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发[2006]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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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曾范庚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曾范庚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曾范庚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6•【字号】赣府字[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曾范庚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赣府字〔2006〕4号2006年1月26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任命:曾范庚为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廖龙如为省人事厅副厅长;邓奕强为省司法厅副厅长(试用期一年);罗水保为省体育局助理巡视员;钟健华为省出版集团公司(省出版总社)董事长、省出版总社社长;周文为省出版集团公司总经理;缪兵为省出版集团公司(省出版总社)监事会主席;曾少雄、关小群为省出版集团公司(省出版总社)副总经理(副社长)(试用期一年);李安全为省档案局局长;王亚斌为省科学院助理巡视员;毛赣华为省林业厅助理巡视员;胡跃进为省林业厅总工程师(副厅级,试用期一年);刘正明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曾绍平为省建设厅助理巡视员;钟晓云为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公司总经理;谢光华为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主任;秦锡麟为景德镇陶瓷学院名誉院长;周健儿为景德镇陶瓷学院院长;江伟辉、蔡付斌为景德镇陶瓷学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高国兰为南昌大学医学院院长(正厅级);欧阳春为九江学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吴泽俊为南昌工程学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汤彬为东华理工学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许志锐的省出版集团公司(省出版总社)董事长、省出版总社社长职务;李志勤的省档案局局长职务;史书愚的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公司总经理职务;邓盛平的省统计局副局长职务;魏新安的省建材集团公司总经理职务;秦锡麟的景德镇陶瓷学院院长职务;傅克刚的南昌大学医学院院长职务;罗明的江西农业大学名誉校长职务;刘极灿的省农业厅副厅长职务;包章日的省物资集团公司总经理职务;刘怀强的省广播电视局副局长职务;周青的省科学技术厅巡视员职务;卢元声的省公安厅助理巡视员职务;王文林的省司法厅巡视员职务;赵梅兰、陶曦的省卫生厅助理巡视员职务;詹水和、颉积来的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巡视员职务;宋名水的省国土资源厅助理巡视员职务;汪富传的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助理巡视员职务;陈浩的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助理巡视员职务;雷湘池、黄汝为、方博林、江山、顾士良、刘宜柏的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常委职务。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户户通电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户户通电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户户通电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赣府厅发[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户户通电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34号2006年6月2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农村“户户通电”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农村户户通电工程实施方案2006年5月12日,省政府和国家电网公司共同签署了《关于共同推进江西省农村“户户通电”工程建设的会谈纪要》。

为贯彻落实《会谈纪要》精神,确保全省农村“户户通电”工程目标如期实现,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按照“通过江西电网最大限度延伸能够解决供电问题的地区基本实现户户通电”的原则,从2006年开始到2007年底,利用两年时间基本实现全省农村“户户通电”。

(二)工程建设内容:新(扩)建110千伏变电站11座、35 千伏变电站19座;新建和改造110千伏线路342公里、35千伏线路411.5公里、10千伏线路8589公里、低压线路13061公里;新建和改造10千伏配变2816台104192千伏安。

二、工作措施(一)千方百计筹措资金。

为支持我省农村“户户通电”工程建设,国家电网公司承诺在内部融资和企业债券分配等方面向我省农村“户户通电”工程倾斜,负责农村“户户通电”工程建设投资50%资金的筹措。

省政府通过向国家争取资金、政策支持等方式解决其余50%资金筹措,具体包括积极争取国家无电地区电网建设投资资本金、比照省重点工程给予优惠政策等。

农村“户户通电”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归属问题,由省电力公司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由此产生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按照国家政策办理。

赣府厅发[2006]41号(完整版)

赣府厅发[2006]41号(完整版)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4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6]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通知如下:一、本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适用于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灵活就业人员。

本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原行业统筹等单位按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同)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数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详见附表)。

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三、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在按上述办法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0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0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佚名【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17(0)25【摘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9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8页(P51-58)【关键词】职业病防护;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三同时;职业病危害;职业卫生;建设单位;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治;设施设计【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03【相关文献】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1号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J],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19号 2006年2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95号 2005年8月16日——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J],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召开全国视频调度会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报交城事故/ 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召开 [J],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J],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江西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江西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2 4号) 要求 , 结合( 06年江西省食 品放心工程实 (0 2
施方 案》, 继续 开展 全省食 品安全 专项 整治 行 动 。

( ) 入开 展对 农 业 生产 环 境 、 人 品 、 三 深 投 生产 过 程 的治理 。继 续 推 行 加 强农 业 投 入 品监 管 的相

突 出抓好 农村食 品安全
六、 全面 推进 节 能工作 坚持 开 源节 流 并举 、 约优 先 的方 针 , 定 全 节 制
贸委、 省投资集团公司 、 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
八 、 强 能源运 行调 节 。 好 安全 应 急工作 加 做
搞好煤 电油运综合协调 , 完善能源安全应急预
合理 组织煤炭生产 供 省节能规划 , 指导全省经济发展 ; 建立节能管理制 案。在确保安全 的前提下 强节能法执法和节能宣传工作 , 贯彻落实 国 应 ,
加强移 峰填 家节能相关政策 , 组织重大节能技术 的推广应用 , 及煤炭质量。加强 电力 需求 侧管理 ,
考核重点行业和各市经济发展能耗指标。
谷, 积极优化用 电结构, 积极推进 电力需求侧管理
从移峰填谷 着手开展丰城矿务局 曲江井 瓦斯利用发 电厂 从行政手段为主向经济手段为主转变 ,
发展壮大煤炭主业 , 同时鼓励 省煤炭集 团向 继续开展南昌燃气 电厂前期工作 , 并筹备成立 煤矿 , 省级管道公司 , 为天然气入赣创造条件 。( 省发改 下游产业延伸 , 电力、 与 钢铁等企业 发展中长期稳 委负 责, 省投 资集 团公 司、 中电投江西 分公 司配 定的战略合作关 系。( 发改委 、 省 省国资委 、 省经 合)
关计划 , 推广使用高效低残农药、 兽药 , 加强对农业

新余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新余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新余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新余市人民政府二0一二年九月新余市上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以来,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保护耕地的同时为全市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提供了强有力的供地保障,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

“十一五”期间,新余市委、市政府提出以冲刺工业销售收入1500亿为发展目标,大力推进以钢铁、光伏、新材料产业为中心的工业化发展战略,为“江西崛起、新余率先”提供了强劲动力。

随着新余市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不断深入,经济增长方式向不断优化转变,对城镇、工业体系等空间结构和用地需求以及生态环境建设提出了更新的要求。

据此,鉴于上轮规划即将到期,已不能适应和满足新余市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发展需求,因此,为确保区域内土地资源开发、保护和利用的合理与科学安排,保障新余市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精神和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的部署,新余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新一轮《新余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根据新余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和土地利用的供需状况,全面分析了新余市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阐明了全市土地利用战略构想,制定了2006—2020年全市土地利用目标、土地利用政策导向、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各业用地结构与布局优化调整方案、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重要内容。

《规划》是规划期内新余市土地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城乡建设用地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规划目的 (1)第二条规划的任务 (1)第三条规划的依据 (1)第四条规划期限 (3)第五条规划范围 (3)第二章规划背景 (4)第六条土地利用基本情况 (4)第七条上轮规划的实施评价 (5)第八条土地利用中的主要问题 (7)第九条未来面临的机遇 (7)第十条困难与挑战 (9)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11)第十一条区域发展战略定位 (11)第十二条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11)第十三条规划的指导原则 (12)第十四条土地利用目标 (13)第十五条土地利用基本策略 (16)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8)第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结构调整 (18)第十七条农用地调整 (18)第十八条建设用地调整 (20)第十九条逐步优化城乡用地结构 (21)第二十条其他土地调整 (22)第五章土地利用布局 (23)第二十一条保持耕地与基本农田稳定 (23)第二十二条优先安排基础性生态与环境安全用地布局 (24)第二十三条优化安排城乡用地 (24)第二十四条协调安排基础设施用地 (26)第二十五条合理安排旅游用地为主的其他建设用地 (26)第二十六条合理安排园地、林地等城乡绿色空间 (27)第六章区域土地利用调控 (28)第二十七条土地利用功能分区的划分 (28)第二十八条城镇发展区 (28)第二十九条独立工矿区 (29)第三十条基本农田集中区 (29)第三十一条林业发展区 (30)第三十二条一般农业发展区 (30)第三十三条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31)第三十四条县(区)土地利用调控 (31)第七章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33)第三十五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的划分 (33)第三十六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33)第八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35)第三十七条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 (35)第三十八条新余市中心城区人口、建设用地规模、发展布局 (35)第三十九条中心城区用途管制 (36)第九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 (37)第四十条基本农田建设工程 (37)第四十一条土地整治重大工程 (37)第四十二条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39)第十章重点建设项目 (42)第四十三条交通运输建设项目 (42)第四十四条水利设施建设项目 (42)第四十五条能源项目 (43)第四十六条重大产业项目 (43)第四十七条生态环保项目 (44)第四十八条旅游及配套设施用地项目 (44)第十一章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重点措施 (45)第四十九条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措施 (45)第五十条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措施 (46)第五十一条土地生态环境建设的保障措施 (48)第十二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50)第五十二条法律措施 (50)第五十三条行政措施 (50)第五十四条经济措施 (50)第五十五条技术措施 (51)第五十六条社会措施 (52)第十三章附则 (53)第五十七条规划成果 (53)第五十八条规划解释 (53)第五十九条规划生效 (53)附表 (54)附表1新余市土地利用指标表 (54)附表2新余市规划期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55)附表3新余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分解表 (57)附表4新余市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 (57)附表5新余市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及补充耕地表 (57)附表6-1新余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58)附表6-2新余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续) (59)附表7-1新余市选址未确定的建设项目清单 (60)附表7-2新余市选址未确定的建设项目清单(续) (61)附表8新余市中心城区管制分区表 (6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政府对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和规划管理,协调各部门的用地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合理利用、保护、整治和开发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全市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国民经济社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06年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06年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06年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5•【字号】赣市府办发[2006]35号•【施行日期】200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06年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06]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2006年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意见》已经2006年4月4日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2006年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意见自1996年以来,我市本着大胆探索、稳步推进的工作原则,分别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用、领导职务公开选聘竞争上岗、收入分配等制度进行了改革,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

特别是去年实行以全员聘用制为重点的综合配套改革,取得明显成效,我市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对于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起了积极作用。

但在推进这项工作中,仍有部分县(市、区)和单位领导认识不足,存在等待观望、求稳怕乱和一蹴而就、一改解决所有问题等模糊认识。

为加快推进我市以全员聘用制为主要内容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体制机制上给事业单位创造更加优越宽松的用人环境,对今年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改革的目标任务。

今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围绕市委、市政府“一条主线,六个重点”工作部署,进一步贯彻落实好2005年于都会议精神,按照中央对事业单位改革“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完善政策、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确保稳定”的要求,加大力度,坚持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重点,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主要内容,扩大签订规范性聘用合同的覆盖面。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6•【字号】赣府厅发[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5号2006年1月16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促进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事项)的实施,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应当坚持公正、便民、高效、廉洁的原则,为行政服务事项承办单位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规范优质服务。

第三条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实行窗口受理、统一收费、限时办结。

第四条行政服务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将行政服务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期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等在行政服务中心公示。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设立的为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提供的咨询、服务场所。

第六条行政服务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决定,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

行政服务事项少的单位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联合设立窗口。

凡已确定在窗口受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另行受理。

涉及经济发展、公共安全以及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服务事项,均应当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

第七条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派出的机构,负责对行政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其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关于贯彻赣府厅发〔2011〕37号、3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赣府厅发〔2011〕37号、3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赣府厅发…2011‟37号、3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1‟58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妥善解决我省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等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切实做好《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和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赣府厅发…2011‟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贯彻实施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贯彻37号、38号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38号文政策覆盖范围内不能提供有效原始资料人员的参保问题。

对部分38号文政策覆盖范围内人员,因各种原因不能提供有效原始资料的,可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或现管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主管部门申请),由3名以上当时用人单位或部门领导、同事联合署名担保证明,经用人单位核实并由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按38号文规定程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县(市、区)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纳入参保范围。

二、关于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按37号、38号文规定的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后待遇计发问题。

根据37号、38号文件规定,超过退休年龄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和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按照37号文件第一条有关规定改办参保;曾经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城镇大集体企业工作过、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可参照38号文第二条参保政策参保。

上述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与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之和计发。

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是指根据参保人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含视同缴费年限)计发的养老金。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06工改文件)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06工改文件)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06工改文件)国家部委国发[2006]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北京市京工改办[2006]1号北京市工资改革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工改办[2006]3号北京市工资改革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工改办[2006]5号北京市工资改革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的规定天津市津政办发[2006]61号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主要内容:天津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河北省冀政[2006]88号_1 河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冀政[2006]88号_2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冀政[2006]88号_3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办法山西省晋政发[2006]47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山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意见、山西省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内政字[2006]37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006]37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006]37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宁省辽政发[2006]4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辽宁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辽宁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辽宁省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吉林省吉政办发[2006]3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吉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林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黑龙江省黑政办发[2006]7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主要内容:黑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沪人[2007]6号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江苏省苏政发[2006]16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6]322号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6]331号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江省浙人薪[2006]306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7号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8号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徽省皖政[2007]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费等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安徽省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安徽省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福建省闽政[2006]4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福建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西省赣府厅发[2006]56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江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江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河南省豫政[2006]7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河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湖北省鄂人[2006]17号湖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鄂人[2006]18号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鄂人[2006]19号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湖南省湘人发[2006]134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6]13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6]136号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和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粤人发[2007]5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7]5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7]5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政发[2006]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海南省琼人劳保[2006]329号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琼人劳保[2006]330号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琼人劳保[2006]331号关于印发《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重庆市渝府发[2006]13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相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四川省川人发[2006]46号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7号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8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贵州省黔府发[2006]4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贵州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云南省云政发[2006]19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19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19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西藏自治区暂未收集,欢迎补充。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批表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批表
同缴费)年限
(17)
1995年9月30日
前视同缴费年限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8)
1995年10月1日后
实际缴费年限
(19)
退休时所在设区
市上年度在岗职
工平均工资
(20)
缴费工资
平均指数
(21)
个人账户储
存额本息
(22)
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本息(23)
赣府发[1995]50
号文(或赣府厅发[2005]28号)
待遇(24)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批表
单位代码:单位名称:制表日期:年月日
姓名(1)
性别(2)
身份证号(3)
出生年月(4)
参加工作年月(5)
批准退休年月(6)
退休原因(7)
特殊工种名(8)
从事该工种时间(9)
常住地址(10)
邮编(11)
电话(12)
发放形式(13)
发放地址(14)
邮编(15)
电话(16)
缴费年限(含视
赣府发
[1999]14号文
待遇(25)
赣劳社养
[2003]13号文
待遇(26)
赣府厅发[2006]41号文待遇(27)
各项补贴
(28)
实际应发放
养老金(29)
应领取养老金总额(大写):仟佰拾元角分
¥:
参保人员个人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单位或行业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社保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 本表由社保机构填写,由单位和参保人员复核盖章(签字)。
参保人员个人意见填写属实或不属实。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赣府厅发[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9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90号),我省对1980年以来的369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有效141件;废止168件;宣布失效53件;修改7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4、关于修改《批转省邮电管理局、南昌铁路局、省军区司令部、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的报告>》等7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略)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注:以上文件中,有的文件部分内容已不合时宜,如《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政发[1980]217号)等,但由于其上位依据尚未修改等原因,暂予保留,待其上位依据修改后,再作修改。

附件2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8〕1516号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供电企业要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完善供电配套服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平稳实施。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为规范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的收费行为。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7号)的精神,制定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一、收费范围。

全省设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收费。

二、供电配套容量。

根据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规定,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包括12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包括15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0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2千瓦;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按每平方米30瓦配置。

三、收费方式。

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为计费面积。

四、普通商品房收费标准。

划分为两类四个档次,具体如下:一类南昌市:一是小区内外全电缆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105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15元;二是小区外架空线与小区内电缆相结合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95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05元。

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解读

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解读

养⽼保险补缴新政策解读2016年养⽼保险补缴新政策解读 养⽼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丧失劳动能⼒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活⽽建⽴的⼀种社会保险制度。

那么,养⽼保险该怎么补缴呢?下⾯⼩编就为⼤家解读⼀下2016年养⽼保险补缴新政策解读。

⼀、参保补缴范围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员,本⼈⾃愿,可按个⼈⾝份参加职⼯基本养⽼保险,补缴在原单位⼯作期间的基本养⽼保险费: (⼀)6⽉30⽇前曾经与我省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家属⼯⼚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建⽴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基本养⽼保险的⼈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2010年12⽉31⽇及办理参保缴费⼿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缴费办法 正⽂内容可以多⾏编辑哟!全⾓输⼊两个空格就可以做到⾸⾏缩进了。

1缴费年限 1.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未满55周岁的⼈员 补缴6⽉30⽇前⼯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男年满60周岁、⼥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15年的,可延长缴费⾄满15年,延长缴费⾄男年满65周岁、⼥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15年的,可⼀次性缴费⾄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续。

2.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年满55周岁的⼈员 补缴6⽉30⽇前⼯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15年的,可延长缴费⾄满15年,延长缴费⾄男年满65周岁、⼥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15年的,可⼀次性缴费⾄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续。

2缴费基数和⽐例 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按办理参保缴费⼿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指数据实计算。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30•【字号】赣府厅发[2006]23号•【施行日期】2006.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23号2006年4月3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大了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力度,部分城市和地区水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但从总体上看,我省饮用水安全形势仍十分严峻,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艰巨,不少地方水源短缺,一些农村地区饮用水存在苦咸或含有高氟、高砷及铁、锰、镉超标等问题,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二、认真组织开展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省发改委要会同省环保局、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等部门,根据全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编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水资源情况,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抓紧组织编制全省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明确我省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山西省严控井下作业人数的管理规定

山西省严控井下作业人数的管理规定

山西省、江西省、重庆市、陕西省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有关规定(摘要)一、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控制煤矿井下作业人数的规定〉的通知》(晋煤安发〔2005〕226号)摘要。

(一)根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对高产高效矿井全员工效的规定和有关矿井设计规范中对全员工效定额和井下最多作业人数的确定方法,按中等或中等偏上的全员工效推算井下作业人数。

(二)生产能力在90万吨/年(含)以下的煤矿当班井下最多作业人数按下表执行。

9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当班井下最多作业人数根据各煤矿企业设计定员进行规范并明确。

9 15 21 30 45 60 90生产许可证能力 (万吨/年)29 44 61 66 70 75 99当班井下最多作业人数(三)各类煤矿井下最多作业人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入井人数,每个矿井都要在矿工入井口和矿调度室设立入井人数公示牌,标明最多井下作业人数和当班井下作业人员总数。

(四)控制入井人数要通过合理集中生产和提高采煤、掘进、运输机械化程度来实现。

各类煤矿都要实行正规壁式开采,原则上按照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的布局组织生产和进行生产准备。

确有必要时,可以增加一个备用采煤工作面,但不能多头掘进、多工作面生产或以掘代采。

(五)要通过井下运输机械化减少运输环节,减少辅助人员。

鼓励使用胶带运输机进行井下运输,禁止使用非防爆三轮车、畜力车、人力车进行井下运输。

二、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强化煤矿生产能力监管工作的决定》(晋煤行发〔2006〕409号)摘要。

(一)煤矿企业必须按《设计规范》安排工作班和检修班,三班工作制的不得超过二个班生产,四班工作制的不得超过三个班生产。

(二)严格按“一井一区一面”达到矿井设计或核定生产能力,凡登记生产能力小于60万吨/年的矿井,回采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1个,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2个。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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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改正; 情节严重的 , 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 ) 九 对符合法定条件 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
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 经本级人 民政府决定应 当进驻行政服务 一) ( ) 十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的; ( 十一) 违反规定擅 自收费 , 索取 、 收受他人财 中心设立窗 1的单位而不进驻的; 2 1
各类事故 15 3起 , 51 死亡 32 人 , 可 比 1径计 31 按 5 1
在肯定工作的同时 , 我们清醒地看到 , 上半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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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重特大事故频发 的局面依然没有得 到扭转。全年 3 9人以内 ;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 5 共发生一次死亡 l 以上的特 大事故 6起 , O人 死亡 人以内;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 22 38人以 10 。火灾事故 、 0人 水上交通事故有所上升。表 明 内; 火灾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 3 人 以内; 8 水上交通 7人以内; 江西境 内铁路交 了我省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 ,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 l 的措施在一些领域和企业仍然没有得到很好 的落 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 40 以内。 2人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 出发 , 切实加强安全生产 4 1 , 中, 2人 其 工矿 商贸企业 、 矿企业 、 煤 非煤矿 山
工作。全省上下以实施安全生产许可为契机 , 坚持 企业 、 建筑施工企业 、 烟花爆竹企业 、 其他工商贸企
完善 目 标管理 、 深化专项整治 、 完善救援体系 、 加大 业 、 道路交通 、 江西境 内铁路 交通 等领域事故均有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3•【字号】赣府厅发[2006]51号•【施行日期】200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51号2006年11月3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立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经国务院批准的《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设区市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占补平衡等实际情况,每年对各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从2006年起,省政府每年对设区市政府考核一次,考核年度为上年11月1日至本年10月31日。

考核的标准是:(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设区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设区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06年就业再就业工作情况和2007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06年就业再就业工作情况和2007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06年就业再就业工作情况和2007年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4•【字号】赣府厅字[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06年就业再就业工作情况和2007年工作安排的通知(赣府厅字〔2007〕13号2007年1月24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2006年就业再就业工作情况和2007年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2006年就业再就业工作情况和2007年工作安排一、2006年就业再就业工作基本情况2006年,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全民创业、富民兴赣、构建和谐平安江西和“十一五”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以贯彻国发〔2005〕36号文件,实施新的就业政策为契机,不断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规模,充分激发社会创业潜能,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大力开展就业再就业援助,切实加大职业培训力度,有效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就业水平,不断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做好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就业工作,各项工作达到预定目标。

全省全年城镇新增就业44.5万人,完成年计划的105.9%,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3.3万人,完成年计划的129.4%,困难群体再就业4.1万人,完成年计划的136.7%,城镇登记失业率3.64%,控制在年计划4.5%以内,就业局势基本稳定,具体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1.促进就业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各项扶持政策得到全面落实。

围绕贯彻落实国发〔2005〕36号文件和赣府发〔2005〕21号文件,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出台了8个配套文件,并指导督促各设区市制定了贯彻意见和配套措施,进一步完善了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体系;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要求,省政府制定下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25号),各有关部门研究实施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具体政策措施;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等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全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赣教就字〔2006〕4号),为指导和服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提供了政策支持,全省初步形成了部门社会联动,共同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政策体系框架。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04•【字号】赣市府办发[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06]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2006年全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意见》已经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讨论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四日2006年全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意见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机关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为企业、群众和投资者提供更加规范、高效、廉洁的服务,根据《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和要求,现就2006年全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省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及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全面落实推进和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工作任务,以“规范、优质、高效、廉洁”为服务宗旨,以提高行政服务工作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努力解决行政服务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方便群众办事、提高群众满意度,开创行政服务工作的新局面。

二、目标任务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争创一流”为目标,通过完善管理体制,规范运行机制,健全监督机制,拓宽服务功能,以及抓好队伍建设等方式,把行政服务中心建成“建设一流,管理一流,效率一流,服务一流”的办事机构,使之成为各级政府“服务百姓的放心工程,转变政府职能的形象工程,招商引资的窗口工程,遏制腐败的阳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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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6]41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 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6]8 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适用于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灵活就业人员。

本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二、1995 年 10 月 1 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 15 年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原行业统筹等单位按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同)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数为基数,
缴费每满 1 年发给 1%。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详见附表)。

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三、1995 年 9 月 30 日以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的参保人员,在按上述办法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1995 年 9 月 30 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和计发系数的连乘积,计发系数为 1.1%。

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参保人员 1995 年 9 月 30 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1.1%
四、在按上述办法计算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时,缴费年限为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为1995 年 9 月 30 日前的本人连续工龄。

缴费累计12个月计为 1 年,缴费不满 1 年的,计算到月。

特殊工种的折算工龄不能作为缴费年限。

1995 年 9 月 30 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职工本人缴费工
资平均指数在现行计算办法的基础上,从 1995 年 10 月 1 日起前推 3 年,每年按 1.0 计算。

1995 年 10 月 1 日后建立个人账户的单位,其职工 1995 年 10 月 1 日至建立个人账户时的缴费工资指数,每年按其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实际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计算。

1995 年 10 月 1 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从其参加工作起按规定计算。

五、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为止。

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 1 年再发给1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对 2006 年 7 月 1 日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之间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 15 年的城镇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延续缴费满 15 年,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其中男性延续缴费至 65 周岁,女性延续缴费至 60 周岁。

其延续缴费方式,可按规定一次性缴满不足 15 年部分,待达到缴满15 年时再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也可按月延续缴费满 15 年,再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延续缴费期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参保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由企业和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也可由个人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办法缴纳。

六、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人员,仍按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设立新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

为使按上述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过渡,设置五年过渡期(2006 年 7 月 1 日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全额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其中,2006 年 7 月 1 日至 2007 年 6 月 30 日退休的给予高出部分的25%, 2007 年 7 月 1 日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退休的给予高出部分的 45%,2008 年 7 月 1 日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退休的给予高出部分的 65%,2009 年 7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退休的给予高出部分的 80%, 2010 年 7 月 1 日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退休的给予高出部分的 95%,2011 年 7 月 1 日起结束过渡期。

八、实行新的计发办法后,不再执行因中断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往前推的规定。

对因病退休、退职人员、政策性破产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按本办法执行,不再实行每提前一年扣减 2%基本养老金的规定。

九、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和实施,切实做好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平稳过渡。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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