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和国家观
马克思主义社会与国家关系理论及其启示
马克思主义社会与国家关系理论及其启示贾建芳我国正处于数千年未有的社会转型时期,面临的一个重大任务就是调整国家与社会关系、构建新型的现代社会、现代国家①。
对此,各种社会思潮此起彼伏,各有主张,也几乎都有其理论依据或批驳对象。
它们的理论取向大致可归结为西方自由主义或马克思主义。
实际上,对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观和社会观,我们似乎很熟悉,但往往似是而非。
表面上看,这是由于我们并不真正系统地研读文本,只对革命时期形成的国家、阶级斗争、无产阶级革命、无产阶级专政观念记忆犹新。
从深层次看,这是囿于社会发展状况。
东、西方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很大。
马克思曾说:“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
”②社会主义国家诞生以前及其以后的几十年中,经济结构和经济关系都还是传统意义上的,这种经济状况和社会现实制约了我们对马克思恩格斯有关理论的理解,而我们接受的往往是列宁等共产党领导人从东方国家革命的实际需要出发对有关理论的理解和发挥。
今天,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已经出现许多马克思恩格斯时代的现象,重温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理论,对于我国构建新型的现代社会、现代国家具有多方面的启示。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与国家关系理论的人本取向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关于人的解放和发展的学说,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观、国家观和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理论都是人的解放和发展这个主题下的核心内容和理论逻辑中的重要环节。
从人的解放和发展这个视角、主题来解读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观、国家观和社会与国家关系理论,可以清晰地把握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思想及其逻辑和方法,并且得到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启示。
(一)人的解放和发展是社会与国家关系理论的旨归马克思恩格斯的一个重要特点和过人之处就是在任何物的关系中看到了人和人的关系。
他们的社会观、国家观和社会与国家关系理论都以人为着眼点、出发点和落脚点。
【摘要】 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观、国家观和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理论都是在人的解放和发展这个主题下的核心内容和理论逻辑中的重要环节。
马克思历史理论中的市民社会概念
万方数据
社会”这个概念,而不像黑格尔那样把“市民社会”限 定为在“现代世界”中所产生出来的东西。他提到, “在希腊人那里,市民社会是政治社会的奴隶”,并对 中世纪的“市民社会”作出了比较多的分析。对市民 社会概念的宽泛延伸,主要是为了论证现代国家的 产生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互分离的过程。马克 思认为,在中世纪,市民社会的各个等级的全部存在 就是政治的存在,“市民社会各等级作为这样的等级 在中世纪也是立法的等级,因为它们当时不是私人 等级,或者说,因为私人等级当时就是政治等级”①。 这些政治等级,直接具有政治意义和政治效能。但 现代国家中,市民社会从政治等级变成私人等级,从 而“使市民社会的等级差别完全变成了社会差别,即 在政治生活中没有意义的私人生活的差别。这样就 完成了政治生活同市民社会的分离”②。因此,在现 代社会中,市民社会和国家分裂为两个不同的、各有 其独立的本质和精神原则的领域,亦即市民社会与 政治国家的“二元性”③。尽管市民社会的主体与政 治国家的主体是同一个主体,但这种主体具有本质 上不同的规定,是一种“双重主体”④。 最后,马克思在手稿中也谈到了市民社会内部 的等级差别问题。他指出:“正像市民社会同政治社 会分离一样,市民社会在自己内部也分为等级和社 会地位,虽然后二者彼此也有一定饷关系。享受和 享受能力是市民等级或市民社会的原则。”⑤他也特 别指出了在市民社会中存在着一个“丧失财产的人 们和直接劳动的及具体劳动的等级”,认为这个等级 与其说是市民社会中的一个等级,还不如说是市民 社会各集团赖以安身和活动的基础。在这里,他还 没有用“无产阶级”或“工人阶级”这样的概念来规定 这个等级,而依然是从“私人等级”的意义上理解这 个等级,以说明个人作为私人在市民社会中是不平 等的。但马克思同时又认为,这种私人等级内部的 差别同样没有政治意义。他说:“既然黑格尔把整个 市民社会当作私人等级而同政治国家对立起来,那 么私人等级内部的差别,即不同的市民等级,对国家 来说就自然只具有私人的意义,而不具有政治意义。 因为不同的市民等级只是一定原则的实现、存在,即 作为市民社会原则的私人等级的实现、存在。但是, 如果必须放弃原则,那么这一原则内部的各种分离 对政治国家来说自然就更不存在了。”⑥
马克思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探析
马克思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探析
张雨薇
【期刊名称】《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
【年(卷),期】2018(000)002
【摘要】马克思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从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发端,经由批判政治国家、批判市民社会以及扬弃市民社会这三个主要理论发展阶段,逐步成为奠定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基础.从《莱茵报》时期到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早期马克思是一位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支持者,使用的是黑格尔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框架.而在《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通过\"人的解放\"思想构建了一个对市民社会批判的一元框架,并最终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出市民社会将会被真正的共同体所扬弃的观点,完成了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唯物史观建构.
【总页数】8页(P37-44)
【作者】张雨薇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哲学学院、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所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的市民社会理论探析 [J], 宁译锐;胡皓月
2.家庭与国家之间--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探析 [J], 王磊
3.市民社会与国家:浅析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 [J], 常征
4.究竟是“社会国家化”还是“国家社会化”?——从马克思“国家—社会”结构
理论看当代中国“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J], 白立强
5.重建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理论探析 [J], 张翠;王友刚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当代价值
摘要:本文从“市民社会”的概念出发,探析市民社会概念的思想脉络及其当代价值。
深刻剖析市民社会思想有助于我们理清市民社会在不同时期的思想内涵,有助于我们挖掘其科学价值,借鉴西方国家的思想,推动社会主义文明建设以及发展中国的市民社会。
关键词:市民社会马克思当代价值一、“市民社会”理论的思想渊源市民社会这个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他在《政治学》指出市民社会是一种城邦。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则将市民社会与文明社会的同义,而其中的所谓的文明社会则是与自然界相对,指的是人类社会。
因此,可以看出市民社会在古代西方指的是国家,也等于政治社会,就是说当时市民社会的概念与政治国家的概念相同。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思想体现《法哲学原理》一书中,他开辟了一条与洛克不同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思考模式。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之上的经济活动的领域,个人所有权得到法律确认与保护的。
黑格尔第一次清晰地定义了市民社会作为政治社会的概念。
他指出:市民社会不同于家庭和国家,它经常由于利益的冲突而常有矛盾导致战争,并不能完全独立,因而就需要一个外在的强有力的机构,即国家。
黑格尔认为,在伦理观念上,家庭、国家和市民社会是有差别的,家庭属于自然伦理的普遍性领域,国家则是客观精神发展的最高体现,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
虽然黑格尔将家庭、国家和市民社会进行伦理划分,将国家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认为国家高于市民社会,并且将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
二、马克思市民社会思想的主要内容在莱茵报时马克思开始对市民社会进行系统的研究,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文中马克思确立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论断。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的思想扩大了黑格尔市民社会的理论内涵,是对其思想的发展和扬弃。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物质生产关系的总合”,“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的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物质交往,是全部历史的发源地和舞台”,马克思将市民社会定义为受生产力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也就是生产关系。
最新 马克思 “国家—社会”关系理论及其对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启示-精品
马克思“国家—社会”关系理论及其对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启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的逻辑起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确立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表明我们党执政治国理念的提升创新和方式的转变。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就是在社会成长与国家治理之间构建良性的和谐互动关系,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使国家治理体系能够有效适应现代性公共问题的治理要求。
马克思国家-社会关系理论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国家与社会关系,找寻国家与社会互动逻辑,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启示。
一、马克思的“国家—社会”关系理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首要阐明的基本问题。
马克思寻找唯物史观这块基石“就是从研究国家社会关系开始的”。
[1]早在马克思之前,西方就有了国家与社会相分离的理论传统,并由此出现了两种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经典理论研究范式:一是近代自由主义家们的“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的研究框架。
该范式以理想化的自然状态为理论出发点,将社会看作是依凭人的天赋权利组织起来并先于或外于国家的共同体,国家仅是社会为实现自然状态所隐含的自由和平等价值的一个“理性产物”。
从而在逻辑上确立了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的理论范式。
运用该范式来论证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边界,就为西方社会制约和控制国家政治权力提供了学理基础,进而为建构“有限政府”和“有限国家”提供了政治框架和理论范型。
二是黑格尔的“国家高于或优于市民社会”的理论框架。
黑格尔在承认国家与社会二元分离的前提下,将市民社会研究的重心转向了经济活动,从而“摆脱了自由主义理论家通过虚构的自然状态来建构国家和社会关系框架的理论模式”。
[2]在黑格尔眼中,市民社会虽是独立存在的,但它是一个“个人私欲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3]309只有外在的最高的公共机构——国家,这个“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才能解决市民社会自身的矛盾冲突。
因而,在黑格尔的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三位一体的中,国家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普遍利益的代表者和社会的管理者,它具有绝对的权威和神圣性,国家决定社会,个人和社会只是国家的工具和附庸。
让国家回归社会——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社会的观点——让国家回归社会——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社会的观点
二、马克思主义国家与社会学说 的要点
比较而言 ,我们对 马克思主义的 国家学说论述和
三 、马克 思主义 国家 和社 会理论 的 当代
意 义
只要 国家存 在一天 ,那就必然存在 国家与社会 的
关 系问题 。马克思主义关于 国家与社会关系 的理论对
研究较 多 ,对 其主要 观点也较为熟悉 。概括地说 ,马
让 国 家 回 归 社 会
马克思主义关于 国家 与社会 的观 点
一 俞 可平
一
Hale Waihona Puke 、国 家 与 社 会 学 说在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们根源 于物质 的生活关系 ,这种物质 的生活关系 的总
和 ,黑格尔按照 1 8 世纪的英 国人和法 国人的先例 ,称
体 系 中 的地 位
简而言之 ,国家与社会 的关 系问题 ,是整个历史
、
马克思 主义论苑 T H E O R E T I C A L H O R I Z O N
、
冀
编者按 :近 日,中央 党校马克思主 义理论教研 部主办了 “ 马克思主 义关于社会 与国家的 学说”研 讨会 ,邀请
国 内知名专家围绕主题进行深入探讨 。本期笔谈 选登部分专家的发 言,以飨读者。
唯物 主义 的逻辑起点 。唯物史观是 马克思主义整个体 系 的理论基石 ,马克思寻找这块基石就是从 研究 国家
之为 “ 市民社会” ,而对市民社会 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
济学中去寻求。 可 以说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是理解唯物史观 的
钥匙 。不研究 国家与社会 的关系 ,就无法正确理解马 克思的唯物史观 。如何看待 国家与社会 的关 系,直接
最终消亡之 时。马克思 所说的国家 ,既不是领土意义 上的 “ 国家 ” ( c o u n t r y ) ,也 不是 民族 意 义上 的 “ 国 家 ”( n a t i o n ) ,而是政 权意义 上 的 “ 国家 ”( s t a t e ) 。因 此 ,马克思主义语境 中的 “ 国家消亡 ”过程 ,实际上
1843年马克思在什么中提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观点
1843年马克思在什么中提出市民社会决定国
家的观点
1843年马克思在《关于德国经济学的研究》中提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
的观点。
这是他早期对政治经济学的思考,倡导对民众保护以及社会
改革的理念。
《关于德国经济学的研究》是他倡导共同财富分配机制
的重要作品。
马克思在该著作中做出的历史性贡献是他创立的社会理论:“市民社
会决定国家”的观点。
也就是说,国家的社会状况取决于其民众的社
会结构。
马克思通过对德国政治和经济状况的分析,认为德国近代史
上发生的大多数政治、经济问题可以归因于当时德国公民社会不发达,缺乏公民权利和社会进步。
在马克思看来,唯有一个强大的公民社会,才能够促进国家的发展和繁荣。
因此,他提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观点,他主张政府应该采取
改革措施,加强公民社会的发展。
马克思认为,只有在全面的公民社
会中,国家才能获得真正的发展和繁荣。
总之,1843年马克思提出的“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观点,至今仍是
关于国家政治分析与改革的基石。
他强调公民参与与发展,多年来一
直是重要的社会观念之一。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观及其现实意义
在1845到1846年这段时间里,马克思、恩格斯合作完成了《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写作。
在这部著作中,两人通过对黑格尔及青年黑格尔派的批判,第一次系统地表达了他们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并初步论述了自己的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观。
一、马克思、恩格斯对黑格尔国家观的批判“神自身在地上行进,这就是国家,国家的根源就是作为意志而实现自己的理性的力量”〔1〕在黑格尔的哲学世界里,国家是一种类似于神的存在,其地位处于市民社会之上,而市民社会中的人应该服从于国家的安排。
国家的使命不仅在于保护每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还有“更高的精神要素,自在自为的真理要素”。
黑格尔认为,“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2〕作为伦理的现实存在,国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倡导社会的“善”,最终达到自由的状态。
应该说,黑格尔眼中的国家是一种合理的现实存在。
国家和市民社会都是绝对精神在现实中的一种表现,而国家则是绝对精神发展达到顶点的一种表现。
市民社会则被作为国家的一部分,并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国家的存在而存在。
黑格尔哲学,特别是青年黑格尔派思想深深地吸引着刚步入大学的马克思。
在他的早期著作当中,特别是他在《莱茵报》担任主编时所撰写的社会评论当中,如《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辩论》等一系列文章,一些黑格尔式的理性主义表露无遗,对自由等概念的阐发和论证还遗留着黑格尔哲学的痕迹。
现实的物质利益关系虽然在马叶涛涛《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观及其现实意义[作者简介]叶涛涛,。
摘要:《德意志意识形态》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合作完成的唯物史观早期著作。
由于青年马克思、恩格斯都深受青年黑格尔派的影响,因此,在对于国家问题上,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批判继承了黑格尔的国家观,并重新调整了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
马克思、恩格斯所认为的国家是随着社会分工的扩大、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而形成的。
就其阶级属性而言,国家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
而为了使阶级统治能够继续,国家又必须进一步提供必要的社会公共服务,并且未来随着共产主义社会的到来,阶级被消灭了,国家也终将归于消亡。
马克思国家观
马克思主义国家观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分工和私有制的产物。
在原始社会末期,劳动分工、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和发展,使得人类社会出现了巨大的利益分化和对立。
面对这种社会利益结构和利益关系的变化,氏族社会原有的公共权力及其组织制度和设施已经失去了原有的社会共同利益基础,又不能胜任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协调新的利益矛盾的要求,因此已经过时了。
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和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镇压和控制奴隶阶级的反抗,协调其他利益矛盾,需要一种新的、不同以往的“特殊的公共权力”,国家即是这种新的公共权力组织。
因此,“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
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因此,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的定义,国家是阶级社会中的特殊的公共权力。
比起原始社会中的公共权力来,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1)国家是实行阶级统治的社会公共权力组织,其本质是阶级统治。
因此,“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的机器”。
在实行阶级统治的同时,国家也必须承担社会管理职能。
同时,国家本质上是阶级统治,但是形式上却表现为超然于社会之上的独立力量。
(2)国家是按照地区来划分其国民的。
阶级的产生,破坏了原始社会的血缘关系,形成了社会流动和不同血缘关系的社会成员交杂居住,为了便于实行对于居民的统治,国家不再按照氏族划分居民,而按照地区实行对于国民的统治。
(3)国家是一种特殊的暴力机器。
其特殊性在于:国家具有武装的人和常设的暴力机关;国家的暴力为统治阶级专属,统治阶级以此为凭借实行对于内外的统治,国家的暴力具有精巧性和系统性。
然而,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也不是一簇而就的。
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社会”关系理论要义
会 关系 , 在 交 换 和 消 费 形 式 产生 并 发 展 到 一 定 阶 段 , “ 就 会 有 相 应 的社 会 制 度 、 相 应 的家 庭 、 等 级 和 阶 级 组织 , 一句话 , 就会有 相应 的市 民社 会 , 有 一 定 的 市 民社会 , 就 会 有 不 过 是 市 民 社 会 的 正 式 表 现 的 相 应 的政治国家 。 ” ① 可见 , 马克思 运用历史 唯物主 义 , 辩 证 地 揭 示 了 国家 的 产 生 、 国家 和社 会 的 关 系 , 堪 称 国 家 与社 会 关 系 理 论 的经 典 。
持其 阶级统 治。同时 , 被压 迫 阶级也会 利用 这一 管
理 社 会 的 机 构 表 达 自 己 的 利 益 诉 求 和 争 取 阶 级 利 益, 此 时 国家 无 形 中 充 当 了 缓 和 阶 级 冲 突 , 维 持 社 会
既 定 运 转 秩 序 的角 色 。
基 于 以上 认 识 , 马克 思 、 恩 格 斯 对 国 家 冠 以 了 “ 虚 幻 的共 同 体 ” 这 一 概 念 。不 得 不 承 认 在 这 里 马 克 思 主 义 者 即 暗含 了 国家 的 阶级 性 又 承 认 国 家 具 有
二、 国家脱离 、 驾 驭 社 会 的理 论
阐释 马 克 思 、 恩 格 斯 国家 脱 离 、 驾 驭 社 会 理 论 的
逻 辑 思 路 不 得 不 从 国家 的起 源 谈 起 。
在 生 产 力 发 展 的一 定 状 况 下 , 私有财产产生 , 导 致原始社会公有财产解体 , 阶级 随之 产 生 , 社 会 内部 由此 形 成 了不 同 的利 益 集 团 。在 不 同利 益集 团 相 互 之 间 的矛 盾 不 断 加 剧 的状 态 下 , 社 会 需 要 并 呼 吁 能
马克思国家观探析
马克思国家观探析作者:王明亮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20期摘要:国家自从诞生以来,一直是学者们争先研究的主题。
马克思继承了前人的基础,站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对国家进行了深刻的阐述,指出国家必将消亡。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既是国家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产生着使国家走向消亡的力量,是国家消亡的条件。
关键词:马克思;国家观;共同体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0-0283-02马克思在国家起源和本质问题上,实现了冲突论和融合论的统一,认为国家既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也是平衡社会各阶级不同利益的工具。
在国家职能问题上,马克思提出国家具有政治统治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双重基本职能,而在现实社会中,国家的职能往往因为统治阶级追求自身利益而被异化。
在未来国家的发展趋势问题上,马克思指出了“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的历史性方向,并将之描绘为“自由人联合体”。
本文结合马克思对国家问题的阐述,从政治哲学的角度对马克思的国家观进行了粗浅的再认识。
一、关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提出了研究国家起源的方法,即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来揭示国家的起源。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认为,国家相对于市民社会更具有意义,市民社会只是绝对精神的特殊领域。
马克思对此表明了自己的观点:“社会结构和国家经常是从一定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但这里所说的个人……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能动的表现自己的。
”[1]随后,马克思在19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的著述中,对国家的起源问题,有着全新的论述。
第一,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一文中,马克思分析了波拿巴时期法国的阶级情况和国家性质。
指出,法国在向现代资产阶级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阶级分化和矛盾错综复杂,当时的资产阶级无力单独重新创立自己的国家机器。
为了缓和激烈的阶级冲突,旧的国家机器被保存下来,成为各主要阶级的利益平衡工具。
论马克思《德法年鉴》时期的国家观
论马克思《德法年鉴》时期的国家观作者:王坚来源:《教育界·下旬》2018年第11期【摘要】马克思在《德法年鉴》时期主要提出了关于国家的理论的两个内容:一个是国家理论要解决的问题,另一个是解决的路径或者思路。
马克思在国家问题上主要解决的是人的“公民”身份和“市民”身份的统一问题。
对于国家问题的第二个方面,也就是马克思如何解决这样的“分裂”和“异化”,马克思将目光最终聚焦在“无产阶级”身上。
【关键词】国家观;市民社会;人的解放;无产阶级;马克思在1844年2月出版的《德法年鉴》上,马克思发表了极为重要的两篇文章,即《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论犹太人问题》首次提出了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的思想,而《导言》则着重探讨和论述了人类解放的现实力量和具体途径问题。
”[1]列宁甚至认为这两份文献标志着马克思彻底完成从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从革命民主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转变。
后来学者虽多有异议,但无疑证明一点:这是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十分重要的文献之一,更别说对于马克思国家理论的意义了。
一、《论犹太人问题》中的国家观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这篇文章中针对鲍威尔的观点提出了批判。
鲍威尔认为政治解放并不能彻底解决犹太人问题:“宗教从国家向市民社会的转移,这不是政治解放的一个阶段,这是它的完成;因此,政治解放并没有消除人的实际的宗教笃诚,也不力求消除这种宗教笃诚。
”[2]175换句话说,鲍威尔将犹太人问题的解决置于宗教批判上,也就是说,宗教解放是政治解放的前提,只有犹太人放弃宗教信仰,基督徒放弃基督信仰,政治解放才能使得犹太人获得和其他人一样的公民权利。
一方面,马克思批判了鲍威尔将“政治解放”和“宗教解放”混淆起来的做法;另一方面,马克思认为,政治解放虽然可以使国家脱离宗教的统治,可以在国家层面或者政治层面上承认犹太人的公民权利,但这种公民权利是虚假形式的。
从积极的方面来说,公民应该具有“人权”的权利,也就是说,信仰自由和政治解放并不冲突,犹太人公民权利的获得并不以废除犹太教为前提。
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社会”关系理论要义
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社会”关系理论要义作者:张明霞范鑫涛来源:《人文杂志》2015年第05期内容提要作为一个“不是现成的,而是解释学的”逻辑-开放体系,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基本框架可概括为:国家源于社会理论;国家脱离并驾驭社会理论;社会摆脱国家控制理论;国家消亡或者国家回归社会理论。
这一学说的逻辑机理可归结为:社会之于国家具有本源意义;国家之于社会具有实现意义。
自上世纪二三十年代以降,这一学说凭借三次大的“复兴”浪潮,不断得到有效辩护和切实推进。
正确理解和诠释经典马克思主义超越“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抽象对立的“国家-社会”理论,在当代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当代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建设”问题,都可以在这一经典学说中获得应有和本有的理论地平线及其方法论启示。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国家社会“国家安全” “社会建设”〔中图分类号〕B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5)06-0022-04较之于学界熟知的马克思主义“国家批判理论”的称谓,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社会”理论关系要义,似乎更能标明此一学说的实相。
学界皆知,黑格尔的国家理想主义被马克思批判后,马克思揭露出国家的阶级统治本质。
由于受到近代市民社会思想的深刻影响,马克思因之也就拥有了一个消解“国家神话”的规范性范畴——市民社会。
相形之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就在马克思及其继承人那里被再次勾连并不断获得重新定位。
吊诡的是,马克思并没有沿袭“自然状态说”和“社会契约论”赋予社会以前政治或国家的生命,而是断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都是阶级社会的产物,二者必将随着阶级的消亡而逐步统摄于以“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旨归的“人类解放”(相对于单纯的“政治解放”),依此理论逻辑,进而实现其“新世界观”的真正创制乃至完成。
可以说,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基本框架可归结为:国家源于社会理论;国家脱离并驾驭社会理论;社会摆脱国家控制理论;国家消亡或者国家回归社会理论。
市民社会与国家理论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理论摘要: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最早由黑格尔提出。
他在他在吸收前人思想的基础上,明确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区分开来。
将市民社会看作是私人利益的体系,认为个人是市民活动的基础,也重视在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的作用,认为市民社会依附于国家。
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关系理论是对黑格尔相关理论的批判和继承。
马克思认为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而不是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本文将通过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概念进行分析,辩证分析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以及其对中国的现实意义。
一:从黑格尔到马克思——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定义(一):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理论黑格尔指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是伦理观念发展链条中的重要一环。
他在这里明确指出了市民社会与国家是不相同的,二者有区别,市民社会是一个中间地带。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集中体现在他的《法哲学原理》一书中,尽管其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系统而复杂,但其基本内容依然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市民社会的历史地位。
市民社会作为伦理理念发展的反题环节,是伦理精神直接统一的丧失、分解,是伦理理念的具体展开和特殊阶段,这是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基本历史定位。
第二,市民社会的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
黑格尔指出,具体的人,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体,他们的需求,便成为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亦即特殊性原则。
他同时又指出,普遍性的形式,是市民社会的另一个原则。
第三,市民社会的基本环节。
黑格尔指出,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它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
它是作为外部国家存在的。
其中,“需要的体系”是市民社会的第一个环节,司法是市民社会的第二个环节,警察和同业公会是市民社会的第三个环节。
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是世界历史的结果,是永恒理性的产物。
浅析马克思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及其现实启示
136理论纵横理论版一、马克思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历史渊源(一)传统国家主义:国家与社会的同一马克思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
在古希腊时代,人们都依存于城邦共同体,“对全体希腊人来说,城邦就是一种共同生活”。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市民社会就是城邦共同体,国家与社会是复合而一的,两者是没有区别的,城邦的正义和善就是这种复合的基础,总体来说他的国家理论为传统国家主义奠定了基础。
亚里士多德虽然承认这种国家与社会的复合,但是他将城邦与家庭和作坊相区分,在一定意义上也做出了对国家与社会进行区分的尝试。
西塞罗明确了传统意义上市民社会的概念,指出了市民社会不仅指国家,还包含着市民生活的领域,但是他把正义和理性看作是国家的基础,总的来说他关于国家与社会的思想依旧是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混合中,并没有对国家与市民社会作出区分。
国家与社会不可能长期复合,中世纪基督教兴起,独立于政权之外的教会的出现是后期国家与社会分化的根源之一。
(二)近代自由主义:社会先于国家在霍布斯自然法学说的基础上,近代自由主义的思想家们提出了“自然状态”这一概念,认为自然状态位于国家产生之前,自然状态的社会先于国家而存在,这已经从一定程度上试图对国家与市民社会进行区分。
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是政治自由主义思想的代表人物,而经济自由主义思想的主要代表人物当属亚当·斯密。
洛克是近代自由主义的集大成者,他高度评价了自然状态,认为人在这种状态中是自由且平等的,他以自然状态的理论论证了政治国家产生和存在的合理性,并把这种状态作为先于政治国家的存在。
卢梭也具有社会先于国家这一理论逻辑,认为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植根于基于“公意”的社会契约,他虽然也没有对国家和社会做出根本上的划分,但是他强调了国家的整体性,建立了普遍意义上的现代性国家。
康德从他所认为的没有法律和国家的原始自然状态出发,认为不基于法律保护的社会是完全可以先于国家而存在的,正是契约的缔结才使得国家产生。
马克思国家观
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基本内容: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分工和私有制的产物。
在马克思的国家观中,国家不是超阶级的组织,而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它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通过法律、行政、司法等手段维护其统治地位。
国家权力由统治阶级掌握,对被统治阶级进行压迫和剥削。
然而,马克思主义也强调国家的社会职能。
国家作为社会的管理者,需要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提供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等。
这些职能的实现需要依靠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的努力。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的消亡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和阶级关系的消亡,国家将失去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基础。
未来的社会将是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由人民群众自己管理社会事务,实现真正的民主和自由。
在实践中,马克思主义国家观为无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指导。
无产阶级需要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将成为向未来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阶段,最终实现人类的彻底解放。
总之,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深刻揭示了国家的本质和职能,为无产阶级革命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基本原则,为实现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而努力奋斗。
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解读
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解读马克思在对前人研究成果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尤其是对黑格尔理论的批判继承中创造性的发展了市民社会理论。
马克思摒弃了黑格尔的那种从绝对精神与伦理精神角度出发阐述市民社会缘起的方法,并对黑格尔所认为的政治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论断进行了批判。
马克思从唯物史观的角度出发,认为市民社会既是一个社会阶段,同时也是以私人交往关系为主的一个与政治国家相对的私人领域,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市民社会也将与国家一道消亡。
标签:市民社会;生产关系;政府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发展中国的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他们对市民社会理论的阐述与建构可谓卷帙浩繁。
当下,诸多国家在解决大国善治的进程中也越来越认识到一个强大的市民社会对于实现良善治理的重要作用,在参照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开展一系列改革措施。
然而丰富的理论体系建构必须以对基础概念的充分理解作为其根基支撑,许多学者对市民社会的概念不置可否却大谈市民社会理论。
正是基于此,本文意在通过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的概念及理论解读,进一步认识市民社会的内涵及理论体系。
市民社会,英语为civil society,德文为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这一概念在近几个世纪越来越受到西方学者的关注,在引入到中国后,也引起了国内学者们极大的研究兴趣。
早在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的著述中就可发现市民社会的影子,只不过当时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高度融合,并未显现出真实的面目。
当时的古希腊由于所有公民都可以通过直接参与加入到政治生活中,所以天生的带着“政治性”的烙印,那时的市民社会主要指的是与野蛮社会相对的人类文明状态。
据说,“‘市民社会’一词在14世纪开始就为欧洲人采用,其含义则是西塞罗在公元1世纪便提出的。
它不仅指单个国家,而且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
西欧中世纪之前,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并未替代传统的农业生产经济模式,并且其并未发展壮大,政治国家掩盖了市民社会的发展需求,因此市民社会不被人们重视,它也从未摆脱政治国家的压制获得自由,政治国家以无所不包的势态将政治权力的触角伸及到社会的各个角落。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市民社会”理论——从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谈起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包含了三个部分:抽象的法,道德和伦理。对于伦理,他认 为“善和主观意志的这一具体同一以及两者的真理就是伦理”③,“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 自为地存在着的善的统一就是伦理”④。他把伦理看成是一个精神的,活生生的,有机的世 界,它有着自己生长发展的过程,并将其生长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家庭,市民社会和国 家。家庭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是以爱为其规定”⑤的。 “在家庭中人们的情绪就 是意识到自己是在这种统一中,即自在自为地存在实质中的个体,从而使自己在其中不是一
[关键词] 马克思 德意志意识形态 市民社会 黑格尔 唯物史观
市民社会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一个重要的概念,市民社会理论反映了马克思主义在社会 组成、国家建构方面的深刻洞见。在对前人批判和继承的基础上,马克思和恩格斯重新分析 了市民社会的本质,把市民社会纳入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使其成为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大 厦的一部分。纵观马克思一生的思想历程,从最早对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批判到后来的 《资本论》的写作,他对市民社会问题的思考贯穿始终,即使具体说法前后发生过变化,但 其站在唯物史观角度的基本立场是一致的,本文从其早期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入手,分析 马恩在继承和批判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基础上对市民社会的理解,试图讨论马恩早期的市 民社会理论。
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主要流派
法兰克福学派
法兰克福学派的产生及定义
法兰克福学派的观点
对法兰克福学派的总结
法兰克福学派的产生及定义
产生时间:20世纪30年代——20世纪60年代; 产生背景:1924年,法兰克大学研究中心成立了,一 批知识分子集合在这里进行学术交流,到1930年,霍克 海默成为机构主任之后,该机构便转向马克思主义理论 的思考方式,旨在对于20世纪的资本主义、种族主义及 文化等等作进一步的探讨。法兰克福学派在此基础上发 展而来。 定义:法兰克福学派是由德国的法兰克福大学社会研 究所构成的学术团体,严格意义上说,她它是一个马克 思主义的学术机构。该学派最大的特色在于建立所谓的 批判理论,如社会批判、文化批判等等。
现代西方国家中一 种反对列宁主义但又自 称是马克思主义的思潮。 它出现于20世纪20年代, 最初是共产国际内部一 种“左”倾思潮,在受 到共产国际的批判后, 在党外发展起来。这股 思潮在开始时没有自称 或被称为“西方马克思 主义”。
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产生
1955年,M·梅洛-庞蒂在《辩证法的历险》一书中,强 调“西方马克思主义”同列宁主义的对立,并把前者的传统 追溯到G·卢卡奇在1923年发表的《历史和阶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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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主义的马克思主义争议之二
存在主义从诞生之日起,就是以“人”为出发点的, 所以存在主义是一种现实主义,它讨论的是社会生活 和人的处境而不是自然哲学问题。 • 存在主义的思想渊源是尼采的唯意志论和克尔恺郭 尔的神秘主义,所以存在主义实际上还是一种唯心主 义,而萨特的“存在先于本质”则说明存在主义是一 种独特的形而上学。唯心主义、形而上学,这是和马 克思主义根本矛盾的,所以,和弗洛伊德主义的马克 思主义一样,存在主义与马克思主义虽然可以相互借 鉴,但完全的“改铸”是不可能的。 • 事实也证明,在思想斗争了数十年后,萨特终于和 法共决裂。最后,萨特总结自己的一生,依然把自己 称作无政府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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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和国家观
一什么是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马克思用“die 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和Bourgeoisgesellschaft”表达。
原主要指西欧中世纪末随着工场手工业出现的社会结构。
市民社会介乎国家与私人生活之间,是横向的经济、社会交往方式(区别于“管”与“被管”纵向结合方式),民众自主性社会组织和结构。
马克思对于市民社会的理解: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
“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实际上指称的是“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
马克思理解“市民社会”概念的变化: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等著作中较多使用“市民社会”。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也谈到,但明显减少。
此后,马克思主张“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
二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观的继承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是在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黑格尔将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分离出来,采取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划分。
马克思对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划分是认同的,并继承了这一思想。
“在政治国家真正发达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
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的生活······后一种是市民社会的生活······”马克思肯定了黑格尔的这一法哲学思想具有深刻的理论价值,“他处处从各种规定出发······的对立出发,并把这种对立加以强调”,并且“把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离看做一对矛盾”。
在中世纪时期,封建统治统摄一切,市民社会中个人的特性发展以及社会组织的多元化是不可能出现的,市民社会是依附于政治国家的,两者糅合为一体。
虽然黑格尔是从逻辑思辨的角度分析得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但是这一分法启发了马克思,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观的批判
在1843年的夏天,马克思完成了第一部批判黑格尔的著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随后又发表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和《论犹太人问题》等,在这些文章中,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进行了批判,并建立了自己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思想。
马克思最早是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该书中使用“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他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真正的构成部分……是国家存在的方式。
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
它们才是真正的原动力……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
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
”他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思想,把市民社会看做是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物质交往关系以及由这种物质交往关系所产生的社会生活领域,并且认为国家是依附于市民社会的,也即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
四马克思对市民社会本质的认识
在黑格尔之前的思想家,例如洛克、孟德斯鸠、亚当·斯密等主要是从抽象和非历史的人性论来论证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和社会相分离的必然趋势,黑格尔批判了这种基于抽象人性论,非历史地论证国家和社会关系的政治哲学的方法,认为市民社会的本质是一种“需要的体系”。
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在分析国家和社会相分离趋势的历史主义方法论,但是马克思从现实的社会关系入手,认为市民社会的本质是“物质交往关系”,或者说是“生产关系”。
他指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
它包括该阶段上的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
马克思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上来认识社会关系(即生产关系),与黑格尔相比,马克
思对市民社会的本质认识更为深刻。
结语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内容概括起来是:市民社会是自由、平等的、国家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市民社会的本质是经济交往。
它的合理内核对今日的中国仍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中国需要发展起市民社会。
尤其是在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而政治体制改革相对缓慢的阶段,市民社会的孕育和发展对维护公民私权利、控制国家公权力,建设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的意义。
从前的社会组织是纵的组织,现在所要求的社会组织是横的组织。
从前的社会组织是分上下阶级竖立系统的组织,现在所要求的社会组织是打破上下阶级为平等联合的组织……李大钊
马克思的国家观
一马克思国家观的主要内容
马克思认为,国家是分工和私有制的产物。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的有关论述,国家是阶级社会中的特殊的公共权力,比起原始社会中的公共权力来,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1)国家是实行阶级统治的社会公共权力组织,它的本质在于阶级统治;(2)国家是按地区来划分其国民的;(3)国家是一种特殊的暴力机器。
国家是经济上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护和实现自己的阶级利益,按照区域划分原则而组织起来的,以暴力为后盾的政治统治和管理组织。
(4)国家职能问题上,马克思提出国家具有政治统治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双重基本职能,而在现实社会中,国家的职能往往因为统治阶级追求自身利益而被异化。
马克思对黑格尔把市民社会与国家区分开来给予充分肯定,但他反对从伦理精神出发论述市民社会同国家的区别,而是把它们看成分属于人类物质生活和政治生活两个不同领域。
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的那样:“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马克思还指出:“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
”在批判地继承黑格尔的思想基础上,马克思把市民社会看作是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和由这种交往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物质生活领域,这一思想后来成熟衍化为马克思的核心思想———“生产关系”的相关思想。
马克思认为,国家属于政治生活领域,是以社会物质生活领域为基础的上层建筑。
这样一来,马克思不但把黑格尔的“伦理关系”转换为“社会物质关系”,而且强调国家的政治性质,并称国家为“政治国家”以区别于市民社会,从而深化了黑格尔的思想。
二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起源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可以看出过去那种轻视现实关系而局限于言过其实的历史事件的历史观何等荒谬。
”马克思的论述表明,一方面,市民社会是人类生活的基础,是人的最直接的现实生活领域,它的成员是最直接的现实的人。
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和基础,是决定国家的因素;另一方面,国家、政治制度只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国家在现象上、形式上是全社会的代表,即虚幻的共同体,但在实质上它是在市民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
马克思所确立的这一观点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它奠定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基本关系,是理解马克思市民社会和国家理论的基本出发点。
三国家本质与消亡
马克思在国家本质问题上,认为国家既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也是平衡社会各阶级不同利益的工具。
马克思是从与市民社会相对应的角度论述国家的本质的。
首先,马克思论述了社会的一般性质,他说:“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
”马克思阐明了国家的性质:“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
”所以,国家的活动不能是
任意的,必须自觉地限制在一定的规章制度和法律规范中。
因此,正确理解马克思关于国家起源和国家本质的论述,必须从冲突论和融合论相统一的角度去理解:一方面,社会内部的各利益集团的冲突使国家产生并成为某个阶级的统治工具成为必须;另一方面,社会内部各个不同集团的利益协调使国家产生并成为共同利益的维护成为可能,这也是避免社会崩溃或解体的基础。
马克思揭示了市民社会和国家消亡的途径。
他认为,市民社会和国家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成果,是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物。
随着生产力和分工的发展,原始社会末期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社会内部产生了私人利益同公共利益的矛盾。
为了协调社会矛盾,迫切需要一个代表全社会利益的公共管理机关,这个公共管理机关就是国家。
马克思揭示出市民社会与国家正是在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领域,经历了一起产生到分离的历史发展过程,并将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走向消亡。
马克思预在批判、吸收了乌托邦主义者和空想社会主义者思想的基础上,为我们描绘了一幅共产主义社会的蓝图。
即未来理想社会必须是“在保证社会生产力极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每个生产者个人最全面的发展的这样一种经济形态”。
对于国家的发展趋势,马克思认为会朝着“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的历史性方向前进。
对于未来国家的发展形态,这种新的联合体被马克思称之为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最独特的地方在于:它推翻一切旧的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的基础,并且第一次自觉地把一切自发形成的前提看做是前人的创造,消除这些前提的自发性,使它们受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支配。
”共产主义是一种必要的乌托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