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课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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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课程

1.识记有关课程的基本概念及类型。

2.理解课程设计和课程文件的三个层次及课程实施的基本结构。3.运用课程评价理论进行课程评价。

第一节课程概述

课程是学校教育的基础,课程理论是教育科学体系中的重要分支,课程改革是教育改革的核心,课程研究与教学研究同样重要。课程论侧重研究“教什么”,教学论侧重研究“如何教”。或者说,课程论侧重研究提供哪些教育内容,怎样有效地组织这些内容,教学论侧重的是研究如何有效地教学这些内容的问题。

一、课程的一般概念

“课程”,是指课业及其进程。“宽著期限,紧著课程”(朱熹)中的“课程”一词就包含有学习的范围和进程的意思。在西方,“课程”的词源出自拉丁语,意为“跑马道”,指学生要沿着学习的“跑道”进行学习。把课程用于教育科学的专门术语,始于英国教育家斯宾塞,作为教育科学的重要倡导者,他把课程解释为教学内容的系统组成。

近代兴办学校以来,我国的课程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课程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学内容的总和及进程安排。狭义的课程特指某一门学科。我们所研究的课程是广义的,是各级各类学校为实现培养目标而规定的学习科目及其进程的总和。它具体表面为:①课程是某一类学校中所要进行的德、智、体全部教育内容的总和;②不仅包括各门学科,课内教学,也包括课外活动、家庭作业和社会实践活动;③课程兼有计划、途径、标准的含义,不仅规定了各门学科的目的、内容及其要求,而且规定了各门学科设置的程序和课时分配、学年编制和学周的安排。

在我国,课程具体表现为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科书。

课程,作为构成教学活动的基本要素,同样体现教育为社会发展服务、教育与个体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原理,是实现学校教育目标的基本途径,对保证学校教育功能的实现有特殊的价值和意义。

二、课程的分类

课程类型是指课程的组织方式或设计课程的种类。关于课程的类型,不同国家、不同时期、不同教育家持有不同的分类标准,因此对课程所划分的类别也不同。课程的类型没有严格的定义。从课程任务的角度,可分为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和研究型课程;从课程制定者或管理制度角度,可分为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从课程功能的角度,可把课程分为工具性课程、知识性课程、技能性课程、实践性课程;从教育阶段角度,可把课程分为幼儿园课程、小学课程、初中课程、高中课程;从课程的组织核心来看,可分为学科中心课程、学生中心课程、社会中心课程等。以下将对前两种分类加以说明。

(一)根据课程任务,可分为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研究型课程

基础型课程注重学生基础学力的培养,即培养学生作为一个公民所必需的“三基”(读、写、算)为中心的基础教养,是中小学课程的主要组成部分。它的内容是基础的,以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为主,不仅注重知识、技能的传授,也注重思维力、判断力等能力的发展和学习动机、学习态度的培养。基础型课程是必修的、共同的课程,无论哪个学生都要学习。基础型课程要求很严格,必须有严格的考试。基础型课程的内容是不断发展的,它随学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拓展型课程注重拓展学生的知识与能力,开阔学生的知识视野,发展学生各种不同的特殊能力,并迁移到其他方面的学习。例如,注重加强学生文学、艺术鉴赏方面的教育,注重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知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能力的环境保护等课程,都属于拓展型课程。拓展型课程常常以选修课的形式出现,比起基础型课程来有较大的灵活性。

研究型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探究态度与能力。这类课程可以提供一定的目标、一定的结论,而获得结论的过程和方法则是由学生自己组织,自已探索、研究,主要是培养他们的研究能力与创新精神;也可以不提供目标和结论,由学生自己确立目标,得出结论。课程从问题的提出、方案的设计到实施以及结论的得出,完全由学生自己来做,重研究过程甚于注重结论。

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研究型课程三者之间关系紧密,基础型课程的教学是拓展型和研究型课程的学习基础;拓展型课程的教学是研究型课程的学习基础;而从一定程度来说,拓展型、研究型课程的学习,对基础型课程的教与学两方面都起着至关重要的基础作用。各类型、各科目课程在教育过程中虽然任务不同、层次要求不同,但都具有渗透性、综合性。从课程目标来说,基础型、拓展型、研究型课程,在统一的目标下和不同层次的要求上,功能互补递进,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在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素质与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根据课程制定者或管理层次,可分为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采用国家统一课程设置,全国中小学基本上沿用一个教学计划、一套教学大纲、一套教材,缺乏灵活性、多样化和弹性。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我国课程改革的步伐日益加快。1993年,原国家教委颁发的《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计划》中将课程分为国家和地方两个层次;1996年,原国家教委颁发了《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将课程分为国家、地方、学校在三个层次;1999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规定,调整和改革课程体系、结构、内容,建立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试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

所谓国家课程,是由中央教育行政机构编制和审定的课程,其管理权属中央级教育机关。国家级课程是一级课程。它编订的宗旨是保证国家确定的普通教育的培养目标达到普通教育的世界先进水准,规定学生应掌握的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这类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由国家统一审定,未经批准,地方不得随意变动。国家课程编制往往采用“研制——开发——推广”的模式,实施“中央一外围”即自上而下的政策,以确保一个国家所实施的课程能够达到统一、共同的质量。

所谓地方课程,就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机构和教育科研机构编订的课程,属二级课程。二级课程的编订权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县、校不经批准无权变动。省市级课程编订的宗旨是补充、丰富国家级课程的内容或编订本地区需要的教材。它既可以安排学科类课程,也可以安排各种活动;既可以安排必修课,也可以开设选修课。

所谓学校课程,是在具体实施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前提下,通过对本校学生的需求进行科学评估,充分利用当地社区和学校的课程资源而开发的多样性的、可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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