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赣府厅发〔2011〕37号、3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办发[2011]34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办发〔201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1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水平,推进其各项工作依法、公开、便民、高效、廉洁运转,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机构名称,明确管理职能(一)统一机构性质和名称。
市、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统一调整为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其名称可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作为行政机构,应使用行政编制,配备少而精的工作人员,已使用事业编制的应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出一部分进行替换。
在调整、配备中心管理机构人员编制中,要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配备与其相应的人员编制,同时要注重优化整体编制结构,坚持增减平衡。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二)明确管理职能和范围。
市、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拟定本中心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进驻或者退出中心的实施部门及其行政服务事项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联办会审制度和相应工作机制;对重大产业项目审批等行政服务事项,提供代理代办制度;对进入中心的工作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培训和考核。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94]3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94]38号1994年7月29日)现将《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发[1994]4号,以下简称《考核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国家行政机关执行《考核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含行使国家行政职能,并实行国家行政机关工资制度的部分事业单位,下同)从今年起,都要严格按照《考核规定》建立考核制度,并认真开展考核工作,方法上要先搞试点,再全面展开。
二、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平时考核随时进行;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最迟不得超过翌年的第一季度。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须统一使用《国家公务员日常考核手册》和《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三、考核要以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岗位职责作为主要依据。
年度考核结束后,各部门(单位)要将考核结果报同级人事部门,其中考核为优秀、不称职及没有参加考核(包括未确定考核等次)的人员须报备案名单。
四、各级人事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考核工作的宣传、指导和检查,提高对考核工作的认识和自觉性。
要认真培训骨干,严格考核标准和程序,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勤人员的考核,以及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各部门(单位)按照《考核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考核办法。
关于每年发1个月基本工资额奖金的问题,待后以上级正式通知为准。
六、考核实施中的问题和反映,请及时反馈给省人事厅,以便统一研究和总结,使我省考核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政府立法是一项重要的行政决策活动,事关全局,责任重大。
有立法任务的地方和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切实加强领导,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为起草工作提供保障;要成立专门的起草班子,具体负责起草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与。
在起草过程中,要坚持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力求使制度体现规律要求、适应时代需要、符合人民意愿,解决实际问题;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提高文稿质量;要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向省政府报送送审稿。
省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做好立法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进度,加强调查研究,依法协调立法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争议,进一步提高地方性法规、规章审查修改质量,确保完成2011年度立法工作任务。
江西省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第一部分地方性法规(共48件)一、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项目(8件)序号项目暂定名称起草单位提请省政府讨论时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间1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省民政厅2月3月2江西省邮政条例(修订)省邮政管理局4月5月3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省农业厅6月7月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省民政厅6月7月5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省教育厅8月6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修订)省林业厅8月9月7江西省物业小区管理条例(修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0月11月8江西省渔业条例省农业厅10月11月二、调研论证项目(40件,排序不分先后,条件成熟的年内提请审议)序号项目暂定名称起草单位1江西省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省发改委2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修订)省林业厅3江西省反窃电办法(修订)省发改委江西省可再生能源管理条例省发改委5江西省行政单位乱收费处罚条例省发改委6江西省天然气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省发改委7江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省工信委8江西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省工信委9江西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省国土资源厅10江西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11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国土资源厅12江西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条例省国土资源厅13江西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安市政府15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6江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修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7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省农业厅18江西省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促进办法省农业厅19江西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省林业厅20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省农业厅21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省林业厅22江西省水文条例省水利厅23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省水利厅江西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省工商局25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省气象局26江西省审计条例省审计厅27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条例省环保局28江西省酒类商品流通管理条例省商务厅29江西省航道管理条例省交通运输厅30江西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省扶贫办31江西省船舶生产管理条例省国防科工办32江西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省教育厅33江西省文化市场条例省文化厅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省科技厅35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监督管理条例省卫生厅36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修订)省卫生厅37江西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条例省卫生厅38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省红十字会39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省司法厅40江西万年县神农源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上饶市政府第二部分省政府规章(共38件,排序不分先后)从下列项目中选择8件左右条件成熟的项目年内出台:序号项目暂定名称起草单位1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省发改委江西省重点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发改委3江西省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省发改委4江西省节能监察办法省发改委5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修订)省发改委6江西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省发改委7江西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省环保厅8江西省环境污染事件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省环保厅9江西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省环保厅10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修订)省环保厅11江西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水利厅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修订)省水利厅13江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省水利厅14江西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15江西省建设用地置换办法省国土资源厅16江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17江西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省质监局18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省质监局19江西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省测绘局20江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省气象局21江西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修订)省气象局江西省农村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省商务厅23江西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省工商局24江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5江西省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修订)省安监局26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省安监局27江西省蚕种管理办法(修订)省农业厅28江西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规定(修订)省农业厅29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省林业厅30江西省鄱阳湖自然保护区候鸟保护规定(修订)省林业厅31江西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省编委办32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省公安厅33江西省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省公安厅34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省公安厅35江西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省民政厅36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民政厅37江西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省残联38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省法制办——结束——。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和城镇大集体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和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11]37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28
【实施日期】2011.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和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
障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赣府厅发〔2011〕3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妥善解决我省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解决我省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和城镇大集体企业退
休人员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策文件制定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1]36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策文件制定的通知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策文件制定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2010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健全规范政策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近年来,我市市县两级政府的政策文件制定工作总体上越来越规范,但对照《意见》的要求,仍然存在差距,尤其是不按要求征求意见、回避合法性审查或不按照规定程序报经集体讨论审查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不同程度存在。
为进一步规范市县两级政府的政策文件制定,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动各项工作提速、提质、提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起草阶段的征求意见程序起草部门起草政策文件阶段,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征求意见的范围。
主要包括政策文件可能涉及到的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代表、社会团体代表、居民代表,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重大政策文件的起草过程中,要将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请专家严格论证作为必经程序。
(二)征求意见的形式。
可以根据情况采用书面、网上公开、座谈会、协调会等形式组织听取意见。
(三)起草部门向相关部门或代表发送征求意见稿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应当附有起草说明和主要依据。
原则上起草部门应当提前7日以上将政策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发送被征求意见的相关部门和代表,紧急情况下可以不受此限制,但要尽量给相关部门和代表预留适当的时间,以确保能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新余市退休金上调和企业退休工资标准细则方案.doc
2019年新余市退休金上调和企业退休工资标准细则方案新余市退休金上调和企业退休工资标准细则方案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于日前正式启动,这是我市自2005年以来连续第十一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凡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列入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
本次调整水平按略高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
养老金调整增加的部分将在6月15之前发放到位。
今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执行开始时间为1月1日,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
定额调整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挂钩调整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
对定额调整后基本养老金1500元以下的(不含1500元)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05元;1500元-2000元(不含2000元)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85元;2000元-2500元(不含2500元)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65元;2500元-3000元(不含3000元)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55元;3000元-3500元(不含3500元)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45元;3500元-4000元(不含4000元)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35元;4000元-4500元(不含4500元)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25元;4500元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5元。
二是按缴费年限调整。
缴费年限低于15年(含15年)的按每月45元增加,超过15年每满1年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
按照赣府厅发〔2010〕29号、赣府厅发〔2011〕37号、38号文件有关规定,选择一次性缴费32500元至10000元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不参加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与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高龄人员(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再适当予以倾斜: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赣府厅发[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9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90号),我省对1980年以来的369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有效141件;废止168件;宣布失效53件;修改7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4、关于修改《批转省邮电管理局、南昌铁路局、省军区司令部、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的报告>》等7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略)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注:以上文件中,有的文件部分内容已不合时宜,如《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政发[1980]217号)等,但由于其上位依据尚未修改等原因,暂予保留,待其上位依据修改后,再作修改。
附件2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2江西省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
2022江西省退休⼈员养⽼⾦上调最新消息养⽼是中国⼈最关⼼的问题之⼀,⽽退休⼈员的养⽼⾦就是核⼼问题。
那么江西省退休⼈员养⽼⾦是否会上调?江西省养⽼⾦上调有⽆最新消息?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江西省退休⼈员养⽼⾦上调最新消息江西省2020年执⾏的仍是2019年出台的养⽼⾦标准,内容如下:《江西省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员基本养⽼⾦的通知》各市、县(区)⼈民政府,省属及中央驻赣企业,省直及中央驻赣机关事业单位:根据⼈⼒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员基本养⽼⾦的通知》(⼈社部发〔2019〕24号)精神,经省⼈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9年1⽉1⽇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员(以下简称“退休⼈员”)基本养⽼⾦。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参加调整的⼈员范围和调整时间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2018年12⽉31⽇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续并按⽉领取基本养⽼⾦的退休⼈员。
调整时间从2019年1⽉1⽇起执⾏。
⼆、调整办法和标准此次调整退休⼈员基本养⽼⾦,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调整基本养⽼⾦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企业退休⼈员调整办法1.按定额调整,每⼈每⽉增加38元。
2.按缴费年限挂钩调整,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每⽉增加4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员,按每满⼀年增加3元调整,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年的按⼀年计算。
其中,对原按江西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29号)、《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和城镇⼤集体企业退休⼈员养⽼保障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赣府厅发〔2011〕37号)、《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参加城镇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等遗留问题实施⽅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38号)等⽂件有关规定,选择⼀次性缴费32500元⾄10000元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员,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时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21]3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21]38号)
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
【摘要】2021年11月1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江西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第三章绿色矿山建设第四章绿色矿山申报与评估第五章支持政策。
【总页数】5页(P87-9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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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3•【字号】赣府厅发[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13号2011年3月23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自《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了全省劳动关系总体稳定,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少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重大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仍然较多;部分地方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视不够,存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不足、办案设备不够、执法手段落后等问题,给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一定隐患。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条例》是我省制定的第一部规范劳动保障执法监察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对于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当前,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和劳动关系复杂化,维护劳动者权益和协调劳动关系的任务异常繁重。
各地、各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劳动关系中的不和谐因素,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2•【字号】赣府厅发[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35号2011年7月2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编办、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编办、省残联)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和《江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加快全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特殊教育发展目标(一)充分认识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重要意义。
针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的特殊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殊教育的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区域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指标。
大力发展特殊教育事业,是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目标的有效途径,对于推动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我省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特殊教育发展目标。
全省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要逐年提高;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特殊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大多数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办学标准,初步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加快推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学前三年和高中阶段教育;积极探索残疾人高等教育,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培训。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14•【字号】赣府厅发〔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厅发〔2018〕3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2018年8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并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11月14日江西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利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学习、生活,保障港澳台居民合法权益,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证明。
第三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住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有效期限、签发机关、签发次数、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号码。
公民身份号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香港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10000,澳门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20000,台湾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30000。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会议制度》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7•【字号】赣市府办发[2009]38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会议制度》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09〕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赣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七日赣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会议制度为构建抓市政府决策事项落实的协调联动机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市政府秘书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市政府秘书长会议成员由市政府正、副秘书长组成。
有相关议题时,驻外副秘书长出席会议;根据需要,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市政府督查室主任、市应急办常务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厅调研员、副调研员及有关处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内容和议题: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
2.抓好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督办落实,以及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决事项的督办落实,抓好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的督办落实。
3.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协调处理在工作落实中遇到的问题,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
4.督办落实市政府交办的重要工作和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重要事宜。
5.协调处理各分管副秘书长之间的工作。
6.通报工作情况,主要是市政府各种会议议决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的落实和进展情况,并交流思想,交换意见。
7.讨论决定需要提请市政府研究的事项及其它需要研究的事项。
第二条市政府秘书长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以随时召集。
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主持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市政府秘书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商办公厅相关处室收集,报市政府秘书长审定;讨论涉及有关单位的问题时,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可通知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省政府部门绩效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省政府部门绩效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6•【字号】赣府厅字[2011]100号•【施行日期】2011.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省政府部门绩效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100号2011年6月16日)省政府各部门:《2011年度省政府部门绩效考评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1年度省政府部门绩效考评工作方案为促进省政府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11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开展发展提升年活动为载体,全力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掀起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的新热潮,促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11年重点工作目标的全面完成,推动省政府各部门在工作绩效上抓落实、下功夫。
二、考评对象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详见附件2)。
三、考评原则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动态与静态相结合、平时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以绩效为基础,以结果为导向”的考评机制,力争使考评做到科学、全面、客观、公正、准确。
四、考评内容主要考评省政府各部门业务工作实绩和行政能力建设等两个方面内容,总分值为100分。
业务工作实绩方面,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省政府工作报告分解任务和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行政能力建设方面,今年以发展提升年活动开展情况作为考评内容。
五、考评程序和方法(一)组织实施。
考评工作由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
(二)制定考评指标体系。
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绩效考评指标体系(见附件1),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
江西2015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最新消息
江西2015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最新消息2015年全国大部分省市都上调了退休人员养老金,那么2015年全国各省市还会继续上调基础养老金吗?江西2015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会上调吗?退休人员涨工资是真的吗?2015年的具体情况还不知道,不过我们可以先看看关于2015年江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作为供参考。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务政厅关于2015年江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赣人社发(2014)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行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我省2015年调整企业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我省2013年12月31日起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含按照赣劳社养〔2013〕5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退休人员)。
调整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现普遍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实行特殊调整(详见附表)。
调整基本养老金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1、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时,按各档对应的调整额增加基本养老金。
其中,调整后上一档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上限的,按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上限确定。
2、按缴费年限调整时,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人员,按每满一年增加6元调整,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按高龄特殊调整标准调整。
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05•【字号】赣府厅发〔2022〕38号•【施行日期】2022.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5日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三章事故调查处理第四章整改落实评估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推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落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整改措施落实评估,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整改措施落实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如实报告事故信息,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和整改措施落实评估工作。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四条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容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事故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五条事故发生地县级或相当于同级有关部门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按要求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赣府厅发〔2011〕3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3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制定出台并实施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是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关系到许多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的切身利益。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今年底前完成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保工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为妥善解决我省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和省政府2011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包括劳服企业、五七工厂、家属工厂中的五七工、家属工及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本《实施方案》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曾经与城镇小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所在企业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二)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三)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政策符合条件人员经本人自愿,按个人身份在原城镇小集体企业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2010年12月3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1.缴费。
补缴2010年底前缴费的年限加2011年1月1日以后至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2011年1月1日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逐年足额缴纳。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医生补助资金发放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医生补助
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3.02.07
【实施日期】2013.0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医生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1〕74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乡村医生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乡村医生补助资金发放
乡村医生补助资金包括省级财政公共卫生服务岗位补助(年人均1800元)、县级财政防疫岗位津贴(年人均300元至500元)、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按1.2‰农业人口配备)专项补助(年人均3000元)、政府购买乡村医生的40%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村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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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赣府厅发…2011‟37号、3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1‟58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妥善解决我省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等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切实做好《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和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赣府厅发…2011‟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贯彻实施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贯彻37号、38号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38号文政策覆盖范围内不能提供有效原始资料人员的参保问题。
对部分38号文政策覆盖范围内人员,因各种原因不能提供有效原始资料的,可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或现管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不存在的,可直接向主管部门申请),由3名以上当时用人单位或部门领导、同事联合署名担保证明,经用人单位核实并由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按38号文规定程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县(市、区)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纳入参保范围。
二、关于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按37号、38号文规定的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后待遇计发问题。
根据37号、38号文件规定,超过退休年龄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和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按照37号文件第一条有关规定改办参保;曾经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城镇大集体企业工作过、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可参照38号文第二条参保政策参保。
上述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与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之和计发。
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是指根据参保人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含视同缴费年限)计发的养老金。
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是指根据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计发的养老金。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1995年9月30日前按政策规定认定的连续工龄。
具体按以下办法计发:
1、按37号文参保的人员
基本养老金=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2011年基本养老金调整
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按赣府厅发…2006‟41号文计发,以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2009年所在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2、按38号文参保的人员
基本养老金=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
实际缴费年限养老金按赣府厅发…2006‟41号文、赣人社字…2011‟243号文计发,以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2010年所在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三、关于执行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的国有农垦企业中的五七工、家属工等按38号文参保问题。
对执行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参保、目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国有农垦企业,按照待遇平衡的原则,其符合38号文参保范围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可参照当地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研究确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执行。
四、关于明确部分群体参保地问题。
因用人单位拆并、调整、变迁等原因确定不了参保地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原则上在本人实际工作所在县(市、区)参保。
原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现城镇户籍迁到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原我省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五七工、家属工,迁出时职工已超过退休年龄的,现户籍地确实不能解决其养老保险参保问题,本人自愿,可按38号文规定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
参保时,应提供现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未参保的书面证明。
五、按照37号、38号文件规定,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申报和缴费工作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确因情况复杂、少数人员难于在12月31日前完成认定和参保工作的,可延至2012年3月31日前完成。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要加强督促检查,严明工作纪律,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参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当事人参保资格,并追究相关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六、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