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江西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与工会联席座谈会议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江西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与工会联席座谈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总工会•【公布日期】2003.08.25•【字号】赣府厅发[2003]21号•【施行日期】2003.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江西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与工会联席座谈会议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2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会,省政府各部门,省产业(局、系统)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自1999年我省建立省政府与省总工会联席座谈会议制度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江西省总工会关于实行政府与工会联席座谈会议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发(2000)13号)精神,使政府与工会联席座谈会议制度由省一级迅速向市、县(区)拓展,由政府与工会召开联席座谈会议向政府部门、产业行政与工会召开联席座谈会议拓展。
目前,全省10个设区市、86%以上的县市、区)都建立了政府与工会的联席座谈会议制度。
联席座谈会议制度的建立,加强了政府与工会的沟通,密切了政府与职工群众的联系,促进了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与工会联席座谈会议制度,现就有关事项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席座谈会议制度。
建立政府与工会联席座谈会议制度,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充分发挥工会在各级政府工作中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社会调节作用,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进行参政议政的重要渠道和有效机制,也是各级政府广泛听取职工意见,改进政府工作的有效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尽快建立健全政府与工会的联席座谈会议制度,完善工会民主参与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与职工群众的沟通和联系,扩大政府工作的群众基础,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二、总结经验,充分发挥联席座谈会议制度的作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0•【字号】赣府厅发[2006]56号•【施行日期】200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事厅、财政厅拟定的《江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江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执行政策,严肃人事和财经纪律,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江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赣府发[2003]18号文件精神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赣府发[2003]18号文件精神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20•【字号】赣府厅发[2003]53号•【施行日期】200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赣府发[2003]18号文件精神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2003年12月20日赣府厅发[2003]5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提高工业园区水平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3〕18号)精神,省经贸委《江西省工业园区认定评审标准(试行)》、省计委《江西省特色工业园区认定评审标准(试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开发(园)区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业园区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工业园区认定评审标准(试行)(省经贸委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为进一步规范工业园区建设,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提升工业园区水平,使工业园区真正成为经济发展的带动区、体制和科技创新的试验区、城市发展新区,并努力建成与国际接轨的前沿区,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提高工业园区水平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3〕18号)精神,特制定本评审标准。
一、工业园区的界定工业园区一般是指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由政府或企业创立的工业企业集聚区域,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工业园、高校及民营科技园、综合工业园区、特色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区内企业主要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工业园区的分级(一)主要指标。
1.省级工业园区。
年销售收入、年上交税金、安置就业分别达到20亿元、1亿元、1万人以上,每平方公里销售收入、上交税金、安置就业分别达到3亿元、2000万元、2000人以上的工业园区,可以申报“省级工业园区”。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0•【字号】赣府厅发[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4年3月30日赣府厅发[2004]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6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发〔2003〕18号),设立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企业(含地方金融企业)和省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监管单位的具体名单另行确定。
一、划入的职责(一)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管理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的职责。
(二)原中共江西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承担的指导省属企业党的建设和管理省属企业负责人的职责。
(三)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四)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研究国有企业改革、规划和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指导国有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资产重组的职责。
(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拟订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政策、审核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代表省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赣府厅发[2006]41号(完整版)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4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6]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通知如下:一、本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适用于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灵活就业人员。
本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原行业统筹等单位按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同)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数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详见附表)。
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三、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在按上述办法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江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与管理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江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与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29•【字号】赣府厅发[2002]46号•【施行日期】200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江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与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46号2002年9月2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与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小学教职工编制是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对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努力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
要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并妥善处理。
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核算并提出本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数,经县级政府同意后,于2002年10月底以前报送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各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市市直及所辖各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数,经设区市政府同意后,于2002年11月15日以前报送省机构编制部门;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各设区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报省政府批准下达。
江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与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4号)精神,结合江西实际,现就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03•【字号】赣府厅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运)》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3日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准确、权威、统一的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的制作、审签、发送、接收、传播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相关预案,划分拟发布的预警信息级别。
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政府统一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对外统一发布”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省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省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4•【字号】赣府厅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全省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按照省委打造“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工作部署,聚焦全省土地利用粗放、效率不高等问题,在“节地增效”行动的基础上,持续深入推进用地提质增效,助推全省高质量发展。
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企业“亩产论英雄”工作(一)优化亩产效益综合评价。
进一步优化《全省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细则》,持续推进各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探索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优势特色行业、重点产业平台(小微创业园、标准厂房等)开展综合评价。
持续调整优化亩产效益大数据管理平台功能,整合企业登记、统计、税务、用地、用能、污染物排放等数据,推进数据共享,打破信息壁垒,建立数据准确的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数据库。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服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强化评价结果应用。
每年梳理汇总全省参评企业各项数据指标,分行业、分区域、分指标等进行多维度分析,形成全省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绩效报告。
通过评价对工作推进扎实、要素配置精准、亩均效益水平提升明显的市、县(区),在财政政策、用地指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能耗排放等方面给予倾斜。
制定亩产效益领跑者遴选方案,统一发布全省领跑企业名单。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驻广东(深圳)办事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驻广东(深圳)办事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赣府厅发〔2015〕6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驻广东(深圳)办事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6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驻广东(深圳)办事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江西省人民政府驻广东(深圳)办事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改革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发电〔2014〕68号)、《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办字〔2014〕69号)精神,保留江西省人民政府驻广东(深圳)办事处,为江西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副厅级)。
一、主要职责(一)密切我省与驻地及周边省市党政机关、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参与我省与驻地及周边省市党政间重要政务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对外宣传推介江西,做好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的跟踪服务,指导驻地及周边省市江西商会工作,为促进省际间的经贸、旅游、科教等交流与合作牵线搭桥。
(三)指导设区市政府驻地及驻周边省市办事机构的工作,积极配合处理我省群众到驻地的各类上访和信访,做好驻地赣籍企业家、创业人员以及江西外出务工人员的维权服务工作。
(四)按有关规定做好省领导到驻地的接待服务,为全省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驻地开展公务活动提供咨询及服务。
(五)加强调查研究,为省委、省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六)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驻广东(深圳)办事处内设5个职能处室(广州联络处为正处级,其余为副处级)。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赣府厅发[1999]51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09.08【实施日期】1999.09.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1999)51号1999年9月8日)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相应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规定,制定了《江西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江西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江西省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也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落实,确保在今年9月15日前将增加的工资和离退休费发到个人。
省财政补助的资金将立即下拨。
由于这项工作涉及每一个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情况比较复杂,在实施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件事情办好,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55元至470元提高到85元至72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31•【字号】赣府厅发[2002]60号•【施行日期】200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6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我省地方国有资产的管理,根据省委决定,组建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资办),为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又是省政府主管地方国有资产的工作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原由省财政厅承担的国有资产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登记、转让以及监管政府公共财产、监缴国有资产收益、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划入省国资办。
(二)原由省经贸委承担的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有关职能划入省国资办。
(三)原由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承担的对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划入省国资办。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国资办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省国有资产的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计划;研究起草全省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有关政策文件。
(二)负责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项目建成后所固化的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股权管理、产权登记、资产统计分析、资产评估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依法负责产权交易的管理、监督和协调;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赣府厅发[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9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90号),我省对1980年以来的369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有效141件;废止168件;宣布失效53件;修改7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4、关于修改《批转省邮电管理局、南昌铁路局、省军区司令部、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的报告>》等7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略)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注:以上文件中,有的文件部分内容已不合时宜,如《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政发[1980]217号)等,但由于其上位依据尚未修改等原因,暂予保留,待其上位依据修改后,再作修改。
附件2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赣府厅发〔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全省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5月30日全省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实施方案近年来,消防“生命通道”被占用、堵塞现象屡禁不止,影响疏散逃生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化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攻坚整治占堵消防“生命通道”等突出隐患问题,坚决防范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目标任务自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集中整治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问题隐患,依法全面拆除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铁栅栏等障碍物、拆改违规广告牌,坚决清理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进一步建立健全从根本上打通消防“生命通道”的制度机制、责任链条和防控体系。
具体工作任务分为四个阶段:(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6月15日前)。
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细化任务措施,作出专题部署。
向社会广泛发布《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生命通道”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自查自改阶段(2024年6月16日至6月30日)。
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动单位场所,对照整治重点进行自查自改。
(三)排查整治阶段(2024年6月16日至2025年10月31日)。
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整治。
其中,2024年6月底前,完成人员密集场所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铁栅栏等障碍物拆除以及违规广告牌拆改工作;完成消防车通道、登高操作场地标线标志施划和警示牌设置工作;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公众聚集场所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集中整治工作。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25•【字号】赣府厅发〔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月25日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推动新时代全省水土保持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江西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治水重要论述及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聚焦人民对美好生活和优美生态的需要,围绕美丽江西建设,以“作示范、勇争先”的昂扬斗志,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不断推进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打造“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的江西篇章贡献力量。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省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和工作体系更加完善,管理效能持续提升,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管控,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全省水土保持率达到86.57%。
到2035年,系统完备、协同高效的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全面形成,人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控制,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治理,全省水土保持率达到87.87%,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显著增强。
二、全面加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三)严格水土保持空间管控。
结合江西“三区三线”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及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范围,根据省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分类分区提出差别化的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和治理措施,将水土保持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水土流失敏感脆弱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管控,切实减少人为活动影响。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25•【字号】赣府厅字〔2023〕60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8月25日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着力解决监管责任不明确、协同机制不完善、风险防范能力不强以及多头监管、重复检查等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的目标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将促进行业发展和实施有效监管共同谋划、一体推进,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寓服务于监管、以服务促监管,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强化条块结合、区域联动,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二、总体目标以“高效管好一件事”为目标,坚持系统观念,强化高效协同,突出关键环节,加强技术运用,形成条块结合、职责明晰、高效联动、业技融合的一体化监管体系,有效堵塞监管漏洞,精准实施有效监管,提高综合监管效能。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14•【字号】赣府厅发〔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厅发〔2018〕3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2018年8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并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11月14日江西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学习、生活,保障港澳台居民合法权益,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证明。
第三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住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有效期限、签发机关、签发次数、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号码。
公民身份号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香港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10000,澳门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20000,台湾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30000。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26•【字号】赣府厅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筹规划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四章项目审批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七章资金管理和保障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江西省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基础设施集约节约建设、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快构建系统化集成、一体化推进的工作格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运维的数字化项目,主要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数字化系统、数据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政务云、数据中心等)、数字政府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 40692-2021)规定的项目。
第三条数字化项目建设应当做到“五统一”,即统一顶层架构、统一数字底座、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共性应用、统一运维运营,运用数字化平台化思维,优化决策程序,加强资源整合,推进项目规划计划、审批、资金预算、竣工验收统一管理,加强项目建设和运维全过程管理。
不符合“五统一”项目建设要求的平台或系统,原则上不得自建、自管、自用、自维。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7•【字号】赣府厅发[2012]75号•【施行日期】2012.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2]7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重大部署,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一)行政执法工作面临新的形势。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省在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取得明显成效,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行政执法效能不断提高,有力地推进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当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在新的形势下,我省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着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些地方和领域社会矛盾有所增加,因行政执法工作不规范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程序不健全、执法形象不文明、执法监督不到位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粗暴野蛮执法、随意执法、选择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
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准确把握新形势和新要求,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
(二)牢固树立科学执法理念。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责,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
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赣府厅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17号2011年4月1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切实预防腐败,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
使用其他国有资金、集体资金的项目参照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审批或直接管理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是指运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国有开发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本规定所称行政监督部门,是指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05•【字号】赣府厅发〔2022〕38号•【施行日期】2022.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5日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三章事故调查处理第四章整改落实评估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推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落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整改措施落实评估,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整改措施落实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如实报告事故信息,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和整改措施落实评估工作。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四条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容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事故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五条事故发生地县级或相当于同级有关部门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按要求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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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府厅发〔2011〕3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制定出台并实施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是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关系到许多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的切身利益。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今年底前完成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保工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为妥善解决我省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和省政府2011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包括劳服企业、五七工厂、家属工厂中的五七工、家属工及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本《实施方案》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曾经与城镇小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所在企业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二)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三)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政策符合条件人员经本人自愿,按个人身份在原城镇小集体企业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2010年12月3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1.缴费。
补缴2010年底前缴费的年限加2011年1月1日以后至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2011年1月1日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逐年足额缴纳。
其中,补缴2010年底前的缴费,补缴基数统一按不低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按20%计算,补缴期间缴费指数统一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基数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2.待遇。
按规定参保缴费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从批准退休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按月计发其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
鉴于这部分人员没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无视同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缴费年限。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死亡的,按规定享受丧葬抚恤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可以继承。
(二)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本人自愿,可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缴费。
一次性补缴至参保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中,补缴2010年底前的缴费,补缴基数统一按不低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按20%计算,补缴期间缴费指数统一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基数与所在设区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2.待遇。
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从办理缴费手续的次月起享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其中,超过70周岁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70周岁确定。
(三)1995年9月30日前曾在城镇小集体企业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人员,也可选择按下列办法参保。
1.缴费。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2500元,在此基础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500元,最多减至男年满75周岁、女年满70周岁(具体补缴标准详见附表1)。
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缴费和支付台账,专门用于记录一次性缴费及基本养老金等待遇支付情况。
2.待遇。
按规定参保缴费后,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450元基本养老金。
今后,调整基本养老金按全省月人均调整水平扣除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后的60%加上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死亡的,按规定享受丧葬抚恤金,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已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丧葬抚恤金后的余额,可一次性退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按本《实施方案》补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免收滞纳金。
三、参保工作程序(一)申报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填写《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见附表2),由本人向企业(或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企业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企业主管部门申请。
1995年9月30日前曾在城镇小集体企业工作,2011年12月31日前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参保人员可按照本《实施方案》第二条有关规定明确选择参保办法,一次选择后不再更改。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2.职工档案或用工登记表(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工资台账、在城镇小集体企业工作期间的工作证、入党入团志愿书、有关获奖证书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3.户籍与企业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4.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审核1.经企业(或现管理机构)初审(主要核实申报人的姓名、出生时间、城镇户籍、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并填写《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汇总表》(见附表3),报企业主管部门。
2.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或现管理机构)上报及个人直接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报人的基本情况,经公示七天后无异议的,再填写《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汇总表》(见附表3),按照属地参保原则,汇总报送至原城镇小集体企业所在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附个人初审材料)。
3.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对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主要核实申报人的姓名、出生时间、城镇户籍、工作经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情况),对审核后符合条件人员的名单进行为期七天的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纪检监察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
4.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对其进行登记造册,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再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同时,填报《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4),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逐级上报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各设区市2011年度的补助资金申请表应于10月底前报送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以后年度应于当年4月底前报送。
四、财政补助省级财政根据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人数,按照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补助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五、工作要求及有关问题(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加强对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抓紧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档案、信访、纪检监察、工会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配备工作人员与办公设备,落实工作经费。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曾经在我省机关、事业、城镇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工作过,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2010年12月31日前具备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本人自愿,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第二条有关规定,以个人身份在原单位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采取有效措施。
各地要明确目标责任,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抓紧开展工作。
要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开辟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方便快捷服务。
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申报、审批和参保缴费、待遇发放手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要强化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省、市两级要加大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力度,各级财政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保后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本《实施方案》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个人申报和缴费工作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表:1.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缴费标准表2.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3.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汇总表4.江西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1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未参保人员缴费标准表单位:人、元注:按本《实施方案》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
赣人社发[2011]3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行业单位: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1〕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养老生活补助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一)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赣劳社养〔2007〕11号)的规定,纳入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范围的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二)按照省轻工行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尚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赣轻字〔2010〕13号)的规定,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
(三)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29号)的规定,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二、调整标准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45元调整为265元。
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已达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已一次性缴费参加养老保险的,财政补助至参保地统筹基金的标准由每人每月245元调整为265元。
三、资金渠道(一)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标准200元部分,执行2008年资金负担政策,即:59个省直管县由省、县按8:2负担,其余县(市、区)由省、市、县财政按7:1:2负担;补助标准65元部分,80个省直管县由省、县按8:2负担,其他地方由省、市、区财政按7:1:2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