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执行新的契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沈阳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契税计税依据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契税计税依据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契税计税依据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3.25•【字号】沈地税发[2009]61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沈阳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契税计税依据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沈地税发〔2009〕61号)各分局、县(市)局:现将《契税计税依据核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各基层局应对本地区存量房屋价格进行评估,作为最低价格标准。

由于此项工作的工作量较大,可能需要一段工作时限,因此,在地区评估标准确定之前,可参照历史成交记录进行核定,即以一年内契税征收中相同地段、相近条件的房产交易价格均价作为核定标准进行核定。

如按均价核定不能全面反映房产的市场价格,基层局在执行中可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不能超过20%。

各基层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确定本局价格核定标准后,应于30日内上报市局(财产与行为税处)备案。

附件:契税计税依据核定暂行办法正当理由审核认定表二ΟΟ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契税计税依据核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契税计税依据核定原则,建立统一科学的计税依据核定工作体系,完善契税征管制度,防止房屋、土地交易中出现税款流失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地税部门所办理的契税征管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市各级地税部门在契税计税依据核定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行政。

应遵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于房产、土地权属变更过程中,计税依据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根据条例规定依法予以核定。

(二)公平公开。

在契税计税依据核定工作中,各契税征收窗口应根据统一的核定办法对计税依据进行核定,按照统一的标准对待纳税人。

同时,应将本窗口的核定标准及核定办法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示,以保证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

财税字〔1999〕210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1999-07-29
字体:【大】【中】【小】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失效。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
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
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部分地区在此之前越权自行制定的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财税 法 规
J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契 税 暂行 条例 细 则
.
第 一条 第二 条

根据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契 税 暂 行 条 例》
, 。
不 相 等的

,
由 多 交付 货 币


实物
,
无形 资产或者其他
,
以下简称条例 )的规定 制定本细则

(
,
经 济 利 益 的 一 方 缴 纳 税款 税

权 转 移 给 其 他 单 位 和 个人 的行 为 条例所 称土地使用 权 出 售 土 地 使 用 权 作 为 交 易 条件
, ,
条 例所 称用 于 科研 的 是指 土 地使 用者 以

,
是指科学试 验的场 所以

及 其他 直接 用 于 科 研 的土 地 房 屋
,

取得货 币

实物

无形资
条 例 所 称 用 于 军 事 设 施 的 是指
:
产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利 益 的行 为
(一 )地 上 和 地 下 的军 事 指 挥作 战 工 程 ;
,
条例所 称 土 地使用权赠 与
是指土地使用 者将

(二 )军 用 的机 场 港 口 码 头 ; (三 )军 用 的 库 房 营 区 训 练 场 试 验 场 ; ( 四 )军 用 的通 信 导 航 观 测 台站 ; ( 五 )其 他 直 接 用 于军 事 设 施 的土 地 房屋

第十 三 条
条 例 所 称 城 镇 职 工 按 规定 第 一 次 购
,
无 偿转 让 给 受 赠 者 的 行 为
,

契税什么时候交_购房缴税_买房全攻略[修改版]

契税什么时候交_购房缴税_买房全攻略[修改版]

第一篇:契税什么时候交_购房缴税_买房全攻略契税什么时候交? 契税什么时候交?买房契税是在收房时交?还是在办理房产证时交?对于契税到底什么时候交,很多业主对此也并不清晰。

有的以为是收楼时交,有的以为是办证时交。

那么国家规定契税什么时候交? 有发商表示,在收楼时由开发商代收契税很常见。

一般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时,会在增补协议里商定购房人在收房时向开发商一次性交纳契税,否则不交房。

而这么做的目的,是由于一般开发商为按揭的买家提供了担保,假如购房人不及时交纳契税办理房产证,按揭银行就办理不了典质手续。

另一方面,开发商集中代收契税可以利便快捷地去办理房产证,这也是从利便业主的角度出发的。

对于开发商提前收取契税的说法,很多业主表示这是开发商在变相敛财。

“一般售楼后一年才办证,这么多的契税放在开发商这里,相称于拿走了我们的利息”,一位业主表示。

那么,契税到底应该是什么时候交纳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划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合同性质凭证确当天。

”也就是说,契税应该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办理。

第二篇:契税什么时候交_购房缴税_买房全攻略1.不悔梦归处,只恨太匆匆。

2.有些人错过了,永远无法在回到从前;有些人即使遇到了,永远都无法在一起,这些都是一种刻骨铭心的痛!3.每一个人都有青春,每一个青春都有一个故事,每个故事都有一个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10.18施行日期2004.10.18文号国税发[2004]137号主题类别契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征收机关在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下,积极探索契税征收方式,不断加强征收管理,促进了契税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

契税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

7年来的征管实践证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是掌握税源情况、制定税收政策的基础,是强化税收管理、严格执行政策的抓手,也是保障契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必要措施。

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比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效率高。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各级征收机关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税。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要建立健全直接征收的管理制度。

各地征收机关应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申报窗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征管工作规程,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度。

二、要及时终止委托代征。

现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代征的日期并通知代征单位,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收回委托代征证书。

2005年1月1日之后,各级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

三、要规范减免管理程序。

征收机关应按照总局制定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统筹考虑征收管理和减免管理问题,规范契税减免申报程序,做好契税减免管理工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8日财税〔2001〕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c30523--011128wjk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1997年10月28日)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第四条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五条条例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六条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七条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契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契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契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转让、互换、赠与、分割、继承等行为。

二、契税纳税人契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契税征税范围的不动产转让、互换、赠与、分割、继承等行为的当事人。

三、契税征税范围1.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2.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3. 土地使用权抵押;4. 土地使用权出租;5. 房屋买卖;6. 房屋赠与;7. 房屋互换;8. 房屋分割;9. 房屋继承;10. 其他应当征收契税的不动产交易。

四、契税税率契税税率根据不动产的性质、用途、地区等因素,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五、契税计税依据1.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2.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以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为计税依据;3. 土地使用权抵押、出租的,不征收契税;4. 房屋买卖的,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5. 房屋赠与的,以市场价格为计税依据;6. 房屋互换的,以双方互换的不动产价值差额为计税依据;7. 房屋分割的,以分割后的不动产价值为计税依据;8. 房屋继承的,以继承的不动产价值为计税依据。

六、契税申报与缴纳1. 契税纳税人应当在不动产交易行为发生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2. 契税纳税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契税申报、缴纳事宜;3.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契税申报、缴纳手续,并出具契税完税证明。

七、减免税政策1. 农村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减半征收契税;2. 军人、士官、退役士兵、残疾人等特定群体购买住房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3. 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政策,按照规定执行。

八、法律责任1. 契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契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依法加收滞纳金;2. 契税纳税人采取虚假申报、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缴纳契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并依法追缴税款;3.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09(000)003
【摘要】经研究,现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
政策明确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

【总页数】1页(PI000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1.1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J],
2.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
题的通知 [J], ;;
3.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规定 [J],
4.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探索与思考 [J], 喻建华; 胡民锋; 隗炜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契税若干事项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经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7月7日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房屋权属转移契税政策解读

房屋权属转移契税政策解读
务局负责征收。
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
纳税人按照征收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 的期限缴纳契税。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向纳 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对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 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 土地、房屋的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政府限购令细则出台后,个人购买房
屋契税税率是怎样规定的?
格的差额。
计税依据
为防止瞒价逃税,《条例》规定,对成 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 由的,或者所交换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 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其计税依 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确定。
关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
税率
契税采用幅度比例税率。 《条例》规定各地税率幅度范围为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 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 号)
县(市)区自定普通住房标准。
如何认定是否为家庭唯一住房?
唯一住房认定以家庭为单位,成员范围 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 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前,家庭成员名 下都没有住房(包括:房改房、解困房、 拆迁安置房和赠与、继承房等)即为唯 一。 -----转发《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筑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 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大财法〔2010〕1083号)
国公民、华侨以及香港同胞、澳门和台湾同胞 等,只要承受我国境内的房屋所有权,也是契 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条例》的规定照章 纳税。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的确定则分以下三种情况: 房屋买卖: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房屋赠与: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房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对契税暂行条例的具体细化和解释,在实施过程中起到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下面是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
一、征收范围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土地、房屋、经营性建筑物的转让和出租,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的赠与、继承等行为。

二、征税依据和税率
契税的征税依据一般是不动产的交易价格,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按照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契税的税率一般是按照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税率根据不同的不动产和交易情况可以有所差异。

三、纳税义务和纳税申报
契税的纳税义务一般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由一方承担。

纳税申报一般由交易双方在发生交易后一定期限内向税务部门提出,并缴纳相应的契税款项。

四、减免和优惠政策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了一些契税减免和优惠政策的具体条件和办理程序,包括首次购房减免、交易给付交易款项产生的差价减免等。

五、税务管理和监督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税务管理和监督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规定,包括税务部门的执法权力和责任、交易信息的采集和建立、涉税争议的处理等。

这些是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有助于规范契税的征收和管理。

具体的实施细则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了解和遵守。

房产契税2023年收费标准新政策(最新)

房产契税2023年收费标准新政策(最新)

房产契税2023年收费标准新政策(最新)2023房产契税最新补贴新规定根据规定,以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

当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

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

享受契税下调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不足144平方米或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契税征收标准。

一般实行的是首套住房契税的两倍,即3-4%。

注:家庭唯一住房并不一定是首套房,比如买了套房子又卖了,再购买住房就算二套房。

但是名下确实只有一套房子,所以可以申请家庭唯一住房。

契税税率实行3%~5%的调整幅度。

实行幅度税率是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

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当计税依据确定以后,应纳税额的计算就会比较简单。

2023房产税计算方法1、从价计征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必定份额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减份额)×年税率1.2%2、从租计征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房钱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钱收入×12% 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疑问纳税责任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交纳房产税。

其他均从次月起交纳。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和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2023房产税征收标准征收标准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各地契税税率政策整理

各地契税税率政策整理

各地契税税率政策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备案。

注**:经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后,发现LexisNexis将此文与旧的135号文搞混,误
标为“失效”,实为“现行有效”。

注***:“各地需下浮到3%的,必须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各地无权自定税率。

”—(川财税[2010]11号)注****:西藏目前不征收契税。

Poirot Yao 2013-04-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6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6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6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9年11月16日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和《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条例》所指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其承受土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条例》、《细则》及本办法缴纳契税。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不征收契税。

契税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4%。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宅的,税率暂减按3%征收。

第四条契税的免税与减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党派团体。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军事单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

本办法所称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依照“细则”规定的范围。

(二)城镇职工第一次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在规定面积以内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经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7月7日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契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根据《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契税的征收范围、征收税率及计算方法以及征收管理等相关事项,均应符合《条例》的规定,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

第二章征收范围第四条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一)土地出让金;(二)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差价;(三)不动产的继承和受遗赠收入;(四)其他契税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收入。

第五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标准根据《地方土地出让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差价征收契税时,应按照差价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征收。

第七条不动产的继承和受遗赠收入的征收标准及税率,根据不动产的评估价值以及继承和受遗赠对象关系的不同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征收。

第八条其他契税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收入的征收标准和税率,依据其具体规定进行执行。

第三章征收税率及计算方法第九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税率根据土地出让的性质不同,分为普通用途地税率和特种用途地税率两种,并在《地方土地出让规定》中规定税率的幅度范围内确定。

第十条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差价按照差价数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税款。

第十一条不动产的继承和受遗赠收入的税率,根据不动产的评估价值以及继承和受遗赠对象关系的不同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确定。

第十二条其他契税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收入的税率根据具体规定执行。

第四章征收管理第十三条征收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纳税人的契税进行核定、征收、登记、代扣代缴等工作。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履行契税申报、缴纳义务,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征收机关应加强对契税的监督和检查,发现税收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追缴税款。

第十六条对于存在争议的契税征收问题,纳税人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违反契税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条例》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扣押财产等处罚。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1. 契税的定义:契税是一种财产税,主要是针对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行为征收
的税种。

具体来说,是指土地、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对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收。

2. 征税对象:根据条例规定,契税的征税对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 房屋买卖;
- 房屋赠与;
- 房屋交换。

3.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单位和个人为契税
的纳税人。

4. 税率:契税的税率为3%至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5. 计税依据: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的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
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
的差额。

6. 缴纳时间: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7. 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8. 优惠政策:根据实施细则,部分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不实施
某些契税优惠政策。

9. 特殊情况:如果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或者交换价格明显
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征收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通过上述解读,可以看出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契税的征收范围、税率、计税依据、缴纳时间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执行新的契税暂行条例有关问
题的通知
【标 签】执行新的契税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
【文 号】辽地税农﹝1997﹞231号
【发文日期】1997-09-22
【实施时间】1997-09-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了及时执行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在财政部契税细则和我省契税实施办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衔接好新老契税条例的关系,进一步规范全省契税征管工作,特对今年10月1日后如何贯彻执行新的契税暂行条例做如下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从1997年10月1日起,我省按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征收契税。

按新契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没有明确减免税界限规定的,暂按征税处理,预收税款。

二、我省契税率暂定为5%。

三、待我省契税实施办法出台后,如税率和征收范围有所调整,对已征税款实行多退少补。

四、对没有预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商请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暂不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待财政部契税细则和我省契税实施办法出台,按契税有关政策办理征免契税手续后,方可办理权属转移证明。

五、请及时将贯彻新条例的有关情况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省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