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滨海新区实行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复函
关于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
关于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一、引言工会作为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有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我市地方税务机关积极致力于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工作。
本文将从代收工会经费的意义、操作程序以及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代收工会经费的意义1.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工会经费是职工用于维权、福利等各类活动的重要资金来源。
通过代收工会经费,可以确保工会资金的安全和透明度,同时增强职工对工会的信任,以便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2.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代收工会经费可以加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联系和沟通。
工会通过代收经费的方式,增加与职工的互动,了解职工的需求,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进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3. 推动社会发展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管理,可以为职工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例如职工培训、医疗补助等。
通过这些服务的提供,可以提高职工的素质和技能水平,助力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操作程序1. 确定收费标准工会经费的收费标准应由地方税务机关与工会共同商定,并依法公示,确保收费合理合法。
2. 确认代收责任地方税务机关应明确代收工会经费的责任,并指派专人负责具体操作,确保代收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3. 收费发票开具和报销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具收费发票,并确保收费款项的报销程序合规合法。
同时,要建立健全收费记录和报账制度,公示每笔款项的具体用途和金额。
4. 经费使用和监督工会经费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工会经费的日常监督和审核,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四、相关问题及对策1. 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审批限制为确保对工会经费使用的监督,地方税务机关需要明确规定工会经费使用的范围和审批限制,并制定相应的审核流程,从而避免滥用和浪费。
2. 工会经费的透明度和公示制度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工会经费公示制度,包括经费收入和支出的公示,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开报告,以增加对工会经费的透明度和监督力度。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现将跨省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能够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按照开票数额的0.2%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能够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在注册地区县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不能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总机构出具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证明文件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4月1日起按照开票数额8%的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开票数额的2%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分支机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虽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但不能够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自2011年4月1日起按照开票数额8%的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开票数额的2%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我市建筑企业在外省市设立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应按照《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超过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部分,在我市不予抵减。
关于工会经费税务代收情况的汇报
关于工会经费税务代收情况的汇报根据省总工会、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年*月联合下发的《××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全省已经全面实施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
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关于工会经费(工会建会筹备金)问题工会经费是工会使用的专项经费,指工会依法取得并保障其独立自主开展活动所需要的费用,是工会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
为了保证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国家在立法中不仅规定了工会的法律地位(工会经批准成立可取得独立法人资格,获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也明确了工会的法定经费,这就是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工会建会筹备金)是一个抵税项目,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会经费(工会建会筹备金)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扣除,这是国家让利给企业职工、关心职工、支持工会的具体体现。
按照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是其法定义务。
长期以来,工会经费收缴采取各级工会依法自行收取、自下而上逐级上缴的办法。
除了机关事业单位、公有企业基本按照《工会法》有关规定计提和上缴工会经费外,非公企业基本上是象征式上缴,相当部分企业一直不愿意上缴工会经费,收取工会建会筹备金就更加落实。
关于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
关于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 关于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关于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试点工作致费源单位的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筹备金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2*]34号)规定,从202*年7月1日起,在本市丰台区、昌平区行政辖区内及西城区部分街道开展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以下简称“工会经费(筹备金)”)试点工作。
贵单位为试点工作辖区范围内单位,请贵单位自202*年10月1日后,按季度到本单位税务登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本单位工会经费(筹备金)缴费申报相关事宜。
工会经费(筹备金)是工会组织依法取得并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活动所需的费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工会经费来源主要是建立和正在筹备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既建立工会组织和筹备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算当季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或筹备金。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和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
市总工会委托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是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推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会组建工作,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从而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维护职工权益的社会职能。
由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只是收缴方式的改变,单位依法计拨和上缴工会经费的责任、义务和额度不变,没有增加企事业单位的负担;上交工会经费实行税前列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已建会单位工会经费实行全额代收,税务代收管理系统按上解和基层占比自动实现即得即返,代收工会经费扣除相关运行费用后,余下的70%部分将通过税务代收管理系统即刻自动返还拨至缴纳经费的基层单位工会帐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滨海新区实行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复函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滨海新区实行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1.27
•【字号】津政办函〔2016〕3号
•【施行日期】2016.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滨海新区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滨海新区实行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复函
市总工会、市地税局:
你们《关于在滨海新区实行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的请示》(津工报〔2016〕4号)收悉。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从2016年7月1日起,在滨海新区实行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代收范围为除财政划拨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市总工会要加强对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工作的宣传、推动、指导和服务,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税务部门要完善相关技术支持和操作流程,保证代收工作顺利推进。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总结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完善征收管理及资金拨付办法,稳步推进,做好工作。
要确
保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管理、使用依法有效运行,为工会各项职能的发挥奠定基础。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7日。
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修改
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修改《天津市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发布日期】2016.04.25【实施日期】2016.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修改《天津市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总工会,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库,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各局、集团公司工会,各有关单位工会:为了保证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滨海新区实行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复函》(津政办函[2016] 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联合就《天津市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缴费单位登记表附件2:工会经费(筹备金)申报表附件3:工会经费(筹备金)退费申请审批表附件4:工会经费(筹备金)催缴通知书附件5:工会经费(筹备金)补缴核定表附件6:工会经费(筹备金)缓期缴纳申请表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2016年4月25日天津市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代收与管理,确保工会经费(筹备金)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推动工会组织更好地履行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滨海新区实行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复函》(津政办函[2016] 3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除滨海新区外)实行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复函》(津政办函[2013] 59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和相关通知,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救助准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救助准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20•【字号】津滨政发〔2016〕4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救助准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滨政发〔2016〕42 号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救助准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16年10月20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应急救助准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滨海新区快速发展的需要,提高应急救助工作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维护滨海新区社会和谐稳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急救助准备金是指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要来源,用于应急救助滨海新区区域内因一般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造成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人群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应急救助准备金的管理使用,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安排为主,社会捐赠为辅,多渠道筹措,滚动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区财政部门在区应急专项资金中,安排应急救助准备金500万元。
以后年度按上一年度实际支出数填平补齐。
如遇重大事件,另行追加救助资金。
各功能区财政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安排200万元应急救助准备金,以后年度按上一年度实际支出数填平补齐。
第五条区财政部门及功能区财政部门设立应急救助准备金专用账户,由各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管理,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遇到一般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失去保障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救助准备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基本生活失去保障:(一)因突发事件造成居住场所灭失的;(二)因突发事件失去生活经济来源的;(三)因突发事件造成当事人无力承担大额经济费用的;(四)因突发事件造成需赡养或监护的人员失去赡养监护条件的;(五)因突发事件造成当事人基本生活失去保障的其他情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部分新建功能区财政收入分配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部分新建功能区财政收入分配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津滨政发〔2011〕45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滨海新区,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部分新建功能区财政收入分配问题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为适应滨海新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理顺塘沽、汉沽与中心商务区等新建功能区财政收入分配关系,促进各管委会公平竞争、协调发展,从2011年起,新建功能区与老城区实行新的收入分配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功能区收入分配的指导思想本着尊重历史、着眼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塘沽、汉沽对新建功能区的历史贡献,同时兼顾新建功能区建设资金平衡及招商引资条件等,合理确定财政收入分配及税源划转办法。
按照权责清晰、功能互补的原则,合理划分老城区与新建功能区的事权范围,有效发挥老城区在统筹社会事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方面的优势,充分调动功能区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为区域间公平竞争、竞相发展创建良好的体制政策环境。
二、新建功能区行政管理范围滨海新区新建功能区中,与塘沽、汉沽有税源划转及收入分配关系的主要涉及中心商务区、临港经济区、北塘经济区和中心渔港经济区。
按照区委、区人民政府初步确定的规划四至范围,同时考虑新建功能区与老城区双方意愿,初步确定新建功能区行政管理范围是:(一)中心商务区。
东至海滨大道,南至大沽排污河,西至河南路、河北路,北至大连东道,规划面积23.46平方公里。
包括响锣湾商务区、于家堡金融区、天碱商业区、大沽宜居区、蓝鲸岛五个板块。
其中,解放路商住区1.44平方公里(东至新华路,南至海河,西至河北路,北至大连东道)纳入中心商务区规划范围,但考虑历史沿革等因素继续由塘沽管委会实施行政管理。
(二)临港经济区。
北至海河口大沽沙航道,南至独流减河口,西至海滨大道,东至-3米等深线附近,规划面积200平方公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滨政发〔2020〕22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20年8月2日(此件主动公开)滨海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津人发〔2019〕33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本级政府投资管理适用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区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跨区域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统筹,项目建设资金由区级财政与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
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保密工程投资按照市、区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本区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
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包括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区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方案策划方案
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方案策划方案方案名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方案策划方案目标:为税部门工会提供一个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方案,解决工会经费管理和收取的问题。
策划方案:1. 了解需求:与税部门工会代表进行沟通,详细了解工会经费管理的需求和现有的问题。
了解工会的规模、成员数量和经费使用情况,并了解税部门工会对代收方案的期望。
2. 研究法律法规: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工会经费管理方面的法律要求和规定。
确保代收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税部门工会的合法权益。
3. 设计代收方案:根据工会的需求和法律要求,设计一个合理的工会经费代收方案。
包括代收的方式(现金、转账、支付宝、微信等)、代收的频率(月度、季度、半年度等)、代收的手续费等。
4. 确定代收渠道:与相关的银行、支付机构等合作,确定合适的代收渠道。
考虑到税部门工会的成员数量较多,选择一种便捷、安全且费用较低的代收方式。
5. 沟通并引导:向税部门工会发放相关的通知和指南,介绍代收方案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定期与工会代表沟通,解答工会成员的疑问,并引导他们进行代收操作。
6. 监督和反馈:建立一个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工会经费的代收情况,并进行反馈。
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代收方案的顺利实施并不断优化。
7. 宣传和推广:通过税部门内部的宣传渠道,向税务部门的员工广泛宣传工会经费代收方案的优点和方便性。
提高工会经费代收的参与度和工会的认可度。
8. 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工会经费代收方案的效果和满意度,收集工会成员的反馈意见,及时调整和改进方案。
预期效果:1. 加强工会经费的管理和收取,提高工会的运作效率和透明度。
2. 便利工会成员缴纳工会经费,减少现金管理和流动的风险。
3. 提高工会成员对工会的满意度和参与度,增强工会的凝聚力。
4. 规范工会经费的使用和监督,保障经费的合法合规使用。
5. 提升税务部门的整体形象和员工的福利待遇,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合理、高效利用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加快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成立滨海新区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各专项资金政策兑现工作。
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主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农业局、区文广电局、区审计局、区安监局、区国资委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统筹各专项资金补助、贴息办法的制定和完善;(二)审定各资金负责部门按分工提出的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三)提出需上报区长办公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的重大事宜;(四)协调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五)监督资金使用程序,评估资金使用效果;(六)决定其他事项。
第三条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实行统筹安排、集体决策、综合平衡的原则。
专项资金结余年终由区财政统一收回,按照“零基预算”的办法统筹安排下一年度支出项目。
专项资金总额和各单项资金匹配数额可根据上一年度资金使用和扶持领域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代征代扣提支手续费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代征代扣提支手续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9.10•【字号】津地税计[1998]19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代征代扣提支手续费办法的通知(津地税计[1998]19号)各地方税务分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代征手续费提取办法的有关规定的通知》([79]财税字第153号)、《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21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工作,促进组织收入工作的开展,现将代征代扣税款提支手续费的办法修订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代征代扣单位的确定代征单位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委托代征税款并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单位。
代扣单位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代征代扣税款的票证代征单位代征税款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定额完税证。
代扣单位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代征代扣税款均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按月汇总入库,并在缴款书备注栏加盖“代征税款”或“代扣税款”的标记,作为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依据。
三、代扣手续费的提支凡代扣的税款均按2%提取手续费,实提实支。
目前代扣的地方税有:(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金融机构代扣委托其发放贷款的营业税以及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代扣分包转包的营业税。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代扣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由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代扣的资源税。
四、代征手续费的提支1、代征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5%提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支付要根据代征单位执行税收政策的情况及代征税款的多少在5%以内支付。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滨政发〔2021〕7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21年3月16日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市区两级筹集的,专门用于支持加快推进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总规模1000亿元,自2021年起五年内,每年筹集200亿元,其中市财政每年出资100亿元(以下简称“市级资金”),新区各开发区财政每年共出资100亿元(以下简称“区级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专项资金优先用于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发展壮大优势和新兴产业。
(二)产业扶持方向符合滨海新区产业空间布局指引、重点支持产业目录和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各开发区主观能动性,明确责任,强化担当。
(三)强化资金监管,突出绩效导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成立领导小组,组织推动专项资金管理各项工作。
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委网信办、区商务和投促局、区人社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委、区统计局、区金融局、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各街镇主要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
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收等问题解答
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税务代收等问题解答1、哪些单位需要建立工会?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2、对拒不组建工会的单位如何处理?答:《工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哪些单位需要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织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层工会.”4、工会经费的特征有哪些?答: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是国家以立法形式维护工会权益的具体表现,首先它具有强制性,由《工会法》明确规定。
其次是无偿性。
企业行政方面向工会拨缴经费是无偿的。
工会经费代收通知
关于做好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
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
按照津政办函[2013]59号文件精神,自明年1月1日起,我市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一律由地税部门负责代征。
为做好前期准备,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代征工会经费的方式方法:
1、地税部门负责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代征、统计,为工会提供缴费信息,协助工会催报催缴。
2、征收标准:
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所属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自开业或成立之日起,按所属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建会筹备金。
3、申报方式:可以采取网上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申报,申报单位须填写《工会经费(筹备金)申报表》。
企业可自行在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下载服务区”下载该表,也可到各所申报厅领取。
4、申报期限:
工会经费按季度申报,各缴费单位应当自季度终了15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根据上季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办理
申报缴费手续。
5、税前扣除:
缴费单位缴纳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可凭地税部门开具的缴款凭证和各级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准予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2%标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返还规定:
代收的工会经费和筹备金由市总工会按60%的比例返还给缴费单位。
已建会并开立工会独立账户的缴费单位,返还部分将在缴费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单位工会账户;未开立工会独立账户的缴费单位,工会经费由上级工会代为管理。
未建会单位的筹备金,暂由市总工会代账户管理,待成立工会后,按规定比例予以返还。
2013年12月19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滨海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滨海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津政发[2006]83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9.14【实施日期】2006.09.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滨海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6)8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滨海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充分发挥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增强科技创新和自主创新能力,带动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和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开发建设资金”)由市政府设立,主要用于滨海新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以及招商引资等方面,相应建立科技创新基金、公共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基金、招商引资基金。
第三条开发建设资金来源:(一)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二)滨海新区各区政府和管委会安排的配套资金。
(三)投资收益和存款利息。
(四)其他资金。
第四条开发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主要任务,充分利用并整合现有的机构和资金,建立治理结构科学、管理功能完善的资金管理体制,科学界定并合理安排专项资金,集中支持数量有限但水平很高的项目,打造国内领先、世界一流的设施和条件,为实现滨海新区的功能定位服务。
第五条开发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范管理、安全有效的原则,充分发挥开发建设资金的引导作用,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投入,放大资金规模和效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委托下放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委托下放市级政务服
务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3.02
•【字号】津政发〔2022〕5号
•【施行日期】2022.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委托下放市级政务服务事项
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深化滨海新区改革开放创新,加快推动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天津滨海新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向滨海新区委托下放18项市级政务服务事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18项下放滨海新区实施的事权,要依法签订委托文书,明确责任义务,做好报备工作。
对于涉及的权责清单事项、政务服务事项,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好动态调整。
二、滨海新区要做好承接办理工作,确保工作连续、衔接顺畅。
要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要求,规范事项内容,做好政务公开等工作,实施中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市级有关部门。
三、滨海新区与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逐一对接事项,厘清审批和监管责任,积极运用承诺审批、容缺后补、以函代证、跨省通办等形式,提高审批服务效
率,让企业和群众切实享受改革红利。
附件:向滨海新区委托下放的市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日
附件:
向滨海新区委托下放的市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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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滨海新区实行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
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复函
【标 签】税务部门,建会筹备金管理,代收工会经费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津政办函(2016)3号
【发文日期】2016-01-27
【实施时间】2016-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工会经费
市总工会、市地税局:
你们《关于在滨海新区实行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的请示》(津工
报〔2016〕4号)收悉。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从2016年7月1日起,在滨海新区实行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金额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代收范围为除财政划拨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市总工会要加强对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工作的宣传、推动、指导和服务,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税务部门要完善相关技术支持和操作流程,保证代收工作顺利推进。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总结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完善征收管理及资金拨付办法,稳步推进,做好工作。
要确保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管理、使用依法有效运行,为工会各项职能的发挥奠定基础。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7日关联知识:
1.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修改《天津市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