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滨海新区实行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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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滨海新区实行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
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复函
【标 签】税务部门,建会筹备金管理,代收工会经费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津政办函(2016)3号
【发文日期】2016-01-27
【实施时间】2016-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工会经费
市总工会、市地税局:
你们《关于在滨海新区实行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的请示》(津工
报〔2016〕4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从2016年7月1日起,在滨海新区实行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金额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代收范围为除财政划拨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市总工会要加强对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工作的宣传、推动、指导和服务,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地方税务部门要完善相关技术支持和操作流程,保证代收工作顺利推进。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总结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完善征收管理及资金拨付办法,稳步推进,做好工作。要确保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管理、使用依法有效运行,为工会各项职能的发挥奠定基础。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7日关联知识:
1.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修改《天津市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