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契约理论研究

公司契约理论研究
公司契约理论研究

2003年4月现代法学

Vol25.No2—整.签益萤2翅△堑盘理!星!皇?i!些!皇逃::2螋3

文章编号:1(301—2397(2003}02—0045~06.观点回应.

公司契约理论研究

张民安

(中山大学,广东广州510275)

摘要:公司虽然是一种企业组织,但是公司并非仅仅是一种法人格,它实际上是公司股东之间的一种契约,此种契约像一般民事契约一样是股东意思表示的合意,一旦具备契约的构成要件即对公司和公司股东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这就是公司契约理论.公司契约理论的提出具有重大意叉,将为我国公司的自由设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重要根据。我国公司法完全有必要采取该种理论

关键词:公司性质;公司契约构成;公司契约效力;公司契约自由

中图分类号:DF4119l文献标识码:A

一、导论

公司作为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其性质是什么,各国学者有不同的学说。有人认为,公司仅仅是一种契约,是股东之间就设立公司、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等内容所订立的协议;有人认为,公司也仅仅是一种共有关系,是股东之间就公司股东的出资额所共同享有的共有权关系;有人认为,公司是法律对人的组织加以凋整的产物,是法律所拟制的法人;还有人认为,公司并非法律所拟制的人,而是社会生活中现实存在的实体,有自己的思维,有自己的躯体,可以从事各种商事活动。目前,虽然主张各种理论的人都有,但是,大多数学者对公司性质采取契约理论(concep—lionconlmetuelle),认为公司并非像公司拟制说或公司实在说所宣称的那样是一种法人,而仅仅是公司股东之问的一种契约,是股东之问通过协商所达成的一种协议,此种契约同一般民法或普通法所规定的契约并没有什么区别,一般民法或普通法所规定的契约理论完全适用于公司这种契约。公司契约理论源于罗马法,经过现近代两大法系国家法律的认可,已经成为现代公司法的通说。在我国,民法通则和公司法都不承认公司的契约性质,虽然我国民法和公司法都要求公司应当制定章程,但是,我国法律并不将公司章程看作是一种契约。我国学说大多采取公司实在说而否认公司契约理论。为了解决公司内部所存在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应当像两大法系国家那样将公司也看作是一种契约。

二、公司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公司契约理论

公司契约理论源远流长,其历史可以追溯至罗马

收稿日期:2003—02—28

作者筒介:张民安,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法时代。在罗马时代,公司契约有两种即财产共有契

约和商事公司契约(soci6t6:sdepublicain),其中,前一

种公司契约源于家族成员之间的遗产继承制度.而后一种公司契约则同遗产继承无关。根据罗马法,当某一一家父死亡时,其子女对该家父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此时,继承遗产的子女们可能会现实地分割遗产,也

可能决定不分割遗产,而将所继承的遗产投入共同经

营。如果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作出了后一种决议,则

该种遗产的共同经营即构成了一种联合体(consor.

tittm),该联合体实质上就是一种公司(soclelas)。此种

公司本质上是一种契约,是遗产继承人之问所达成的

一种协议;只要继承人之间汀立f此种协议,则他们

彼此之间即承担将自己继承的遗产投入共同经营体

的义务。此时,公司的财产并非独立于公司股东的财产,它实际上仅仅是公司股东之间的共有财产(copmpri乱6)。此后,罗马法上的此种家族联合体制度逐渐扩大,不仅适用于继承人之间的协议,而且还适

用于非继承人之间的协议,并最终适用于所有的财产

协}义。此时,罗马法上的公司制度还不是商事法上的

公司制度,而仅仅是民法上的一种制度(institulion)。

此后,基于商事发展的需要,人们逐渐承认了特定事业的公司组织(s。舶aJicuiusoegolJ,9tJonJs01212一niusvei),此种公司组织实际上也是一种建立在双方合

意和善意基础上的契约“J。到了12世纪,随着海上

贸易和陆地贸易的发展,在意大利北部的商人团体(r5pubJiquescommercantes)内部出现了两种公司形式即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其中,前一种公司是人合公司,以股东集体名义对外从事活动,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共同的连带责任,后一种公司的股东分为两类,向公司提供资本的股东,他们不参与公司事务的管理,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旺J,不向公司提供资本的股东,他们具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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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公司事务,并时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论是无限公r日还是两合公司,均被认为是股东之间的一种契约,』土j此,在中世纪,公司也被认为是一种契约。

(二二)近代公司契约理论

在18世纪,公司型态除了17世纪已经存在的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之外,还存在第三种形态即股份公司。此种公司不同于前两种公司的重要地方在于这种公司是大型的公司,是进行殖民贸易的公司,它具有半公共的性质。这些公司是经过于权特别批准而成就的特许公司,它们有军队和舰队,有时甚至可以发行货币。这些公司有法人格”J。为r对这些公司尤其是第i种公司进{j调整,法国分别在1804年和1807年制定了民法典和商法典。这两部法典均明确将公司界定为契约。法国1804年民法典第1832条明确规定,公司足股东之间的一种契约。法国1807年商法典第18条规定:“公司契约由民法调整、由商事特别规则调整以及由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调整。”在英国,公司本质上是一种契约的观念,源于英国1844年的股份公司法,该法第一次允许股东通过契约(@edofsetllemenl)方式设市股份公司。到了1856年,公司法以公司章程的方式取代厂公司设立契约,并且规定了-这样的条款:“公司章程一旦注册登记,即对公司和其成员产生约束力,就像每个成员在此章程上分别签名那样,构成每个人都须加以遵守的契约。” ̄41在19世纪,法律将公司界定为一种普通的契约,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使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的自由设立成为可能,为19世纪经济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ipert和Roblol指出:“公司契约理论在19世纪被人们所主张,是因为该种理论可以更好地同意思自治的一般原则协调,是因为在契约自由的名义下它可以授权人们创设各种法律规则并对它们进行修改。它使股份公司的设立遵行r自由设立的原则,而此种自由设立的原则被法国商法典所否认。商事实践已经创设r众多的公司契约模式,并为那些有利害关系的人提供了众多的契约条款,经济自由主义从中获益良多。”LsJ

(t)现代公司契约理论

在现代社会,不仅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明确认可公司的契约性质,而且两大法系国家的学说都坚持公司契约理论。在法国,民法典第1832条规定:公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之间所汀立的契约,根据该种契约,他们将自己的财产(bj—s)或劳务(indus!tie)交付给某一共同的企业,以便分享该企业经营所带来的利益或节俭。在英国,1985年公司法第14(1)条也明确规定,公司的章程一旦注册登记之后即对公司和公司的成员产牛约束力,就如同公司的每个股东与其他人所汀立的契约一样。在两大法系国家,公司契约理论体现在二个方面:首先,在人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契约理论可以起重要作用,它可以为公司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强制执行提供合理的

质相同,而不能仅仅停留在表象的认识,错误类推。如善意搭乘与运输合同,在实务中便经常出现类推适

解释,冈为,根据两大法系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在人合公叫或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股东有时可以作出与公司法规定相反的约定,法律并不因为这些规定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而无效。其次,在法国法中,公司契约理论呵以为法国法中的隐名公司提供理论根据。根据法国法的有关规定,隐名公司虽然是一种公司形式,但是,此种公司并不具有法人格.而完全是一种契约关系。法国法的此种规定同公司契约理论高度吻合,因为,公司契约理论认为,公司本身并非是一种法人.它仅仅是股东之间的一种契约,在此种契约中,每一个股东承诺将自己的某一财产或资本交由其他股东支配,或至少交给对公司事务进行管理的公司股东支配,山这些股东或管理者使用用所交付的财产或资本来从事商事活动,并将由此而获得的收益交付给自己。最后,公司契约理论水仅在人合公司中得到反映,而且还在资合公司中得到反映。在资合公司中,虽然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远较人合公司的强制忖:或禁止性规定要多,但是此种公司并非完全不受股东之间所订立的契约的影响。实际情况是,在资合公司中,股东之间往往也订立契约,规定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用来凋整他们彼此之问的关系16]。由于公司股东之间的此种做法越来越多,现代法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迫于压力而越来越多地认可股东之间所订立的此类契约,尤其是当此种规定符合公司利益的保护时,更是如此。

三、公司契约的有效要件

(?)导论

公司作为一种契约像一般契约那样应当具备自己的构成要件+否则,公司契约即不得成立。但是,同一般契约的构成仅仅要求具备民法典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公司契约的构成除了应当具备一般契约所应具备的构成要件之外,还应当具备公司制定法所规定的特殊构成要件。总的说来,公司契约的有效要件实际上包括股东的非单一性、股东对公司设立契约的同意以及标的三个构成要件。

(二)公司股东的非单一性

公司既然被认为是一种契约,则公司也应当像一般契约那样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设立,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不得成立契约,也不得设立公司,这是现代两大法系国家法律的共同规定,这就是公司股东的非单一性原则。法国民法典第1832(J)条规定,公司契约至少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才能缔结。英国1963年公司法第36条也规定,公司契约至少得由两个股东缔结。在公司成立时,如果公司符合公司法所要求的最低股东数,则在符合其它要件的情况下,公司即可成立。在公司正常经营期间,如果因为某种原因的发生,使公司的股东数少于公司法所规定的最低人数,公司即应当采取某种行动,或者使公司的人数达到最低人数的要求,或者使公司及时进入清算程序,否则,公司的单人

出版社.200053

[15]博登缚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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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民寄:0i]契约理论研究

股东即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o可见,公司股东的非单一f生原则不仅应当存公司设立时存在,而且还心当在公司’£命持续的整个时期存在'8】,

无沦公司的股东是两个还足两个以上,公司的股东都应当具备缔约能力。在公司法中,公司股东的缔约能力是指公司股东参nll公列组织活动的资格正如一般民事主体在缔结契约时需要具备缔约能力一样,公司股尔在缔结公司契约时亦应具有缔约能力,无缔约能力即不得缔结有效的公司契约。在法国,法律根据公司股东的身份和所承担的责任性质来讨论公司股东的缔约能力。在无限责任公司中,公司股东具有商人身份,必须从事商事活动,并f=j对公司债务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因此,他们必须具有缔约能力,未成年人,即便已经解除了监护关系,亦不得成为商人,不具有缔约能力,不得缔结公司契约。在两合公司中,无论是简单的两合公司还是股份两合公司,公司股东分勾两种即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前一种股东具有商人身份,参与公司的商事活动,必须具备缔约能力,未成年人,即便已被解除监护关系,亦4i具有缔约能力,后一种股东则小具有商人身份,不参与公司的商事活动,冈此.无需其具备缔约能力,未成年人亦呵成为股东。在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仃公司中,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lJ贵任,他们本身并非商人,公司本身为商人,这样,公司股j、无需具有缔约能力,末成年人亦可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股东。在英美,法律并不反对未成年人同其他人缔结公司契约,他仃J可以在公司设立契约上签字并因此而认购公司股份。但是,根据英美公亩1法的规定,当未成年人认购公司股份之后,如果他们不愿意继续成为公司股东,他们有权在自[二成为成年人之前或成为成年人之后的合理期限内主张撤销该种契约,此时,法院应当撤销该种契约”]。为同未成年人所享有的此种撤销权相抵消,英美公司法在规定朱成年人所享有的契约撤销权的同时也对公司所亨有的权利作出r规定,根据此种规定,当末成年人认购公司股份时,公司有权拒绝该未成年人同公司缔结契约,认购公司股份,尤其是舟未成年人所认购的股份是附加责任的股份时,更是如此㈨。

(j)公司股东对公司契约的同意

公司作为一种契约。像任何契约一样.均足契约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没有此种意思表示的一致,即没有公司契约,也就没有公司,因此,公司股东对公司契约的同意亦是公一J有效的构成要件。根据现代法律,公司股东所作出的同意表示必须是真实的和真诚的,而不是虚假的,否则,该种公司即构成虚嘏公司,是无效公司。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同时,根据现代法律,公司股东所作出的同意表示必须是自主和自愿的,而不是基于欺诈、胁迫或误解而作出的,否则即构成同意之瑕疵(vicesdeconsentemertt),会产生民法天丁欺许、胁迫及误解契约的法律效力。所谓欺诈(d01)星指股东使用阴谋手段而导敛其他股东与自己订、Z公司契约,在欺诈场合.如果不是基于此种阴谋于主段,其他股东不会订市公司契约…j,所谓胁迫(vio—len<,r)是指H殳东实施某种言行.使其他股东产牛恐惧心理并因此『『fi订立公司契约【121。所谓误解(—tur)是指公吲股东对公司标的、公tIJ形式或其他股东的错误理解.基于此种错误理解而与其他股东汀市公司契约。所渭对公司标的(obje!)的错误理解主要是指对公司性质的错误理解,例如,一方认为他所订立的契是公司契约,而另一方则认为它是一种借贷契约;所谓对公司形式的错误理解是指公司股东对公司种类的错误理解,例如,一方认为他所设立的公司是资合公司,而另一方则认为它是民事公司。所谓对其他股东的错误理解,是指对公司股东的身份、品德或能力的错误理解。不过,对其他股东的错误理解仅仅发生往人台公司中,不能发生在资合公司巾,因为,在人合公刊中,公司股东之间的人际关系构成公司的基础。无论是对其他股东所为的欺诈还是所为的胁迫或所发,F的误解,股东与其他股东设立公司均违反r股东的真实意愿,均构成瑕疵同意,但此种瑕疵同意并不必然导致公司契约的无效。

(四)公司契约的标的

1公司标的的意义

任何契约均须具备标的这一构成要件,公司契约也小例外。法国民法典第1833条规定。任何公司均应具备合法的标的。何为公司标的?在法国,公司标的有两种含义:其一,标的是指契约当事人有义筹提供的给付,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832条,公司的标的实际r就是公司股东所提供的出资,此种出资或者是现金,或者是实物,或者是劳务,但无论是什么形式的出资,均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其二,标的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的目标或目的。本书即在此种意义上讨论公司标的,

2公司的目的

作为公司目的意义上的公司标的在现代公司法中占有重要地位,虽然此种重要性在现代法律已被减损。说公司目的在公司法中占据重要地位,是因为,公司的目的是公司存在的重要条件,如果公司欠缺日的,则公司小能成立;如果公司的目的非法,则该公司无效;如果公司的目标消灭或公司契约所规定的经营活动被法律所禁止,则以此为目标而建立的公司将被解散。¨”根据现代公司法,公司契约所规定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的。如果公司的目的是非法的,则该种公司自始无效和绝对无效,不得因为公司股东的追认而成为有效公司,也不得冈为时效经过而成为有效公司”“。20世纪50年代以来,公司契约的目的存公司设立中的地位下降,虽然各国公司法仍然要求公司契约规定公司的目的,但是,此种规定也仅仅是象征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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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股东的出资

公司股东的出资(apport)实际上是指公司股东为了设立公司而根据公司契约的规定将自己的财产或技术提交给公司,供公司支配和使用的行为。作为公司设立的重要条件,每个股东都有义务向公司提供资本,财产或技术,即便是那些不具有法人格的公司,亦是如此。如果某些成员之间没有出资关系,而仅有共同劳动关系,则这些成员之间仅有合作关系,即没有公司关系。公司股东的出资在公司设立中具有重要地位,因为一方面,此种出资构成公司最初的财产,而所有的公司均应具有自己的财产““,另一方面,公司股东的出资也表明公司股东具有设立公司的意图,并使公司具有从事商事活动的能力”“。如果公司欠缺出资或仅有虚假出资,则公司无效““。在现代社会,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有三即金钱出资,实物出资和劳务出资。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出资,公司股东均应将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公司,而作为此种转移的报偿,公司股东获得公司所交付的出资份额(parts)或股份(actions)【、“。

四、公司契约的法律效力

(~)公司契约效力的特殊性

公司既然被认为是一种契约,则公司契约自然应当像一般契约那样对契约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即对契约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然而,公司又不仅仅是一种契约,公司在履行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之后即成为一种法人。这样,公司契约虽然具有一般契约的法律效力,但是,公司契约也有自己的特殊效力,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在一般契约,契约仅仅对那些在契约上签名的契约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对于没有在该契约卜-签名的人不产生约束力,而在公司契约中,公司契约不仅仅对那些在公司契约上签名的股东产生约束力,而且还对那些没有在公司契约上签名的人产生约束力,只要他们被认为是公司契约的当事人。在现代公司法中,两种人仍然被认为足公司契约的当事人,即便他们没有在公司契约E签名,这就是公司本身和那些认购公司股份的非公司发起人。另一方面,在一般契约中,契约一旦有效成立,即对所有契约当事人产生约束力,除非经过所有契约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否则,契约不得被变更。而在公司契约中,公司契约效力的发生以公司大股东的同意作为条件.即便公司小股东不同意公司契约的修改,只要公司大股东同意,公司契约即可被修改。换句话说,在公司法中,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受公司法的基本规则即大股东规则的约束,公司大股东可以将自己的意图强加给公司小股东“…。在现代公司法中,公司契约的效力表现在二个方面:公司契约对股东彼此之间的关系所产生的约束力,公司契约对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关系所产生的约束力。

(二二)公司契约对公司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所产生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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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一种契约是否对公司股东彼此之问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产生约束力?对此有三种理论即肯定说、古定说和折衷说。肯定说认为,公司章程作为股东个人之间的契约对每个股东均产生约束力,一个股东对另一1、股东所承担的义务如果被违反,另一方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要求义务违反方承担责任;否定说认为,公司章程并不是股东个人之间的契约,而仅仪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契约;折衷说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成员之间的契约,但是,此种契约的违反通常不能由公司成员个人提起诉讼,而仅能通过公司这一媒介而提起诉讼【如J。在这三种理论中,折衷理论成为现代公司法的通说,它较好地协调了公司大股东规则和公“】小股东的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因为,此种理论认为,如果公司股东违反该契约的规定导致股东的个人性质的权利受到侵犯,则公司个人股东可以对违反公司契约的其他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违约股东对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三)公司契约对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关系所产生的约束力

公司作为一种契约,不仅对公司股东之问的关系产生约束力,而且还对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关系产生约束力。此种约束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公司契约一旦注册登记,公司即对其股东承担义务,当公司违反此种义务并导致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公司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对自己承担责任。因此,当公司作出决议要取消公司股东的成员资格时,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该种决议无效;当公司违反契约没有将自己的姓名登记在股东名薄上时,公司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将自己的姓名登记在股东名薄上;当公司违反契约不允许自己在股东会会议上投票表决时,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迫公司允许自己参加股东会,并形式表决权;当公司违反契约不对自己分配股息时,公司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迫公司对自己分配股息;另一方面,公司契约一旦注册登记,则不仅公司对其成员承担契约所规定的义务,而且公司成员也应对其公司承担契约所规定的义务。因此,如果公司契约规定,公司大股东可以通过特别决议变更公司契约,则当公司大股东根据公司契约规定的程序变更公司契约的内容时,公司股东应当服从此种变更决议,因为,公司作为一种民主组织,需要人们作出某种集体性的决议。如果公司契约规定,股东没有缴付的出资在公司董事会要求其缴付即应当缴付,则当公司董事会请求其缴付时却没有缴付,公司即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股东缴付该种出资。

五、公司契约理论与我国公司法

(一)我国学者关于公司性质的学说

关于公司的性质,学界主要有三种理论即公司实在说、公司拟制说以及公司否认说。我国公司法所采取的理论是什么?在我国,虽然《民法通则》或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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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民安:公司契约理论研究

没有对公司的性质作出界定,但是,我国大多数学者还是认为我国法律当然对公司的性质当然采取实在说.因此否认公司拟制说以及公司否认说。粱慧星先生指出,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本质系采何种学说.虽无正法理由可以为据,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可以判定,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人本质,系采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12“。如果我国法律对公司本质采实存.说,我国法律能否同时对公司采取拟制说或否认说?我国学者实际_|二作出了否定的回答。但是,我国学者的此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如果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暗含我国法律对公司采取实在说,那么.我国公司法第2条和第8条实际上明确规定我国法律对公司采取拟制说,因为,根据这两条的规定,在我国,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设立,此条规定表明,在我国,公司的设立必须有严格的制定法根据,无制定法根据的存在即不得设立公司(221,这正好同公司拟制说相吻合。可见,公司实在说同公司拟制说或公司否认说是可以同时兼容、同时成立的,在将公司看作实在体的同时,我国公司法也可以将公司看作拟制体。

(_-2)公司契约理论在我国公司法中的确立

在我国,公司实在说之所以可以同公司拟制说或公司否认说同时兼容,是因为,无论是公司实在说还是公司拟制说或是公司否认说都可以对公司所存在的某些问题提供合理的解释.虽然他们均不能对公司所存在的所有问题提供合理的解释。但是,无论是公司实在说还是公司拟制说抑或是公司否认说均存在共同的问题,这就是这些理论仅仅能够对公司与第三人的关系作出解释即对公司的外部关系作出解释,他们根本不能对公司内部的问题作出解释,不能解释为什么公司股东在股份平等的情况下所享有的权利是不平等的,不能解释为什么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在某些股东要转让自己的出资的时候要承担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该股东的股份的义务,不能解释为什么公司在采取某些重要的行为时应当获得公司某些股东的同意,总之,它们都不能解释公司内部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与公司董事之间的公司或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关系。这些问题仅仅能够通过公司契约理论得到解决,因为,公司契约理论认为,公司实际上是股东之间所缔结的契约,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际上取决于他们之间所缔结的契约。随着我国公司的发展,我国公司内部的纠纷逐渐增多,公司法在关注外部的关系的同时也应当关注公司内部的关系,否则会影响公司组织的稳定、协调和健康发展。这样,在将公司界定为实在体、拟制体或自然人或财产的同时,我国公司法也应当将公司界定为一种契约,认为公司也仅仪是股东之间所缔结的契约,该种契约同一般契约并没有什‘么区别。

将公司界定为一种契约,除了’能够为公司处理内部问题提供理论基础之外,还能够为公司的发展和经

济的繁荣提供动力,因为,根据公司契约理论,既然公司是股东之间的契约,则公司契约也应像一般民事契约那样遵行契约自由的原则,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公司,法律不得强迫股东设立或不设立公司。在今日中国.公司发起和设立制度的设计必须放弃计划经济时代所践行的抑制公司设立的指导思想,适应公司法发展的时代潮流,将鼓励和刺激人们建立商事公司组织的积极性放在首位…j。公司契约理论的提出是中国公司法适应公司法发展时代潮流的必然要求和反映,必将刺激人们设立公司的积极性,必将为我国商事经济的繁荣提供强大的动力。

(三)公司契约理论在我国公司法中的体现

由于公司被界定为~种契约,因此.我国公司法也应当认可契约自由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契约当事人有权缔结公司契约或不缔结公司契约,有权缔结这种形式的公司契约或缔结那种形式的公司契约,在一定的情况下,契约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公司契约的内容,即便这些契约的内容违反法国民法典或商法典的规定。契约自由原则在公司法领域的反映表现在三个方面:公司契约的设立自由、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自由以及公司契约内容约定的自由。所谓公司契约的设立自由,是指是否设立公司和何时设立公司完全由契约当事人即公司股东来决定,法律不得强制某一个人违反自己的意愿而设立公司或不设立公司,其他股东不得强制某一个股东违反自己的意愿而与自己设立公司或不设立公司。虽然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设立自由原则,但是由于我国公司法像两大法系国家那样对公司设立采取登记主义,因此,我国公司法完全承认公司设立自由的原则,因为,根据公司登记主义,公司法事先对所设立的各种性质的公司规定了成立条件,任何人只要符合这些条件的要求即可设立公司。所谓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自由是指公司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公司的组织形式,法律不能强迫公司股东违反自己的意愿而选择或不选择某种公司形式,其他股东也不得强迫某一股东违反自己的意愿而选择或不选择某种公司组织形式。在我国,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所设立的公司形式,他们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来设立民法意义上的全民所有制公司、集体所有制公司或私营所有制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来设立公司法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公司,可以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或外资企业法来设立合资公司、合作公司或外资公司。

所谓公司契约内容约定的自由,是指公司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规定公司契约的内容,即便这些内容违反公司法或民法的规定,法律也认为这些内容合法有效,对公司股东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在两大法系国家,基于公司契约理论,法律在维持公司法的强制性效力的同时也逐渐认可公司股东之间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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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的有效性,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契约的有效性,因为,根据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在此种公司中,虽然公司法对公司的许多规则都作了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通常在公司契约没有作出相反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如果股东契约“作出了相反规定”,则这些规定并不生效。不仅如此,20世纪60年代以来,法国立法机关在资合公司中亦逐渐认可股东之间协议的有效性,认为股东之间的某些约定即便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他们之间的规定并非一定无效。在我国,虽然学者在讨论公司法的性质时都将公司法看作是强制性法律,但是,此种理论显然同两大法系国家公司法发展的潮流相背离,是我国长期以来所实行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我国公司法中的反映。为反映现代公司法的最新发展趋势,我国公司法应当采取公司契约理论,软化公司法的规定,将公司法的大多数规定看作是任意性的规定,仅仅起补充公司契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足的作用,正如一般契约法仅仅起补充契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足的作用一样,在契约当事人对有关内容作了规定的场合,如果该种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则该种规定对所有契约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如果仅仅部分股东缔结契约,则该种契约仅仅对这些股东产生约束力,对其他股东不会产生约束力。股东违反契约的规定即应当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他股东有权请求该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契约理论尤其可以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得到适用。在此种公司中,公司的治理结构建立在公司股东所有权和公司事务的管理权高度合一的基础上,建立在公司股东彼此之间所存在的亲情、友情和爱情基础上,因此,公司股东往往希望他们彼此之间的关系能够通过契约关系来加以控制,防止公司成为大股东压制小股东的工具。这样,当公司股东通过契约规定了累积表决权(cumulativevotingrights),股息分配的优先权(preemptiveright),公司股份的类型化,选举董事的表决权之类型,超大股东规定,不可取消的代理权,表决

信托,股东表决权协议和董事控制协议时,即便这些规定违反了公司法的明确规定,法律也应当认可这些规定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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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SeeMiehadForde.CompanyLaw[M],3rdedition,ltmlndHallSweet&Maxwell,1999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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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4]Paris5Juilletl988.Bull,Jolyl988,p674,n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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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PhilippeMerle,D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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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An1843—2dICEly

[19]张民安公司少数股东的法律保护.民商法论丛第9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0]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68—69

【21]粱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42

[22]张民安公司设立制度研究商事法论集第7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2—37

[23]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5.

OntheContractualNatureofCompany

zHANGMin—all

(ZhongshanUniversity,Gua.gzhou510275,China)

Abstract:Acompanyisacontractnladebytwoormorepersonswhosubscriberthesharesallottedbythecompany.ThiscontractisthegameasacontractⅡmdeundergenerallaw,obeyinsthe8anlelegaIregulationsofallthecontracts.Tobe

validlyincorporated,thecontractofcompanyinustmeetsomeconditionsdefinedbycompanylawor

civillaw.Defin?ingacompanyasacontracthasgreatimportanceintheory

andpractice,itcanexplainwhyitisfreeforpersonstosetupacompany?

Keywords:natureofcompany;compositionofcompanycontract;validityofcompanycontract;freedomofcompanyCOlltVaCl

本文责任编辑:胡光志

 万方数据

公司转让协议书模板精简版

合同编号:__________公司转让协议书模板精简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转让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职务: 受让方:(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职务: 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 年月日在深圳市设立,由甲方与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币万元,其中,甲 方占%股权。甲方愿意将其占合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营公司%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合同书规定,甲方应出资币万元,实际出资币 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合营公司%的股权以币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

款以银行转帐方式分次(或一次)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营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合营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向乙

合同解释若干问题探析.doc

合同解释若干问题探析- 在社会交易中,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使用的语言文字有时并不能充分表示他们所要表达的意思,语句含义模糊或有歧义,或是订立合同时没有考虑某些事项,而这些事项日后显得很重要。如果当事人发生争议,就需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解释。 1804年法国民法典确立契约自由原则,探求当事人意思为唯一目的的合同解释制度应运而生。“显而易见,只有在同意主义的法律体系中,法律才有必要去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愿,从而确立有关合同解释的制度。”[1]合同解释是为了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消除歧义和误解,由有关人员对合同中内容进一步明确真实含义的过程。合同解释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 在我国,有人认为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内容含义的理解和探讨[2],未限定解释主体。反对的观点认为,“合同解释,非指合同当事人或其他任何人对合同条文或所用文句所作的解释,系专指受理案件的法庭或仲裁庭依其职权对合同条文所用文句的正确含义所作的解释。”[3] 一般理解,合同解释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解释,是指合同当事人基于不同的目的对合同所作的解释。狭义的合同解释,是指在解决合同争议过程中,仲裁机构或法院对合同所作的解释。法院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用语句的含义,从而依法确定其法律效力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过程就是合同解释。“合同解释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不明确、不具体的合同内容归于明确、

具体,使当事人间的纠纷得以合理解决。因此,在合同解释实践中,当事人间不发生合同争议或虽有争议但已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一般意义上的合同解释,是没有法律价值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赖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解释,也无法实现合同解释的目的。真正具有法律意义的合同解释,只能是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作为裁判依据的事实所作的权威性的说明。”[4]各国立法、司法均以仲裁机构或法院对合同纠纷的解决为着眼点,研究合同解释的问题。本文结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合同解释的理论,对合同解释中若干问题进行分析。 一、合同解释的性质 合同解释为事实问题或是法律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历来有不同看法。大陆法上有三种观点。事实说认为,违反交易上一般观念的解释是违法,证书文字的解释是法律问题,除此之外的合同解释均是对事实的确定,因此合同解释一般是事实问题,日本司法实践中多持此说。[5]法律说认为,合同解释不是对事实的确定,而是运用解释规则,对合同文字、交易习惯、交易目的等事实进行法律判断,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理明确和补充,确定表示行为在社会上所应有的合理,因而合同解释是对意义的确定,是法律问题。折衷说把合同解释分为两类,一类解释仅就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事实的客观性进行判定,是事实问题;其二是对合同意思表示的法律价值作出判断,以决定是否给予法律保护救济,此类解释是法律问题。[6] 普通法在理论上认为合同解释是明确当事人赋予合同的合

投资类合同管理制度

投资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投资类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润恒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有控制关系的关联公司、指挥部、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下属单位)签订和履行的所有投资类合同等。 投资类合同,是指对润恒公司、下属单位作为主体,或委托他人(包括单位和自然人)作为主体对其他企业采取股权收购等形式进行投资,或采取与他人共同设立新公司、联营合作、BT、BOT等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进行约定的协议。 第三条:实施细则 各下属单位结合单位业务特点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润恒(陆野)公司管理职责 1、总经理在本办法规定内负责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的批准,按照润恒公司决策委员会制度需决委会通过的,需通过后方可批准。 2、副总经理在分管范围内负责合同的评审,经总经理授权负责合同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的批准。负责合同签订、评审、履行过程中重大分歧的协调、解决。 3、投资部负责合同的拟定、谈判、上报评审、修改、履行、反馈、交底等工作。 5、计划财务部、法规事务部、经营管理部按照本部门职能、岗位职责负责本公司及下属单位的投资类合同的评审和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6、综合管理部负责投资类合同档案管理。 第五条:下属单位职责 下属单位根据职责负责投资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报,为润恒公司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下属单位未经润恒公司批准无对外投资权。 第三章:合同管理原则 第六条:合同书面原则 投资类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但不得以传真、电邮、短信等形

式签订、确认。

第七条:标准文本签订原则 合同谈判必须以标准文本进行,如合同相对人提出修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方可修改后上报评审,但必须提报修改理由。 公司未确定标准文本的,由法规事务部提供参考文本。 第八条:不得未签订先履行原则 投资类合同必须先签订合同后履行,不得未签订合同,先行履行。 第九条:及时按程序办事原则 各部门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程序评审,不得拖沓、延误,不得越级评审或不评审直接签订。 第十条:合同管理实事求是、平等原则 合同履行部门必须实事求是的反映、处理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得隐瞒不报,或夸大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相对人应平等对待,不得厚此薄彼,制造矛盾。 第十一条:合法、保密原则 合同管理工作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合同管理相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合同交底、联系人原则 合同承办人原则上与合同责任人一致,如不一致或需协作部门协作管理的,合同承办部门须组织进行合同交底,对合同条款予以说明。 交底工作必须有书面记录,并按本制度归档存查。 第四章:合同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润恒(陆野)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 对外投资由润恒公司总经理统一批准。 第五章:合同审批流程及办理时限 1、流程说明:

夫妻共同财产制契约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夫妻共同财产制契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共同财产制契约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同立契约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因甲方与乙方由_________、_________两位女士的媒介曾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缔结婚约并拟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公证处举行公证结婚,兹为甲乙双方协议结果愿意于结婚之前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因乙方现为未成年人,故特经请其法定代理人_________的同意并邀请赛同媒介人两位为证人,订立本共同财产契约各应遵守条件如下 第一条甲方与乙方约定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婚时起除法定特有财产外,对于甲乙双方现有及将来取得的一切动产及不动产,暨精神上及劳力上所得的财产,愿意合并为共同共有权登记。 第二条甲方与乙方约定将来取得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均应用甲乙双方的名义为取得共同共有权登记。 第三条甲乙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各不得擅自处分其应有部分。 第四条关于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由甲方任之其所需管理费用由共同财产负担。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一方对于共同财产处分时,除属于纯粹管理上所必要的处分外,则须由甲乙双方共同为处分,或一方应事先征得他方的同意始得为之。 第六条甲方对于共同财产管理不善,或有浪费之时,乙方得请求划分财产,又乙方认为甲方的管理财产不善有使负债超过资产之忧时,得以废止本共同财产制。 第七条甲方对于下列债务由甲方单独,并就共同财产负清偿的责任。 1甲方在结婚前所负的债务。 2甲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负的债务。 3乙方因日常家务代理行为而发生的债务。 4除第三款规定外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以共同财产为负担的债务。 第八条乙方对于下列债务由乙方个人并就共同财产负清偿的责任。

公司经营权转让协议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公司经营权转让协议范本正式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公司经营权转让协议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甲方: 乙方: 甲方愿把山东培训网上所有广告经营权授于乙方,乙方也原意接受山东培训网广告经营权 因此,考虑到上述情况,双方特签署合同和协议,并出于其它方面的考虑一致同意合同和协议应当写得周到细致,双方达成的协议如下: 第一条专署权利 甲方愿意授权乙方独家推销其网站上所有广告的权利。甲方不得同意、授权、许可其他任何人或法人主体订立、出售或代理促销甲方之协议。 第二条乙方承担的义务 除了上面提到的以外,乙方还同意: a、本协议有效期内并只有在执行本协议时,乙方将向甲方提供用html/java语言或其它适当的语言制作的链接程序,甲方应当用适当的方式将其加到甲方的所有广告位置上(甲方对这些链接程序没有任何专利、产权或利益,其中包括知识产权)。 b、乙方将尽最大的努力,以双方拟订的具市场竞争力的合

理广告价格和折扣,向广告商销售上述网址的网页上的广告位。 c、乙方应事先避免违法的广告刊登,并通过电子邮件把乙方已经征集到将在上述网址网页上登载的新广告通知甲方,并尽量尊重甲方根据下面第三条d款规定,作出的拒绝任何不合法广告的决定。 d、通过乙方链接程序(tag),乙方将提供实时的广告报告给甲方,同时甲方也可自行上网查询,以便乙方有效地控制广告登载到其网页的次数及所得收入。所有乙方提供的报告,包括数据、统计资料或交易分析,均属于乙方及甲方的共同资产。 e、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交: 1、每月25日之前提供说明甲方在该日历月20日之前所得收入和甲方帐面总数的月报表; 2、乙方应在每月30日之前收到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月报表的发票; 3、乙方应于每月30日,支付60天之前该月的甲方该得的款项。 f、在行政管理、销售和技术岗位上安排称职的人员有效地执行本协议的条款。 第三条甲方承担的义务 甲方同意:

合同理论读书笔记

合同理论读书笔记 生产,信息费用和经济组织 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在1972年的这篇文章从团队生产的视角解释了企业这种经济组织的平衡问题。他们的出发点是专业化分工需要协调。“资本主义社会的显著特征是非政府组织,如公司、家庭和市场来配置资源。通过专业化分工合作,资源拥有者能提高生产力,这就产生了对经济组织的需求,因为社会需要经济组织来协调合作生产。现实世界中,既可以通过企业组织进行协调,也能通过市场来进行协调。因此经济组织理论有两个重要问题:一是解释何种条件下,通过组织内部协调,能更好地获得专业化分工与合作的利益,何种条件下通过市场协调,能更好地获得专业化分工与合作的利益;二是解释组织的内部结构。”这篇文章后面所有的论述都是在回答这两个问题。 接下来的问题便是企业和市场的区别是什么。企业的特点是命令、权威、纪律吗?不是,因为企业并不拥有自己所有的投入,它也不具有命令、强制及对行动的纪律约束等权利,这同任何两个人之间的普通合约没有区别。企业的特点是长期合约吗?也不是。因为市场上消费者向生产者购买产品可能会持续很长时间,不见得比企业内的合约时间短。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种说法是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阐述过的,阿尔钦和德姆塞茨通过逻辑推理和具体实例反驳了科斯的说法,从而推动了该领域的发展。两位作者认为企业与市场的本质区别是:“企业内部,要素的使用是一种团队运用,但有某个要素所有者或合约参与者居于中心地位,即居于所有其他要素合约安排的中心地位。企业的本质特征不是某种超凡的权威指令或纪律约束力量,而是团队生产过程,存在一个居于中心地位的合约方。”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企业会有这样的特征?或者说为什么企业会产生?因为在两位作者看来,去掉这个特征,企业与通常的市场没什么两样。 两位作者认为,团队生产的产出能够比各自单独生产的产出的总和更大。这是团队生产的优点,而缺点是团队生产条件下,要准确量度每个人的生产贡献,纵使不是完全不可能,也是非常困难。不能准确量度每个人的生产贡献,个人之生产贡献和所得报酬就会脱节:多劳者不能多得,少劳者不一定少得,从而造成激励扭曲。更严重的是,个人的生产与闲暇之间的边际替代比例低于真正意义上的生产与闲暇之间的边际替代比例,个人往往有偷懒卸责的激励。因此只有在团队生产的产出超出各自单独生产的产出总和的部分大于由于度量问题和个人偷懒卸责所造成的损失时,团队生产才会被采纳。这就回答了第一个问题。

投资合同管理制度

投资合同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明确集团各部门签署投资类合同的权限和程序,规范集团对外签署投资合同行为,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地区公司和集团对外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协议的种类包括通过招、拍、挂形式同政府获取土地、同对方合作开发、收购对方股权、受让对方土地或在建项目等。 3、合同谈判与签订 3.1无论是地区运作还是集团直接运作的项目,都应该就项目投资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成立合同管理负责人。 地区公司运作的项目,由地总领导,在投资发展部确定合同管理负责人;直接负责地区项目的合同谈判、谈判信息、合同草稿的上报、正式合同的签订以及合同履行。 集团直接运作的项目,由集团分管执总领导,在集团投资策划部确定合同管理负责人;直接负责集团项目的合同谈判签订工作。 3.2合同管理负责人应该以集团投资决策委员会就该项目投资决议所确定的原则性条件同对方协商合同条件,并形成正式合同文本。 3.3合同管理负责人就项目同对方在协商过程中,对方提出的合同条件与集团投资决议所确定的原则有重大不一致时,合同管理负责人应该及时将新的情况汇报给地区公司总经理和集团投资与策划部,再由集团投资与策划部及时汇报给集团投资策划执行总裁,由投资策划执总组织集团投资委员会讨论是否接受新

的项目条件。 3.4合同审批:同对方协商形成的正式合同文本,经地区总经理审核后,上报集团投资与策划部,由其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分管执总审批。 上述有关正式合同文本的审核及审批意见在投资合同审查会签表反映。 3.5合同签订:正式合同文本经集团投资策划执总审批后,由地区公司总经理或集团授权代表对外签署合同。 3.6凡是属于本制度第2条范围内的投资合作合同,必须报请集团分管执行总裁审批,除非事先得到集团分管执行总裁的书面授权。 4、合同履行 4.1合同管理负责人:参与合同谈判与签订的投资发展部作为合同管理负责人,其他部门全力配合。 4.2合同履行原则:全面充分按照合同合同履行,避免我方违约,合同管理负责责人应该将合同义务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合同履行计划,合同管理负责人统一协调合同履行。 4.3合同情事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重大情事变更,导致我方主动放弃项目的,应该同对方友好协商,尽量避免硬性违约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重大情势变更而需要主动放弃项目的,应该经集团分管执行总裁同意后报集团投资与决策委员会决定。 4.4合同证据保留: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该注意做好证据保留工作。 5、合同档案管理 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变更、转让和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子版本等)均须完整汇集妥善保管。 地区公司对外签署的投资合同,应报一份给集团投资与策划部备案。

公司契约理论研究.doc

公司契约理论研究- 一、导论 公司作为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其性质是什么,各国学者有不同的学说,有人认为,公司仅仅是一种契约,是之间就设立公司、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等内容所订立的协议;有人认为,公司也仅仅是一种共有关系,是之间就公司的出资额所共同享有的共有权关系;有人认为,公司是法律对人的组织加以调整的产物,是法律所拟制的法人;还有人认为,公司并非法律所拟制的人,而是社会生活中现实存在的实体,有自己的思维,有自己的躯体,可以从事各种商事活动。目前,虽然主张各种理论的人都有,但是,大多数学者对公司性质采取契约理论(conception contractuelle),认为公司并非像公司拟制说或公司实在说所宣称的那样是一种法人,而仅仅是公司之间的一种契约,是之间通过协商所达成的一种协议,此种契约同一般民法或普通法所规定的契约并没有什么区别,一般民法或普通法所规定的契约理论完全适用于公司这种契约。公司契约理论源于罗马法,经过现近代两大法系国家法律的认可,已经成为现代公司法的通说。在我国,民法通则和公司法都不承认公司的契约性质,虽然我国民法和公司法都要求公司应当制定章程,但是,我国法律并不将公司章程看作是一种契约。我国学说大多采取公司实在说而否认公司契约理论。为了解决公司内部所存在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应当像两大法系国家那样将公司也看作是一种契约。 二、公司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公司契约理论 公司契约理论源远流长。在远古时代,公司就被认为是一种契约,在此种契约中,那些拥有资本和财产的人将自己所拥有的资本和财产交付给他人使用,由他人用这些财产来从事海上贸易或经营活动。一旦他人的此种贸易或经营活动成功,则提供资本或财产的人即可从他人的贸易或经营活动中获得收益。此时,此种公司组织类似于借贷关系,是从借贷关系中发展而来的。大约在公元前24年的时候,汉穆拉比法典明确区分公司契约和借贷契约,以明确反对高利贷者的行为。[1]在古希腊,法律并不认可具有双方信赖关系的公司契约,而在古罗马,法律在一定的范围内认可公司组织,因为,罗马法实行个人主义,个人享有土地所有权和农地所有权,他们可以将自己的财产投入公司组织之中。在罗马法上,公司契约有两种即财产共有契约和商事公司契约(soci t s de publicain),其中,前一种公司契约源于家族成员之间的遗产继承制度,而后一种公司契约则同遗产继承无关。根据罗马法,当某一家父死亡时,其子女对该家父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此时,继承遗产的子女们可能会现实地分割遗产,也可能决定不分割遗产,而决定将他们所继承的遗产投入共同经营。如果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作出了后一种决议,则该种遗产的共同经营即构成了一种联合体(consortium),该联合体实质上就是一种公司(societas)。此种公司本质上是一种契约,是家父遗产继承人之间所达成的一种协议;只要继承人之间订立了此种协议,则他们彼此之间即承担将自己继承的遗产投入共同经营体的义务。此时,公司的财产并非独立于公司股东的财产,它实际上仅仅是公

共同财产制契约

编号:YB-HT-007186 共同财产制契约 Common property contract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文档/ Word文档/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Network

共同财产制契约 立共同财产制契约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同立契约人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因甲方与乙方由_________、_________两位女士的媒介曾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缔结婚约并拟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 _________公证处举行公证结婚,兹为甲乙双方协议结果愿意于结婚之前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因乙方现为未成年人,故特经请其法定代理人_________的同意并邀请______________媒介人两位为证人,订立本共同财产契约各应遵守条件如下: 第一条甲方与乙方约定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婚时起除法定特有财产外,对于甲乙双方现有及将来取得的一切动产及不动产,暨精神上及劳力上所得的财产,愿意合并为共同共有权登记。

第二条甲方与乙方约定将来取得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均应用甲乙双方的名义为取得共同共有权登记。 第三条甲乙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各不得擅自处分其应有部分。第四条关于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由甲方任之其所需管理费用由共同财产负担。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一方对于共同财产处分时,除属于纯粹管理上所必要的处分外,则须由甲乙双方共同为处分,或一方应事先征得他方的同意始得为之。 第六条甲方对于共同财产管理不善,或有浪费之时,乙方得请求划分财产,又乙方认为甲方的管理财产不善有使负债超过资产之忧时,得以废止本共同财产制。 第七条甲方对于下列债务由甲方单独,并就共同财产负清偿的责任。 (1)甲方在结婚前所负的债务。 (2)甲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负的债务。 (3)乙方因日常家务代理行为而发生的债务。

公司转让协议书

公司转让协议书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企业转让协议书甲方(出让方):乙方(受让方):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传真:传真: (以下简称“企业”)于年成立。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公司转让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转让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 2、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 3、组织机构代码: 4、税务登记证号: 5、公司法定代表人: 6、公司营业地: 7、其他证件及号码: 8、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实缴(认缴)人民币。 9、企业股东共人,股权结 为:。

附件一:公司资质证书清单 第二条员工的安置 本协议公司转让时如涉及员工的安置,经甲乙双方约定,按如下方式处理:员工由甲方安置,由此产生的所有问题乙方不负责任(包括员工的社保)。 第三条保证与承诺 1、甲方保证公司已经进行年度报告公示,未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2、甲方保证对公司拥有合法所有权和处置权,并出具公司股东大会股权转让决议原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3、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公司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不会遭受任何第三人的追偿。 第四条债权债务 1、本合同生效之日前,甲方所发生的一切债务、税费等全部由甲方自行承担,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全部归甲方享有。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他人对甲方或乙方提起诉讼、仲裁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要求任何权利的,甲方自愿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本合同生效之日后,乙方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全部归乙方承担。第五条公司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公司以人民币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公司的变更登记。

最新版公司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

最新版公司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投资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丙各方自愿合作经营项目,总投资为万 元,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万元,乙方以人民币出资万元,丙方以人民币出资万元。 第二条出资期限 各方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将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以现金方式(划 转)缴入下列帐户,否则应按实际出资重新商定所享有公司的股份,且要承担违约责任。 户名: 帐号: 开户银行: 第三条各方股东合伙依法成立有限公司,在合伙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为集体共有财产,用于公司经营和发展,不得随意抽回或分割。所成立公司的基本情况是:公司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公司地址: 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条公司在由所有股东共同经营管理,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共同所有,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或者视情况由股东大会讨论商定。公司依《公司法》和协议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企业实现的利润按照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条企业债务按照股份比例承担。 第八条股东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 2、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3、优先购买其他股东的出资,优先认缴公司的新增资本; 4、依照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 5、依公司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1、按期足额交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随意抽回出资; 2、负责提供成立公司所需要的各项手续等; 3、依公司法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九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条公司设立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1列职权: 方案、决算方案;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5、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其中甲、乙、丙三方各派1人担任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方担任,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4、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5、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4、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5、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6、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公司的筹建 公司的筹建由甲方负责。筹建期间的费用以独立的帐簿记载,公司成立后,经股东大会审核后列入公司有关会计科目中。如公司未能成立,由各方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二条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负责公司统筹管理事宜,负责定期召开股东大会。甲方可根据第十条规定,委派一名专员(或董事)共同参与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营例会,协助负责公司日常行政事务;乙方前期主要负责,丙方负责。 第十三条本协议有效期暂定年,自各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即从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十四条争议处理 、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1.、如果各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2 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到期后,各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第

夫妻共同财产制契约(完整版)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05710 夫妻共同财产制契约(完整版) Conjugal property contract

夫妻共同财产制契约(完整版) 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双方协调配合;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请先阅读并同意条款后使用)。 夫妻共同财产制契约 共同财产制契约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同立契约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因甲方与乙方由_________、_________两位女士的媒介曾于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缔结婚约并拟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公证处举行公证结婚,兹为甲乙双方协议结果愿意于结婚之前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因乙方现为未成年人,故特经请其法定代理人_________的同意并邀请赛同媒介人两位为证人,订立本共同财产契约各应遵守条件如下: 第一条甲方与乙方约定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婚时起除法定特有财产外,对于甲乙双方现有及将来取得的一切动产及不动产,暨精神上及劳力上所得的财产,愿意合并为共同共有权登记。 第二条甲方与乙方约定将来取得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均应用甲乙双方的名义为取得共同共有权登记。 第三条甲乙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各不得擅自处分其应有部分。 第四条关于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由甲方任之其所需管理费用由共同财产负担。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一方对于共同财产处分时,除属于纯粹管理上所必要的处分外,则须由甲乙双方共同为处分,或一方应事先征得他方的同意始得为之。

公司整体转让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公司整体转让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甲方): 转让方股东(以下简称甲方): 1、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住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 因甲方欲将其投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的全部股权等整体向乙方转让,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甲方整体转让公司全部股权等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股权等转让协议,以便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内、转让内容。 1、公司原是由甲方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2、甲方把有限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权力机构、工商执 照以及章程等相关文件、材料、证件等全部变更、移交给乙方名下,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后依法享有有限责任公司100%勺股权及对应的股 东权利及公司所有权和管理权。 二、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1、甲方自愿将各自对公司的全部出资等整体转让给乙方,乙方整体受让甲方的股权等后由乙方绝对控股公司。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公司整体转让价格合计人民币元(¥)。转让价款由乙方以现金方式全额交付甲方。 三、资产交接明细和范围。

从诺奖契约理论看公司组织激励.doc

从诺奖契约理论看企业组织激励 英国出生的哈特与芬兰出生的霍姆斯特朗获得今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奖励他们在现代契约理论研究成果,契约理论在企业或组织中更好地理解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契约可以视为一种艺术而不仅是科学。哈特研究侧重于“不完全契约”的经济学领域,而霍姆斯特朗特擅长用精致与严谨的模型说明简单道理。 契约理论可分析契约设计中许多不同问题,如高层管理的绩效薪酬、保险人的自付额与共同支付,以及公共部门活动的私有化。哈特在接受采访时说,契约是一种思考经济学的方式,而贸易过程有交易的两个方面。契约设计必须恰当,以确保各方均互利。 什么是不完全契约呢?哈特解释为,由于世界充满不确定性,人们无法预料未来,即使可以预料,双方也很难用共同语言写入合约,即使签约双方达成一致,也很难将契约内容交与第三方裁决。这个想法的突破是,一个契约不能确定规定各方在未来可能应该做什么,决定双方该怎么做,在复杂环境下,契约帮助我们合作与相互信任,制定一个契约的原因是规范未来的行为。 哈特与霍姆斯特朗均的契约理论对于生活中契约或企业组织提供了价值参考。比如,雇主如何为员工或客户写合同,确保互惠的行为。再比如,如何设计合同来规避潜可能风险。例如,雇主与雇员签订合同可有助于良好绩效与解雇条件与奖励。在企业中帮助制定更好的合同,从而有助于组织机构。再比如,公立学校、医院、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是公共还是私有?医生、教室应该得到固定工资还是以绩效为基数,管理人员应在多大程度上通过奖励计划,或者股票期权支付?

哈特教授今年68岁,现任美国马萨诸塞州哈佛大学安德鲁·弗瑞尔经济学教授,1948年出生于伦敦,曾在伦敦大学、剑桥大学、华威大学读书,获得博士学位。1974年到普林斯顿。霍姆斯特朗1949年生于芬兰赫尔辛斯基,1978年获美国加州的斯坦福大学博士学位。现任美国马萨诸塞州麻省理工学院的保罗·萨缪尔森经济学教授,及经济学与管理学教授。 契约理论帮助我们理解企业组织中的契约,至少可以对许多问题深入思考。 如果某人购买一辆私家车,然后把车子借给其他人开发生交通摩擦事故,是否能获得全额赔偿,这也是为什么保险中有免赔额与自付支出的规定,如果交通摩擦事故是由于天气等完全意外发生的,保险合同可以帮助免受所欲损失,如果是车主酒后驾驶主观违反交通规则,那么保险公司不会全额赔付。 根据研究侧重点,经济学家可把契约理论细分为激励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关系型契约理论等,而哈特与或霍姆斯特朗对激励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均有研究。两位经济学家的契约理论对企业组织中如何设计合同,如何降低代理人费用,促进团队个体成员参与努力,帮助企业或组织设制定战略计划,如何更好的激励,如何把薪酬与绩效挂钩等均有思考价值。 哈特与霍姆斯特朗对于契约理论的研究,举一个例子,在企业或组织的合同中,代理人或雇员有规避风险的倾向,委托方或雇主无法直接观察代理人或雇员的行为,只能观察到一个度量指标,那么,设计一份合同如何把雇员新水与雇员行为信息结果联系起来,并不是简单地表示为新水取决于雇员的表现。假如公司股东行为可能影响了股票价格,那么,股东薪水是否应当取决于股票价格呢?事实上,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受到多种因素影响,

论合同解释的原则(一)

论合同解释的原则(一) 【摘要】 合同通常以语言文字为载体,难免产生歧义。在应然意义上,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外观上符合成立条件的合同往往隐含着争议。合同解释即裁判者(法官、仲裁员)运用法律思维、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方法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分析和说明。解释原则的提炼对合同解释具有宏观上的指导意义。合同解释应当遵循三个基本原则:其一是最小介入原则:在裁判的态度上,基于意思自治的要求以及司法的被动性和中立性,裁判者应当尽可能以超然的姿态面对当事人的争议,合同解释的对象应仅限于争议的内容。其二是宁使合同有效原则:裁判者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首先应当对合同的效力作出判断。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有细小的瑕疪,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意,尽可能维持其效力。其三是主客观相结合原则:合同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它包括内心意思和表示行为两个基本构成要件。在合同解释过程中,根据解释的目的是探求当事人的内心意思还是通过表示行为所体现的意思,存在意思主义(或称主观解释)与表示主义(或称客观解释)的争论。片面探求内心意思容易陷入唯心主义,孤立看待行为本身,容易导致形而上学;因此应该采取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原则,以表示行为作为合同解释的基础,以合理第三人的立场探究当事人的内心意思,衡量各方当事人利益,才能作出能为社会所普遍接受的解释。“合同”作为法律用语,各国立法和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为之下过多种定义。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通常以语言文字为载体。卡尔.拉伦茨认为:语言是一种不断变化着的,具有适应能力的,常常充满歧义的表达工具。某个表达方式的意义,可能随着它所处的不同的上下文,它所指的不同情况以及说话者所属的阶层所独有的表达特点,而具有不同的意义。1]在应然意义上,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外观上符合合同成立条件的合同往往隐含着争议。这些争议一旦进入司法程序,裁判者必须运用法律思维、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方法进行分析和说明,并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和局外人对争议的事项也可能作出自己的解释,这些解释对于辩明讼争事项具有参考意义,但是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尽管合同解释人人可能作出,但只有裁判者作出的合同解释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关于合同解释,国内合同法论着通常都有相应的章、节介绍,但大多不注意严格区分合同解释原则、解释规则、解释方法。“原则”一词,意指“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2]解释原则是为解释行为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而解释规则是处理具体问题时的行为规范,解释方法则是解决问题的路径。笔者认为:在合同解释中,解释规则和解释方法的研究侧重于解决微观层面的问题,而解释原则的提炼更具有宏观上的指导意义。合同解释的原则普遍适用于各类合同的解释,对合同解释的结果具有限制、选择、修正的作用。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基于合同自身的特性,合同解释应当遵循三个基本原则:即最小介入原则,宁使合同有效原则、主客观相结合原则。一、最小介入原则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以法律调整的对象为标准,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领域。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法,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公法的规范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必须遵守。而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可以由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对当事人来说“协议就是法律”3]这种划分得到了后世学者的普遍认同,历代学者的研究丰富了其内涵。私法强调意思自治。按照意思自治的理论,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的根据。4]契约自由是意思自治在合同法领域的具体化,意思自治是契约行为的本质属性。无意思自治的行为即使有契约的形式,也无契约的实质,不是真正的契约。人们对契约自由的认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深化的。在罗马法时代,对契约自由的认识尚停留在直观、感性的层面。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对于缔约当事人双方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这一条款

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 四川路桥怡达投资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办法(讨论稿)

四川路桥怡达投资有限公司月年20166 文档资料Word . 四川路桥怡达投资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合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四川路桥怡达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公司对外签订或出具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切协议、协定、会议纪要、备忘录、声明书、承诺书、订单、招标书、投标书以及其他类似法律文件,也包括这些文件的补充文件,但劳动合同除外。 第二章合同分类 第三条为规范合同管理,便于建立台帐、归档管理、清晰查阅,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对所有合同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结合公司管理与项目管理特点,将合同分为以下九个类别:总承包类(ZB)、监理类(JL)、科研类(KY)、设计类(SJ)、征迁类(ZQ)、咨询类(ZX)、办公类(BG)、财务类(CW)、其它类(QT)、协议类(XY)等十个类别。 第三章合同的谈判与订立 第五条关于合同对方的确定,应按照本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进行选择,并严格执行国家与广东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文档资料Word . 第六条合同的协商与谈判 (一)合同经办部门或人员应按照公司利益,就合同所涉及的交易事项与对方充分协商,力争达成对公司最为有利的成果。 (二)合同条款必须完整齐备、覆盖交易的整个流程和各个节点,尤其是必须在充分预判各种可能出现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切实有效的 风险防范与应变处理机制,避免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受到不良影响。

科斯与契约理论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4110865174.html, 科斯与契约理论 作者:张妍 来源:《消费导刊》2017年第02期 摘要:契约的产生及发展是随着人类交易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随着交易不断发展和扩大,人类早期的契约观念也随之萌发与产生。新制度经济学的契约理论在科斯发表《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两篇文章之后逐步形成系统理论,从而开创了契约理论研究的先河,奠定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契约理论基础,本文简述了契约理论的发展及前沿,并论述了科斯的契约理论。 关键词:契约理论科斯影响 一、契约理论 (一)溯源与发展沿革 契约的产生及发展是随着人类交易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人类进入在原始社会的后期,生产力得到发展进而出现了剩余产品,剩余产品导致买和卖几乎同时发生,不需要达成契约。随着交易不断发展和扩大,交换行为也逐渐地成了经常性、重复性与习惯性的活动,人类早期的契约观念也随之萌发与产生。新制度经济学的契约理论在科斯发表《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两篇文章之后逐步形成系统理论,科斯对企业的理解是不同于一般的市场交易契约,所以科斯可谓是契约理论研究的鼻祖,并由此发展为企业合约论、制度合约论和法律合约论。近些年来,对契约理论的研究得到了飞速发展,已经渗透到经济学研究的各个领域。2016年 契约理论又有了巨大的进展,奥利弗·哈特和本特·霍尔姆斯特伦正是因为其在契约理论方面的研究贡献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二)当代研究的基础框架与前沿方向 契约理论早期也称代理理论,后来发展成为更加形式化的委托-代理理论。契约理论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重要阶段即非对称信息下委托—代理理论阶段和不完全契约理论阶段,因此当代研究的框架便是以这两个阶段为基础的。 (1)委托—代理理论分析框架 委托代理理论的任务就是研究利益相冲突以及信息不对称环境下,委托人设计最优合约来对代理人进行约束。 委托代理理论就是对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的合约问题进行讨论,说明如何降低委托代理成本。委托代理关系就是委托人要求代理人代表他完成某种工作或某项任务。但是由于存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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