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根据1998年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加强了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对提高收费透明度、规范收费行为、治理乱收费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许可证核发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人民法院实施诉讼收费,应按《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办理收费许可证。
二、收费许可证核发依据。
核发收费许可证应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按规定权限、程序批准的有效文件为依据。
对符合条件的,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并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说明不予核发的理由。
三、收费许可证变更与注销。
对收费单位改变名称,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的,应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的相关内容。
对收费单位合并、分立、迁移或停业的,应及时变更或注销收费许可证。
对已经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及时注销。
四、收费许可证审验。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定期对收费许可证中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内容进行全面审验。
对违规收费行为要进行及时检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善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决定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等85件价格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3月12日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文号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 号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97 号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1993〕价费字17号5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放灭火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238 号6 国家计委关于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计价格〔1995〕2165 号7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122 号8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资产评估”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调〔1998〕 154 号9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二滩水电站电价及川渝地区销售电价安排问题的补充报告计办价格〔2000〕 181 号10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85 号11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成品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 712 号1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226 号1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734 号1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 号15 国家计委关于南方电网西电东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781 号16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无线电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 682 号17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 2353 号1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出口行业协调是否适用《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 199 号1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西气东输至河南发电用气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 1964 号20 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 309 号21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 405 号2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对农网还贷资金等18项政府性基金政策到期后有关问题的意见发改办价格〔2005〕 2251 号2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修订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 2447号2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物价系统廉政建设规范价格行政审批行为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 471 号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 9 号2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江苏田湾核电站1号、2号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07〕 274 号2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703 号28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773 号2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原料药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07〕 1131 号3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农产品成本调查目录(修订)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2746 号3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代办因私签证收取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90号3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 1828 号3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268 号3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优惠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555 号3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川气东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1604 号36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1729 号3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短期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2292号3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福建和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9〕 2871 号39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3212 号4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0〕 856 号4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 789 号4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授权广东省物价局发布广东市场和行业分类价格指数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0〕 1711 号4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宁波市不锈钢行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0〕 1927 号4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 2363 号4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榆林一济南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0〕 2780 号4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秦皇岛一沈阳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1〕 665 号4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1002 号4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2403 号4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国内学历认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2607 号5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发改办价格作的通知〔2012〕 693 号5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1894 号5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云南电网丰枯季节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2〕 3031 号5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3882 号5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脱硝电价政策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4095 号5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适用电价问题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 62 号5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价格监测系统干部能力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3〕 190 号5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山东、河北等省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3〕 267 号58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煤制气项目天然气价格协调的会议纪要发改办价格〔2013〕 1997 号5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蔬菜冷库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3〕 2135 号6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四川雅安实施留存电量价格政策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 3154 号61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886 号6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陕西神木送河北南网500千伏输电工程输电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4〕 1292 号6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东北和内蒙古大豆市场价格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4〕 1648号6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东省向深圳市下放部分价格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2294 号6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哈密南?郑州±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输电价格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2555 号6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2739 号6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3052 号6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742 号6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237 号7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 1182 号7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南省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标杆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 1234 号7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电网企业配合做好输配电价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849 号7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供热价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977 号74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185 号75 关于公布201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301 号76 关于公布2016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23 号7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498 号7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发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820 号7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018 号80 关于公布201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207 号8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食盐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6〕 2498 号8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711 号83 关于公布2017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 307 号8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 1232 号8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 1581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对2006年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8年6月29日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03.26•【文号】价费字[1992]127 号•【施行日期】199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价费字[1992]127 号)(1992年3月26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作如下规定:一、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可本着不盈利的原则适当收费。
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组织领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国务院各产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和公告费。
审查费包括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
证书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印制,证书费是印制证书的工本费,其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价费字228号《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核定。
证书费由国务院各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收取后,集中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差旅费是发证机关聘请技术人员对申请发证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过程中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
按规定,审查人员由三至五人组成,审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天,差旅费开支标准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资料费是全国工业产吕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发证机关印发给申请发证企业有关资料的工本费。
产品质量检验费在未作新规定前,暂按国家标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公告费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获证企业在有关刊物上发布公告所收取的费用。
公告费应本着节俭的原则,按实际支出收取。
_公园拍摄婚纱照收费_法律问题分析_黄春香
_公园拍摄婚纱照收费_法律问题分析_黄春香[摘要]公园管理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婚纱照收费”的主要部分不是服务性或经营性收费,而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依法规范;各地公园自行制定“婚纱照收费”标准和收费,构成违法收费;地方物价部门默认甚至支持这种收费行为,涉嫌违法行政或行政不作为。
[关键词]“婚纱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法律分析[中图分类号]DF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628(2014)06-0076-05“公园拍摄婚纱照收费”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近年来这一问题一次次被推到风口浪尖。
一是,2014年3月长沙市民米先生等人购买了湖南省森林植物园60元/人的门票,准备进园拍婚纱照,却被工作人员拦住,告知还要交纳500元取景费,米先生等人愤而离去。
记者调查后得知:该园取景权已被一家摄影机构买断,其他影楼入园拍婚纱照,须交纳取景费。
[1]媒体曝光后,湖南省物价局住房旅游和服务价格管理处处长邓荣幸表示:该园向影楼收取景费是服务单位之间的经营行为,不属物价部门的定价范围,因此是合理的;某婚纱摄影机构是一次性交纳了这笔费用,其他影楼则是进一次园交一次费,它们只是交费方式不同而已。
[2]二是,2013年8月江苏省常州市高先生通过影楼到免费的红梅公园拍婚纱照,被拒之门外。
该园管理处副主任徐丰表示,商业摄影机构拍婚纱照须到管理处办理手续并交纳100元/对的费用。
常州市物价部门认为,公园收取影楼场地费属自主定价,无需审批,影楼和公园双方协商好价格即可。
[3]三是,2013年5月中国旅游报对全国Legal Analysis of “the WeddingPhoto Charges in Parks ”HUANG Chun-xiang(Law School Of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Changsha of Hunan 410006)[Abstract ]As public welfare institutions ,park management bodies cannot engage in for-profit business activities.Neither beingservice charges nor operational charges ,the main part of wedding photos charges are administrative undertaking charges and thus the charges should be lawful and standardized.?local parks establish their respective standards for ?“the we dding photo charges ”,thus the charges are illegal.??local price administrative organs ?give tacit consent to ?or even support this kind of behavior ,which should be regarded as illegal administrative or administrative ommission.[Key words ]“the wedding photo charges ”;administrative undertaking charges ;service charges ;legal analysis“公园拍摄婚纱照收费”法律问题分析黄春香(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6)[收稿日期]2014-9-01[作者简介]黄春香(1987-),女,湖南常德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曾长期从事司法实践工作,先后发表多篇学术论文,现主要从事国际法和行政法研究。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第一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价费字[1992]第414号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按《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一)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注册登记公告,不另收公告费。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按《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二)执行。
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三)执行。
四、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按《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四)执行。
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五)执行。
六、经营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按《经营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附件六)执行。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放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时,可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0]价费字228号)中规定的工本费核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制定收费标准。
八、商标注册收费、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另文下达。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擅自增设新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价涉字[1988]278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1988年6月3日价涉字[1988]278号)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国发[1986]44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的精神,现就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所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的制定,必须以客观的管理行为和服务事实为依据。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国务院各部门增减收费项目,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由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审定。
重要的收费报国务院批准。
(二)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增加重要收费项目,必须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由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审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收费项目的设置,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财政部门,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定。
各级物价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分级管理权限制定颁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分级管理目录。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取之有度,用之得当”。
具体原则应根据收费项目的性质、类型分别加以确定。
行政性收费必须从严掌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和业务活动不得收费。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收费许可证是指为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规范市场秩序、防止垄断等目的而设立的一种许可证。
在我国,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成为了经济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市场经济发展、保障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探讨,从起源、意义、管理规定、改进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起源和意义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收费的若干规定》。
在这份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一些基本的收费许可证原则,比如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未经许可而擅自收取费用;违规收费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取缔和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经许可而收取的费用,要追回并上缴国库等等。
令人惊讶的是,这些规定当初只是基于某些特定情况下的紧要需求来制定的,但是在逐渐应用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行业和领域意识到了收费许可证的重要性,也越来越重视了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和应用。
收费许可证的管理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避免恶意垄断和不合理利得,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发展进程。
在一些特定场合下,如医疗服务、教育培训、旅游、资源利用等领域,可以减轻人们的负担,保障人们的健康、安全和收益。
因此,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和实施可以提高其他市场经济手段的效率和效果,促进经济的发展。
二、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收费许可证的管理一般都采用由一级政府、市场监管机构等部门或委员会进行审批和批准。
批准的流程和标准都是由相关部门进行制定或者根据已有的规定进行操作的。
其中,有三个主要的参数是需要进行考虑的,第一是定义或界定行业或领域范围,第二是制定收费标准或者上限基准,第三是预警和预言可能带来的后果和影响。
只有通过完善和公正的过程能够保证收费许可证的有效实施。
一些特定情况下要严格控制某些行业和领域的收费,在此前提下,可以设定一些限制和监督手段,如设置购买限额、储备退换证等。
三、收费许可证管理改进近年来,高科技快速发展,互联网的普及,提高了社会人们的认知和参与度,更加深刻地感受到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和实施仍然存在不足和薄弱的地方,需要深入探讨和改进。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请设立、审批、变更、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1997年12月15日计价费[1997]25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有关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国家计委、财政部对部分行业的收费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
现将具体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一、管理费(9项)(一)公路运输管理费。
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降低到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0.8%。
(二)水路运输管理费。
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2%,降低到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6%。
(三)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已以计价费[1997]2023号文件下达收费标准,请按照执行。
(四)乡镇企业管理费。
收费标准从按销售收入的0.5%--0.7%,降低到0.1%。
(五)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对中医药生产企业收取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从按销售额的6%--8%,降低到1%--2%。
(六)免税商品海关监管手续费。
收费标准从按进货到岸价格的2%,降低到1.5%。
(七)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
对沿海城市和建安工作量大的地区,收费标准从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5‰--1‰降低到0.4‰--0.8‰;对其它地区收费标准从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5‰--1.5‰,降低到0.4‰--1.3‰。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新闻出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新闻出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92.08.04•【文号】价费字[1992]402号•【施行日期】1992.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价格,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变更报刊登记费名称的复函》(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新闻出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年8月4日价费字[1992]402号)新闻出版署: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新闻出版署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
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报刊登记费二十元;临时报刊登记费十元。
二、记者证费。
中央、地方新闻出版机关发放记者证,均收取一元工本费。
三、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办理版权代理业务,可收取版权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暂由国家版权局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四、新闻出版署组织专家对参加国际展览会的插图、版面进行评审鉴定,可按每一插图或版面向设计者(单位或个人)收取五十元评审鉴定费。
五、上述各项收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用于抵补事业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六、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七、中央管理的新闻出版系统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起执行。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6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年4月20日价费字[1992]176号)国家测绘局: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测绘产品收费暂按一九八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87]473号《关于颁发<测绘产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其中数字化部分按《测绘数字化产品收费标准》(附件一)执行。
二、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暂按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九日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88]382号《关于颁发<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测绘仪器检测收费按《测绘仪器检测收费标准》(附件二)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一九八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87]473号《关于颁发<测绘产品收费标准>的通知》中有关测绘仪器检测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四、测绘收费为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用于补充事业经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收费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
五、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625号
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625号1992年12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处):为促进资产评估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现将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给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取得省以上(包括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或临时资格证书的机构,承担资产评估业务,均可按本规定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资产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为五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资产评估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档次计费额度差额计费率(万元)1/10001100以下(含100)62100以上~1000(含1000)2.531000以上~5000(含5000)0.845000以上~10000(含10000)0.5510000以上0.1上述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经济特区可适当高于上述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30%。
第五条资产评估收费一般依据帐面原值,没有帐面原值或没有作价入帐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值计算。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8年5月6日计价费(1998)8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司法厅(局):近年来,由于市场物价上涨,公证服务成本有较大幅度提高,加之公证机构从行政机关向自收自支的中介机构转变,原有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情况。
为使公证服务收费能真正体现公证服务的价值,促进公证行为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根据《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结构性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一、证明法律行为(一)证明合同、协议1、证明经济合同(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6]5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
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中央驻地方单位,下同),以及全国或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43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437号)教育部、民政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认监委、国家气象局、国家能源局、中国红十字总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放开部分目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放开专利代理服务、报关服务、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环境)体系认证、航危天气报服务、煤炭地质勘探、金银饰品委托检验、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评审、涉外收养服务、红十字卫生救护培训等10项服务收费标准,其标准由供需双方依据服务质量、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具体细项见附件)。
二、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应按照《价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合法经营,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有违规收费行为;各相关行业协会要依法加强行业监督和自律;各地区和各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并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特殊理由限制或指定服务。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相关专业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放开收费标准后市场如遇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四、上述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项目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6月24日附件: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项目表一、专利代理服务收费:专利申请人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内外申请专利的代理服务收费。
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发改价格[2004]893号
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正文:---------------------------------------------------------------------------------------------------------------------------------------------------- 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2004年5月12日发改价格[2004]8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收费管理,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收费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收费,是指由政府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收费。
第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收费标准、涉及价格主管部门职能时,受理申请、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追踪调查和定期审核等环节的公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收费标准,有关部门意见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予以协商解决。
第四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二)管理或服务成本与社会承受能力相结合的原则;(三)促进资源保护、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四)符合国际惯例和遵循国际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收费标准实行定价目录管理。
第二章收费标准的申请和受理第六条列入中央定价目录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
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申请和调整收费标准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二)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三)申请收费的标准或现行收费标准及拟调整的理由、幅度、收费范围,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四)成本核算的相关资料,包括前三年的财务报表或财务预算情况;(五)国外或省外的相关情况材料;(六)对相关收费对象的影响;(七)其他相关材料。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
特 种 行 业 许 可 证 工 本 费 公安 部 门 流动 人 口暂 住 证 工 本 费
船 舶 登 记 费 船 舶 修 造 厂技 术 条 件 认 可 收 费 交 通 部 门 船舶 营运 证 工 本 费 汽 车 维修 专 用 标 志 牌 工 本 费 工 人技 术 等级 评 定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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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之 固
附件
收费 部 门 收费项 目 经 济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工本 费 工商部 门 个 体 工 商 户 注 册 登 记 费 集 贸市 场 管 理 费 执 行 依 据 川 价 函 (9 5 4 1 9 ) 8号 价 费 字 ( 9 2 4 4号 19 ) 1 川 价 费 (0 1 3 2 0 ) 4号 减 免 免 收 免 收 免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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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 政 厅 、 物 价 局 关 于 贯 彻 落 实财 政 部 省 国家发改委对从事个体 经营 的下 岗失业人 员和 高校 毕业生实行 收费优 惠政 策 的通知 川 财Biblioteka 综 [0 6 6 2 0 ) 号
摊 为进 一步鼓 励 和促 进 下 岗失业 人 员 、高校 毕 业 严 禁各 种形式 的集资 、 派和乱 收 费 。 生从事 个体 经 营 ,现 就我 省 贯彻 落实 对从 事 个体 经 营 的下 岗失 业人 员 和高校 毕 业生 实行 收 费优 惠政 策
毕业 生 免收 的收 费项 目
免 收费项 目 , 下 岗失 业人 员 、 使 高校 毕 业生 及时 了解
和掌 握有 关收 费优 惠政策 。 严禁 强制 服 务 、 制收 费 强
四 川省 财政厅
四川省 物价 局
以及 强 制加 入 各 种社 团并 收取 会 费 或 订 阅报 刊 等 ,
二 oo六 年三 月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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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
【标 签】证照收费管理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价费字﹝1990﹞228号
【发文日期】1990-04-10
【实施时间】1990-04-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近一个时期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地人民政府发放的一些证照,收费标准普遍偏高,引起一些不良反映。
为加强证照收费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照费的审批权限(一)国务院各部门发放证照,应将印制证照的有关成本资料如实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由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核定收费标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放的证照,其收费标准由同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定。
二、证照收费的原则(一)证照收费应严格按工本费核定,不得附加任何形式的管理费。
涉外证照可参考国际上同类证照的收费标准制定。
(二)证照收费原则上以收抵支,如有节余,全部上交财政;对财政部门已核拨经费的,则不能再收费。
(三)工本费核算办法:
(印制费+运杂费)(1+损耗率)
单位证照收费标准=----------------
印制总数量
印制费:凭印制收据核算;
运杂费: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
损耗率:不超过10%。
证照印制应以节约实用为原则,证照收费应专款专用。
三、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证照收费的管理,对不按规定乱收费的,要严肃查处。
自文到之日起,国家物价局[1988]价涉字48号文件应即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