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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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经济主权的内涵 (一)国家经济主权的含义 1974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 通过了旨在建立新的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文 件《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以下简称 《宪章》)。根据《宪章》的规定可以得出 国家经济主权内容可分为对内、对外两方 面。对内,一国在其境内拥有管辖权,包括 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以及效果管辖权, 同时各国对于境内的外国投资及跨国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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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
■ 蔡明雪 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 要]时序更新,人类社会已经步入了21世纪。国际社会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各国间互相依存关系加速深化,被称为国际经济法首要基本 原则的经济主权原则近年来遭到质疑,出现了“国家经济主权不可让渡论”与“国家经济主权让渡论”的争议。在这种新的宏观背景下,经 济主权原则和观念是否真的已显陈旧? [关键词]经济主权 让渡 国家身份属性 行使方式
传达自己的声音,甚至施加影响。从这一角 度来看,国家参与全球化,对机制化组织的 权力让渡是经济主权的延伸、变通和扩展, 是国家行使经济主权方式的变化,是对国家 利益的拓展。[9]
四、国家经济主权让渡的表现 当今,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家经 济主权让渡的现象比比皆是,表现形式主要 有: 第一,国家经济主权部分让渡于国际组 织。各个国家为了本国的利益参与到各个国 际组织之中,国家每一项与经济有关的活动 都要接受其所参加的国际组织及国际经济机 制的调节。 第二,国家经济主权部分让渡于双边或 多边基础上的协定。随着经济全球化对各国 影响的日益深化,国与国之间的联系越来越 紧密,世界各国为了充分利用国外的资金、 资源、技术、人才,发挥各自的优势,相互 之间达成双边或多边协定来实现经济利益的 最大化,是让渡部分国家经济主权的结果。
作者简介:蔡明雪(1987年11月-),女,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系吉林大学法学院2006级本科生。
一、经济主权让渡理论研究现状 (一)经济主权不可让渡论 著名国际法学家周鲠生认为“国家主权 是不可分的,无论在什么年代、什么情况 下,国家主权都是不可让渡的。” [1] 二战前后,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以及获 得了民族解放和独立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 其境地的重要自然资源及有关的经济命脉被 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程度的把持着,从一定意 义上讲无经济主权而言。第三世界国家从实 践中认识到了经济主权的重要性。它们坚持 不懈的要求和促使整个国际确认各国享有独 立的经济主权。经济主权原则从此被提出并 要求加强。 “经济主权消亡混淆了经济主权制度的 现象与本质,将部分主权让渡整体化,其实 质是为西方发达国家侵蚀发展中国家主权张 目。”[2] (二)经济主权让渡论 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社会的影响,导致了 人们开始对传统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重新思 考,许多新的国家经济主权理论应运而生, 要求重新认识和界定经济主权内涵的呼声日 益高涨。 有学者认为:国家主权在很大程度上是 一种理论性的、抽象的权力,即实效主 权……所谓的让渡,是适应国际政治经济发 展变化的需要,是必要的,在国际合作过程 中,让渡并不是放弃,而是共享。[3]劳特派 特在《奥本海国际法》中也指出:“人们日 益认识到,国际法的进步、国际和平的维 护,以及随之而来的独立民族国家的维持, 从长远来看,是以各国交出一部分主权为条 件的,这样才有可能在有限范围内进行国际 立法,并在必然无限范围内实现具有强制管 辖权的国际法庭所确立的法治。”[4] 无论何种理由的让渡,我们可以肯定的 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传统的国家经济主 权受到了挑战。
注释 [1]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 版,第75-76页 [2]刘志云:《从经济主权层次驳全球化时代经济主 权“消亡论”》,载《国际问题研究》2005年第5期 [3]段存广:《从绝对主权到实效主权:对国家主权 原则的再认识》《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 学版)》,2003年第30卷第1期,第55页 [4][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 第 一分册),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1971年 版,第100-101页 [5]陈 安 : 《 世 纪 之 交 围 绕 经 济 主 权 的 新 “ 攻 防 战”》,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法 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0页 [6]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商务印书馆 2002年第3版,第46页 [7]伍贻康、张海冰:《论主权的让渡对“论主权的 ‘不可分割性’”一文的论辩》,载《欧洲研究》 2003年第6期 [8][美]汉斯·摩根索:《国际纵横策论争强权,求和 平》,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393页 [9]伍贻康、张海冰:《论主权的让渡对“论主权的 ‘不可分割性’”一文的论辩》,载《欧洲研究》 2003年第6期
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以及各国对境内的外国 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对外而言,国家 行使经济主权时也必须尊重他国的经济主 权,一国旨在对国际经济交往行使管辖权 时,也应注意他国基于国际法享有的权利, 其次在国家参与国际经济交往关系时必须独 立、自愿、平等、合意尤其平等的参与权与 决策权。
此处提到的国家经济主权仅仅停留在法 律层面,就法律意义上的主权而言,除非国 家自愿放弃主权或者受到外来武力或者武力 威胁被强制剥夺或限制主权,否则,法律层 面的主权本身即身份意义的主权不能受到直 接限制或违反国际法的侵犯。
2009.8 消费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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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由于全球化和国际合作及国际间 相互依赖的影响,一个国家可能在法律上仍 然享有完全意义上的经济主权,但是这种法 律意义上主权在实际上却没有能力通过这种 理论层面的主权的行使来达到国家对其国内 的管辖以及实现国际经济交往政策目标的能 力。以多边国际经济条约为例,对于每个主 权国家来说,参加缔约是为了获得某些经济 利益,而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和平衡的原 则,在获得经济权益的同时,又必须承担某 些经济义务或接受某些约束,这就意味着各 缔约国都同意对自己原先享有的经济主权权 利或权力,加以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的自我 限制。[5]这就是事实意义上的主权。
三、国家经济主权让渡的理性认识 (一)经济主权让渡没有改变国家的身 份属性 汉斯·摩根索曾言:“国家限制自己行 动自由的法律义务和数量本身不影响它的主 权……影响主权的不是法律限制的数量,而 是它的性质。”[8]因此一国完全可以在接收 法律限制的情况下仍然享有主权。具体来说 也就是经济主权可以受到双边或多边国际经 济条约、国际组织的限制,但法律意义上的 经济主权没有改变,即经济主权的性质没有 变化。 (二)经济主权让渡是主权行使方式的 变化 国际组织作为国家参与国际关系的主要 组织形式,其权力的来源一部分是成员国家 的让渡即授权。国际组织在促进国家间的合 作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以往任何一 个单一的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 进行直接的干涉,但是现在可以通过国际组 织这一平台,对另一国的事务以及国际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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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经济主权的让渡
■ 蔡明雪 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 要]时序更新,人类社会已经步入了21世纪。国际社会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各国间互相依存关系加速深化,被称为国际经济法首要基本 原则的经济主权原则近年来遭到质疑,出现了“国家经济主权不可让渡论”与“国家经济主权让渡论”的争议。在这种新的宏观背景下,经 济主权原则和观念是否真的已显陈旧? [关键词]经济主权 让渡 国家身份属性 行使方式
传达自己的声音,甚至施加影响。从这一角 度来看,国家参与全球化,对机制化组织的 权力让渡是经济主权的延伸、变通和扩展, 是国家行使经济主权方式的变化,是对国家 利益的拓展。[9]
四、国家经济主权让渡的表现 当今,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家经 济主权让渡的现象比比皆是,表现形式主要 有: 第一,国家经济主权部分让渡于国际组 织。各个国家为了本国的利益参与到各个国 际组织之中,国家每一项与经济有关的活动 都要接受其所参加的国际组织及国际经济机 制的调节。 第二,国家经济主权部分让渡于双边或 多边基础上的协定。随着经济全球化对各国 影响的日益深化,国与国之间的联系越来越 紧密,世界各国为了充分利用国外的资金、 资源、技术、人才,发挥各自的优势,相互 之间达成双边或多边协定来实现经济利益的 最大化,是让渡部分国家经济主权的结果。
作者简介:蔡明雪(1987年11月-),女,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系吉林大学法学院2006级本科生。
一、经济主权让渡理论研究现状 (一)经济主权不可让渡论 著名国际法学家周鲠生认为“国家主权 是不可分的,无论在什么年代、什么情况 下,国家主权都是不可让渡的。” [1] 二战前后,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以及获 得了民族解放和独立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 其境地的重要自然资源及有关的经济命脉被 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程度的把持着,从一定意 义上讲无经济主权而言。第三世界国家从实 践中认识到了经济主权的重要性。它们坚持 不懈的要求和促使整个国际确认各国享有独 立的经济主权。经济主权原则从此被提出并 要求加强。 “经济主权消亡混淆了经济主权制度的 现象与本质,将部分主权让渡整体化,其实 质是为西方发达国家侵蚀发展中国家主权张 目。”[2] (二)经济主权让渡论 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社会的影响,导致了 人们开始对传统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重新思 考,许多新的国家经济主权理论应运而生, 要求重新认识和界定经济主权内涵的呼声日 益高涨。 有学者认为:国家主权在很大程度上是 一种理论性的、抽象的权力,即实效主 权……所谓的让渡,是适应国际政治经济发 展变化的需要,是必要的,在国际合作过程 中,让渡并不是放弃,而是共享。[3]劳特派 特在《奥本海国际法》中也指出:“人们日 益认识到,国际法的进步、国际和平的维 护,以及随之而来的独立民族国家的维持, 从长远来看,是以各国交出一部分主权为条 件的,这样才有可能在有限范围内进行国际 立法,并在必然无限范围内实现具有强制管 辖权的国际法庭所确立的法治。”[4] 无论何种理由的让渡,我们可以肯定的 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传统的国家经济主 权受到了挑战。
注释 [1]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 版,第75-76页 [2]刘志云:《从经济主权层次驳全球化时代经济主 权“消亡论”》,载《国际问题研究》2005年第5期 [3]段存广:《从绝对主权到实效主权:对国家主权 原则的再认识》《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 学版)》,2003年第30卷第1期,第55页 [4][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 第 一分册),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1971年 版,第100-101页 [5]陈 安 : 《 世 纪 之 交 围 绕 经 济 主 权 的 新 “ 攻 防 战”》,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4卷,法 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0页 [6]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商务印书馆 2002年第3版,第46页 [7]伍贻康、张海冰:《论主权的让渡对“论主权的 ‘不可分割性’”一文的论辩》,载《欧洲研究》 2003年第6期 [8][美]汉斯·摩根索:《国际纵横策论争强权,求和 平》,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393页 [9]伍贻康、张海冰:《论主权的让渡对“论主权的 ‘不可分割性’”一文的论辩》,载《欧洲研究》 2003年第6期
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以及各国对境内的外国 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对外而言,国家 行使经济主权时也必须尊重他国的经济主 权,一国旨在对国际经济交往行使管辖权 时,也应注意他国基于国际法享有的权利, 其次在国家参与国际经济交往关系时必须独 立、自愿、平等、合意尤其平等的参与权与 决策权。
此处提到的国家经济主权仅仅停留在法 律层面,就法律意义上的主权而言,除非国 家自愿放弃主权或者受到外来武力或者武力 威胁被强制剥夺或限制主权,否则,法律层 面的主权本身即身份意义的主权不能受到直 接限制或违反国际法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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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由于全球化和国际合作及国际间 相互依赖的影响,一个国家可能在法律上仍 然享有完全意义上的经济主权,但是这种法 律意义上主权在实际上却没有能力通过这种 理论层面的主权的行使来达到国家对其国内 的管辖以及实现国际经济交往政策目标的能 力。以多边国际经济条约为例,对于每个主 权国家来说,参加缔约是为了获得某些经济 利益,而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和平衡的原 则,在获得经济权益的同时,又必须承担某 些经济义务或接受某些约束,这就意味着各 缔约国都同意对自己原先享有的经济主权权 利或权力,加以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的自我 限制。[5]这就是事实意义上的主权。
三、国家经济主权让渡的理性认识 (一)经济主权让渡没有改变国家的身 份属性 汉斯·摩根索曾言:“国家限制自己行 动自由的法律义务和数量本身不影响它的主 权……影响主权的不是法律限制的数量,而 是它的性质。”[8]因此一国完全可以在接收 法律限制的情况下仍然享有主权。具体来说 也就是经济主权可以受到双边或多边国际经 济条约、国际组织的限制,但法律意义上的 经济主权没有改变,即经济主权的性质没有 变化。 (二)经济主权让渡是主权行使方式的 变化 国际组织作为国家参与国际关系的主要 组织形式,其权力的来源一部分是成员国家 的让渡即授权。国际组织在促进国家间的合 作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以往任何一 个单一的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 进行直接的干涉,但是现在可以通过国际组 织这一平台,对另一国的事务以及国际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