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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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导向作用,利用市场机制和政策管理手段,调动和引导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增加对技术研究开发投入的积极性,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计字〔2006〕23号)、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2〕20号)和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浙科发计字〔2005〕7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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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科技项目实行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是财政科技拨款方式的重要改革,目的是充分利用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帮助企业降低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风险,提高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积极性。

事后补助是对省级科技计划立项项目,由企业为主承担,研发经费由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预期可取得经济效益的科技项目,在项目完成后,经评估或验收,按一定比例进行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贷款贴息是对省级科技计划立项项目,由企业承担,研发经费由企业利用银行信贷资金投入,开展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借贷行为和利息支出实际发生后,按一定比例进行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第三条利用自有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事后补助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结果,采用以奖代补和风险补偿两种方式。

对于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功,技术的应用和成果转化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补助。对于研究开发活动、成果转化产业化不成功或失败,造成企业前期投入实际损失的科技项目,采取风险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助。

第四条事后补助项目按照计划立项时申报项目的研发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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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分为事先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类型,并区分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项目管理方式。

事先立项事后补助项目是指计划立项时,企业申报项目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处于起步和在研阶段的科技项目。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是指计划立项时,企业申报项目已经基本完成研发目标和产业化任务的科技项目。

二、资助办法

第五条符合以奖代补方式补助的,省财政科技经费原则上按该项目研究开发总投入的15%给予补助。符合风险补偿方式补助的,省财政科技经费原则上按该项目研究开发总投入的30%给予补助。采用贷款贴息方式补助的,省财政科技经费原则上按该项目实际发生支付利息的50%给予补助。

第六条项目研究开发总投入是指企业在该项目执行期内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的各项费用。核定范围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科目,由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省级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核定:

1.新产品设计费;

2.工艺规程制定费;

3.设备调整费;

4.科研用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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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技术图书资料和信息费;

6.实验试验、试制和中间(放大)试验费;

7.参与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

8.科研设备的折旧;

9.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合作研发试制的费用;

10.项目实施所需的科研设备购置、试制和租赁费;

11.与该项目研究开发相关的其他费用。

贷款贴息总额根据项目承担单位与银行签定的科技专项项目贷款合同、银行实际贷款和利息支付凭证进行核定。

第七条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资助:

1.项目实施完成合同规定的研究开发任务和技术目标,产业化应用取得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的;

2.科技成果转化或中试成功,知识产权明晰,已具备产业化条件的。

第八条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采取风险补偿的方式予以资助:

1.企业已有一定规模的科技投入,但因技术快速变化,致使项目继续实施意义不大,造成企业科技投入实际损失的;

2.项目阶段性(合同期限内)研究开发失败,但仍具开发

潜力和市场应用前景,需要进一步研究开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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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于技术难度较高和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经承担单位努力仍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主要内容,造成实际损失的。

4.项目研究开发基本完成研发内容和技术目标,但由于市场和其他外界因素影响,尚未实现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或经济和社会效益不明显,造成企业科技投入不能回报的。

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资助:1.项目产业化技术开发投入规模较大,银行有指定项目贷款(投资)意向的;

2.项目研发有一定基础和水平,成果来源和知识产权明晰,产业化应用前景明朗。

第十条符合事后补助条件,但需要进行少量前期相关或配套研究开发后,再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可以在前期给予部分财政科技经费资助,其余实行事后补助。

前期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进行事后补助:1.因企业科研经费不落实,基本科研设备和条件不具备造成项目不能实施的;

2.不具备与项目实施相适应的科研团队,造成研究开发不成功的;

3.项目研究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4.项目研究成果申报不实,或自有经费投入申报存在弄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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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假或随意并入与该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费用造成研发项目经

费实际投入不实的;

5.其他非不可抗拒原因造成项目实施不成功的。

第十二条事后补助一般在项目实施结束后,经评估或验收,采取一次性拨款的方式给予资助。有前期补助经费的事后补助项目,后期补助额应当在核定补助总额中扣除前期补助额。

市、县(市、区)单位承担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应当按照《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给予经费配套。

三、项目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实行合同制进行管理。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与省科技行政部门签定《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并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规定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实行直接预算核定后一次性补助的方式,一般不实行合同制进行管理。各级科技行政部门、项目归口管理应当跟踪项目的发展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科技问题。

贷款贴息项目视项目进展情况,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项

目立项后仍有后续贷款发生的,可以实行合同制进行管理;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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