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九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关于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国函[1994]116号
国务院关于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正文:---------------------------------------------------------------------------------------------------------------------------------------------------- 国务院关于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国函[1994]116号1994年11月18日)江苏、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报批镇江市职工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苏政发[1994]9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报请审批<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请示》(赣府字[1994]315号)收悉。
国务院原则同意《镇江市职工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和《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认为《实施方案》和《暂行规定》符合国务院批准的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精神。
请江苏省镇江市和江西省九江市按此方案于1994年12月开始实施。
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批复如下:一、关于亏损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问题。
亏损企业应努力克服困难,缴纳医疗保险金,使医疗机构能够对这些企业的职工继续提供医疗服务,不致影响社会的稳定。
亏损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后,可以使职工的医疗保障社会化,实际上会减轻企业的负担。
亏损企业筹集医疗保险基金的具体办法可在试点过程中探索。
二、关于私营企业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问题。
考虑到私营企业情况比较复杂,可以先进行试点。
三、国务院重申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行属地原则。
所有中央部属和省属企、事业单位都必须参加所在地的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执行当地统一的缴费标准及有关政策规定。
四、关于个人医疗帐户问题。
考虑到45岁以上的职工患病较多,但他们过去没有医疗帐户的积累,应在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初期,对他们有所照顾。
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6.19•【字号】赣劳社医[2001]8号•【施行日期】2001.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赣劳社医[2001]8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疗、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主要包括:(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就医差旅费、担架费;(二)取暖降温费、电视费、电话费、新生婴儿所用的一切费用(包括婴儿床、婴儿治疗、保温箱、尿布等)、卫生纸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押瓶费、电冰箱及损坏公物赔偿费、自带电器的耗电费、病人住院的生活用品费、个人生活料理费;(三)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四)膳食费;(五)文娱活动费、报纸费以及其它特需医疗、生活服务费用;(六)医疗机构自行提高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的费用或自定的收费项目。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
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告知,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
由于床位紧张或其它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江西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江西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赣府厅发〔2021〕47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江西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4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我省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加快我省医疗保障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
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确保改革前后待遇顺畅衔接。
坚持协同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逐步转换。
坚持因地制宜,在国家整体制度设计的框架内,全省门诊共济保障政策实现规范统一,动态调整。
二、主要措施(三)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
建立完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
2023年1月1日起,全面建成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的普通门诊统筹制度,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的起付线为600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按照医疗机构等级设置为:一级及以下60%、二级55%、三级50%;最高支付限额1800元。
江西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作者:————————————————————————————————日期: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日期:2013-03-25 13:07:23 稿源:赣人社发[2012]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保险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9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财社[2012]3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立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保障省直机关干部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是指省直原公费医疗统管单位、自管单位编制内的在职和退休职工(正厅及以下人员)。
上述人员按规定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三个层次医疗保险。
第四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完全一致,其它的医疗待遇通过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保障。
第五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统一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规定。
超出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部门职责:(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拟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规划、政策、标准、管理制度、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负责审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会同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纳入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的性质、编制、人员和财政经费给付等情况;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制度、规定的执行、落实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6月20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决定到2017年全省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宣传工作,注重把握好宣传尺度和宣传口径,在全社会营造制度整合的良好氛围。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作为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把关,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
要坚持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明确各级责任分工,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要结合自身实际,拟定宣传方案,组织一批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开展宣传工作。
二、突出宣传重点,注重整合资源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覆盖面广、关注度高,宣传内容必须突出重点,着力回应社会各界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要结合全省人社政策主题宣传年活动的开展,着力宣传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重要意义以及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 重点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后的医保待遇政策规定、经办业务工作流程以及本地区在推进制度整合工作方面取得的新进展、新做法、新经验,提高社会各界对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知晓率和理解度,用典型事例反映人民群众得到的实惠,妥善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医药费开支管理试行办法-九江市府发[1994]42号
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医药费开支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医药费开支管理试行办法(市府发〔1994〕42号1994年6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暂行规定》,为加强职工医疗保险医药费开支的管理,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医药费开支范围遵循保障基本医疗的原则。
第二章开支范围第三条医疗保险对象在定点医疗单位就诊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执行《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药品报销范围》)、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手术费、材料费、治疗费、接生费(有准生证的)、住院床位(包括观察床)费、病室综合处置费等。
第四条因急症不能到定点医院就诊,在就近公立医院就诊的医药费(限本次急诊)。
第五条因公外出或准假探亲期间临时患病,在当地就近的医疗单位(城市在县区以上,农村在乡镇以上公立医疗单位)就诊的医疗费。
第六条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恢复期,必须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医疗的,由县及县以上的原治疗单位提出建议并附病情摘要,经所在单位和定点医疗单位同意,当地医疗保险机构批准的医药费(不含床位费)。
老红军在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进行疗养或康复医疗,经定点医疗单位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当地医疗保险机构批准的药品费。
第七条经医疗保险机构同意并经定点医院医师处方在定点药店购买的药品费。
第八条批准转诊转院的医药费(床位费报销不得超过同类人员在市内住院的最高标准)。
第九条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和手术后遗症的治疗费用(后遗症需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致残的医药费。
第十一条用于抢救病危患者及经当地医疗保险机构批准的治疗公伤所必须的贵重药品(含血液制品)费用。
建立新的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探索与实践——九江市医改试点的基本
厅(局)长工作谈地方政府管理’9710建立新的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探索与实践——九江市医改试点的基本评价与思考周 标 建立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新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自1994年12月以来,我省九江市开展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通过两年多的探索与实践,新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在改革中得到不断发展、巩固和完善,为进一步开展扩大医改试点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一、医改试点的基本内容九江市根据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职工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要求,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改革:(一)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额度为本单位上年度实发职工工资总额与退、离休费总额之和的11%。
其中单位缴纳10%,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医疗保险基金的分配。
考虑到不同年龄档次患者情况不同,医疗保险费按在职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45岁以下(含45岁)按5%,45岁以上按 6.5%的比例记入个人帐户;离、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离、退休费总额5.5%记入个人帐户。
帐户本金和利息为职工个人所有,可结转使用和继承。
个人帐户外的医疗保险费为社会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机构统一管理使用。
另外,从市本级和各县、区社会统筹基金中提取5%,建立全市医疗风险调剂基金,以防突发性、传染性疾病大范围暴发、流行。
(三)医疗费用的支付。
在职职工就医费用实行“三段支付法”。
第一段,先从本人个人帐户中支付;第二段,帐户金额用完后,则由职工个人自付,其自付额度不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的5%;第三段,超过部分在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比例支付,但个人仍要负担一定比例。
(四)实行选择性定点医疗,按平均费用标准结算。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范围内可自行选择医院就诊,同时对定点医院制定“三项平均费用控制标准”(平均门诊人次费用、平均住院床日费用、平均住院天数),实行定额结算,结余归医院,超支由医院负担大部分,以加强供方制约。
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日期:2013-03-25 13:07:23 稿源:赣人社发[2012]27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社会保险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9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财社[2012]3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保障省直机关干部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是指省直原公费医疗统管单位、自管单位编制内的在职和退休职工(正厅及以下人员)。
上述人员按规定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三个层次医疗保险。
第四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完全一致,其它的医疗待遇通过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保障。
第五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统一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规定。
超出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 部门职责:(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拟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规划、政策、标准、管理制度、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负责审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会同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纳入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的性质、编制、人员和财政经费给付等情况;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制度、规定的执行、落实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财政厅负责按规定审核安排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审批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疗保险政策、制度、规定等。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5•【字号】九府厅发[2012]79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九府厅发〔2012〕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2年4月6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9月25日九江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其基本医疗,根据《九江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管理办法》(九医改字〔2002〕11号)精神,结合九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组织领导与职责第一条成立由市政府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领导和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条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通报离休干部医药费用使用情况,及时研究和协调相关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需各尽其职,做好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市委组织部和市委老干局要做好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离休干部医药费使用情况督促检查和医药费用落实情况的协调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将应负担的离休干部医药费按时据实拨付到位,并加强对离休干部医药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市卫生局要切实加强对定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监督、教育和管理,规范诊疗服务,不断改善服务质量,严格执行离休干部医药费使用政策,合理收费,严格审核。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9•【字号】九府厅发[2008]111号•【施行日期】200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九府厅发〔2008〕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九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九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本着简化参保手续、降低参保门槛、提高医疗待遇、确保基金安全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特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参保管理居民申请参保时,须提供本人户口或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近期免冠照片1张,可到当地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居委会或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居民应按不同类别申请参保,即:成年居民、学龄前儿童、中小学在校学生、大学生(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重度残疾人员、60周岁以上低收入人员、国有农垦、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职工和已失业未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六类退役人员(指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中印、珍宝岛、抗美援越、抗美援寮、保卫西沙群岛退役士兵)。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重度残疾人员、60周岁以上低收入人员申请参保时,须提供民政或残联部门的有效证明;国有农垦、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职工和已失业未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六类退役人员申请参保时的身份界定,由各县(市、区、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02•【字号】赣府厅发〔2020〕3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统一规范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的目标定位和“五个推进”的更高要求,遵循保障适度、公平享有、责任分担、制度持续、统筹兼顾、平稳过渡的原则,通过统一规范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健全待遇保障和筹资运行机制,增强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和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着力解决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不统一、保障不均衡、制度不衔接等问题,2021年1月1日起,经过3年的协同努力,在全省构建起缴费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缴、个人账户、住院医疗待遇、大病保险待遇、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规范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进一步提升我省职工医疗保障制度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为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三、主要内容(一)统一缴费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6.01•【字号】市政发〔1994〕43号•【施行日期】199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发〔1994〕43号1994年6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照《暂行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市属、县(市、区)属、庐山管理局属、驻市的中央部属、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在编的临时工)、退(离)休人员,在乡村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疾军人等,均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到当地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医保机构)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在市、县(市、区、山)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各地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机构负责同级属地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医疗社会保险的各项管理业务。
浔阳、庐山两区范围内的中央部属、省属行政事业单位由九江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处管理。
市医保处统一组织和指导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工作,在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市和县(市、区、山)医保机构实行分级单独核算。
各级医保机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上级和市级政府有关职工医疗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起草制订具体实施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支付和管理;(三)编制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四)对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的确认;(五)对定点医院定点药店收费和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六)负责报表的填报汇总和向本级有关部门及上级部门汇报报表等各项统计工作;(七)处理职工有关医疗保险的查询;(八)提出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和意见;(九)九江市医保处还应负责对下级医疗保险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和负责全市医疗统筹调剂基金的筹集、管理,并提出使用意见。
江西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保险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9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财社[2012]3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立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保障省直机关干部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是指省直原公费医疗统管单位、自管单位编制内的在职和退休职工(正厅及以下人员)。
上述人员按规定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三个层次医疗保险。
第四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完全一致,其它的医疗待遇通过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保障。
第五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统一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规定。
超出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部门职责:(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拟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规划、政策、标准、管理制度、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负责审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会同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纳入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的性质、编制、人员和财政经费给付等情况;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制度、规定的执行、落实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财政厅负责按规定审核安排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审批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疗保险政策、制度、规定等。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九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九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九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九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9日九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根据《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28号)、《关于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49号)、《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制度的意见》(赣人社发〔2017〕5号)、《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8〕2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九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通过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落实医改“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拓宽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功能,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引导城乡居民合理就医,减轻群众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二、基本原则1.普惠为主,保障适度。
由个人(家庭)帐户的门诊保障模式,平稳过渡到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模式。
主要对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给予报销,引导城乡居民基层首诊,及时就医,做到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平衡。
2.总额控制,统一管理。
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医疗管理试行办法
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医疗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6.01•【字号】九江市府发〔1994〕42号•【施行日期】199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医疗管理试行办法(市府发〔1994〕42号1994年6月1日)根据《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暂行规定》,为加强职工医疗工作的管理。
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就诊第一条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定点医疗由当地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定,由医疗保险机构,用人单位、医疗单位共同确定。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根据就近医疗的原则,以单位为整体,根据单位所在地址确定一所定点医院(其中一所为本单位医务室或职工医院)。
如需调整,需在每年1月1日前,由用人单位书面报告各级医疗保险机构审批后换点,一定1年不变。
退(离)休人员允许在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同时,按其家庭住址任选一所定点医院。
第二条在定点医院设立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审核服务台,其主要职责为:(一)审核就诊的医疗保险对象是否人、证、历相符;(二)审核医疗保险有关处方用药、检查化验、住院诊治等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定;(三)审核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出情况,办理个人医疗帐户支出记载和住院费用记载;(四)发放有关医疗保险的各种审批表。
第三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向医疗保险机构购买《医疗保险病历处方本》,被保险职工到本单位领用《医疗保险病历外方本》后,到所定定点医院就诊。
第四条职工就诊凭本人《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手册》到专设窗口挂号,挂号人员对人对证后方可办理。
第五条职工必须到定点医院指定的专用诊室就诊(其他专科由医院指定专人看病),非指定医师开的处方一律无效。
第六条职工医疗保险专诊医师必须核实人、证、历一致的,用“医疗保险专用复式处方”开方(复式处方一式三联,用复写纸复写,一联取药,一联结算,一联存底)。
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探索
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探索
杨华有
【期刊名称】《实用医技杂志》
【年(卷),期】1996(003)003
【摘要】九江全境面积为18823平方公里,人口为430余万,全市现辖9县1市2区和庐山风景名胜管理局。
目前经济实力居全国中等水平,1994年,国务院“两江”(江西九江、江苏镇江)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之一就选定在这个全国具有代表性的城市。
方案出台: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九江市委、市政府结合九江市实际情况,从本地实际出发。
【总页数】1页(P197)
【作者】杨华有
【作者单位】江西九江市社保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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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平稳动作
九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平稳动作
刘秉山
【期刊名称】《医学与社会》
【年(卷),期】1999(012)001
【摘要】1995年,国务院确定九江市为全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城市。
4年来,医改试点平稳运作,逐步推进,成效明显,为全国医改扩大试点提供了经验与依据。
1医改试点,全市启动新型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是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新模式,它...
【总页数】2页(P12-13)
【作者】刘秉山
【作者单位】九江市卫生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1
【相关文献】
1.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回顾--镇江市七年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卫生经济学评估 [J], 邹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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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改试点运行平稳取得成效——山西省晋城市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情
[J], 王祥生;周生富;等
5.九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情况的考察报告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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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为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和共济能力,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9号)、《江西省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1〕4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全省社会保险“多险合一”信息系统上线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统一覆盖范围第一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各类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均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其大病保险的参保对象。
二、统一筹资标准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1、有用人单位的,参加“统帐结合”模式医疗保险的人员,享有个人帐户和住院统筹医疗待遇,筹资标准如下:(1)在职职工:以上年度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10%比例按月对单位征缴,其中:单位承担8%,个人承担2%(由单位代扣代缴)。
当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时,以上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当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时,以上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退休人员: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对用人单位实行补差缴费。
即:当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去按规定划入个人帐户后的纳入社会统筹的部分,其人均社会统筹金(纳入社会统筹的部分÷本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总人数)低于上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6%的,其人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总人数予以补差缴费。
(3)在职职工缴费与退休人员补差缴费同步核定,同步生成征缴计划,同步按月对单位征缴。
2、改制单位已进入一次性缴清库的,参加“统帐结合”模式医疗保险的人员,享有个人帐户和住院统筹医疗待遇,筹资标准如下:(1)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缴费基数递增10%确定当年度缴费基数,按10%比例按月从改制一次性预缴金中划拨。
(2)退休人员:以改制单位为单位实行补差划拨。
即:当从改制一次性预缴金中划拨的进入一次性缴清库的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除去按规定划入个人帐户后的纳入社会统筹的部分,其人均社会统筹金(纳入社会统筹的部分÷改制单位进入一次性缴清库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总人数)低于上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6%的,其人均差额部分按改制单位进入一次性缴清库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总人数从改制一次性预缴金中补差划拨。
(3)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划拨与退休人员补差划拨同步核定,同步生成征缴计划,同步按月划拨。
3、以个人身份(包括改制企业置换身份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单建住院统筹”模式医疗保险的人员,不享有个人帐户,只享有住院统筹医疗待遇,筹资标准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以九江市养老保险个人参保最低档缴费基数为缴费基数,按6%比例按年征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医疗保险退休登记变更手续的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的参保人员,按照《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赣府厅发[2007]36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1)在职职工:按属地原则参加“困难企业住院统筹”模式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3%比例缴费,不享有个人帐户,只享有困难企业住院统筹医疗待遇。
(2)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医疗保险退休登记变更手续的人员(含国有已关破改企业中在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职工),按属地原则参加“统帐结合”模式医疗保险,按九江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上年度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缴费,享有个人帐户和住院统筹医疗待遇。
(3)上述所需参保费用由各级财政按现行补助办法和标准予以补助。
5、无用人单位的十四类参战退役人员:对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分别设置虚拟单位,按照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保缴费,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所需参保费用由同级财政补助。
第三条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同步参加大病保险,以上年度九江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5%比例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同步缴纳。
1、有用人单位的人员(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人员),大病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承担50%。
2、改制单位已进入一次性缴清库的人员,改制时大病保险费纳入改制一次性预缴金的,从改制一次性预缴金中划拨。
3、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由个人全额承担。
三、统一缴费年限第四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应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个人身份参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应同时达到15年以上的,方可办理医疗保险退休登记变更业务,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累计缴费年限是指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之和。
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和置换身份参保人员1995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其他统筹地区转移的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1月1日以后或转入后实际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为实际连续缴费年限。
第五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的,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应按当期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3%,其他参保人员应按当期缴费基数的3%,以及缴费年限规定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四、统一接续转移第六条漏保、停保、中断缴费的单位及其人员,在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时,应补缴漏保、停保、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后漏保、停保、中断缴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1、国有、集体企业等用人单位未及时参保而整体漏保的,用人单位应按参保人员的当期缴费基数的1%比例,为所有参保人员整体补缴从单位成立次月至参保前月(95年以前成立的从95年元月开始计算)的缴费年限补偿金。
补缴并办理参保后开始享有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2、漏保、停保、中断缴费的人员,漏保、停保、中断缴费在6个月以内的,按当期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医疗保险费。
补缴并办理参保或续保后,开始享有相应医疗保险待遇,享有个人帐户的并补划漏保、停保、中断缴费期间的个人帐户;漏保、停保、中断缴费超过6个月以上的,以个人或国有(国有控股)困难企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应按当期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3%,其他参保人员按当期缴费基数的3%,补缴缴费年限补偿金。
自补缴并办理参保或续保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享有相应医疗保险待遇,享有个人帐户的不予补划漏保、停保、中断缴费期间的个人帐户。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转移参照《江西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赣人社发〔2010〕17号)执行。
1、统筹范围外转移(1)转出:参保人员凭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转移业务,经办机构应在确认其无欠费并已办理停保业务后为其出具参保凭证。
有个人账户余额的,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
(2)转入:参保人员凭其他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凭证可办理转入参保手续,其他统筹地区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应在中止原参保地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后的6个月内到接收地经办机构办理转入登记续保手续,超过6个月的按中断缴费人员办理补缴续保手续,并执行6个月的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规定。
原参保地有个人账户余额的,由新参保经办机构向原参保经办机构寄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到账后注入个人账户。
2、统筹范围内转移参保人员在原经办机构办理停保后,6个月内有单位的凭单位续保业务单,个人凭身份证件到新经办机构直接办理转入登记续保手续,超过6个月的按中断人员办理补缴续保手续,并执行6个月的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规定。
原参保地有个人账户余额的,由双方经办机构按时统一结算。
3、跨制度转移(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当期缴费基数及缴费年限规定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补缴的缴费年限补偿金,核减去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个人所缴统筹金部分的差额部分,予以一次性补足后方可办理医疗保险退休登记变更业务,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再次转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照漏保、停保、中断缴费的人员缴费年限补偿金规定将应补缴的缴费年限补偿金核减去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个人所缴统筹金部分的差额部分,予以一次性补足后方可办理转保手续,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统一个人账户第八条按规定享有个人帐户的参保人员:在职人员按当期缴费基数的3.5%按月划入,退休人员按当期养老金(退休金)的5%按月划入。
第九条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包括企业改制后置换身份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不享有个人账户,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医疗保险退休登记变更手续后,每年在年终结转时一次性注入300元门诊补贴,以后视情况调增。
六、统一待遇水平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统一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条待遇支付的范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
1、符合医疗保险“三个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以及《关于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通知》(九人社医[2012]10号)等九江市有关执行江西省“三个目录”文件规定的医疗费用。
2、上述“三个目录”内的“乙类药品”和“乙类项目”费用个人须先行自付10%,“丙类项目”费用个人须先行自付20%。
第十一条待遇支付的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统筹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支付住院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等有关医疗保险待遇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6万元和19万元。
有关医疗保险待遇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标准以内的部分,先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标准以上的部分,再进入大病保险统筹金按规定支付。
第十二条住院医疗待遇。
1、住院起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自付住院起付。
起付标准为:2、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个人先行自付住院起付后部分,先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规定和下列支付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