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乡绿化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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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乡绿化建设实施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娄政办发[2007]13号

【发布部门】娄底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0.16

【实施日期】200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乡绿化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娄底市城乡绿化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十月十六日

娄底市城乡绿化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全市城乡绿化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持“全国绿化模范城市”荣誉,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全市城乡绿化建设的决定》,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宣传、教育、绿化管理、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自然规律、生态功能方面的宣传,提高人们对绿化的认识,促进国土绿化事业的发展。

各级政府要把植树造林绿化国土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公共宣传媒体和通讯企业都有义务承担绿化宣传任务,各级各类学校要对学生进行绿化宣传和教育,在全市形成人人爱绿、植绿、护绿、兴绿的意识。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城乡绿化机构,充实和加强基层管理力量。

第三条继续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每年3月份的第二周为全市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周。各级各部门要把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积极参与。行政一把手是义务植树的第一责任人,凡不履行义务和不能完成植树任务的,由各级绿委办提供名单,由各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限期纠正。

凡履行义务植树确实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统计,报请同级绿委办批准,可以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以资代劳的办法缴纳绿化费,财政拨款单位可以由同级财政代扣代缴。对既不履行植树义务又不缴纳绿化费的,除追究单位领导行政责任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各县(市、区)收缴的绿化费,按规定及时由财政直接上解。绿化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统一管理,由林业部门代为组织造林。

义务植树的苗木费、管护费由林权所有单位负责。林权单位绿化任务大、资金困难,

确实无力承担全部费用的,其差额部分,按单位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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