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程序规定(试行)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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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药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药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审批流程申请药品经营许可涉及到药品管理领域,是确保药品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的重要程序。

本文将详细阐述药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审批流程,以期帮助读者了解并正确进行申请。

一、药品经营许可的概述药品经营许可是指依法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的经营药品的资格。

药品经营许可分为批发和零售两种类型,根据不同的需求选择相应的许可类型。

二、药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1. 法人申请者:- 申请表格:包括申请药品经营许可的详细信息;- 法人资质证明:企业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 负责人身份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药品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等;-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手册等;- 仓库、设备设施图纸:标明具体规格、面积、布局等。

2. 个人申请者:- 申请表格:填写个人信息及申请类型等;- 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 个人经营场所证明:租房合同、产权证明等。

三、药品经营许可的审批流程1. 提交申请:申请者按要求准备好申请材料,通过地方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提交电子版申请,同时保留纸质材料备查。

2. 受理初审: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申请材料的初审,确认材料完整无误。

如果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申请人将被要求进行补正。

3. 现场核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主要包括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的实地考察,以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4. 综合评估: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全面评估,并结合现场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5. 决策审批:根据综合评估结果,药品监管部门决定是否批准药品经营许可,并出具相应的批复文件。

6. 发证与公告:批准通过的申请者将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通过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公布。

四、药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与年检1. 有效期: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从发证之日起算。

在有效期届满前,需及时进行许可证年检和更新手续。

2. 年检:申请者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天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年检报告和相关资料。

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连锁)筹建审批程序

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连锁)筹建审批程序

药品(yàopǐn)经营(jīngyíng)企业(批发(pī fā)、零售(línɡ shòu)连锁)筹建(chóujiàn)审批程序许可项目名称: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连锁)筹建审批程序法定实施主体: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一条)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4、《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连锁)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国食药品监督市[2004]76号)5、《江西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赣食药监市[2007]30号)总时限:自受理完成之日起8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限)受理4个工作日审核2个工作日复审2个工作日审定2个工作日制作行政许可决定2个工作日送达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受理范围:本省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连锁)筹建申请由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受理。

许可程序:一、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向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筹建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连锁)筹建申请表(附件一);2、拟办企业主要人员材料(cáiliào)〔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的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明、身份证明和个人简历(需注明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经历、年限及有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3、办公、营业、仓库土地(tǔdì)房产证明;4、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qíngkuàng)说明;5、拟配置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情况(qíngkuàng)说明;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chū jù)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7、申办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开药店流程及手续

开药店流程及手续

开药店流程及手续开药店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经过多项程序和手续,以便顺利注册成功。

具体流程和手续如下:一、申请医药经营许可证1. 准备医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销售药品类别及规模等。

2. 将申请文件提交至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参加现场验收。

3.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申请材料,如果合格将签发经营许可证。

二、注册企业1. 确定申请登记的企业类型,准备登记资料,包括各类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等。

2. 到有关市场监管部门窗口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 领取企业营业执照。

三、办理税务登记1. 确定营业地点,向地税局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申请。

2. 准备办理税务登记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注册申请表等。

3. 向地税局窗口和地税网页提交税务登记申请材料。

4. 领取企业税务登记证书。

四、申请开办信用卡2. 向银行提交相关文件及申请信用卡办理的相关资料。

3. 银行审核材料,根据条件签发开户函、开通信用卡办理业务。

4. 领取信用卡账户。

五、装修药店1. 根据经营面积,预定药店装修方案并参照当地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进行装修。

2. 购买药店所需设备,包括药品储藏柜、药品质检仪器等。

3. 安装和调试各类设备,做好药店经营环境准备。

六、申请药品进货资格1. 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申请药品进口资格。

2. 在声明药店经营条件,准备相关认证材料。

3. 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受权的机构,受权的机构审核并发放认证文件。

2. 将申请文件提交药品主管部门,经审核合格后受理。

3. 领取正式的药品销售许可证。

以上便是开药店的整个流程和手续,只有完成了上述所有的步骤,才能保证开药店的顺利过程。

如果某项手续未被及时办理,可能会影响后续的步骤,给开药店带来不必要的困难。

此外,遵守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标准与要求,也是开药店必不可少的步骤。

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审批表

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审批表

《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审批表
式、经营范围由申请人利用微机制作填写。

2.此表应置于验收材料首页。

XX大药店验收材料初审转呈单
准的,在审查结果栏中注明“符合要求”,依照申请人具体情形,可适当增删项目及内容,但要符合许可标准要求。

2.此表应置于材料第二页。

编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企业名称:
联系人:
联系: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表中的企业大体情形由企业负责填写。

二、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开办企业、县级、市级药品监督治理部
门各一份。

三、本表所列各项内容填写不下时都可另附页。

四、本表所附相关材料均用A4纸打印,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五、“申请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企业基本情况
料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同”)、微机打印件应签字或加盖公章。

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内容。

受理情况表
增删项目及内容。

现场检查情况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评定表。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审批程序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审批程序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审批程序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江西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二、审批机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管科承办。

申办人按程序要求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开具《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办程序(一)申办条件1、人员条件(1)申办人应具有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处方药销售审核和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工作,上述人员应熟悉并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无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行为。

(2)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县以上城区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至少两名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或药品调剂工作经验,并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必须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

上述人员中应有能熟练使用计算机软件管理所经营药品质量的人员;(3)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农村乡镇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或药品调剂工作经验,能熟练使用计算机软件管理所经营药品质量,并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4)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农村村级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具有药士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设区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5)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在县以上城区的,必须配备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在农村乡镇(含)以下地区的,必须配备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具有中药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在企业营业时间均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2、营业场所及设施设备条件(1)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04•【字号】黑食药监流通发[2013]142号•【施行日期】2013.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流通发〔2013〕142号)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提高我省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改善药品经营企业结构现状,按照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精神,省局制定《黑龙江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并将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及时反馈省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三年十一月四日黑龙江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局第6号令)、《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企业,以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药品零售企业的开办工作。

设区的市(地)、省管试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的行政许可工作。

第四条药品零售企业开办过程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第五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当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应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四)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质量可追溯,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五)企业的营业场所应当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并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为法人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连锁门店组成。

开办药品零售点的申报程序

开办药品零售点的申报程序

济南市药品零售企业申办程序信息来源:药品市场监督处发布时间:2008-04-01一、事物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办二、办事机构: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简称市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办、变更、补证、换证及注销工作。

市局审批大厅具体负责受理、审核、发证等业务。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以下简称县局〕负责本辖区内申报材料的接收及转报工作,并在市局统一组织下进行现场验收。

〔在本市范围内跨原辖区迁移的,向迁移后所在县局申请。

〕三、申报条件:济南市辖区内法人或个人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除符合《关于执行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和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的要求外,还应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注意事项:〔一〕法人企业〔含其分支〕申请事项,应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形式提起;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提起;其他非法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要由负责人或实际投资人提起。

如委托他人申办,应提交授权委托书〔附件1〕。

〔二〕申办人提交的纸质证明材料应按要求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一进行签字、盖章〔个体工商户必须负责人签字〕确认。

申请材料应制作目录,一式二份,单面印刷,左侧装订,统一用A4纸制作成册。

四、办理所需证件:1.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筹建时,需提交以下证件:〔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药学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2〕开办连锁企业总部还需提供:所属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开办连锁门店还需提供:连锁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 申办人完成筹建后,验收需提交以下证件:〔1〕拟设营业〔办公〕场所、仓库的房屋产权及使用权证明。

五、办理流程:1.申请筹建:申报人向辖区内县局报送筹建申请材料。

2.县局转报:县局接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签署意见后网上转报〔附件2〕市局审批大厅。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关于印发《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加强对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与《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第二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第五条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第六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并有三年以上(含三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第七条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大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以上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第八条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均含)以上文化程度。

以上人员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内包装的工作。

第十条企业应制定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培训计划。

南宁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程序

南宁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程序

附件一南宁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程序审批程序:筹建受理→验收受理→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网上公示→发证一、筹建申请提交材料[一式二份(市局一份),A4纸]1、受理申请筹建材料的食药监管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合当地常住人囗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书面决定。

2、食药监管局收到申办人完成拟办筹建后提交的申请验收材料,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组织现场验收。

3、南宁市城区申办药品零售企业,由市局办理;县辖区申办药品零售企业,由县分局受理并审查,最后将材料报市局审批发证。

四、承诺时间资格审查阶段:30个工作日;验收阶段:15个工作日;网上公示期:10天五、收费标准《药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0元。

六、联系电话窗口电话(市局):3221261 投诉电话:3221234附件二南宁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零售连锁)变更审批程序一、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市区一份),A4纸](一)变更申请书;(二)变更申请表(网上下载: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1、食药监管局自收到申报变更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决定,对申请注册地址变更的,应结合拟变更新址的当地常住人囗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书面决定。

2、验收:对申请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增加经营类别)、经营方式等变更的,食药监管局按规定的条件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对申请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变更的,企业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

3、企业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辖区内食药监管局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4、企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食药监管局申请变更登记。

5、南宁市城区企业办理变更事项,由市办证大厅受理;县辖区企业办理变更事项,由县分局负责受理并审查,最后将材料报市局审批并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零售企业申办条件及标准流程

药品零售企业申办条件及标准流程

药物零售公司申办条件一共五项:人员+场合+设施+制度+台账+质量管理档案(其中前四项是验收必备条件,最后两项为药店平常检查需要准备旳材料)一、人员(法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营业员)1、法人:(即老板)无《药物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旳情形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旳公司或者其她单位,其直接负责旳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物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旳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八十三条违背本法规定,提供虚假旳证明、文献资料样品或者采用其她欺骗手段获得《药物生产许可证》、《药物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物批准证明文献旳,吊销《药物生产许可证》、《药物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物批准证明文献,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如下旳罚款。

2、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在公司负责人旳直接领导下,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带领公司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药物管理法》、《药物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贯彻公司旳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①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药学、医学、生物、化学等有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②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旳人员应具有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药或中医中专以上学历,3、营业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限度备注:1、经营处方药,必须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引合理用药2、有中药旳,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或中医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调剂员资格二、场合公司应有与经营药物规模相适应旳营业场合,经营处方药旳,营业场合使用面积不不不小于40平方米。

注明:公司经营场合面积每超过开办原则150平方米,需增长1名执业药师。

三、设施,设备1、应配备齐全有关营业设备和调节温湿度旳设施设备(必须安装空调,有玻璃门、窗等与外界有效间隔旳设施,并配备容积为0.15立方米以上旳冷藏设备)。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的条件和申办程序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的条件和申办程序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的条件和申办程序一、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的条件(一)人员1、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2、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大中型药品零售企业应是执业药师或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药品零售企业应是药士(中药士)以上职称,并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3、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并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4、经营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

5、药品零售企业从事验收工作人员和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

若为初中文化,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二)房屋1、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仓库不低于面积30平方米;中型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小型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2、营业场所、仓库与办公、生活区域分开或分隔。

(三)设施必须配备所经营药品品种相适应的设施。

经营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备能安全储存特殊管理药品的专用设施。

(四)制度1、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制;2、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3、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4、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5、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6、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和销售的规定;7、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8、质量信息的管理规定;9、服务质量管理的规定;10、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11、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规定;12、经营中药饮片的应有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二、药品零售企业申办程序(一)筹建审批程序1、申请者到市或各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设置药品零售企业的报告;(2)申请者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3)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5)拟经营药品的范围;(6)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7)拟设置药品零售企业位置示意图,房屋租赁意向协议。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10.14•【字号】甘药监发〔2022〕132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甘药监发〔2022〕132号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执法检查局:为统一全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监督管理,规范连锁企业经营行为,保障药品质量安全,促进连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甘肃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甘肃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事权划分指导意见(试行)》(甘药监发〔2022〕113号),决定将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权限由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至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2022年12月1日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全省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事项,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停止受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

2022年12月1日前,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受理事项的,继续由受理部门按照原办事指南完成审批发证;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继续有效,企业后续需要变更、延续换证的,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变更或换发新《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依职责按照本规定开展审批、日常监管、监督检查等工作,积极督导企业依本规定要求及时开展自查整改和完善,保持持续符合本规定相关要求。

(一)省政府政务大厅药品监管分中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处、审核查验中心根据各自职责依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和本规定的要求,负责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申请的受理、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及审批发证工作。

贵州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与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与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与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4.27•【字号】黔食药监市[2007]156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贵州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与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4月27日以黔食药监市[2007]156号印发,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促进药品经营的规模化、集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药品供应和城乡药品经营协调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开办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审批工作。

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开办审批工作,负责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开办审批工作以及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二章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条件与程序第五条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二)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三)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大学学历,且必须具有药师以上职称;跨市(州、地)以上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四)注册地址在市(州、地)的零售连锁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注册地址在县以下(含)的应是药师。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审批流程图筹建申请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审批流程图筹建申请
实施检查
发现问题?
制作调查笔录
对有问题物品封存、扣押
制作封存扣押文书
制作先行登记保存文书
对可能有问题物品〔抽样〕
查看有关工作记录
制作现场调查 笔录
查封现场?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有关执法文书上签字
检查结束 〔写书面报告〕
当场处分
物证
?医疗机构许可证??
到达被检查单位
开具抽样通知单〔双方签字〕
核对抽样品种、批号、数量
抽样单第三联留被抽样单位
将抽样样品送药检所
抽验结束
到达抽样现场
方案指定品种
抽样品种
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到达被检查单位
评价性、监督性抽样
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稽查流程图
索取现场证据
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到达被检查单位
通知或不通知被检查单位
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企业换证申请
市局对药品批发企业的换证材料进行初审, 县局对药品零售企业的换证材料进行初审
承办人员审查材料,组织人员对申请换证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或委托市〔县〕局对申请换证企业进行现场审查,符合标准的,报处〔科〕长审核;不符合标准的,限期3个月整改
处〔科〕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局领导审批
局领导批准
承办人员打印?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审批流程图
筹建申请
市行政效劳中心窗口形式审查并受理〔5个工作日〕
承办人员审查资料,对符合条件的,草拟同意筹建批复,报科长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草拟不同意筹建的批复,注明理由及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15个工作日〕
市局科长审核同意后,报市局领导审批〔5个工作日〕
市局领导批准〔5个工作日〕

开办药品零售点的申报程序

开办药品零售点的申报程序

开办药品零售点的申报程序开办药品零售点需要遵循一定的申报程序,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安全性。

下面将介绍开办药品零售点的申报程序。

一、获取相关资质证书首先,申请人需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这些证书是开设药品零售店的必须条件。

《药品经营许可证》是指药品经营企业在经过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批后,取得的经营药品的许可证书,以证明其药品的来源和药品的质量可靠;《卫生许可证》是指药品销售商取得的卫生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是开展药品销售业务的基本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是商业企业开展业务的基础文件,也是开设药品零售店的必须条件。

二、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申报人需要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提供药品经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证照,如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资格证明等;药品经营企业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明及资格证书等个人信息;申请经营的药品名称、品种等等。

三、申请《卫生许可证》申请人需向当地卫生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药品销售场所的环境卫生安排方案、卫生设施和卫生用品的安排方案、卫生工作人员的健康证和上岗证等。

四、备案审批经过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的审批,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即可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顺利完成药品销售点的备案审批工作。

五、经营药品销售药品销售的流程按照申报材料进行,从药品名称、品种等的申报到药品销售点环境的管理都需要在进货、销售、验收、存放、管理和安全方面遵守国家药品监管法规的规定。

六、日常监督管理药品销售点的日常监督管理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内容:药品采购,药品库存、销售、预警和风险管理,对卫生安全的监督,对药品价格的监管,在此基础上,加强与权威机构的沟通,了解新的科技技术、政策等。

同时,对药品库存、销售等数据进行分类、分析和评估,提高规范管理、质量管理水平。

七、禁止销售违禁药品药品销售点在经营药品销售过程中必须要遵循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违禁药品,如假药、劣药、侵权药品等。

陕西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实施细则

陕西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实施细则

附件1陕西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审批行为,促进药品零售市场有序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前置审批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三条凡在陕西省境内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由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发证。

第五条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有关规定将另行制定。

第二章企业开办条件第六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具备以下开办条件:(一)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二)企业应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须配有执(从)业药师或药师(含)职称以上药学技术人员。

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在乡(镇)、村所在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配有药士或中专以上药学(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上述人员在企业营业时间应当在岗,并须经市(区)(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合格。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市(区)、县所在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乡(镇)、村所在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分别不低于25和15平方米);经营中药饮片的,营业场所面积要相应增加。

市(区)所在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县、乡(镇)、村所在地开办零售企业,可根据经营的实际需要设立仓库,经营中药饮片的,必须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

《药品经营许可证》(新开办)审批流程图.doc

《药品经营许可证》(新开办)审批流程图.doc

节点 A B1、前提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应的营业场所(同一平面使用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3)具有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申报材料:以下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1)《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请表》 (2)开办申请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4)质量管理制度目录(5)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及学历证明(高中以上)原件及复印件(6)企业负责人简历、身份证及学历证明(高中以上)原件及复印件(7)企业质量负责人简历、身份证及学历证明(高中以上)原件及复印件(8)《质量负责人(住店药师)登记表》 (9)企业质量负责人任命书(法人签字)。

(10)设备设施目录 (11)拟经营药品范围(12)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产权没有的要求有关部门证明)(13)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产权没有的要求有关部门证明)(14)室内平面图(表明具体尺寸) (15)地理位置图 (16)自检报告(17)企业自我保证声明 (18)电子信息材料申报材料及《质量负责人(住店药师)登记表》在长春市食品药品肩负管理局网站资料下载区下载网址:http :// 3、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不收费。

结 束提出申请 提供资料不受理告知资料审查受 理现场审查许可决定备案归档开 始领取许可证不合格合格不合格合格不符合规定123 456789节点 A B1、前提条件:长春市内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药品零售企业。

2、申报材料:以下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1)《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2)补办申请 (3)《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药品零售审批流程

药品零售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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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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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称:《药品管理法》,下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下同)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药品零售企业包括药品零售连锁法人企业(简称:零售连锁企业,下同)、药品零售法人企业和药品零售经营实体(简称:零售药店,下同)及零售连锁门店(简称:零售连锁门店,下同),乡镇、村零售药店除外。

本规定所指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或病患者的药品经营企业.本规定所称药品零售连锁指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个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标准、采购与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管理经营的组织形式。

第二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标准(一)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符合合理布局的原则;(二)具有2个以上零售门店;(三)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法人企业;(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五)拟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投资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六)企业法定代表人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七)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他岗位人员的条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八)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与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地垫及调节库房温湿度的设施和设备。

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适合陈列药品的货柜、货架等设施和设备;(九)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的条件;(十)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陈列与养护等方面的条件;(十一)具有能够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其所属连锁门店具有保证24小时供应的能力;(十二)由药品法人批发企业设置的零售连锁企业,且二者的法定代表人同为一个自然人的,其药品可委托该药品批发企业配送。

(十三)设置加盟连锁门店,除符合以上设置规定外,还应具有加盟经营合同或协议,并包含有“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商号、统一采购与配送”等条款。

第三条药品零售药店及零售连锁门店设置规定:(一)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二)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三)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1、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质量管理人员应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的学历,并有一年以上(含)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由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2、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城市(含县城所在地)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或药师或驻店药师1名,药士(含中药士)以上药学技术人员1名;3、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必须在岗。

4、企业其他岗位人员的条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5、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人员。

(四)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五)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

1、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普通商业企业营业场所建筑面积不限(必须有相对独立的区域);2、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3、储存药品的场所必须配备满足药品性能与特点的设备及调节温湿度设施。

经营规模较小,且主要由当地药品批发企业负责配送药品,确无药品储存必要的,可不设仓库。

(六)必须按照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区或分柜管理,处方药不能开架陈列;(七)具有能够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具有保证24小时供应的能力。

第四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及受理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单位和个人(简称:申办人,下同)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筹建申请(内容包括:拟申办零售连锁企业、零售连锁门店或零售药店的理由、拟办企业的名称、投资单位或个人的情况、投资数额、股东的组成、拟办企业经营地址及面积、仓库地址及面积、人员配备的情况、拟申请的经营范围);(二)拟办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花名册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何年从何学校毕业、拟任职务、技术职称、从事药品经营工作年限等内容);(三)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员学历、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四)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或从业药师或药师或驻店药师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五)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员有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情形的说明文件;(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七)拟设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局图及周边卫生环境情况企业设置位置说明(县以上还是县以下乡镇村);(八)拟配备的设备、仓储设施一览表;(九)拟办零售连锁企业的,提供各药店基本情况表(内容包括:药店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从业人数、经营场所面积)(十)拟办零售连锁企业的,提供各药店人员情况表(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何年从何学校毕业、现任职务、技术职称、从事药品经营工作年限)(十一)零售连锁企业申办加盟店的,提交加盟协议。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报申办人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办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一),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二),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受理通知书》(附件三),该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第六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人填写《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材料审查单》(附件四)。

同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同意筹建的,签发《同意筹建药品零售企业决定书》(附件五),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签发《不同意筹建药品零售企业决定书》(附件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拟办企业在筹建过程中变更企业名称、办公地址和仓库地址的,必须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内容重新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现场检查验收申办人取得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并完成筹建工作之后,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验收申请;(二)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附件七);(三)企业自查报告(以文字形式叙述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对照《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自检情况)(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五)企业组织机构框图;(六)企业人员名册(附表1)及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复印件;(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八)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附表2,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九)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质量管理员原单位出具的辞职或不在原单位工作的证明文件;(十)企业验收人员情况表(附表3);(十一)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附表4);(十二)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十三)经营场所功能布局平面图(标明详细地址、部门名称、面积);(十四)仓库平面布局图(标明详细地址、仓库名称、总面积、待验品库区、合格品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配送区及其面积、验收养护室及其面积、设施设备名称、位置);(十五)营业场所、仓库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报申办人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上述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审查人填写《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申请材料审查单》(附件八)第八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办人填报的完整的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组织验收,并填写《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评定表》(附件九),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验收不合格的,下发《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不予发证决定书》(附件十),并通知申办人,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审核发证(一)对验收合格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

(二)公示期内,如果未出现能够证实该企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与审批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数据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等问题的投诉、举报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示期满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公示期间如出现群众举报等反映该企业申办、验收、发证过程中有违法、违规等行为,将暂停办理发证事宜,待调查核实后再行处理。

调查期间不计入审批期限内。

(四)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有关信息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中公开。

第十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受理部门应听取申办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

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的核定(一)经营方式的核准内容:零售连锁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核定为零售连锁;零售企业核定为零售;(二)经营范围的核准内容分五类:1、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2、处方药生物制品(预防性生物制品除外);3、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4、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中甲、乙类非处方药;5、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中的乙类非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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