及储蓄合同的规定,对于储户负有保密和保管义务,他人是没有权利查询或者划拨的,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国家公权力机关还是有权力查询、冻结、划拨公民在银行的存款。
关于国家机关对公民在银行存款的查询、冻结、划拨权限,且看下文详述。
一、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概念及依据(一)概述首先弄明白几个概念:查询、冻结、划拨。
查询是指有权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银行告知被查询对象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冻结是指有权机关依法要求银行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储户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冻结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司法冻结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期满后,执行机关如不办理续冻手续,原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账户自然解冻。
冻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向其开户行发出协助冻结通知书,不经查询也不根据被执行人账户上存款金额的多少,直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行为;另一种是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或部门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先向其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在被执行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下,先查明应冻结的现存金额,再根据查明后的情况决定是否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再说划拨,也称之为扣划,是指有权机关要求银行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这就是真正出血的过程了,所以学理上叫做“处分性执行措施”。
有权力查询、冻结、划扣银行存款的公权力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但是具体哪些职能部门有相应权限、权力行使的合法程序等问题在实践中一直比较混乱。
1995年7月1日施行的《商业银行法》首次从法律上对这一问题进行基本界定,原来政出多门的现象等到了清理,国家机关查冻扣权力的运行得到极大规范。
因此,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存款的查冻扣问题,在金融业务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法院冻结资金
法院冻结资金篇一:法院查询、冻结、扣划需注意银行存款的法定手续及注意事项法院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扣划的所定手续及注意事项案例:某日,有两个自称是A市奔赴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人来到B网点,手持扣划通知书,要求对C单位账户大笔资金进行扣划。
解释答题: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银行的生效日期义务,但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有关应该法律法规的新规定,认真审核的身份证件和有关法律文书。
法院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需向银行提供如下手续:(1)执行人员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
注意介绍信不能代替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证件应该在有效期内。
(2)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内容包括:①开启金融机构。
注意抬头是否正确。
②户名、账号。
注意户名账号是否填写正确。
只有户名没有账号的,如果是单位存款,银行应当根据存款档案协助查询,如果是个人存款,银行应当法院提供被查询人的身份证号或其他足以证明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③金额。
冻结、扣划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大小写要一致。
④协助通知书的模式。
留神是否一式三联,是否加盖公章、是否有骑缝章,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写明签字。
⑤不能涂改,如有涂改,应要求有权重新出具或者在涂改加盖公章,否则有权拒绝。
(3)生效的法律文书。
冻结存款的,应附人民法院中级法院冻结存款裁定书;扣划存款的,应附人民法院扣划存款裁定书及的法律文书。
①冻结、扣划存款,没有生产法律文书,不予协助。
②审查生效法律文书的文章内容是否注销与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一致。
被执行人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予协助;执行金额是否一致,超过被管理控制单位应当承担义务部分的,不予协助。
③扣划一般发生在案件执行过程中。
如为诉讼案件,一般应同时具备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与扣划存款裁定书。
仅在案件涉及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追索劳动报酬和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况下,才会仅有先予执行裁定书而无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
如为仲裁案件,则生效法律文书为仲裁裁决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前涉及到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和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等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这些规定中就人民法院在扣划冻结的银行存款过程中,对冻结的存款怎么解冻,由谁解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还应当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四、从执行实践经验来分析
在实际执行中我们曾办理了解很多类似案件,其做法都是人民法院先冻结存款,然后再直接扣划。首先我们不妨看看在外省所办的几个案件:1、李某与广西某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我们于2007年7月依法冻结该公司在广西南宁市某农行帐户上存款20万元,同年9月份将该款扣划;2、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购销货款纠纷案,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依法冻结李某在建行广州龙口支行帐户上的存款114000元,同年11月30日将所冻存款扣划至本院执行局;3、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曾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1月5日冻结被执行人曾某在建行昆明支行帐上存款85000元,随即进行扣划。其次我院从某县其他银行扣划了不少存款,如彭某与徐某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于2008年3月冻结徐某在某县中国银行存款12000元,同年6月扣划;申某与龙某债务纠纷一案,2009年4月冻结龙某在某县工商银行存款3万元,同年9月扣划;甘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案,2009年3月我们冻结罗某在某县邮政银行存款3000元,同年6月扣划至法院。最后我们从本省内其他同类银行也办理了此类案件,如徐某欠某基金会借款5万元,2008年8月我们冻结徐某在耒阳市建设银行帐户上的存款59000元,同年12月25日将该款扣划至本院。上列执行案例,我们在执行扣划被冻结的银行存款案件时,银行工作人员均未要求法院执行人员先办理解冻手续,再办理扣划手续,而是按法院的要求,将所冻结的款项由银行自行解冻后,直接扣划至法院帐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浅谈人民法院在扣划冻结的存款过程中解除存款冻结的义务归属
作者:彭飞伟 周虹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常常到银行去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便会立即采取冻结措施,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存款,然后再行扣划。在扣划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中,各地法院、各执行人员做法不一,有些法院在扣划被冻结的银行存款时,先解除冻结再扣划,而有些法院却不需解除原存款冻结,而是直接裁定扣划。最近我们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周某在某县建设银行有存款27200元,便于2009年10月28日依法冻结了该笔存款,2010年4月12日,我们制作划拨银行存款的裁定书,并办理好相关手续到银行扣划该存款时,该行的工作人员认为法院应先解除冻结,才能扣划,理由是法院不解除冻结,银行无法办理扣划手续,为此与法院执行人员发生争议,因而未予协助办理。这里牵涉到一个问题就是法院对冻结的存款进行扣划时,解除银行存款冻结的义务在谁,是否必须要法院先下裁定解除冻结后,银行才能进行扣划呢?我们认为在扣划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时,解除银行原存款冻结的义务在金融机构,而不在人民法院,即不是由人民法院先下裁定解除对原存款的冻结后,再办理扣划手续,而是应由银行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的相关裁定及通知后自行解除冻结,再按人民法院要求将所冻款项直接扣划到人民法院指定的银行帐户,在这里协助扣划存款是银行的一项主要义务,解除原存款的冻结是银行协助扣划存款过程中的一项附属义务,银行须同时履行该二项义务才能正常完成相应的扣划业务,其理由如下:
五、从实际操作上分析
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是由银行工作人员通过手工或是网络系统程序来进行操作的。如果人民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超过6个月,依
照法律规定,即为自行解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依照法律规定,不会也没有必要再向银行送达解冻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为被执行人解除存款的冻结,难道银行就不要去为客户解除该存款的冻结吗?这时银行工作人员就要自己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具体的操作系统和操作程序,为客户主动解除存款的冻结,否则即为一种失职行为。如果银行在接到法院扣划存款的裁定等相关资料后,银行工作人员直接通过相应的程序和措施自行解冻,并将相应款项扣划到法院指定帐户上,办事效率会大大提高,更符合银行工作管理的要求。假如被执行人应支付的款项为10万元,人民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某银行的帐户,此时帐户上的存款只有5万元,还须继续冻结,人民法院扣划冻结的5万元要先下裁定解冻,再下裁定扣划,最后又要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这样会增加执行人员和银行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人为地加大了执行工作的难度,也不符合执行方式改革的要求。
从银行在扣划存款时的风险上来讲,对被冻结的银行存款,由人民法院先办理解除冻结手续,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办理,待银行工作人员办理好解冻手续后,法院又办理扣划手续,银行工作人员再去办理扣划手续,这其中有一个时间间隔。因为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解冻手续后,没有办理好扣划手续之前的这段时间内,存款被解冻后,银行不能控制该存款的支取,被执行人很有可能在其他地方把该款取走了,这种风险很显然比直接扣划要大些,这种风险由谁来承担呢?当然由银行承担,而不是由人民法院来承担。
,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十条: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2)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三)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从以上规定来看,人民法院在扣划存款时,法院的义务只是向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金融机构提供的材料为:①执行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②扣划裁定书、扣划银行存款通知书;③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没有规定其他附加义务,即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必须先要把冻结的存款解除冻结后才能办理扣划手续,金融机构收到上列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协助执行而不能附其他任何条件。虽然《管理规定》第十八规定: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在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不能对已经冻结的存款予以解冻……在存款冻结期限内金融机构不得自行解冻。对这一条规定我们要正确理解一个词语即是“自行解冻”。人民法院要求金融机构协助扣划原来已冻结的存款到指定帐户上,银行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需要解除冻结后再行扣划,很显然不属“自行解冻”之列。通过上述通知、规定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没有规定扣划被冻结的存款时,解除原来存款的冻结是人民法院的义务,那么,除中国人民银行能制订部门规章外,其他银行均无权制订部门规章,更不能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任意为人民法院扣划银行存款设立一项义务“扣划被冻结的存款时,人民法院应先解除冻结再扣划”,这明显不符合立法的宗旨。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法律原则,人民法院在扣划被冻结的银行存款时,当然不会选择先下裁定解冻,再下裁定扣划,而是选择直接扣划这种快捷方式,更符合执行工作效率的要求。
二、从扣划银行存款的职能上来分析
在执行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只负责提供执行人员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扣划银行存款裁定书,扣划时还应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等基本的资料即可,具体查询、冻结、扣划等具体操作是由银行工作人员来完成,而不是由法院执行人员完成的。银行工作人员只负责审核人民法院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人民法院需扣划被冻结的银行存款,银行工作人员应通过各种程序和
方法主动解除冻结,并立即将被冻结的存款扣划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在这里扣划冻结的银行存款时解除原存款的冻结仍为银行协助扣划存款过程中的一种附属义务,不需由人民法院先下裁定解冻才能完成。
三、从银行协助执行的风险来分析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扣划冻结的银行存款时,人民法院只负责提供合法、齐全的扣划存款的相关资料,而无须再由人民法院下发解冻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在这一过程中,解除对原存款的冻结仍是银行协助扣划存款过程中的一项附属义务。某县建设银行因要求人民法院先办理解冻手续而不予办理扣划手续,很明显是一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在此我们建议某县建设银行应配备专职人员,设立专门的查询、冻结、扣划存款系统和程序,经办人员更应加强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这方面的能力,否则将有可能构成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会受到不应有的处罚,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