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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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

我局2000年10月10日发布的《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6月30日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的经营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02年版)规定及《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判定的管理类别,确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分类。

第三条凡在本省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均应遵守本细则。

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表》后,方可经营。

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四条各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局”)负责辖区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备案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审批。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省局”)负责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审批。

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文发[1998]ll号

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文发[1998]ll号

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文发[1998]11号)各市(地区)文化局:为了配合《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

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现将《陕西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我厅,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陕西省文化厅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陕西省娱乐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娱乐活动的管理,促进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文化部6号令《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娱乐活动的经营与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促进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部门,地区(市)、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县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业务上受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细则》,管好文化市场。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内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为:(一)歌舞厅(含有歌(乐)手演唱(演奏)的茶座、酒吧、咖啡厅等);(二)卡拉OK厅(含附设卡拉OK设备的餐厅、茶座、酒吧等);(三)电子游戏厅、游艺厅;(四)桌台球、保龄球、棋牌室、激光打靶、室内滑冰、室内电子游艺模拟高尔夫球;(五)综合性娱乐场所;(六)其他新兴的文化娱乐活动。

关于修改《福建江夏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部分内容的通知【模板】

关于修改《福建江夏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部分内容的通知【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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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江夏〔2014〕61号
关于修改《**学院
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部)、馆、中心:
为了配合英语课程的改革,鼓励学生参加英语四六级等级考试,提高英语等级考试的通过率,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闽江夏〔2011〕56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1项修改为: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本科生,可免修《大学英语(本科)》课程。

四级成绩为425-499分的,按85分记载;500-599分的,按90分记载;600分以上的,按95分记载。

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专科生,可免修《大学英语》课程。

四级成绩在425分及以上的,按90分记载。

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2项修改为: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的本科生,可免修《大学英语(本科)》课程。

六级成绩
为425-499分的,按95分记载;500分以上的,按98分记载。

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的专科生,可免修《大学英语》课程。

六级成绩在425分及以上的,按98分记载。

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学院
2014年4月24日
**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4年4月24日印发。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琼教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省教育研究培训院、省学校后勤与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和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切实提高我省中职学校教材建设水平,我厅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建设实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省教育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2021年3月15日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和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打造精品教材,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颁布的《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教材是指供中等职业学校课堂教学和实习实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学科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与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由国家统一组织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

专业课程教材在政府规划和引导下,注重发挥行业企业、教科研部门、出版单位和学校的作用,更好地对接产业发展。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附件十二:山东大学文件山大教字〔2003〕36号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各学院(部):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合格大学生,在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过程中,更好的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增强全体大学生的体育健康水平,现制定《山东大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印发给你们。

《实施细则》是促进我校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手段,是学生接受体育教育的个体评价标准,也是学生能否毕业的一项必备条件。

各有关单位要把执行《实施细则》作为对学生进行德、智、体全面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大学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山东大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提出的“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体育工作”的精神,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经常锻炼身体的习惯,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和体质健康水平。

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教体艺[2002]12号《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山东大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学校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体育学院、医院管理处、学生工作处共同组织实施。

二、《标准》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也是学生毕业的基本条件之一。

学生达到《标准》良好等级以上者,方可评为三好学生、获奖学金;达到优秀成绩者,方可获奖学分。

对《标准》测试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则学年评定成绩不及格。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的通知-民办发[1993]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的通知-民办发[1993]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的通知(民办发(1993)4号1993年3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民政部保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了《民政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民政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民政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为保守民政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各级民政部门必须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实行归口管理、逐级负责、密切协同的办法,为民政工作的改革开放服务,为国家的安全稳定服务。

第三条保守民政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民政干部职工的义务,每个民政干部职工对失密、泄密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负有制止、举报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必须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所有工作人员都了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事项和遵守保密工作的各项规章和制度。

第二章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的范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和解密第五条《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简称《保密范围》)是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是国家在民政工作方面的保密规章。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科计〔2017〕45号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科计〔2017〕45号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化项目验收程序和要求,加强项目跟踪问效,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省科技厅对《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科计[2008]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遵照执行。

安徽省科技厅2017年8月11日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修订稿)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化项目验收程序和要求,加强项目跟踪问效,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获得省级财政科技专项经费资助、签订有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下同)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后,均需组织验收。

省平台和人才专项、省创新环境建设等计划项目中,如属绩效评价后补助类项目,按相应管理规定执行,不再组织验收。

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等政策兑现补助或奖励的项目不组织验收。

提供省级经费支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参加国家有关机构组织的项目验收,视同省级验收。

第三条省平台绩效评价后补助类项目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院士工作站、高新区(基地)、公共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

绩效补助和政策兑现类项目需在网络管理系统填报运行,补助经费按国家、省财政科技专项经费规定使用管理。

二、管理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各市科技局、省直部门、高校院所等有关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主持人对项目验收管理工作负责。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新科专字[85]108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新科专字[85]108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新科专字(85)108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州科委、各地、州、市科委,各县(市)科委,自治区各有关厅、局,兵团科委,各大专院校,各科研单位。

为保证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顺利进行,我委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制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现发,请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委一九八五年八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为保证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础研究成果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1、奖励范围:①阐明自然现象或探索自然规律而取得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研究成果;②为解决某种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的科学依据。

③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资源调查及其他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研成果;2、评审标准:一等奖:有突破性的创新,在学术上属于国内领先水平,对科学技术进步和加速国民经济建设具有特别重大的实用价值或指导作用。

二等奖:有较大的创新,在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加速国民经济建设具有重大的实用价值或指导作用。

三等奖:有所创新,在学术上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加速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或指导作用。

四等奖:有所创新,在学术上达到国内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和加速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或指导作用。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06〕55号各市、县(市、区)公安局:浙江省人民政府新修订的《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2月1日正式实施。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细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旅馆业的开业许可(一)旅馆业开办应具备的条件1.房屋建筑、消防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有固定、合法的营业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安全必须依法通过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验收。

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的旅馆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设备和两个以上出入口。

2.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旅馆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有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其中二星级以上旅馆或者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必须另外设有专供旅客存放行李物品的寄存室和存放大宗现金或贵重物品的保险柜(箱),各楼层通道须装有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休息宿夜的浴室除了应达到以上硬件条件外,还应当对洗浴人员储物衣柜实行双锁管理,并在休息包厢(间)的公共通道安装录像监管设备。

3.具备单独的旅客房间。

宿夜浴室以外的其他旅馆应当具备此条件。

4.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条件。

有符合系统安装要求的电脑、扫描仪、信息传输线路,以及熟悉掌握信息录入操作业务的前台登记、管理人员。

对原先已获得公安机关批准,但未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原则上在2006年9月1日前完成系统安装工作。

(二)申请开办旅馆应当提供的材料1.开设旅馆业的申请报告;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拟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拟任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还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及复印件;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营业场所属租赁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协议;5.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证明文件;6.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7.旅馆客房数量、床位数量,以及楼宇和技防设施分布、安全通道及主要功能区、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8.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告-2021年第6号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告-2021年第6号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告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告为贯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落实,特制定《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2021年1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认定标准第三章执法程序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62号)、《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为依法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和单位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定期监督、检查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

对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单位,依法采取行政管理及处罚措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民警应当严格依照《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对单位开展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当重点检查。

(一)所属车辆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单位;(二)所属车辆发生一次记6分(含)以上交通违法行为的单位;(三)所属车辆道路交通违法率超过控制指标的单位;(四)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问题的单位。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方案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方案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27•【文号】办发字〔2017〕86号•【施行日期】2017.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方案的通知办发字〔2017〕86号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要求,大力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方案》(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方案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17年5月27日附件《〈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要求,结合林业工作实际,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扩大公众参与等工作,持续推动林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着力推进“五公开”(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

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并在《国家林业局发文稿纸》中勾选对应项,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起草国务院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上报发文的请示件如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或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局办公室将按规定予以退文。

(办公室牵头落实,相关司局、直属单位配合)(二)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邯郸市初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邯教〔2018〕897号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邯郸市初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邯教〔2018〕897号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邯郸市初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邯郸市初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邯教〔2018〕897号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体局)、市直初中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落实加强学生综合实践活动的有关要求,我市作为河北省唯一中考改革试点市,自2018年秋季入学初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社会实践作为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重要维度之一将全面实施,根据《邯郸市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市教育局制定了《邯郸市初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一、进一步细化社会实践活动方案。

各县(市、去)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市教育局实施细则统一要求下,结合区域实际,具体细化本县域综合实践活动方案。

各学校要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根据学校自身特色和资源情况,落实并开展好相关活动。

二、积极创造条件做好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和学校要在组织机构、人员安排、经费投入等各个方面充分结合实际,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做出合理安排。

三、组织好相关培训。

要积极开展文件研读、讲座讨论、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的培训,并有针对性的做好本县(市、区)、本学校的综合实践活动工作。

将学生综合实践活动及时记录,突出过程性,不搞临时突击,力戒形式主义,做到公开透明,确保内容真实。

四、按时完成初一年级社会实践活动。

按照要求,今年秋季入学初一年级在寒假前要完成3次社会实践活动,请各县(市、区)和学校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赣应急字〔2021〕100号•【施行日期】202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应急字〔2021〕100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设区市行政审批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第645号修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改),结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20〕32号)、《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赣安〔2020〕6号)等文件,特制定《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2021年第7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7月6日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改,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实施暂行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实施暂行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实施暂行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10.30•【字号】琼科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实施暂行细则》的通知琼科规〔2023〕6号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现将《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实施暂行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10月30日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暂行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琼府〔2017〕6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6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明确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程序,特制定本暂行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是指符合《办法》第四条第5、6款规定的创新、创业人才由市县科技部门受理、初审,省科学技术厅审核确认的认定工作。

仅适用于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情形。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是经我省认定或整体引进并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认定:(一)基本条件1.不超过55周岁。

按申请受理之日计算;2.申请人所在或其领办、创办的企业为我省认定或整体引进并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分类条件1.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人才:(1)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且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2)申请人申请时,申请人本人和所在的企业不得被列为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各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执行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2x),加快建立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便利消费的成品油零售服务网络体系。

现将重新修订的《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原《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冀商商改字…202x‟37号)及《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冀商商改字…202x‟5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202*年二月二十八日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执行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依法维护我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新建、迁建、扩建、改建加油站、加油点、加油船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的,申请人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

(一)申请新建、迁建加油站(点)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1、《河北省新建加油站(点)申请表》(附表一、一式三份);2、申请报告。

企业申请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等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个人申请报告须说明个人基本情况(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3、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概述、市场分析、市场预测、油源分析、投资情况、结论等);4、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三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原件及加盖该批发企业公章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5、拟建加油站(点)平面位置图。

管理管理实施细则》修改意见的通知1

管理管理实施细则》修改意见的通知1

关于征求《顶板管理实施细则》(2006版)修订意见的通知签发:赵从国各生产矿井、工程公司、异地公司:为进一步强化顶板管理工作,现就《顶板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修订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求意见内容:1、对《细则》中不适用条款进行说明;结合本矿井实际对顶板管理内容和条款进行补充。

2、近几年来政府、行业、集团公司及所属地方对顶板管理的新规定和要求;所熟知的国内外顶板管理方面的先进技术和经验。

3、各单位在顶板管理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巷道修护及综采安装、拆除的顶板控制措施和做法;软岩支护的经验和做法要做重点说明。

4、分工艺说明本单位采、掘工作面支护强度计算依据和方式。

5、异地矿井可采煤层资料和参数(见附件1)。

6、顶板管理方面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几点要求1、要高度重视征求意见工作,各单位由总工程师牵头组织开展,在认真组织《细则》再学习的基础上,分层次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包括部门、基层区队、班组及技术骨干意见。

2、意见既要综合考虑到本单位装备、技术、条件等因素,充分体现本地区顶板管理实际,也要考虑顶板管理的发展趋势,在顶板管理方面体现出前瞻性、先进性和全局性。

3、征求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异地公司含附表),以电子版形式于2012年10月20日前反馈生产技术部邮箱(dq20407@);异地矿井由所属分公司统一收集反馈。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1 开采煤层资料和参数附件2 徐矿集团《顶板管理实施细则》(2006版)附件1 开采煤层资料和参数一、采煤顶板管理资料和参数见下表:可采煤层资料和参数统计表统计时间:矿井:备注说明:二、掘进顶板管理资料和参数1、围岩地质分类情况本矿区对掘进围岩分类情况,如进行了分类附围岩稳定性分类表。

2、掘进工艺目前你矿掘进工艺有几种?分煤巷和岩巷介绍情况;支护方式有几种?3、支护的材料、规格4、施工机械把你矿掘进工作使用的掘进机械、打眼、锚杆施工机具等填入下表。

5、临时支护的方法介绍你矿各种正在使用的临时支护的方法?6、锚杆支护工艺锚杆支护设计的方法,施工方法,如何进行验收和质量控制的?7、井巷修护井巷修护相关的制度、文件、是否有专门的队伍,上下山的修护、小井(眼)的修护方法、井巷修护的方法(如锚注、锚索、反底拱支护等)。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xx〕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xx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xx年5月1日起施行。

现就做好《实施细则》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实施细则》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实施细则》是在总结以往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情况、认真听取和采纳地方及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的监管原则,强化了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和禁止吸烟内容,完善了卫生监管要求,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全面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提供法律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学习、宣传《实施细则》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具体工作安排。

要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人员的培训,确保卫生监督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实施细则》的内容,提高监督执法水平。

要督促、指导公共场所经营者加强《实施细则》学习,强化经营者法律责任意识。

要通过广泛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依法履行卫生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卫生监测体系,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与专家作用,细化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法律制度,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切实承担起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开展卫生检验或评价工作。

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相互协作,更好地发挥卫生部门的整体工作效能,提高监管水平。

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通知财法字[1995]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通知财法字[1995]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5]6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予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安顺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政联〔20

安顺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政联〔20

安顺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政联〔20为积极适应国家和军队改革新形势,加紧解决部队反映突出的军人子女教育现实矛盾问题,依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紧紧围绕服务备战打仗、彰显军人荣誉尊崇,实施军人子女成长成才托举工程,以完善政策制度为重点,以理顺体制机制为抓手,以加强配套保障为支撑,优化完善从幼儿园、小学、中学至大学阶段的军人子女教育优待体系,整体提高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为战牵引。

着眼支持军人履行使命任务,突出艰苦边远地区、作战部队、特殊贡献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深度激发备战打仗的意志方量。

—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政策“盲点”、机制“堵点”和官兵“痛点”,精准靶向施策,压紧压实责任,切实解决问题。

—坚持军地融合。

畅通军地优质教育资源保障渠道,搭建军地共建共育共享平台,提升军人子女教育满意度。

—坚持体系设计。

统筹考虑各项改革关联性和各类人员化优待定位,区分当前急需、中期跟进、远期集成系统规划,确保改革积极有序推进。

二、健全完善优待政策(一)学前教育阶段1.扩大军队幼儿园惠及面。

军队幼儿园实行“一家办园、全军共享”,在招收本单位人员子女基础上,对其他单位军人子女应收尽收,并享受办园单位子女同等待遇;空余学位应招收周边地方人员子女。

军人子女入军队幼儿园免收保教费。

2.加强入地方幼儿园服务保障。

没有条件入军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统筹安排入所在县(市、区)地方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可从在县(市、区)范围内根据法定监护人意愿安排入相应幼儿园。

未入军队幼儿园的学龄前军人子女,军队给予保教补助,并适时提高标准。

(二)义务教育阶段1.军人子女可以多地享受教育优待。

军人子女根据本人和家庭实际,可以在本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并享受当地教育优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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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工学〔2012〕5号
关于印发《华南理工大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相关机关部门:
为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关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学生学费资助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自2012年10月10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华南理工大学
二○一二年十月十日
华南理工大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1〕51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中我校学生指我校在读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应届毕业生。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我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不包括在内。

第三条被批准入伍的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能够完成学业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照应届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办理;暂不能够完成学业不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照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办理。

第二章补偿、代偿和资助的标准、年限及方式第四条国家对每名学生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五条应征入伍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可以按《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1〕510号)规定申请学费资助。

退役复学的学生所申请的每学年学费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元的金额进行资助;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资助。

第六条国家对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学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退役复学后的在校生学费资助,实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审批,经费一次性拨付学校。

第三章申请和审核
第七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申请程序:
(一)每年6月15日前,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交到财务处进行学费缴纳情况审查;
(二)每年6月20日前,由学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的申请资格进行审查;
(三)每年6月30日前,由学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将通过资格审查的名单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申请程序:
(一)每年10月15日前,学院通知应征报名的在校生登录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将学生《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提交到财务处进行学费缴纳情况审查;
(二)每年10月20日前,学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对学生的申请资格进行审查;
(三)每年10月31日前,由学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将通过资格审查的名单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退役复学后的学费资助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由所在学院收齐并提交到财务处进行学费缴纳情况审查;
(二)学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对复学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查;
(三)由学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将通过资格审查的名单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料的审核程序:
(一)每年10月31日前,学院通知本学院应征入伍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并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交至本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学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在校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资格、金额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学生申请材料提交天河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二)每年12月31日前,学院通知本学院应征入伍毕业生到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了解审查结果,并将审查通过学生申请材料交至学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

在校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征应征入伍的,由学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联系天河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了解学生审批结果并收集审查通过学生申请材料。

(三)次年1月15日前,学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将审批通过的学生申请材料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一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材料的审核程序:
(一)学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在收到退役复学学生学费资助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天河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查;
(二)学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将学生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按年度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四章补偿、代偿和资助的实施
第十二条对应征入伍学生及退役复学学生实施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遵循以下程序:
(一)学校在收到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由学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会同财务处办理学生补偿学费手续工作。

(二)学校在收到退役复学生学费资助资金后,由财务处分年度直接用于抵扣学生本人当年的学费,并为学生开具按年度缴纳学费的票据。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补偿代偿资格的学生,如返回原户籍所在地,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返回我校,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会同天河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第十四条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在校生,不具备申请学费资助的资格。

第十五条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在校生,仍具备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申请学费资助资格。

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的在校生是否具备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申请学费资助资格,由学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会同天河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认定。

第十六条学校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学生的入伍资格、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情况进行认真审核。

学校安排专人负责,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2011年秋季前已经在部队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退役后可申请学费资助。

对于其入伍前已经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不再进行补偿或代偿。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人民武装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0日起实施。

主题词:学生工作兵役资助细则通知
华南理工大学办公室主动公开2012年10月16日印发
(共印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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